泾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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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泾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及时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固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泾源县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泾源县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教体文广局、公安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农牧局、文化广电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气象局、电力公司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

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承担泾源县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2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

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采取有力措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县委宣传部: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媒体播报相关新闻;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政府应急办:

负责掌握和报告较大以上污染天气情况和动态;办理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紧急重要事项,保证与区、市人民政府联络畅通;办理县应急委决定的有关应急工作方面的事项;督促落实区、市党委、政府领导对突发事件的批示、指示;指导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县经济发展和改革局:

负责督促落实重点排污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等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在重污染天气时对重点排污企业限产、限排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县教体文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和停课等专项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教育机构健康防护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开展重污染天气防范、宣传、教育等工作。

县公安局:

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专项工作。

县财政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案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保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应对重污染天气地理信息保障工作。

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负责泾源县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会同经济发展和改革局、气象局等单位,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执法检查等各项业务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露天焚烧等专项工作,监督落实拆迁、施工工地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指导督促公交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实施公路保洁等工作。

县农牧局:

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露天焚烧秸秆督查等工作。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禁燃区煤质管控、煤炭质量检验、散煤劣质煤销售监管工作,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督促落实锅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制定完善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县电力公司:

负责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限产、停产企业采取限电措施。

重污染天气发生后,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对工作。

自治区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重大、特别重大污染天气的主体,市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较大污染天气的主体,县人民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一般污染天气的主体。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与会商 

县建环局和县气象局成立重污染天气联合预报预警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实施空气质量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1.1监测。

县建环局在固原市监测站的协助下和县气象局联系负责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共享、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下,预报预警工作组跟踪监测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对未来趋势做出科学预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为应急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1.2预报。

建立空气质量监测预报系统,预报预警工作组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结合实时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地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对未来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3.1.3会商。

建立会商制度,县气象局预测到未来3天可能出现不利气象条件时,及时向县建环局通报,由县建环局发起会商。

当会商认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报预警工作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填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每日至少会商1次。

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实时会商。

 3.2 预警 

3.2.1 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和《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修工作的函》(环办函〔2014〕1461号),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重污染天气分为4个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Ⅳ级预警(蓝色)、Ⅲ级预警(黄色)、Ⅱ预警(橙色)、Ⅰ级预警(红色)。

 

Ⅳ级预警(蓝色):

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24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Ⅲ级预警(黄色):

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200<AQI≤300的重污染天气;或预测未来48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Ⅱ预警(橙色):

预测未来72小时持续出现300<AQI<500的严重污染天气。

 

Ⅰ级预警(红色):

预测未来24小时及以上持续出现AQI≥500的极严重污染天气。

 

3.2.2 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发布程序 

预警信息签发遵循高等级优先的原则,实行严格的审签制度。

 

当需要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发工作流程。

 

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并报请县领导签发。

黄色和橙色预警由主管副县长签发,红色预警由县长签发。

 

(2)预警信息发布方式 

预警经审批后县政府应急办在1小时内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对象为需要采取措施的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场、街道)和各园区管委会。

预警信息包括:

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等级、不利气象条件情况、主要污染物指标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

 

针对公众和企业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发布。

 

(3)预警信息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预报预警工作组会商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

当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4)预警解除。

会商时,预测24小时内全县空气质量指数小于等于200,且预报未来2天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扩散时,预报预警工作组形成《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意见》,提出预警解除时间,于1小时内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按照发布程序审批解除。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和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响应分级与预警分级保持一致,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可根据会商意见,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4.2 分级响应措施 

4.2.1 Ⅳ级响应措施 

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4.2.1.1健康提示信息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病人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加强自我防护。

 

4.2.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选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驾驶机动车出行。

 

具备室内温度调节能力的单位和家庭,应视情况,夏季适当调高温度,冬季适当调低温度。

 

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自觉减少污染排放。

 

4.2.1.3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强化日常检查。

 

4.2.2 Ⅲ级响应措施 

4.2.2.1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2.2.2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减少户外活动。

 

4.2.2.3工业减排措施 

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15%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秸秆焚烧。

 

4.2.2.4机动车减排措施 

县建成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县公安、交通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2.2.5 扬尘管控措施 

除重大民生、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加强对产生扬尘的堆场、裸露空地、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施工单位,强化各项抑尘措施。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建成区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1次。

 

4.2.2.6 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2.3 Ⅱ级响应措施 

4.2.3.1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2.3.2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止户外活动。

 

4.2.3.3工业减排措施 

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3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1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秸秆焚烧。

 

4.2.3.4机动车减排措施 

建成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县公安、交通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2.3.5 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在建工地的土方、拆除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督查,督导产生扬尘的堆场、裸露空地、施工单位,强化各项抑尘措施。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县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2次。

 

4.2.3.6 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2.4Ⅰ级响应措施 

4.2.4.1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各通信公司、网络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提醒公众做好防护。

健康提示信息和建议减排措施与Ⅳ级响应措施中一致。

 

4.2.4.2教育部门组织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4.2.4.3工业减排措施 

重点行业排污企业采取停产、降低生产负荷、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50%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20蒸吨以下工业燃煤锅炉停止运行。

承担供暖任务、生产负荷无法大幅降低的热电企业使用硫份低于0.6%、灰份低于15%的优质煤。

 

加大重点废气排放工业企业执法检查频次,冬季重点检查供暖燃煤锅炉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保证治理设施高效运转,污染物达标排放,严禁秸秆焚烧。

 

4.2.4.4机动车减排措施 

建成区内实行交通管制,除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建成区内每天6时至24时禁止重型、中型货车和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

 

县公安交警部门交通部门联合设立路检巡查点,严厉查处不落实管制措施违规车辆。

 

增加公交频次,延伸运营时间,保障公共交通运力。

 

4.2.4.5 扬尘管控措施 

除抢险工程外,全县所有的在建施工工地一律停工。

 

混凝土、砂浆搅拌站和矿山开采企业全面停止生产和物料拉运。

 

加密道路的机械化清扫频次,非结冰期,对城县主要干道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天至少增加3次。

 

4.2.4.6 其他措施 

禁燃烟花爆竹。

 

具备人工增雪(雨)条件的,及时实施人工增雪(雨)作业。

 

4.3 信息报送 

4.3.1信息报告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

初报中应包括启动预案时间、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4.3.2信息报告要求 

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每日14时前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上报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信息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半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初报上报至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等;之后每日17时前将续报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等。

终报在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

 

5 应急终止 

5.1 应急终止条件 

预警解除发布后,各单位可逐步终止应急响应。

 

5.2 总结评估 

 各相关部门、各乡(镇)和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档案制度。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进行评估。

内容包括:

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响应情况,总结应对经验、教训,评估处置措施效果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份组织各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

 

6应急保障

6.1应急队伍保障

环境保护、卫生计生、气象等部门建立完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在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疾病救治、气象预报等方面力量,提高科学应对污染天气能力。

6.2资金保障

财政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编制、安排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预算,承担相应经费。

6.3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足配齐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医疗设备和应急物资,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准备工作完备。

6.4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及时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5医疗保障

医疗机构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积极救治受伤人员,及时开展病症监测,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6.6通讯与信息保障 

建立或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或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部门专项实施方案以及企业操作方案进行演练,尤其对具体操作流程和岗位职责进行演练,提高应对能力。

领导小组每年在进入采暖期前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加部分环节拉动演练的形式。

演练结束后,进行演练总结,针对演练暴露出的问题,及时改进和完善。

 

7.2 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县政府督查室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责任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未按本预案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8.2 预案制定、管理与更新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县政府批准备案。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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