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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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汇总

附件:

湖南省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改善农民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范围:

全省14个市(州)123个县(市、区)的乡镇(不含县城城区)、村庄、学校以及建新、涔澹等5个农场饮水不安全人口的生活饮用水。

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市(州)、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及受益群众共同负担。

第四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水利部门商卫生等部门做好工程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编制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行管理。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参与审核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规划,负责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监管,共同做好项目建设与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卫生部门负责提出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血吸虫病疫区的范围和人口,以及项目建成后的水质检测、监测。

第八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参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执行。

第二章项目实施规划

第九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县(市、区)级《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为基础,按照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科学编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施规划》(以下简称《实施规划》)。

第十条《实施规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发改局、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共同编制;由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第十一条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规划》应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要采取有效措施,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乡带村,尽可能建设跨乡(镇)、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

要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及水质等情况,进行多方案比较,在满足用户对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前提下,择优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最佳方案。

饮水水源要优先考虑已建成水利工程蓄水和水质较好的河水、山泉水、优质地下水等,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各地要根据经批准的《实施规划》,以市为单元打捆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根据中央批准的规划及核定的标准,在不突破中央补助投资总规模的前提下,各地可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区域、分项目核定各工程总投资。

第十四条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其中,日供水1000立方米(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编制初步设计,并按工程规模分级审查批复。

其他工程打捆编制实施方案,按现行规定分级审批。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的细化程度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决定。

集中供水工程细化到自然村,家庭水窖、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细化到户。

具体内容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户数、人数及完成时间、水价核算、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六条每年7月底前,在征求市(州)级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州)级发改部门和水利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编制下一年度项目建议计划,报送省发改委和水利厅,同时抄报省财政厅备案。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文件;

3、市(州)级有关部门对地方投资的承诺文件;

4、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文件以及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投资到位和中央补助投资的使用情况等。

第十七条中央专项投资和省级配套资金,优先安排市县配套资金落实、前期工作完善、工程建设质量好、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

第十八条省发改委会同水利厅汇总审核各市(州)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全省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并上报。

第十九条国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省水利厅商有关部门,根据审批的年度实施方案或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由省发改委商有关部门审批下达。

省级实施计划下达后,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商有关部门及时转下达。

第二十条县(市、区)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及时将计划内容在当地报纸和电视台进行公示,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户数、人数等。

第四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所需资金,由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受益群众自筹资金共同组成。

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配套投资(具体见省年度投资和资金计划文件)。

第二十二条省级配套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设立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专户,将各级配套资金拨入专户,县(市、区)级及以上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主管部门要实行专户专账管理。

按工程建设进度实行报账制,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州)、县(市、区)发改、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审计,防止资金滞留和挪用。

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规划外受益人口饮水安全项目投资、因提高工程建设标准、以及工程建成后出现反复新增饮水安全问题而增加的续建或新建项目,工程投资由地方各级政府自筹解决。

第五章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

地方各级目标责任单位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全面推行用水户全过程参与工作机制,加强项目民主管理。

工程建设前,要进行广泛宣传,就工程建设方案、资金筹集办法、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水价等充分征求用水户代表的意见,并与受益农户签订工程建设与管理协议,协议应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备条件和开展建设与运行管理的重要依据。

工程建设中和建成后,要有受益农户推荐的代表参与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定,并将设计变更方案报县级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范围及标准由省级水利部门制定。

因设计变更等各种原因引起投资计划调整的,须报该工程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七条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严格执行“四制”管理。

总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应实行施工招标与工程监理,一般供水工程应实行按合同施工与巡回监理,材料设备应实行集中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工程施工严禁层层转包,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质量标准,按图施工,不得任意修改设计,应做好施工记录,对已完成部分特别是隐蔽部分,必须经质检人员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第二十九条工程建成后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标志要求统一样式,标明“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简介。

第六章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工程建成后,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商发改委、财政局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

工程验收重点是对工程建设任务、工程质量、水质达标情况、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工程验收时,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竣工报告并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审批文件及有关图纸、表格等资料。

市(州)级验收合格的,由市(州)水利(水务)局、发改委和财政局联合向省水利厅、发改委和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一条在市(州)提出验收申请后,由省水利厅与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抽验,抽验县(市、区)不少于任务县(市、区)的30%,每县(市、区)抽验乡(镇)不少于任务乡的30%,每乡抽验村不少于任务村的30%。

抽验结果报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备案。

第三十二条工程验收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表1)。

集中供水工程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有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以户为单位签字。

第三十三条工程验收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见附表2)。

评分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少于70分为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验收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限期整改,返工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七章工程运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要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要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的要求配备管护人员,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费计收、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出资人代表,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七条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加强水源保护。

要合理开发水资源,防止超采地下水。

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工作要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的重要内容,并落实具体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要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设置排污口的管理,严格监控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加强禽畜养殖环境管理。

严格禁止在河道、水库、堰塘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化肥等形式的肥水水产养殖活动,应限制发展村镇厂矿企业,确保供水水源不受到污染和人为破坏。

第三十九条以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站为依托,分区域设立水质监测站。

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第八章奖罚

第四十条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对在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对因工作失误、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或单位,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停止安排项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省发改委、水利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解释。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1、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统计表

2、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附表1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统计表

年县(市、区)单位:

人、元

户或村名

工程措施

受益人口

资金

签名

中央

补助

地方

配套

群众

投入

 

说明:

家庭水窖、水池等工程统计到户,集中供水工程统计到行政村。

附表2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

年县(市、区)

内容

细化条款

分值

评分

100

一、组织领导

(5分)

政府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签订责任状。

2

领导组织协调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具体领导分管,部门协作好。

1

水利(水务)局设有农村饮水办事机构,人员组织合理,职责明确,并有专门技术人员分管。

2

二、任务完成

(30分)

有符合实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并将规划按村建卡。

2

有年度实施计划,有工程设计

3

实际解决与规划建卡基本一致。

5

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和效益计划,且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完成。

15

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

3

宣传报导有力,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深入人心。

2

三、工程质量

(35分)

施工组织健全,有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

3

工程布局合理,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无渗水、跨塌、沉陷现象,材料符合设计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道安装和机电设备安装规范。

15

工程水量、水量、方便程度和水源保证率满足《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安全规定。

12

财务帐目清楚,审计合格。

5

四、资金投入

(15分)

国家补助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5

地方财政配套按计划足额及时到位。

5

群众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

5

五、管理工作

(15分)

有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和决算报告。

2

对所解决饮水安全问题的村建档建卡,装订成册。

2

已竣工工程有专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

3

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核算和征收落实。

2

集中供水工程折旧费按规定提留专户储存。

2

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

4

验收组组长签字:

 

主题词:

农村饮水建设管理通知

抄送:

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湖南省水利厅办公室2007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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