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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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开票流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申报缴纳是个实务操作的过程,整个实务流程主要有认证、抄税、报税、提交申报资料这么四步。
XX经验:
进项税发票认证抵扣
企业一般纳税人每月的经营业务结束之后,会计人员开始关心增值税税务问题的开始,一般从进项税发票认证开始。
一般纳税人本月如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发票(进项),将进项发票录入【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发票管理】中,每月20号至月末前一天进行增值税进项发票的网上认证工作,发票的认证可能会有不能通过认证的情况,注意,不能通过认证的发票意味着此项购进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
销项税发票抄税
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业务,在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或开具普通发票。
月末至每月初2号前进行汇总抄税在开票系统中打印相关发票清单报表。
网上纳税申报
将【防伪税控一机多票开票子系统】中增值税发票销项数据的导出,然后导入到【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中,同时,看本月销项税多少,进项税多少,上月未抵扣的有多少;经过认证的有多少,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最后,生成申报所需文件,在国税局网站上传申报文件,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提交申报资料
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网上纳税申报之后,会计人员对纳税申报结果进行跟踪,最后在网上申报成功后于月初10号前打印申报报表,并到国税局提交纸质申报资料。
2、账务处理
缴纳增值税企业必须遇到增值税的帐务处理,下面我将可能遇到的一些货务处理进行了整理,希望有用。
如有遗漏和差错,敬请补正和纠正。
(一)、“进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
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讲稿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敖货物的购进成本。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
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接受应税劳务。
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进口货物。
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入免税农产品。
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注。
如果是运输发票,则按运输费用的7%,计算进项税额;如果是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则按买价的10%计算进项税额。
(二)、“已交税金”的帐务处理。
企业上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退回多交的增值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注:
这适用于代开预征等当月税款当月入缴纳的情况,不适用于当月计算,次月入库的正常计算纳税的帐务。
(三)、“销项税额”的帐务处理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包括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应付利润”等科目;按照当期的销售额和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3.利用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进行投资。
企业自产、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4.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消费等,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5.无偿赠送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应交增值税,借记“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6.随同产品出售的包装物。
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企业逾期未退回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增值税,借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四)、“进项税额转出”的帐务处理。
企业购进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应相应转入有关科目,借记“处理财产损溢”、“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五)、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不计算销售收入的销项税额和应纳的增值税额。
企业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的退税。
企业在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税款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的退货或退关补交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六)“转出未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的帐务处理。
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当当月应交未交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这样,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企业计算出尚未入库的增值税。
月份终了“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抵扣的增值税。
(七)、次月申报缴纳上月应交的增值税时。
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企业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返还的增值税,除国家规定有指定用途的项目外,都应并入企业利润,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九)、企业购进的货物由于发票开具时间较晚或传递等原因,致使该笔进项税未认证而当月不能抵扣的帐务处理。
购进月末时:
借:
存在商品(原材料)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应付帐款)
下月论证后:
借:
应交税——应交金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十)、纳税检查的帐务处理。
企业经常遇到税务检查而调整帐务。
增值税检查后的账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
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1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2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3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
4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处理实例。
关于增值税检查后的帐户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就增值税检查中涉及增值税补退税金,在“增值税检查调帐通知书”中逐笔进行调整,作为企业调整帐户的依据。
一般需调整的常用分录有:
1、对纳税人因发出货物、价外收费、残料收入、“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申报)等应作销售而未作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收帐款(现金等)
贷:
产品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2、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3、对纳税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展览、广告、无偿赠送他人等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长期投资(应付利润、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4、对纳税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或移送相关机构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收帐款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5、对纳税人因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销售而少记销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其他业务收入等
贷:
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6、对出售不符免税规定的固定资产应交未交增值税的调整分录:
借:
营业外支出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7、对纳税人因结算上年税金需调整本年期初留抵税金而企业未作调整造成虚列进项税金的调整分录: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8、对纳税人将购买的货物用于固定资产、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而多抵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9、对纳税人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发生非正常损失的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未作进项转出的调整分录:
借:
待处理财产损失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0、对纳税人因取得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不符规定发票须转出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贷: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11、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造成多记销项税额或少记进项税额的调整分录:
借:
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贷:
有关科目
3、销售退回的账务处理
(一)、什么是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销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二)、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九条规定: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
因此,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
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例1】甲公司在2013年11月18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50000元,增值税额为85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30000元。
乙公司在2013年11月27日支付货款,2013年12月5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
假定甲公司已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2013年11月18日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借:
应收账款585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30000
贷:
库存商品30000
在2013年11月27日收到货款时
借:
银行存款58500
贷:
应收账款58500
2013年12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时
借:
主营业务收入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贷:
银行存款58500
借:
库存商品30000
贷:
主营业务成本30000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
“第二条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是指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财务报告报出的日期。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第四条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
因此,企业发生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已编制的财务报表。
对于年度财务报告而言,由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发生在报告年度的次年,报告年度的有关账目已经结转,特别是损益类科目在结账后已无余额。
因此,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调整事项,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涉及损益的事项,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事项,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反之,记入“以需要注意的是:
涉及损益的调整事项如果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所属年度(即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报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额;发生在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应按准则要求调整本年度(即报告年度的次年)应纳所得税税额。
(2)涉及利润分配调整的事项,直接在“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中核算。
(3)不涉及损益以及利润分配的事项,调整相关科目。
(4)通过上述账务处理后,还应同时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数字,包括:
①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末数或本年发生数;
②当期编制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③经过上述调整后,如果涉及报表附注内容的,还应作出相应调整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既包括报告年度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期间销售的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销售退回。
资产负债表所属期间或以前年度期间所售商品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退回的,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
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销售退回事项,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也可能发生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其会计处理分别为:
(1)、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缴纳的所得税等。
【例2】甲公司2013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50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
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30000元。
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014年1月1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
企业于2014年3月31日完成2013度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2014年4月30日对外报出2013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本例中,销售退回业务发生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涵盖期间内,应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14年1月18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贷:
应收账款58500
②调整销售成本
借:
库存商品30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③调整应缴纳的所得税
借: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
④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5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5000
⑤调整盈余公积及调整报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略)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税汇算清缴之后,应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的收入、成本等,但按照税法规定在此期间的销售退回所涉及的应缴所得税,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
【例3】甲公司2013年12月20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取得收入50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
甲公司发出商品后,按照正常情况已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30000元。
此笔货款到年末尚未收到,甲公司未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2014年4月18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
甲公司2014年4月30日对外报出2013年度财务报告,企业于2014年3月31日完成2013度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2014年4月18日,调整销售收入
借: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00
贷:
应收账款58500
②调整销售成本
借:
库存商品30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0
③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0000
贷: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0000
④调整盈余公积及调整报告年度相关财务报表(略)
(注:
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原则及上述例2和例3的会计处理参考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的规定)
(四)、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税收政策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
2、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
(1)本年度售出商品的退回
本年度销售的商品,在本年度结束前销售退回,会计处理与所得税处理并不产生差异,都冲减当年的销售收入。
(2)以前年度售出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业以前年度售出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应该冲减退本年度的收入,而不论售出的商品是哪个年度售出的。
这种情况下所得税处理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有差异的,应该引起注意。
在上述文中第三部分中的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参考了国税发[2003]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
“企业年终申报纳税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会计报告年度的纳税调整;企业年终申报纳税汇算清缴后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
”但是该文件已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号),因此上述例2和例3中销售退回的所得税处理都应该冲减2014年度的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