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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学校对外协议,合同法律审查制度

  篇一:

学校合同管理制度

  南社中心小学合同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二、签订合同(协议)的范围

  

(1)工程类:

室内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道路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工程设计、建材采购等。

  

(2)购置固定资产类合同,如购置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

  三、合同的签订

  

(1)签订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2)经办人于合同签订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应验证对方当事人有效证件,验明主体资格,了解其资信状况,审查对方经办人权限,审查对方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与合法性,并复印相关当事人的证件等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留存。

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3)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优签约”的原则,尽可能货比三家。

  (4)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5)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校合法权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四、合同的审查批准

  

(1)由经办人按要求填写《合同审批表》和附件,报学校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批准。

  

(2)合同生效后,财务人员应将合同文件进行记录、编号并妥善保管,合同附件及相关资料应与合同文本一起保管。

  (3)合同需要公证或备案的,必须及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或者到行政管理部门办备案手续。

  南社中心小学

  20XX年11月20日

  篇二:

集团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外合同的起草、会审、签订、履行及终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及各单位对外合同的管理。

  2术语定义

  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设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合同管理

  是对外合同在起草、会审、履行、终止全过程的管理,包括资信调查、意向达成、合同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终止及纠纷处理、合同的建档、保存等。

  3职责

  合同承办单位负责合同条款的谈判、起草。

  法律顾问室为集团合同审查部门,负责对以单位名义签订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和有关条文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并登记备案。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对签订前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审计中心对签订前的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财务中心负责对合同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查。

  集团办公室及集团授权部门(单位办公室等)负责合同印章、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4内容与要求

  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对外合同的范围包括:

  a)与外单位签订的商品买卖合同、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

  b)与外单位签订的各类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资产买卖合同;c)与外单位签订的企业联营合同;

  d)与外单位签订的土地征用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

  1

  篇三:

合同法律制度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1)

  【要点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

  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

  而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注】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二)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1)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未指定特定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达到时间。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三)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要约在发出后、生效前,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要约在生效后、受要约人承诺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

  约。

  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不得撤销要约情形②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要约失效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承诺期限

  承诺期限的计算起点

  ①要约以信件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

  戳日期开始计算。

  ②要约以电话、传真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五)承诺内容与生效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

  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要点二】合同生效

  【注】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的,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要点四】可撤销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撤销的效力:

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但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撤销权的时效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要点五】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履行行为是事实行为时,不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是法律行为时,要求债务人有行为能力。

此外如

  果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权利来履行时,还需要其有对财产的处分权。

除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

  履行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

  1.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

  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比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注】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要点六】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1.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某些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如下规定:

  2.涉及第三人的合同

  

(1)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

  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有瑕疵的,应当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要点八】担保合同

  

(一)下列担保合同无效

  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

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要点九】保证

  

(一)保证人的资格

  l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

  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

  l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可以作保证人。

l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在授权范围内可以作为保证人。

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

  或超出授权范围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或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l(新增)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不足承担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l(新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

  l(新增)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

  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道的,由债权人和保证人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新增)下列两种情况,保证合同也成立:

  

(1)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

  

(2)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责任的范围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责任。

  【注】损害赔偿金主要是指基于合同不履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拍卖费用、通知保证人的费用以及其他合理费用。

  2.债权债务转移的保证责任

  3.债务合同的变更

  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债务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

  l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l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l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四)保证期间

  1.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注】

(1)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2)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3)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要点十】抵押

  

(一)抵押物

  

(二)土地的抵押

  城市房地产: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农村集体土地:

只能“地随房走”、不能“房随地走”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注】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三)最高额抵押

  (新增)最高额抵押的条件为:

  

(1)抵押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债权,现在尚未发生;

(2)抵押担保的债权额不定,但设有最高限制额;(3)实际发生的债权是连续的,不特定的;(4)债权人仅对抵押财产行使最高限度内的优先受偿权;(5)最高额抵押只需登记即可设置。

  (新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定债权;(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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