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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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3组织机构构成...............................12

7.2资金保障...................................28

7.6交通运输保障...............................29

附件:

1: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3: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分解表;

4: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监督检查表;

5: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效果评估表;

6:

涿鹿县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工业企业清单;

7、涿鹿县各种煤场、站(台)清单;

8、涿鹿县今冬准备取缔、改造和替代的燃煤小锅炉清单;

9、涿鹿县燃煤锅炉清单;

10、涿鹿县建筑施工工地清单;

11、涿鹿县采石场清单;

12、县直主要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

13、涿鹿县重污染天气督导检查专项行动方案;

14、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专家库名单;

15、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专家评审意见;

16、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试行)专家组名单;

17、涿鹿县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分布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情况下污染控制工作,提高县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规范应急程序,明确应急职责,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大气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04);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08);

(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

(5)《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17号)(2011.05);

(6)《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3.01);

(7)《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

(8)《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9)《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方案》

(10)《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

(11)《河北省空气重污染应急管理办法(暂行)》冀政函[2013]33号;

(12)《张家口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政办字【2013】12号。

(13)《张家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3.9)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2)《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3)《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适用范围

涿鹿县范围之内。

1.4预案体系

包括: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主要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行动方案,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涉气企业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重污染天气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重污染天气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属地管理,统一领导。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单位积极参与和具体负责”的原则,加强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充分发挥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3)坚持加强预警,提前响应。

积极做好空气环境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做好重污染天气事件预测预报工作,做到及时、快速和有效应对;

(4)坚持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公众广泛参与工作机制,积极采取行政、法律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空气重污染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

2组织指挥

2.1组织机构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技术支撑队伍组成。

2.2职责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是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组织指挥和协调机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由主管副县长乔树军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唐立冬和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任树春担任副总指挥。

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

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局、县农牧局、县文广新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1)统一组织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严重以上级别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参加跨县级行政区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向县政府应急办和县环保局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发生、发展、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处置结果;

(3)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方案,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变化趋势,发布预警信息,并组织县直各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对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5)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变化趋势,决定应急响应终止的时机,拟定重污染天气情况报告;

(6)组织制定《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境保护局局长任树春同志兼任。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成员由县环保局各科室组成,包括局办公室、监察大队、监测站、信息中心、法宣科、信访办、管理办、总量办、各分局等。

职责如下:

(1)开展重污染天气防范教育,通过各种形式提高公众的环境安全隐患意识和空气重污染风险意识;

(2)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及时向应急工作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命令、指示;

(3)完善信息网络,跟踪上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发展变化趋势和处置工作开展情况;

(4)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全天候12369接警;

(5)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现场污染状况的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

(6)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7)完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1)县环保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涿鹿县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预防和预警体系,根据大气自动监测点位污染物浓度值和点源污染物大气扩散模式,加强与县气象部门的沟通和会商,双方建立监测信息资料的共享机制,有效实施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预警工作,并负责对重点排污企业的执法检查以及企业限产、限排措施的实施情况;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加强对机动车尾气的环保管理以及农村秸秆焚烧、烧荒大气污染的宣传;严格落实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程序;

(2)县气象局负责完善城市气象监测网络建设,加强气象预报能力建设,提高预报的准确度;每日向应急管理办公室提供未来天气形势情况及预报结果;与环保部门建立沟通、会商和信息通报机制;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变化情况和应急指挥部的要求,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督导广电部门、报社等宣传部门根据大气重污染预警、响应等级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相应等级的预警、响应信息;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健康防护措施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提高全民健康防护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涿鹿县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对外联络和沟通工作;

(4)县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节能综合协调工作,制定政策,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组织协调应急状态下的相关物资的紧急调度,将空气重污染应急救援体系、应急物资储备等列入全县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5)县公安局负责重污染天气事件下的治安保卫、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按照《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制定机动车限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组织做好机动车限行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6)县监察局参与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县应急指挥部各项命令、指示的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按规定落实到位。

负责县直机关公务用车限行比例落实情况检查和抽查;

(7)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后,组织并督促对排放大气污染物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等综合措施,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8)县财政局负责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大气重污染的应急处置,保证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经费的有效使用;

(9)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辖区职责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不同响应级别情况下各种应急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负责对建筑施工扬尘、运输扬尘、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进行执法检查,及重污染天气下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确保在不同响应级别情况下各种应急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

(10)县安监局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防控企业跑、冒、滴、漏等造成废气无组织排放;组织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煤站(台、场)扬尘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不同响应级别情况下各种应急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

(11)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对辖区范围内所有矿山、采石场扬尘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在不同响应级别情况下各种应急措施按要求落实到位;

(12)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对所有进入城区燃煤煤质进行检测,严禁高硫份、高灰份煤炭进入城区;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13)县农牧局负责对农村秸杆焚烧,烧荒等行为的监管,减少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14)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重污染天气情况下的医疗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及时统计、上报因重污染天气时所引发相关疾病的救治人数和效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时的病源分流和统筹保障工作,并配合宣传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防病知识宣传;

(15)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

(16)县文广新局负责按县政府新闻办公室指示和要求协调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相关信息发布和舆论宣传工作;

(17)县教育局负责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并根据重污染天气级别变化情况,通知并组织各类学校、幼儿园等采取不同的应急防护措施;

(18)县交通局负责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加强对公交客运车辆的调度,增加公交车运营密度和班次;加大对公交车、出租车以及长途客运车辆的检查和稽查,严禁尾气排放超标客运车辆上路行驶。

2.3组织机构构成

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等熟悉大气环境应急相关法律、经济、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重污染天气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建议、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

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工信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农牧局、县卫生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教育局等相关部门组成,重点负责抓好常态下本部门所分管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按应急指挥部明确的各部门职责分工,抓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按要求落实。

由县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对县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县监察局负责对县直机关公务用车限行比例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对应对措施落实不及时,导致重污染天气持续或加重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财政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公室、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卫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具体负责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物资、器材、资金、医疗、舆论宣传和教育保障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污染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中对AQI指数分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之规定,将污染天气事件分为重度污染天气(Ⅲ级)、严重污染天气(Ⅱ级)和极重污染天气(Ⅰ级)。

重度污染天气:

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范围;

严重污染天气:

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500范围;

极重污染天气:

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以上。

表1-1AQI级别及对健康的影响情况见表

污染

分级

AQI

预警

颜色

对健康

影响情况

重度污染天气(Ⅲ)

201-300

黄色

进一步加剧易感人群症状,可能对健康人群心脏、呼吸系统有影响

严重污染天气(Ⅱ)

301-500

橙色

心脏病和肺病患者症状显著加剧,运动耐受力降低,健康人群普遍出现症状

极重污染天气(Ⅰ)

>500

红色

健康人群运动耐受力降低,有明显强烈症状,提前出现某些疾病

3.2监测

由县环保局、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大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应急监测工作,及时准确掌握空气环境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建立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会商机制,为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开展提供决策依据,并对发生在行政区以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空气重污染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对事件发展的可能性进行预测,及时向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应对建议。

3.3确定首要污染物类别

根据国家或省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通报,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的专家,结合我县不同季节大气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强度、以及大气监测点位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和会商,确定首要污染物种类,以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3.4预警

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分为三级。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别为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颜色依次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黄色(Ⅲ级)预警:

当预测未来72小时后将出现持续三天及以上重度污染(200

橙色(Ⅱ级)预警:

当预测未来72小时后将出现持续三天及以上严重污染(300

红色(Ⅰ级)预警:

当预测未来24小时后将出现持续一天及以上极重污染(500<AQI日均值)的天气时,发布Ⅰ级红色预警;

当接到国家、省政府、市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公告后,或实时监测数据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环保、气象部门和有关专家根据监测数据、气象数据进行分析会商,预测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和强度,并将会商结果上报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Ⅲ级预警: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批准,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并报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Ⅱ级预警: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县政府应急办对外发布;

Ⅰ级预警:

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报县政府县长批准,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公告后,应立即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部门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启动应急响应措施。

当环境空气质量指数降至200及以下时,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织环保、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对未来重污染天气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会商,在有事实证明未来72小时不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程序报批,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并终止应急响应。

涿鹿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附后)

4应急响应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按照预警即响应的原则,当预警信息或公告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立即按照《专项方案》要求组织实施。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针对不同污染级别,采取分级响应措施:

重度污染天气:

进行Ⅲ级应急响应,由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县政府启动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严重污染天气:

进行Ⅱ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应急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县政府启动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或方案),并组织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极重污染天气:

进行Ⅰ级应急响应,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县政府启动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直各相关部门负责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或方案),并组织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

4.2指挥与协调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Ⅲ级响应时,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负责人为相关县主管副县长;启动Ⅱ级响应时,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负责人为主管副县长;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现场负责人为政府县长。

4.3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县环保局、县气象局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开展全县重污染天气应急监测工作,综合分析重污染天气和气象条件变化趋势,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重污染天气事件发展、污染物变化情况和变化趋势,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4响应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污染级别,采取分级响应措施,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分工立即组织实施,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于沙尘暴、外来浮尘等传输型污染和二次反应生成的臭氧重污染,及时进行健康防护提醒和提出污染减排措施建议。

(一)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建议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运动。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排放。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等;

(7)、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机动车限行。

①黄标车限行:

按照涿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查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通告》要求,对于检验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每日7:

00-22:

00时不得在城市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内行驶。

执行任务的警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以及其它特种车辆除外。

②实行交通管制:

每日7:

00-22:

00时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均采取限行措施。

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一切重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下降20%以上;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

城市中心城区以及周边辖区范围内除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水泥、钢铁、石化、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由县政府负责,督促企业采取限产、限排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20%以上(清单附后);

(3)、加强对各类煤炭经营场所、采石场、料场等排放粉尘企业(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采取严格的抑尘、降尘措施(清单附后);

(4)、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扬尘监管。

督促建设施工单位采取扬尘控制措施,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建筑施工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及裸露土方及地面要采取履盖、固化或绿化及洒水降尘措施,对没有抑尘措施的建筑施工车辆和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和运输(清单附后);

(5)、加强道路扬尘控制。

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不少于2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日洒水达到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

(6)、禁止在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禁止从事露天烧烤;

(7)、关停2吨以下燃煤小锅炉。

(一)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建议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学生户外运动。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排放。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等;

(7)、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实行更加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

7:

00-22:

00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和其他特种车辆外,其他一切社会车辆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当日不受限行的其他中型及以上货运车辆,一律不准在中心城区限行区域内道路行驶;在连续两天出现极重污染天气的情况下,采取全天候单、双号限行措施,使机动车上路行驶总量下降30%以上;

(2)、督促辖区范围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严格落实限产、限排措施。

城市中心城区以及辖区范围内除燃煤电厂和集中供热单位在确保大气污染治理设施高效稳定运行外,其它水泥、钢铁、石化、有色、焦化、陶瓷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以及各种燃煤锅炉,由县政府负责督促企业采取停产、限产等综合措施,确保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尘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降低30%以上;

(3)、城市辖区内煤炭经营场所、采石场、料场等产生扬尘的企业和单位一律停止作业,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4)、加强辖区内环境执法检查,加大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检查频次,确保其停产、限产措施落实到位和污染治理设施的稳定高效运转;

(5)、加强扬尘监管和执法检查,停止一切拆迁、土方施工等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作业;建筑工地的料堆、土堆及工地上裸露地面要采取遮盖或洒水等抑尘措施;

(6)、加强道路扬尘控制,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频次,除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每天洒水降尘不少于3次以上;

(7)、禁止在中心城区及城乡结合部焚烧生活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废物,停止沥青溶化等严重污染大气的生产经营活动;

(8)、根据应急指挥部要求,视时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等

综合措施;

(9)、关停20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

(一)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医疗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护人员,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建议停止户外大型活动,各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可实行休假或弹性工作制。

(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排放。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宣传、鼓励特殊时期(如春节、大型活动等)限制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等;

(7)、鼓励企业和公众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其他措施。

(三)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实行更加严格的交通管制措施。

采取全天候单、双号限行措施,除公交、出租、长途客运以及消防、救护、工程抢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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