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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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说明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说明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组

一、任务来源和起草单位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由深圳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二、制定《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必要性

深圳市的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仅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12%,属于全国严重缺水的七大城市之一。

深圳总用水量的70%要靠境外东江引入。

随着水资源供需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雨水和污水处理厂二级出水作为非传统水资源在正引起重视。

深圳市政府已相继出台了《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和社会行动方案》、《深圳经济特区中水设施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深圳市建设项目用水节水管理办法》、《深圳市节约用水规划》,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进再生水、雨水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进入21世纪以来,深圳市的再生水和雨水利用事业发展迅速,建设了若干示范工程,特区内正在筹建的滨河、罗芳和南山污水处理厂的市政再生水系统将于2009年底正式投产运营。

同时,在再生水、雨水利用推广过程也遇到一些困难:

一方面再生水和雨水资源丰富,一方面却由于缺乏统一的水质标准和监测规范,潜在用户不敢放心使用,建设方在面对众多国家水质标准时难以选择,导致难以确定用户的确切需求量和处理深度。

国内再生水的水质标准在不断修订的过程中越来越详细,越来越严格。

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水质标准(GB/T18920-2002、GB/T18921-2002、GB/T19772-2005、GB/T19923-2005、GB20922-2007)和系列设计规范(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对城市杂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地下水回灌水、工业用水和农田灌溉用水等五大类用途和水质分别作了详细规定。

但对于一个具体的城市或片区,再生水的用户构成和用途是相对固定的,对水质的要求也相对稳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整合确定一个相对统一的标准,便于执行。

基于以上现状,为做好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合理利用深圳市再生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源,促进深圳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有必要总结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方面的工程示范经验,并借鉴国内、外相关标准、规范,编制符合深圳市本地特点的《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包括水质指标及其限值及监测规程,从而规范深圳市的再生水、雨水利用的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制定《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过程说明

制定《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经历了以下阶段:

(一)2008年10月,市水务局正式启动“深圳市雨水综合利用、市政再生水水质标准规范、雨水水质标准编制”采购公开招标。

(二)2008年11月,市水务集团参与投标并中标。

(三)2008年12月,市水务局与市水务集团签定“深圳市雨水综合利用、市政再生水水质标准规范、雨水水质标准编制”项目采购合同,项目正式启动。

(四)2009年1月,课题编制组完成《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编制大纲,市水务局于209年1月13日组织专家进行了评审。

(五)2009年3月,课题编制组完成《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由市水务局于2009年3月12日召集中国市政中南设计研究院、市水质检测中心、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以及水务局的6位专家进行了专家评审,形成了专家意见,同时将该送审并发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征集意见。

(五)2009年上半年,课题编制组对所收集的意见进行了意见汇总处理,在充分研究、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了《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征求意见稿)》。

四、制定《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原则及主要目的

(一)制定的原则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的制定,是在参考国家颁布的《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以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系列水质标准(GB/T18920-2002、GB/T18921-2002、GB/T19772-2005、GB/T19923-2005、GB20922-2007)基础上,认真总结了我国再生水、雨水利用的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结合深圳市本地特点,遵循客观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且相对严格的原则,加强对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推广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二)制定的主要目的

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工程设计、验收和监测管理工作,保障再生水、雨水利用的安全性,从而合理利用深圳市再生水和雨水等非传统水源,进而做好深圳市节约用水工作,促进深圳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可持续发展。

五、《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主要条款的说明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分为两个部分,即“第1部分:

水质”和“第2部分:

水质监测规程”,分别对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控制指标及其限值和相应的水质监测规程作了详细的规定。

(一)第1部分:

水质

1范围

规定了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的水源水质、利用水水质要求,适用于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工程的设计、验收和监测管理。

对于深圳市河流、水库等地表水集水面积范围内的自然径流水,由于不属于人为干预的利用,不属于本规范的范围。

对于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城市河道的情况,不属于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应的国家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引用了《GB/T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和《GB50400-200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中的部分术语和定义、用途分类、控制指标和相应限值。

3术语和定义

GB50335-2002第2章、GB50336-2002第2章、GB50400-2006第2章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特殊污染地区

指下垫面污染较严重或有特殊污染源的地区,包括各种农批市场、废品回收站、车辆维修站、洗车场、特殊工业区、医院等。

来自上述区域的雨水可能含有较高浓度的污染物,一般雨水处理设施很难将其削减至标准限值以下。

4再生水、雨水利用方式

4.1基本要求

4.1.1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包括:

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

参照《GB/T18919-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分类》和《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以及美国环保局(USEPA)《污水再生利用指南(GuidelinesforWaterReuse)》(2004年版),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包括:

农、林、牧、渔业用水、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景观环境用水及补充水源水等。

根据《深圳市再生水布局规划》、《深圳市节约用水规划》、《深圳市雨洪利用研究报告》和《深圳特区城市中水道系统规划(2001-2010)》,深圳市的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为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约为201、113、24万吨/d)。

农、林、牧、渔业用水很少,可以忽略。

补充水源水目前尚不具备使用条件。

4.1.2特殊用户若有特殊水质要求,应根据自身具体情况,以再生水、雨水利用设施出水为源水,进行软化、除盐等补充处理,或者按一定比例与自来水混合后使用。

特殊用户的需水量若非占最大比例,再生水、雨水利用系统将按照规范设计,特殊用户对小部分特殊用水进行补充处理,以节约投资和运营成本。

4.2景观环境用水:

包括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和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不包括兼作饮用水水源的城市河道和湖泊。

4.3工业用水水源:

系指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冷却用水(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和直流冷却水)、洗涤用水的水源。

4.4城市杂用水:

用于冲厕、道路清扫、消防、城市绿化、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的非饮用水。

5再生水、雨水利用水源

5.1一般要求

5.1.1本条规定了城镇生活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城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后方可。

排除了工业或特种废水未经预处理排入城市下水道与生活污水混合后作为再生水水源的可能。

居住小区、大型公共建筑(群)等的优质杂排水可以作为再生水利用的水源。

5.1.2各种农批市场、废品回收站、车辆维修站、洗车场、特殊工业区、医院等特殊污染地区的雨水水质较为恶劣,可能含有重金属、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不适合收集利用。

初期雨水水质较恶劣且变化幅度大,作为雨水利用的水源对处理工艺要求过高,须弃流或采取污染控制措施后方可作为雨水利用的水源。

5.2水质要求

5.2.1本条强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必须处理至达到《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标准或更严格标准的要求后方可作为再生水水源。

5.2.2本条针对建筑小区中水回用系统规定了再生水水源必须排除工业废水和医院废水。

5.2.3本条针对规定各种农批市场、废品回收站、车辆维修站、洗车场、特殊工业区、医院等特殊污染地区的雨水不得作为雨水利用的水源。

国家标准规范和地方对再生水水源的要求见下表:

GB50335-2002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

再生水水源水质应符合现行的《污水排入城市下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GBJ14-87附录三)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要求。

北京市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指南

3.1再生水水源

再生水水源包括城市污水(不包含重污染工业废水)、二级处理出水、小区生活污水、独立排水区域污水等。

3.1.1一般要求

(1)再生水水源应符合《污水排入下水道是质标准》(CJ3082-1999)、《生物处理构筑物进水中有害允许浓度》(GBJ14-87附录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要求。

(2)再生水水源应以城市生活污水和二级处理出水为主。

与生活污水类似的工业废水亦可作为再生水水源,前提是排污单位应对其进行预处理,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排入市政下水道。

重金属、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污水不得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不得作为再生水水源。

(3)严禁将放射性废水作为再生水水源。

GB50336-2002建筑中水设计规范

3.1建筑中水水源

3.1.1建筑中水水源可取自建筑的生活排水和其他可以利用的水源。

3.1.2中水水源应根据排水的水质、水量、排水状况和中水回用的水质、水量选定。

3.1.3建筑中水水源可选择的项目和选取顺序为:

1、冷凝冷却水;2、沐浴排水(卫生间、公共室的浴盆、淋浴等);

3、盥洗排水;4、空调循环冷却系统排水;

5、游泳池排水;6、洗衣排水;

7、厨房排水;8、厕所排水。

3.1.7综合医院污水可作为独立的不与人接触的土壤系统中水水源。

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污水和放射性污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3.1.8建筑屋面雨水可作为中水水源或水源的补充。

3.2建筑小区中水水源

3.2.1建筑小区中水水源的选择要依据经济技术比较来确定。

应优先选择水量充裕稳定,污染物浓度低,水质处理难度小,安全且居民易接受的中水水源。

3.2.2建筑小区中水可选择的水源有:

 

1、建筑小区内建筑物杂排水;2、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

3、相对洁净的工业排水;4、小区生活污水或市政排水;

5、建筑小区内的雨水;6、可利用的天然水体(河、塘、湖、海水等)。

   注:

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来水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建筑小区可直接连接中水管道使用。

当城市污水回用处理厂来水未达到中水水质标准时,可作中水原水进一步的处理,达到中水水质标准后方可使用。

3.2.3含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二类污染物超标的排水不宜作为中水水源。

6本条规定了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的基本要求为确保再生水、雨水利用的安全性,即在其环境中的暴露不得危害人体健康、能满足利用对象的功能要求对使用者有益且能满足环境质量的要求。

7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指标限值

7.1本条对水质控制指标进行了分类。

根据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回收利用的主要用途,参考现行国家标准《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及《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保证供水水质覆盖了深圳市的主要用途的前提下确定了28项基本控制指标。

其中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21项目,微生物指标5项,消毒剂指标2项。

选择性控制指标主要参考《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的表2。

该表有50项指标,由于锰已在基本控制指标中列出,因此选择性控制指标列出了49项。

同时比对《GB/T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表2和表3,取严格者作为限值。

各参考标准选取的控制指标见下表:

标准

指标数量及列表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基本控制指标14项:

色度、pH、浊度、SS、BOD5、CODCr、N-NH4+、TN、TP、DO、石油类、LAS、粪大肠菌群、总余氯/剩余ClO2。

选择性控制指标50项: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总铜、总锌、总锰、总硒、苯并(α)芘、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甲醛、苯胺类、基氯苯类、有机磷农药(以P计)、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乙苯、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Cl计)。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20项:

色度、pH、浊度、SS、BOD5、CODCr、N-NH4+、TP、石油类、LAS、粪大肠菌群、总余氯/剩余ClO2、铁、锰、总硬度、总碱度、二氧化硅、硫酸盐、氯离子、TDS。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

13项:

嗅、色度、pH、浊度、BOD5、N-NH4+、LAS、总大肠菌群、总余氯、铁、锰、DO、TDS。

CJ/T95-2000再生水回用于景观水体的水质标准

17项:

嗅味、色度、pH、CODCr、BOD5、SS、TP、TKN、大肠菌群、总余氯、TDS、氯离子、铁、锰、挥发酚、石油类、LAS

CJ/T48-1999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16项:

浊度、TDS、SS、色度、嗅、pH、BOD5、CODCr、N-NH4+、总硬度、氯离子、LAS、铁、锰、游离余氯、总大肠菌群

HGT3923-2007循环冷却水用再生水水质标准

14项:

pH、SS、铁、CODCr、BOD5、浊度、总硬度+总碱度、N-NH4+、硫化物、油含量、TP、氯离子、TDS、细菌总数

《WHO饮用水水质准则》第三版(2004)

感官性指标2项目;微生物指标45项;化学指标125项,共172项。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微生物指标6项;饮用水消毒剂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20项;放射性指标2项,共106项。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基本控制指标29项:

嗅、色度、浊度、pH、SS、CODCr、BOD5、N-NH4+、TN、TP、总硬度、总碱度、二氧化硅、溶解氧、硫酸盐、氯离子、石油类、LAS、TDS、铁、锰、细菌总数、贾第鞭毛虫、隐孢子虫、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总余氯/剩余ClO2

选择性控制指标49项:

总汞、烷基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总铜、总锌、总硒、苯并(α)芘、挥发酚、总氰化物、硫化物、甲醛、苯胺类、基氯苯类、有机磷农药(以P计)、马拉硫磷、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五氯酚、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乙苯、氯苯、对-二氯苯、邻-二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可吸附有机卤化物(以Cl计)。

7.2本条列出了基本控制指标及其限值(表1.1)和选择性控制指标及其限值(表1.2)。

指标限值的选取原则为等同于或稍严于国家现行标准规定的限值,既保证有利于再生水、雨水利用在深圳市的推广,又保证再生水、雨水利用的安全性。

7.2.1色度:

色度过高会影响到使用者对再生水的信任度。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规定色度限值均为30倍,而《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色度限值15倍。

考虑到深圳市的再生水、雨水利用的主要用途为景观环境用水、工业用水水源、城市杂用水,色度限值取30倍已足够。

标准

色度限值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30倍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30倍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30倍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30倍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5倍

7.2.2pH值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和《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pH值限值均为6.5~8.5。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规定的6.0~9.0。

一般采用二级处理工艺的污水污水处理厂出水的pH值均可满足6.5~8.5,选定为pH=6.5~8.5。

标准

pH限值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

6.0~9.0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

6.5~8.5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6.0~9.0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6.5~8.5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5~8.5

7.2.3浊度:

浊度直接反映出水的澄清程度,过高会影响到使用者对再生水的信任度。

浊度是利用光学原理测定的,表征的是粒径为1nm~1μm的颗粒,即通常所说的胶体物质。

胶体物质对循环冷却水产生污垢、菌藻孳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对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不作要求,对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要求≤5NTU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对洗车、冲厕用水的浊度要求控制在5NTU以下。

道路清扫、消防用水要求浊度≤10NTU。

《HG/T3923-2007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浊度≤10NTU。

《GB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要求浊度≤5NTU。

美国环保局《污水再生利用指南》(2004年版)规定非限制性城市杂用水和非限制性娱乐用水的浊度应小于2NTU。

新加坡再生水标准、澳大利亚的非限制性市政杂用再生水水质标准也要求浊度小于2NTU。

为覆盖深圳市再生水和雨水利用的可能用途,确定浊度小于3NTU。

标准

浊度限值(NTU)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5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锅炉补给水、工艺与产品用水

5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洗车、冲厕用水

5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道路清扫、消防用水、城市绿化

10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建筑施工用水

20

《HG/T3923-2007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

10

《GB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

5

新加坡再生水标准、澳大利亚的非限制性市政杂用再生水水质标准

2

美国环保局《污水再生利用指南》(2004年版)规定非限制性城市杂用水和非限制性娱乐用水的浊度

2

深圳市再生水、雨水利用水质规范

5

《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3)

7.2.4悬浮物SS

SS浓度与色度、嗅味、浊度相关,SS过高将影响感官感觉。

较低SS可有效降低消毒剂投加剂量,保证消毒效果,并防止细菌复活。

《GB/T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规定蒸汽锅炉和汽水两用锅炉给水SS≤5mg/L。

《HG/T3923-2007循环冷却水再生水水质标准》要求SS≤20mg/L。

《GB50050-2007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要求SS≤10mg/L。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对各种杂用水、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锅炉补给水、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工艺产品用水的浊度作出了要求,对SS没有另作要求。

而对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的SS要求河道类SS≤20mg/L,湖泊、水景类SS≤10mg/L,对直流冷却和洗涤用水要求SS≤30mg/L。

一般SS低于10mg/L时已很难准确检出,选取SS控制值为10mg/L。

标准

SS限值

(mg/L)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河道类

20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湖泊、水景类

10

《GB/T18921-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娱乐性景观环境用水

限制浊度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锅炉补给水、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工艺产品用水

限制浊度

《GB/T19923-2005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直流冷却和洗涤用水

30

《GB/T18920-200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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