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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市场经济体经济增长仍然较为强劲,但在主要发达国家持续实施量化宽松刺激经济的政策下通货膨胀压力明显加大,货币政策纷纷进入加息通道。

10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自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这是我国央行时隔三年后首度加息,至此,我国成为继印度、巴西之后,又一选择加息这一货币工具的新兴市场国家。

金融危机后,为应对通胀压力,澳大利亚、挪威、印度、巴西等经济体先后加息。

与此同时,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央行仍旧维持低利率政策不变。

图12007年3季度-2010年3季度世界主要国家/地区GDP同比增长趋势

数据来源:

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欧盟统计局数据库、日本内阁府数据库、世界银行数据库及相关经济体官方统计网站,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加工整理

1.1.2中国经济增长继续放缓,汽车销量增速有所回落

3季度,我国经济增长继续放缓,但有趋稳迹象。

据国家统计局初步测算,前3季度国内生产总值26866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10.6%,比上年同期加快2.5个百分点,比今年上半年增速回落0.5个百分点。

分季度看,1季度增长11.9%,2季度增长10.3%,3季度增长9.6%,经济增速逐季回落,但下滑幅度在收窄。

分产业看,前3季度,第一产业增加值25600亿元,增长4.0%,较上半年增速提高0.4个百分点;

第二产业增加值129325亿元,增长12.6%,较上半年增速放缓0.7个百分点;

第三产业增加值113735亿元,增长9.5%,和上半年增速基本持平。

第二产业增长速度回落拉动宏观经济总体增长速度放慢。

3季度经济增速适度回落,有去年基数因素(2009年经济增速逐季提高),也是政府主动采取一些宏观调控措施的结果(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抑制高耗能行业增长速度等)。

全球经济增长乏力一定程度上也抑制了我国经济的增长速度。

随着宏观经济增长速度放缓,去年下半年基数较高,第三季度我国汽车销量同比增速明显回落。

今年前3季度,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308.27万辆和1313.84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6.10%和35.97%,增速比上半年分别下降12.74和11.7个百分点,累计增速呈现继续回落的态势。

2010年1、2、3季度,我国汽车销量同比增长分别为72%、29%、16%,同比增速亦呈回落态势。

图22007年3季度-2010年3季度中国累计GDP同比增长趋势

国家统计局,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加工整理

从经济增长的动力结构来看,消费保持较快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速继续回落,出口增速高位放缓,贸易顺差有所减少。

前3季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11029亿元,同比增长18.3%,增速较上半年和去年同期分别提高0.1和3.2个百分点。

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92228亿元,同比增长24.0%,比上半年增速回落1.1个百分点,比去年同期增速回落9.4个百分点。

其中,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65870亿元,增长24.5%,增速较上半年和去年同期分别回落1.0和8.8个百分点;

农村固定资产投资26358亿元,增长20.5%,增速较上半年和上年同期分别回落1.6和13.2个百分点。

进出口总额21487亿美元,同比增长37.9%,增速较上半年回落5.1个百分点。

其中,出口11346亿美元,增长34.0%;

进口10140亿美元,增长42.4%;

出口和进口增速分别较上半年回落1.1和10.4个百分点。

进出口相抵,顺差1206亿美元,同比减少149亿美元。

图32007年9月-2010年9月工业生产以及投资、消费、出口需求同比增长趋势

从价格形势来看,居民消费价格(CPI)再创新高,工业品出厂价格(PPI)涨幅有所回落,通胀压力上升。

前3季度,居民消费价格累计比去年同期上涨2.9%,其中新涨价因素拉升CPI上升1.3个百分点。

分季度看,CPI1季度、2季度、3季度同比分别上涨2.2%、2.9%和3.5%,涨幅逐季提高。

9月份当月,CPI同比上涨3.6%,比上月高0.1个百分点,再创新高。

PPI前3季度累计同比上涨5.5%,其中,1季度上涨5.2%、2季度上涨6.8%,3季度上涨4.5%,3季度涨幅较上季度回落2.3%。

9月份,PPI同比上涨4.3%,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后与上月持平。

其中,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同比上涨7.1%,比上月低0.4个百分点,涨幅连续4个月下降。

图42007年9月-2010年9月CPI和PPI变化趋势

从居民收入来看,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长,农村居民收入增速快于城镇。

前3季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333.8元,比上年同期实际增长7.5%,和上半年增速相同,比上年同期增速3个百分点;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现金收入4869.0元,比上年同期实际增长9.7%,分别比上半年和去年同期增速加快0.2和0.5个百分点。

从货币信贷形势看,新增贷款较多,货币供应量增速仍然较快。

存款增速高于贷款。

9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余额70.09万亿元,同比增长20.0%。

消除季节因素后的存款季环比折年率为22.4%,比2季度末上升3个百分点。

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46.28万亿元,同比增长18.5%,比2004-2008年同期增速平均水平高3.7个百分点。

但消除季节因素后的贷款季环比折年率为21.3%,比2季度末上升5.4个百分点。

狭义货币供应量(M1)增速持续快于广义货币供应量(M2)增速。

9月末,M2余额为69.64万亿元,同比增长19%,略高于6月末增速;

M1余额24.38万亿元,增长20.9%,增速连续五个月下滑,但仍高于同期M2增速。

至此,M1增速已连续13个月上穿M2增速,市场流动性仍然比较宽松。

图52007年9月-2010年9月M1和M2同比增长趋势比较

中国人民银行,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加工整理

1.2汽车行业景气指数继续回落

受宏观经济拉动,汽车行业景气指数表现良好。

今年3季度,汽车行业景气指数为104.8,与2季度相比下降0.9点,虽有回落趋势,但仍处于高位运行区间。

此外,汽车行业利润等经济指标增速放缓,产销增速趋于合理。

新车销售价格有所下降,汽车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增速再次上升,库存压力加大。

企业家与经销商对3季度汽车市场运行状况基本满意,信心指数止跌回升,对未来汽车市场信心增强(详细分析见本报告“运行情况分析”部分)。

1.3行业政策推动汽车产业良性发展

2010年3季度,新出台的汽车行业政策主要集中在汽车产品召回、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企业兼并重组四个方面。

具体来看,第一,针对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监管制度将全面升级;

第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制度将进一步完善;

第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进入全面政策扶持阶段,《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呼之欲出;

第四,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汽车产业兼并重组进程将加速。

1.3.1我国汽车产品召回监管制度将全面升级

2010年,由丰田汽车大规模召回事件掀起的全球范围的“召回”风潮不仅对汽车产业的质量问题发出警告,同时也使得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再度成为舆论的焦点。

作为世界第一大汽车生产国和消费市场,面对频繁发生的汽车召回事件,我国的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问题凸显。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预防和消除汽车产品因存在缺陷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质检总局以2004年会同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基础,起草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10年7月2日予以公示。

《征求意见稿》共分七章五十二条,在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罚则上限、威慑力等方面全面升级。

第一,监管范围扩大,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

首先,从相关定义来看,《征求意见稿》明确将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等涉及安全的重要零部件纳入汽车产品范围,将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也划归到生产者之列,使得监管范围进一步扩大。

其次,从缺陷产品的调查和认定来看,赋予主管部门更多的调查权利,《征求意见稿》规定,主管部门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生产者、进口商或者境外生产者在境内的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

查阅、复制相关资料和记录;

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

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情况,公开征求相关信息;

要求经营者提供调查所需其他相关资料。

从而使得召回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更加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责任划分更加明确,惩罚力度明显加大。

《征求意见稿》对相关责任的惩罚力度加大,在对隐瞒缺陷责任、生产者配合调查责任、启动召回责任、提交召回报告责任、责令召回、信息备案责任、经营者报告和配合调查责任、渎职责任进行明确划分的基础上,指出相关责任人的行为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直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未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将采取罚款、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措施;

《规定》对上述责任的划分是模糊地,同时对责任人则主要采取警告和罚款等处罚措施,对刑事责任的追求相对比较淡化。

而从罚款额度上来看,《征求意见稿》对隐瞒缺陷责任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经营者报告和配合调查责任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等;

相比较而言,《规定》对相关责任的惩罚力度明显偏轻,对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最高的罚款金额仅为30000元,对经营者调查责任的最高罚款额则为5000元。

第三,法律效力升级,更具威慑力。

《征求意见稿》属于法规性文件,更具权威性、约束力,一经颁布实施,其所涉及到的对象,必须依条款办事,否则将要受到法律、行政或经济的处罚。

早先出台的《规定》则属于部门规范,无法对生产企业形成真正的法律威慑力,这也是我国汽车产品责令召回进展缓慢的重要原因之一。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对《规定》的修订与完善,使得我国汽车召回制度的规范性、约束性和权威性进一步增强,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笔者认为,《征求意见稿》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其中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于新条例中消费者参与权的体现,因此召回条例应该在现有征求意见稿上再进一步,加大公众对缺陷产品的监督力度;

另外,召回制度的产品质量认定标准、检测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也有待完善。

1.3.2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将进一步加强

自国务院2009年初公布《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以来,汽车产业相关政策频繁出台,汽车报废回收作为现代汽车服务业的重要内容之一,其相关制度的调整与完善也陆续进入我们的视野。

2009年7月28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试点的通知》,决定从2009年起在河北等14个省(区、市)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示范工程”,以提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的环保、资源利用水平,促进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

2010年7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强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的管理。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五条,对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修改与完善:

一是增加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内容,突出了报废汽车回收对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

主要包括:

明确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鼓励汽车再制造企业与回收拆解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以促进回收拆解环节与再制造环节的有效衔接;

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采取有利于资源回收利用和再制造的方式拆解报废机动车;

规定拆解的汽车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可以交售给再制造企业。

二是重新确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制度。

《征求意见稿》继续保留了《管理办法》有关资格许可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相应调整,使其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对监督管理相关内容进行补充与完善。

主要有两方面:

第一,规定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建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档案和数据库,如实记录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废弃物处理情况以及拆解后零部件、材料和废弃物的流向,并按照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规定商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在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完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相关标准法规是促进我国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推进产业升级,促进我国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管理办法》的补充与完善,一方面将更加有效地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活动,防止报废汽车和拼装车上路行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另一方面,在促进我国循环经济发展方面也将发挥重要作用,有利于实现资源和能源的高效利用。

1.3.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呼之欲出

2009年《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提出,未来三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要占乘用车销售总量的5%左右。

为确保这一目标顺利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推广及产业化发展进入全面政策扶持阶段。

尤其是在2010年2季度,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和科技部联合陆续发布《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政策措施,对加快新能源汽车市场推广进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0年8月份,由工信部牵头制定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1-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划》)进入公众视野,该《规划》从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具体情况出发,不仅明确了十年内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而且对新能源发展路线以及扶持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对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明确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目标。

根据《规划》,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销量达到500万辆,中/重度混合动力乘用车占乘用车年产销量的50%以上,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位居世界前列。

其次,提出专项基金、财政补贴、税收政策等多项措施,以保障总体目标的实现。

《规划》指出,2011-202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以及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

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

同时,公共机构采购公务用车也将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倾斜,《规划》规定,至2015年新能源汽车采购比例不得低于10%,节能汽车不得低于50%。

另外,《规划》还对未来十年我国新能源车的主要任务及产业布局等进行了详细规划。

按照《规划》内容,到2020年,要培育形成1-2家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超过100万辆的汽车企业集团,3-5家新能源汽车产销规模超过50万辆的汽车企业集团;

培育形成2-3家产销规模超过200亿瓦时、具有电池关键材料研发和生产能力的动力电池龙头企业,分别形成2-3家锂离子动力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质等关键材料骨干生产企业。

同时,《规划》还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部件的技术突破作为主要任务进一步落实。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也是体现国家竞争力的标志性产业。

大力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化进程,既是中国有效应对能源安全、气候变化和结构升级的必然选择,也是汽车产业加强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形成新的竞争优势,实现中国汽车产业可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突破口,同时也是把握战略机遇,缩短与先进国家差距,实现我国汽车产业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

随着一系列扶持政策的密集出台,我国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已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规划》的制定,一方面,将为我国制定“十二五”汽车工业发展规划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将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快速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与市场环境,将对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规范发展起到积极引导作用,不仅有利于逐步提高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应用范围和应用规模,同时对加快培育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完善产业布局,促进充电设施、电池回收利用、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协同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

表1近年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相关政策

发布时间

政策法规

发布单位

政策主要内容

2005年12月

《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监察部、环保总局

取消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各种限制。

《意见》指出,对现有规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一切针对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在行驶线路和出租汽车运营等方面的限制。

2007年11月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对新能源和新能源汽车给予明确定义;

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根据不同的技术阶段而进行有区别的管理;

严格新能源汽车准入标准;

加强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管理。

2009年1月

《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

在北京、上海、重庆、长春、大连、杭州、济南、武汉、深圳、合肥、长沙、昆明、南昌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以财政政策鼓励在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率先推广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对推广使用单位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补助。

2009年2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中明确,中央财政重点对试点城市购置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参与示范推广试点的低排放、低能耗混合动力汽车,视车型以及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不同,可以得到0.4万元-42万元不等的成本差价财政补贴;

而参与示范推广试点的零排放纯电动和燃料电池汽车也会得到6万元-60万元不等的成本差价财政补贴。

2009年3月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国务院

将新能源汽车作为汽车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做出全面部署,明确新能源汽车的发展目标,提出实施新能源汽车战略,并提出推广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2009年6月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定义、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对不同技术阶段产品采取不同管理模式、详细列出了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应提交的材料。

2010年5月

《关于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在现有13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增加天津、海口、郑州、厦门、苏州、唐山、广州等7个试点城市。

2010年6月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汽车(1.6升及以下乘用车)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将发动机排量在1.6升及以下、综合工况油耗比现行标准低20%左右的汽油、柴油乘用车(含混合动力和双燃料汽车)纳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中央财政对消费者购买节能汽车按每辆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由生产企业在销售时直接兑付给消费者。

《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五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

《通知》表示中央财政将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

这是我国首次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提供财政补贴。

2010年9月

《关于做好节能汽车推广补贴兑付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通知》要求,经销商在消费者提供个人信息、车牌号码并在销售发票上签字确认后及时兑付补贴。

不得将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政府补贴提高节能汽车销售价格。

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节能汽车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推广资格。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划(2011年至2020年)》征求意见稿

明确了十年内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总体目标和阶段目标,并且对新能源发展路线以及扶持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资料来源:

国研网行业研究部加工整理

1.3.4汽车企业兼并重组将加速推进

近年来,中国汽车产业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产销国。

2010年9月4日,在“2010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国际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产业协调司司长陈斌表示汽车企业的快速扩张式发展加剧了产能过剩的风险,从而使得高速增长的中国汽车业再次卷入产能过剩之争。

9月6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汽车列为兼并重组的第一个重点产业,明确指出,“进一步贯彻落实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做强做大优势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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