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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2022建筑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其次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方,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详细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全都看法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详细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商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力量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商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托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托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根据合同商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担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状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担当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开头施工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商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肯定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

指由发包人供应或由承包人供应并经发包人批准,满意承包人施工需要的全部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供应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详细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商定所应担当的责任。

  1.21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担当责任的状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行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1.23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大事有效开头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头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头计算。

时限的最终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终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终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挨次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挨次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全都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状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商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商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商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供应一式两份商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商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供应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供应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承包人在商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托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商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

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大事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商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商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商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详细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商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订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赐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准时赐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连续执行原指令的打算,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状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马上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打算仍连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担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商定,准时向承包人供应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商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商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担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连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状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实行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实行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担当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连续行使合同文件商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连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商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商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意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供应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精确     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掌握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四周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担当有关费用;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托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依据发包人托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供应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据工程需要,供应和修理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平安保卫;

  (4)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供应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爱护和平安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商定负责已完工程的爱护工作,爱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实行特别措施爱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7)按专用条款商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商定的要求,担当因自身缘由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方案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方案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商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看法,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看法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供应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方案,其详细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商定。

  10.3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缘由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看法。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当爱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看法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赐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看法,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担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由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担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缘由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商定供应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商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商定供应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行抗力;

  (7)专用条款中商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状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需根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缘由不能根据协议书商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全都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实行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供应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商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缘由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担当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担当。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依据其责任分别担当。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仔细根据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供应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商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商定标准。

因承包人缘由达不到商定标准,由承包人担当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由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担当。

  17.隐藏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藏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商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藏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藏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藏和连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藏或连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藏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掩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担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担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商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全都。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预备试车记录,发包人依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供应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与试车,须在开头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与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预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担当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选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选购的,由承包人担当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选购的,发包人担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缘由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担当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商定外,均由发包人担当。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连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协作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平安施工

  20.平安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实行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消退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担当。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缘由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担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平安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四周施工时,施工开头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担当。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担当平安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马上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担当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商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商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商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转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商定采纳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2)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依据双方的商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商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缘由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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