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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

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及时、有序、规范、高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有效保障灾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等预案。

1.3 适用范围全市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卫生应急工作适用于本预案。

自然灾害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     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自然灾害及其衍生灾害所引发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泄漏事件、核和辐射突发事件、交通事故等的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部门协作明确职责;依法规范快速反应;社会动员依靠群众。

2 组织机构及职责2.1 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发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

卫生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指挥、协调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由卫生部主管卫生应急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小组成员由卫生部卫生应急办公室、办公厅、规划财务司、疾病预防控制局、农村卫生管理司、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医政司、医疗服务监管司、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国际司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健康报社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协调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

对于灾情比较严重的地区根据卫生应急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可以决定采取以下措施:

(1)整合灾区卫生应急指挥组织在灾区成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前方指挥部统一指挥、组织前方卫生应急工作。

(2)派出联络组或联络员深入灾区及时了解灾情、伤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以及各项卫生应急措施落实情况指导灾区卫生应急工作并向派出部门报告和提出工作建议。

2.2 日常管理机构常态情况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灾害发生后卫生应急办公室(或承担卫生应急管理职责的其他内设机构)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各项工作。

2.3 专家咨询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家咨询组。

专家咨询组负责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准备和现场处置的技术咨询和指导对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提出建议等。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等卫生机构是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自然灾害发生后按照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部署开展各项卫生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的紧急医疗救援、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服务、心理援助等工作并负责伤病员伤情、病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灾区和群众临时安置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收集、报告、调查与处理工作、重点人群预防接种、环境卫生学评价、指导开展污染源无害化处理、消杀灭工作和健康教育等工作。

2.4.3 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灾区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等依法进行卫生监管。

2.4.4 采供血机构采供血机构负责血液及血液制品紧急采集、储备、调配、供应和相关信息报告等工作。

3 应急准备3.1 预案制定卫生部负责制定《全国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自然灾害类别制订相应的卫生应急工作方案和技术规范。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预案组织制定本地区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制定本单位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建立相关应急工作制度。

应急预案、工作方案、技术规范和工作制度应适时修订。

3.2 风险评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所引发的伤病风险和传染病疫情等健康危害进行评估检查卫生应急工作准备情况要求有关单位落实卫生应急防范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要评估本单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防灾减灾水平并对可能出现的因自然灾害导致水、电、气等能源供应中断而严重影响医疗卫生服务的情况提前采取防范措施。

3.3 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平急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加强管理、培训和演练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能力。

根据专业特点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需要为各类卫生应急队伍配备相应技术和物资装备(包括医疗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药品及疫苗、消杀灭药品和工具个人防护装备、卫生应急服装和标识交通工具通讯、办公、后勤和生活物资等)。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为卫生应急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接种相关疫苗降低应急救援人员发生人身伤害带来的损失并预防相关疾病的感染。

3.4 培训与演练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制度对各级卫生部门承担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置职责的队伍和工作人员定期举办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卫生应急处置能力。

3.5 经费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安排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3.6 物资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物资(药品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设备、快速检测设备和试剂、消杀灭药品和器械、个人防护用品等)储备机制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自然灾害多发地建立储备基地或供应点(储备物资的品种和数量要满足需要)保障卫生应急物资的运输和配送。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本单位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和管理工作根据本地区易发和常发的自然灾害情况储备适量的卫生应急物资定期检测、维护卫生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使其处于良好备用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3.7 基础设施保障新建、改建、扩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时责任单位和部门在项目设计和设施配套方面要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需要。

3.8 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配备的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交通工具要与承担的卫生保障任务相适应。

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铁道、交通、民航、公安、军队、武警等有关部门尽量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优先运输卫生应急人员、物资和伤病员。

在特殊情况时协调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卫生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3.9 通信与信息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国家应急体系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通讯基础设施和资源建立健全国家、省、市(地)、县、乡五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网络体系保障通信和信息通畅确保及时掌握和报告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信息。

3.10 建立协调机制卫生行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与民政、气象、地震、水利、农业、林业、质检、环保、建设、交通、铁道、电力、公安、发展改革和财政等相关部门以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卫生部门的信息通报、工作会商、措施联动等协调机制。

3.11 健康教育各级卫生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和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常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卫生防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协调媒体向社会宣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科学知识。

3.12 科研和国际交流有计划地开展应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相关科学技术研究。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总结和借鉴经验引进适宜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自然灾害卫生应急的整体水平。

4 应急响应发生自然灾害事件后灾害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地政府或民政等部门的灾情通报后应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人员赶赴事发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对当地灾情和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及能力作出评估。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灾情、伤情、病情、疫情进行分级响应,并根据实际情况及事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卫生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卫生部组织实施。

Ⅱ级、Ⅲ级、Ⅳ级响应分别由省、市(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支援。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灾区应急工作需要可以对响应级别作出调整。

对卫生应急能力薄弱的地区可适当调高响应级别。

4.1 响应条件4.1.1 Ⅰ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卫生部启动Ⅰ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Ⅰ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国务院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卫生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卫生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根据灾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调动国家级自然灾害卫生应急队伍和全国医疗卫生力量协助灾区开展卫生应急工作。

必要时可制定对口支援方案组织支援地区与受灾地区协同开展工作。

4.1.2 Ⅱ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Ⅱ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省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卫生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卫生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3 Ⅲ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Ⅲ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Ⅲ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1.4 Ⅳ级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启动Ⅳ级响应。

(1)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Ⅳ级响应的自然灾害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需要开展卫生应急工作的自然灾害事件。

响应启动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灾害卫生应急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工作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

4.2 响应措施4.2.1 信息收集、报告、通报和评估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实行自然灾害卫生应急信息日报告制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伤情、病情、疫情、灾害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情况和卫生系统因灾损失情况等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所有救灾防病信息均应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使用传真、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

灾害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灾害对人的健康的危害程度、伤亡损失情况及发展趋势等进行卫生学评估研究提出应重点开展的救援措施以及医疗卫生人力、物资、外援等需求意见。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定期编写灾区传染病疫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对灾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分析并预测发展趋势报送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参考。

4.2.2 医疗救援参与医疗救援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要以最快速度赶赴灾区开展现场医疗急救、检伤分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在群众临时安置点、交通站点、抢险工地等人群聚集的地点设立临时医疗点组织医疗队开展巡回医疗服务确保伤病员和抢险工作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如因灾伤病人员的数量较多超过本地医疗机构救治工作负荷为及时、有效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可根据情况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和交通运输、财政等相关部门支持下将伤病员集中运送至外地(省)治疗。

如因灾造成大量危重伤员为提高救治成功率可按照“集中伤员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原则将危重伤员集中在医疗条件好、救治质量高的医院救治。

4.2.3 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灾区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灾区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工作实行灾害相关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因停电等原因不能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临时改用电话或人工报送的方式报告。

4.2.4 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根据受灾地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及时开展健康教育、预防性服药和应急接种等工作。

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核实诊断、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标本采集与检测、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工作。

4.2.5 食品、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加强灾区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依法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水活动和公共场所卫生实施监管。

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群众临时安置点集中配餐的食品卫生和饮用水卫生工作防止食物中毒、介水传染病等发生。

4.2.6 环境卫生处理指导灾区及时清除和处理垃圾、粪便指导做好人畜尸体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对住房、公共场所和安置点及时采取消毒、杀虫和灭鼠等卫生措施。

根据工作需要在灾区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4.2.7 卫生知识宣传和风险沟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传播媒介与宣传部门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自救、互救及卫生防病科普知识宣传。

向媒体和公众做好自然灾害风险沟通工作。

4.2.8 心理援助灾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心理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教育、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团体协同开展心理援助工作。

4.2.9 重点人群、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对重点人群、群众临时安置点和流动人口的医疗卫生服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因灾滞留在车站、码头、机场和公路的人员和抢险救灾工作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做好孕产妇、老人、婴幼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重点做好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监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防控等工作指导设置和修建临时厕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消杀灭处理、卫生宣教和必要的预防接种等工作。

4.2.10 自救与防护受灾的医疗卫生机构迅速开展自救工作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功能。

对因电、水、油、热、气(汽)等能源供应中断造成医疗卫生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医疗卫生机构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调拨发电机、净水器等仪器设备和有关能源尽快恢复能源供应。

救灾人员要注意做好个体防护保障自身安全。

4.3 响应终止灾情稳定经启动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确定应急阶段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结束已经进入恢复重建和灾后防疫阶段可以做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决定。

5 恢复重建与总结评估5.1 恢复重建要科学制定医疗卫生机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将灾区医疗卫生机构的恢复重建项目纳入当地政府灾后恢复重建整体规划争取优先进行安排确保灾区医疗卫生机构尽快恢复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保障灾区尽快恢复正常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

在灾后恢复重建阶段要继续做好灾后防病、心理和肢体康复工作开展灾民回迁前的卫生学评价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饮用水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

5.2 善后处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财政、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对参与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的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等要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5.3 总结与评估在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过程中灾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对卫生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工作效果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措施。

在卫生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总结评估认真分析工作中好的做法、困难和经验教训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总结评估情况。

6 责任与奖励6.1 责任对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6.2 奖励对参加自然灾害卫生应急处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 附 则7.1 名词术语解释自然灾害:

指危害人类生存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与干旱灾害台风、严寒、低温雨雪冰冻、高温、雷电、灰霾、冰雹、大雾、大风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与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与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与赤潮等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灾情:

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7.2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卫生部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本预案生效之后《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国抗旱救灾防病预案》、《全国破坏性地震医疗救护卫生防疫防病应急预案(试行)》废止。

7.3 预案生效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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