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与收款流程财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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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与收款流程财务制度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一、内部:

1、 客户订购单、

2、 批准赊销信用、

3、 销售单、

4、 发运凭证

二、往来:

1、 与客户核对发货明细,

2、 开发票:

(1)、开票申请单、

(2)、勾兑销售明细表

(3)、往来挂账,确认销售收入

三、收款:

(1)、销售-对账-收款-开票-记账

(2)、赊销-对账-开票-账期-收款-销账

四、总结:

1、本月开票、回款汇总表(按期间按客户分类提供)

2、本月对账、结算总结(按期间按客户分类提供)

3、应收账款账龄与金额构成分析等。

 

销售与收款流程财务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规范公司销售与收款业务流程,加强销售相关业务的管理,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所有销售收款,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成品、原材料等实物、维修产品的所有销售与收款。

第三条 管理方法。

一、业务流程图:

 

 

二、财务处理流程:

1、客户资料的新建和维护:

按经销售部门批准客户资料表新建和更新表,新建和更新客户编码并录入相关信用期、信用额、开款信息、账号信息等相关资料。

并及时将客户编号发邮件给销售部门的相关人员。

财务部门将表格打印后让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

2、开具发票确认收入:

(1)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入确认原则:

1)收入已实现或可实现(RealizedorRealizable);

2)收入已经赚取(Earned)时才予以确认。

3)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4)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5)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6)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7)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具体业务财务收入确认条件:

销售定单、发货单(客户或授权人员员签字)、发票(按合同条件确定的时点和条件开具)。

(2)具体开具发票的流程

1)核对销售定单、发货单:

a)核对企业的销售定单、发货单据,与客户沟通对账,主要核对数量和价格是否相符。

b)开具发票:

核对正确后开具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外销发票等。

c)寄送发票给客户:

并将上述发票、发票签收单等相关收款单据及时交到客户处,确认客户收到相应的发票。

(3)会计处理:

及时按发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4)收款销账:

出纳在收回货款后,由往来会计向客户直接或通过相关部门要求付款明细,按发票对应收账款进行及时的核销。

(5)月未结账对账:

a)月未销售数量的核对:

结账前与成本会计一起核对本月的所有销售产品的数量和出仓数量,对平后结账;

b)月未销售单价的核对:

结账前按客户核对本月所有开具发票的价格;

c)对仓库本月出货单签收原件进行核对;

d)库存盘点。

仓储部门应每月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财会及销售部门应定期稽核,做到账实、账账相符,对差异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相关领导。

(6)客户对账单:

按销售合同的相关客户收款账期等收款条件,月未出具明细到发票的应收账款对账单发给客户进行核对。

(7)逾期货款催收:

每周对客户逾未付款部份发票,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相关部门,并配合相关部门与客户沟通或运用相关手段如停货等,将相关货款及时催回。

如以上措施还未收回货款,将交由公司法律顾问处理.

3、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处理:

销售退回与折让应经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批后办理。

退回货物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计量)后入库。

财会部门依据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和账务处理。

三、销售与收款内控业务要点:

步骤

控制点

管理控制要件

不相容岗位

管理控制权责

检查提示

 

1.

销售计划编制与审定

 

1.1客户订单的承接与审核。

销售部门应统一客户订单格式,将所承接的客户订单连续编号,并经不相容岗位审核、整理和汇总。

  

销售订单,订单汇总表

订单承接与订单审核分离

——

检查订单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统一、编号是否连续、承接与审核是否分离。

1.2编制、审定销售计划。

销售部门依据订单、生产计划和库存等情况,编制产品销售计划,经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

 

销售计划及相关编制依据

——

参见《权责指引》

检查销售计划是否与生产安排和库存情况相适应

2.

销售方案确定与合同签订

 

2.1销售谈判。

根据销售政策需进行谈判的业务,销售部门应就销售价格、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与客户进行谈判。

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销售谈判过程记录,销售政策资料

谈判不得少于两人

——

检查谈判记录是否完整,参与谈判的人数是否符合要求,销售与定价是否符合企业制订的销售政策和定价机制。

2.2价格确认。

符合价格政策的定价由销售部门负责人审定,未按价格政策的定价应按《权责指引》审定。

   

产品价目表,价格调整通知

——

参见《权责指引》

检查产品销售价格是否符合总部或企业制定的价格政策

2.3赊销方案的审定。

采用赊销方式的销售业务,销售部门应依据信用政策编制赊销方案,交由信用管理部门(岗位)审核,信用管理部门(岗位)依据客户的信用资料,提出审查意见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定。

   

信用政策,赊销方案,客户信用审批件

赊销方案编制与信用审核分离

参见《权责指引》

检查赊销方案是否符合信用政策,赊销方案编制与信用审核是否分离

2.4合同审查与签订。

销售合同由销售部门拟订,法律和财会等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签。

销售部门应将已签订的合同送法律、财会等部门。

销售合同审核件,授权委托书

——

参见《权责指引》

检查有无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财会、法律等部门有无相关合同。

2.5合同变更与提前终止。

销售合同需要变更或提前终止时,应按原合同审签程序办理。

审核意见,合同补充协议(或合同变更单)等资料

——

参见《权责指引》

检查合同的变更或提前终止有无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财会、法律等部门有无相关合同。

3.

销售发货

 

3.1销售通知与核实。

销售部门根据相关销售合同(或销售确认资料)编制通知单(销售通知单应明确产品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发货及收款方式等),报销售部门负责人审签,财会部门根据销售通知单、销售合同(或销售确认资料)进行核实(重点核实客户预留资金、预付款情况及信用额度使用情况,核实产品价格、数量、发货、收款方式等与合同条款和价格政策是否一致等)。

  

销售通知单、产品价目表、销售合同

销售通知单的编制与审核分离

——

检查销售通知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编制与审核是否分离,是否经销售部门负责人审签,财会部门是否按相关要求核实。

3.2组织发货。

销售部门根据财会部门核实的销售通知单向仓储部门开具发货单(发货单应连续编号)。

仓储部门依据发货单核实发货的型号、数量后签字,将核准的发货单财务联送交财会部门。

   

发货单、仓储台账、计量记录

发货与复核分离

——

检查发货单与销售通知单是否一致,发货单是否连续编号,发货单实际发货量与仓储记录是否一致,发货单是否经不相容人员签字。

3.

销售发货

 

3.3销售退回与折让处理。

销售退回与折让应经相关领导按《权责指引》审批后办理。

退回货物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计量)后入库。

财会部门依据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和账务处理。

  

销售退回与折让管理办法,销售退回申请,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折让审批件,会计记录

检验与清点入库分离

参见《权责指引》

检查销售退回与折让是否符合规定,退货是否经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账务处理是否及时正确。

4.

销售款项收取(催收)

 

4.1销售收款与发票开具。

财会部门依据销售合同、发货单据等确认收入,及时收取款项(通过金税系统开具发票)并作账务处理。

销售收款应当通过企业核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会计记录及相关资料

收款与发票开具与销售分离

——

检查收入确认与收款是否及时,销售发票是否通过金税系统开具,收款、发票开具与销售是否分离,销售收款是否通过企业核定的账户进行结算。

4.2赊销款的监控。

销售部门应建立赊销管理台账,及时与财会部门核对款项到账情况,会同财会部门及时监控赊销回款,结清赊销事项。

财会部门应对逾期欠款及时向销售部门提出预警。

赊销管理台账

——

——

检查销售部门是否建立赊销台账,相关记录是否完整,是否会同财会部门对赊销事项进行动态监控

4.3欠款催收。

对逾期欠款,销售部门应会同财会部门制订相应措施,落实催收责任,及时组织催收。

催收措施与记录

——

——

检查有无催收记录、催收是否及时、责任是否落实。

5.

盘点对账

 

5.1库存盘点。

仓储部门应每月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财会及销售部门应定期稽核,做到账实、账账相符,对差异情况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相关领导。

   

库存盘点表,差异情况报告等资料

盘点与监盘分离

——

检查是否每月进行库存盘点,实物保管是否妥善,盘点资料是否完整、签字是否齐全,盘存差异处理是否及时规范。

5.2往来对账。

销售部门会同财会部门应定期与客户核对往来账款,差异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对账(函证)资料,差异原因分析报告

对账与复核分离

——

检查有无定期对账(函证)资料,是否经复核,差异情况有无原因分析,处理是否及时规范。

6.

分析与考核

 

6.1分析。

企业应建立定期分析制度。

销售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每月对产品销售、销售政策执行、产品发货与库存、货款收取及催收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向企业有关会议报告。

 

分析资料

——

——

检查每月有无分析资料,有无向有关会议报告的记录。

6.2考核。

企业应建立与销售相关的考核办法,定期对销售计划的完成、价格的执行及货款回收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资料

——

——

检查是否定期考核。

 

 

第四条 附则。

1.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制定,经总经理核准签发,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执行,未尽事宜以财务部发文为准。

2.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一、赊销业务管理

第1条在货物销售业务中,凡客户利用信用额度赊销的,须由经办销售业务员填写赊销的“开据发票申请单”,注明赊销期限。

第2条销售经理按照客户信用限额对赊销业务签批后,财务部门方可开票,仓库管理部门方可凭单办理发货手续。

第3条应收账款主管应定期按照“信用额度期限表”核对应收账款的回款和结算情况,严格监督每笔账款的回收和结算。

第4条应收账款超过信用期限××日内仍未回款的,应及时上报财务经理,并及时通知销售经理组织销售业务员联系客户清收。

第5条凡前次赊销未在约定时间结算的,除特殊情况下客户能提供可靠的资金担保外,一律不再发货和赊销。

第6条销售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和组织发货时,须按照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确定销售方式,所有签发赊销的销售合同都必须经销售经理签字后方可盖章发出。

二、应收账款监控制度

第7条应收账款主管应于每月最后××日前提供一份当月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提交给财务经理、销售经理及营销总监。

第8条销售业务员在与客户签订合同或协议书时,应按照《信用额度表》中对应的客户信用额度和期限,约定单次销售金额和结算期限,并在期限内负责经手相关账款的催收和联络。

第9条销售部应严格按照《信用额度表》和财务部门的《应收账款账龄明细表》,及时核对、跟踪赊销客户的回款情况。

第10条清收账款由销售部统一安排路线和客户,并确定返回时间,销售业务员在外清收账款时,无论是否清结完毕,均需随时向销售经理电话汇报工作进度和行程。

第11条销售业务员于每日收到货款后,应于当日填写收款日报表一式四份,一份自留,三份交企业财务部。

第12条销售业务员收取的汇票金额大于应收账款时,非经销售经理同意,现场不得以现金找还客户,而应作为暂收款收回,并抵扣下次账款。

第13条销售业务员收款时对于客户现场反映的价格、交货期限、质量、运输问题,在业务权限内时可立即给予答复,若在权限外需立即汇报销售经理,并在不超过××个工作日内给予客户答复。

第14条销售业务员在销售产品和清收账款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经发现,分别给予罚款或者开除处分,并限期补正或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收款不报或积压收款。

2.退货不报或积压退货。

3.转售不依规定或转售图利。

4.代销其他厂家产品。

5.截留,挪用,坐支货款不及时上缴。

6.收取现金改换承兑汇票。

三、应收账款交接

第15条销售业务员岗位调换、离职,必须对经手的应收账款进行交接。

第16条凡销售业务员调岗的,必须先办理包括应收账款、库存产品等在内的工作交接,交接未完,不得离岗,交接不清的,责任由移交者负责,交接清楚后,责任由接替者负责。

第17条凡销售业务员离职的,应在××日前向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交接手续,未办理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者其薪资和离职补贴不予发放,由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18条离职交接以最后在交接单上批示的生效日期为准,在生效日期前要完成交接,若交接不清又离职时,仍将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19条销售业务员提出离职后须把经手的应收账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若在××个月内未能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承诺担保的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20条离职销售业务员经手的坏账理赔事宜如已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则不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其追诉工作由接替人员接办。

理赔不因经手人的离职而无效。

第21条“离职移交清单”至少一式三份,由移交、接交人核对内容无误后双方签字,保存在移交人一份,接交人一份,企业档案存留一份。

第22条销售业务员接交时,应与客户核对账单,遇有疑问或账目不清时应立即向销售经理反映,未立即呈报,有意代为隐瞒者应与离职人员同负全部责任。

第23条销售业务员办交接时由销售经理监督;移交时发现有贪污公款、短缺物品、现金、票据或其他凭证者,除限期赔还外,情节重大时依法追究其民事、刑事责任。

第24条应收账款交接后××个月内应全部逐一核对,无异议的账款由接交人负责接手清收。

第25条交接前应核对全部账目报表,有关交接项目概以交接清单为准,交接清单若经交、接、监三方签署盖章即视为完成交接,日后若发现账目不符时由接交人负责。

四、附则

第26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企业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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