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市场交易中诚信问题的制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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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市场交易中诚信问题的制度分析

关于中国市场交易中诚信问题的制度分析

  论文关键词:

交易产权诚信制度

  论文摘要:

中国当前市场交易中的失信问题不是少数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关于诚信的制度供给呈现短缺状态。

诚信就是遵从惯例,兑现承诺,使交易行为合乎稳定预期,诚信供给不足,不仅仅是法律治理机制不健全或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它与市场交易的发育程度有关,也受到社会信息结构的制约。

诚信制度的供给需要在市场交易发育的基础上不断演进。

  中国社会市场交易中广泛存在的逃废债、制假售假、欺诈等与诚信相背离的行为已引起人们普遍的关注,它反映出失信已不是个别现象,而且已经损害到社会大众共同的利益。

这种状况与其说是少数人的机会主义行为,不如说是关于诚信的制度安排出了问题。

本文试就此作些分析。

  一、诚信作为制度的经济学含义我们把诚信为规范一般交易行为规则来进行考察。

  交易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

交易所以能够发生,是由于交易能带来总收益的增加,使交易双方从中得益。

但如果交易的一方预期对方不会兑现承诺,即使交易能带来总收益的增加,交易也不会发生。

单次交易可以概括为一次性囚犯困境:

双方能够从相互诚实的交易中获益,但如果任何一方欺骗对方,则可能带来更大的收益;如果都预期对方会选择不诚实,交易将不会发生,其净收益也将为零。

  所以双方建立互信是诚实交易发生的前提,否则双方选择不交易是唯一的纳什均衡。

以上可见,诚信并不是单方面的行为,而是博弈过程中利益驱动下的选择结果。

诚信就是交易中一方的行为合乎对方在特定制度安排下的稳定预期,就是按游戏规则办事,遵从惯例,兑现承诺。

遵从惯例就是不需要任何特别的约定,自动地按照社会已经认同的共同规则来实施交易行为,即便违背它给自己带来额外的收益也不尝试改变自己的行为;兑现承谨不仅仅是履行诺言,还包括不滥用契约自由的权利,按照社会公认的标准缔结和履行契约。

  人们所以需要诚信,是因为:

1、扩展交易空间的需要。

如果没有互信,能带巨大社会剩余的交易也难以发生;而诚信能够促使交易机会扩展到超出封闭社会之外的地方,实现哈耶克所说的“扩展人类合作秩序”。

2、降低交易成本的需要。

交易中许多细节几乎是难以穷习的,且会涉及到交易双方的利益分割,如果每个细节都要谈判、都要监督实施,将会花费巨额成本;而诚信使交易建立在互信、合作的基础上,忽略许多细节的谈判和监督实施,可以大节约交易成本。

3、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必要选择。

交易中一方拥有的信息可能是对方难以知晓的,要搜寻和验证这些信息要花费巨大成本且不一定有效。

而如果假定对方是诚信的,其行为符合公认的社会标准,就可能不理会信息不对称问题。

4、不完全契约的制约。

契约很难对各种可能的情况做出周密的安排,某些漏洞几乎是无法避免的;而且契约中的某些安排及其执行情况是第三方无法验证的。

这样契约的某些安排和实施只能依靠双方的默契、合作,不可能依靠条三方来执行。

  诚信可以帮助人们实现交的,获得合理的社会剩余收益;如果选择失信,有可能失去交易机会,也有可能通过让对方损失而获得额外的收益。

那么靠什么机制约束人们选择诚信呢?

总起来看,诚信的约束机制不外乎3大类,自律、互律和他律:

1、自律,就是自我约束,主要有两种机制,一是道德选择,因欺骗行为引起自身消极的道德情感;二是利益选择,以预期自己欺骗行为会导致不利的后果而损害自身的利益。

2、互律,即来自交易对方的约束,主要有交将近对方欺骗行为的报复,终止关系不再与之发生交易。

3、他律,即来自第三方的约束,主要有:

社区对欺骗行为的驱逐;将不诚实的交易者从“俱乐部”中开除出去;公开、传播欺骗者不诚实的信息,使其失去交易机会;司法、政府等通过强制手段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剥夺其获得的额外收益。

诚信所以能够维持,就在于因为约束机制的存在,失信获得的收益最终会小于将要付出的成本。

从总体上来说,诚信是一种内在制度,是人们长期博弈演进的结果。

  二、中国当前市场交易中诚信制度的供求分析

  中国社会长期以来是一个基于地缘和血缘,由熟人组成的乡土社会,他们之间的交易通常是熟人之间的人格化的交易,如家庭成员之间的分工合作、家族内部的团结互助、邻里乡民之间的互济互助等等;而很少发生陌生人之间的市场匿名交易。

乡土社会的人格化交易建立在个人之间相互熟悉的基础上,正如费孝通所说,“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加思索时的可靠性”。

信任是从熟悉中得到的,而熟悉是相互之间的亲属关系、居住关系、职业关系和日常互助关系的结果或函数。

交易什么、交易多少、怎样交易是视不同的信任程度决定的,而不同的信任程度主要取决于人与人之间由“差序格局”所决定的熟悉程度。

陌生人之间如果需要交易,常常需要熟人从中穿针引线。

集市上的商贩往往根据顾客的身份差别对待:

对至亲好友,可以分文不取;对左邻右舍,予多取少;对乡里乡亲,买卖公平;对外乡路人,很可能缺乏斤少两。

所以,传统中国社会关于诚信的制度供给是一整套熟人之间人格化的交易规则,是一种建立在个别主义信任基础之上的合作秩序。

  与乡土社会相应的,中国长期以来又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社会。

除了熟人之间人格化的交易之外,还有一种建立在权威控制基础之上的纵向交易,比如进贡、赋税乃至贿赂。

在纵向交易中,交易方式依交易双方的身份地位不同而变化。

交易的双方有贵贱等级之分,实际上相互之间并没有平等的交易,不可能有相互之间的信任,有的只是上层对下层的说服与控制,下层对上层的服从。

纵向交易的制度供给是建立在对权威的服从基础之上的交易秩序。

计划经济继承和发展了这一种纵向交易模式,相应的制度安排是建立在对集中统一的计划服从的基础上的交易秩序。

  现代市场经济更多地是陌生人之间的匿名交易。

把交易从熟人之间扩展到陌生人之间,交易机会才有可能大大增加,从而创造出巨大的社会财富。

然而正如费孝通先生50多年前提到的“陌生人所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来应付的”匿名交易得以发展的基础也不同于人格化的交易或纵向交易,它需要建立在普遍主义信任的基础之上。

这种信任不是基于“熟悉”或针对个别具体的有着特定身份的人,而是基于对交易对方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在尊重交易对方的利益和权利的基础上谋求自己的利益。

  显然我们已有的制度供给是与传统的人格化交易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纵向交易相适应的。

鼓励发展市场经济交易还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事儿,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供给出现短缺也就不足为怪了。

我们已经指出,诚信是内生的,不是立几条法、判几宗案、或是舆论呼吁一下就能发展起来的。

试想当一个社会公认的交易习惯或共同标准还没有确立下来时,人们又如何去遵从它?

而一个惯例的确立又是需要时间来逐步演进的。

某人创造了一种规则,慢慢地有人跟从,后来大家都觉得这样作最省事、最方便,成为参与者的共识,这才成为惯例或共同标准。

我们可以解释为什么民间借贷利率高、契约也不一定完善,但履约率比国有银行的贷款还高;因为民间借贷一般都是熟人的交易,有一套完善的。

过去国有企业向国家要钱是没有归还之说的,现在方式上变成了国有银行的贷款,但是习惯的还是旧规则,借债不还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三、中国市场交易中诚信的法律治理机制与产权基础分析

  以上我们已经提到,市场交易中诚信的基础从对身份的尊重转向对交易对方的利益和权利的尊重,亦即对产权的尊重。

张维迎指出,产权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有了可支配的财产,人们才会讲究诚信,全社会的诚信制度才会建立起来。

确定的产权还是诚信交易的前提,如果交易物的权益是不确定的,那么如何守承诺、遵循惯例都变得不确定了。

但是如果我们换一个分析的角度,产权制度也存在诚信问题。

人们缔结和履行财产交换契约需要诚信;但用来交换的财产也是源于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即社会的所有成员之间有一个彼此不侵犯他人财产的社会契约。

如果明知财产为他人所有仍占有之,就是违背自己对其他社会成员所作的承诺,亦即失信;某人事实上侵占了他人的财产而不自知,仍视为守约,这在物权法上被翻译为善意占有原则,在罗马法上又被称为主观诚信。

财产交换的惯例和承诺要遵守之,同样财产占有的惯例和承诺也要遵守之。

关于财产占有的社会契约假说又被费希特分解为#个契约:

1、公民财产契约,社会成员相互承认对方对占有财产的权利要求,每个人都把其全部财产为他不损害他人财产权利的保证;2、保护契约,社会全体成员相互保证彼此保护得到承认的财产,为此需要建立一支公共的保卫力量;3、结合契约,把个人组成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一部分,保障财产契约和保护契约的履行。

这3个契约解释了诚信怎样得以维护的问题。

  中国的现实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私人财产不受侵犯,对私有财产权益的尊重依靠长期形成的习俗、惯例等非正式规则的约束。

因为缺乏法律赋予的保护,其权益缺乏坚实的基础和长期有效的保障。

虽然法律规定公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但由于这些正式规则还有缺陷,或者说他缺乏非正式规则的支撑,对公有财产的权益保护也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法律为诚信提供了强制性的约束机制。

法律的实施意味着一切失信的行为都可能得到第三方的公正判决和制裁,从而加大失信的成本,体现诚信的价值。

法律实施还通过对财产的保护为诚信行为提供激励。

法律作为普遍性规则覆盖全社会,每个人都无一例外地接受其保护和约束,为人们的诚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公认的标准,法律作为一套抽象的规则,不因个别人的意志而改变,具有稳定性,为诚信行为提供了长期的参照。

  然而,诚信的法律治理机制又有其局限性,这在中国当前的社会现实中尤为突出。

1、法律是不可以凭空创造的。

法律作为正式规则系统,大都是从社会现实中人们的行事方式、习俗和惯例中演化而来的,而不可能是立法者理性设计的结果,无论成文法还是普通法都是如此。

也可以说法律规则是一个社会契约,如果签约的人是少数,也就是说这个规则还没有得到绝大多数人的认可,它是很难得到执行的。

在中国当前关于市场交易的许多习俗、惯例尚未定型的情况下,上升到法律约束是困难的。

2、法律约束在很多情况下不可行。

法律约束的交易行为需要满足特定的条件,首先,交易双方事前签订的契约条款必须是完备的,也就是所有未来可能的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各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次是契约中规定的行为在事后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所见证。

只有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的契约才能通过法律约束强制执行。

3、法律约束不是外生和中立的。

法律的实施者只要参与到交易双方的博奕过程,也就成了策略性参与人并影响到双方博弈的结果,而不可能有超然的第三者。

只有法律实施者自愿和可信地选择维护诚信的行动决策,法律约束才是有效的。

从这个角度来讲,执法者本身也有个诚信的问题执法者是否可信大大影响到法律约束的实际实施范围和效果。

4、在中国当前还存在一个现实问题。

作为法律实施者的司法机关或政府不仅提供执法这样的公共产品,同时还是私人产品的生产者,是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这样就大大影响到其公正性和公信力。

所以,法律约束的局限性和中国现实条件的制约,使得它在维护社会诚信、提供诚信供给上的作用不可高估。

  四、中国市场交易中制约诚信供给的社会信息结构分析

  社会信息结构包括一个社会搜集、储存、传播、处理信息的模式。

信息在诚信供给中起着重要作用。

交易者收集信息的多少、处理信息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自身、同时制约对方在交易中对诚信的态度。

如果交易者搜集的信息少,或者要花费高昂的成本才能获得充分的信息,对方违约或失信、欺诈的成本就较低。

第三方信息传播通过公开欺骗行业的信息,使欺骗者失去新的交易机会,是维护诚信的一种重要机制。

然而信息是否能够自由流动和交换,信息传播的渠道是否畅通,直接影响到第三方信息传播这一治理机制的效果。

在中国乡村社会的人格化交易中,闲言碎语作为储存和传播信息的主要手段是维护人格化交易的重要机制。

在一个小的熟人圈子里,人们之间的口头交流就足以使任何欺骗行为广为人知。

就全社会大范围的信息交流和传播来看,中国现在具有的依然是一个相对封闭的社会信息结构。

信息被垄断、封销,甚至作为政府行使权回答的基础之一。

信息的自由流动和交换受人为障碍的限制,信息获得和验证的成本很高。

市场经济社会广泛存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产业的专业化经营信息,使之更具有利用价值的信息商在我国还远未发展起来,这都是制约中国市场交易中诚信供给的重要因素。

  五、结语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认为,中国当前市场交易中的失信问题不是少数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是关于诚信的制度供给呈现短缺状态。

增加诚信制度的供给,需要解决法律治理机制不健全、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形成透明而不是封闭的社会信息结构。

但从根本上来说,诚信制度的供给需要在市场交易发育的基础上不断演进。

  [1]张维迎,2002:

祛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第1期

  张维迎,2001《产权、政府与信誉》,北京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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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和建,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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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郑强,2000: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法律出版社

l江平,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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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1947北京三联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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