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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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化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绿化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序号

权力编码

权力名称

常用★

设定依据

罚则

适用情形

裁量情节描述

裁量结果

裁量考虑因素

及使用建议

1

010********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1.未经批准擅大修剪(修剪超过树冠的三分之一)可以适用;

2.其他可以通过绿化园林部门鉴定损失的违法行为;

3.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罚则建议适用《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损失费﹤1000元

1倍损失费用

1.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视情降低档次;

2.2年内并被处罚2次以上(含2次)的,提高一个档次;

3.个人权属,可降低一个档次或从轻处罚;拒不停止侵害、拒不配合执法,可以提升处罚档次,直至顶格;

4.需注意责令停止侵害,是否涉及治安处罚或刑事犯罪。

1000元≦损失费﹤5000元

损失费1至2倍(不含)

5000元≦损失费﹤10000元

损失费2-3倍(不含)

10000≦损失费﹤20000元

损失费3-4倍(不含)

20000≦损失费﹤40000元

损失费4-5倍(不含)

损失费≧40000元以上

损失费5倍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四)挖掘、损毁花木。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绿化园林部门难以鉴定价值的花木,或因证据缺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估算毁绿的损失;

2.虽然价值较小但是破坏性影响较大行为

一般

挖掘、损毁(不含):

花5株、或灌木1丛、低矮绿植小于1平方、其他情节较轻的法行为

500-2000元(不含)

1.虽鉴定损失小于500元,但是被媒体曝光、督办、一年内该违法行为2次(含)以上等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本条;

2.可以鉴定损毁价值,优先适用省条例;

3.拒不停止侵害或拒不配合执法的,同上

4.造成损失,则赔偿损失;

5.拒不停止侵害,影响生态环境可以代履行。

挖掘、损毁(不含):

花10株、或树1棵、灌木2丛、低矮绿植小于2平方、其他情节一般违法行为

2000-5000元(不含)

严重

挖掘、损毁(不含):

花15株、或树2棵、灌木4丛、低矮绿植小于4平方、其他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5000-8000元(不含)

挖掘、损毁(含以上):

花20株、或树2棵、灌木4丛、低矮绿植小于4平方、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8000-20000元

2

020*******

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

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擅自砍伐适用

损失费﹤1000元

1倍损失费用

使用说明同“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1000元≦损失费﹤5000元

损失费1至2倍(不含)

5000元≦损失费﹤10000元

损失费2-3倍(不含)

10000≦损失费﹤20000元

损失费3-4倍(不含)

20000≦损失费﹤40000元

损失费4-5倍(不含)

损失费≧40000元以上

损失费5倍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移植于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城市绿地,并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并按照伐一补三的原则补植树木。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或者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每棵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擅自移植;

2.经批准砍伐但未按照规定补植

损失费﹤2000

2000

1.损失费用:

单株树木的损失费用;

2.证据缺失、缺乏被毁率树木的数据无法评估价值,则按每株罚款2000计算;

3.关于涉案树木的数量,以10棵以内(含)为基准,每超过20棵(含),则处罚提升1档。

2000≦损失费﹤4000

4000

4000≦损失费﹤8000

8000

8000≦损失费﹤12000

12000

12000≦损失费﹤16000

16000

损失费≧16000

20000

3

020*******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行为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的,必须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报上级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1.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

2.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

损失费﹤1000元

1倍损失费用

使用说明同“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1000元≦损失费﹤5000元

损失费1至2倍(不含)

5000元≦损失费﹤10000元

损失费2-3倍(不含)

10000≦损失费﹤20000元

损失费3-4倍(不含)

20000≦损失费﹤40000元

损失费4-5倍(不含)

损失费≧40000元以上

损失费5倍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加强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禁止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大修剪古树名木。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损坏或者死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并处以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大修剪造成古树名木或者其他行为造成死亡或者损坏,适用《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裁量基准同省条例

4

拒不对损伤的古树名木采取救治措施

【规章】《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对古树名木进行日常养护管理,并承担日常养护费用。

委托养护的,养护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大修剪。

【规章】《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四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给予处罚:

(一)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未按照养护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日常养护管理,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责令改正,并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砍伐、擅自移植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或者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按照《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此项权利仅适用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情形

未造成损失扩大

2000元以下处罚(不含)

造成导致古树名木损失扩大

2000-4000元处罚(不含)

拒不配合、故意拖延,造成重大损失或导致古树名木死亡

4000-5000元处罚

5

020*******★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损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花坛、栅栏、花箱、树池、游园绿地内的附属设施(道砖、假山、喷泉等)

损失费﹤1000元

1倍损失费用

使用说明同“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1000元≦损失费﹤5000元

损失费1至2倍(不含)

5000元≦损失费﹤10000元

损失费2-3倍(不含)

10000≦损失费﹤20000元

损失费3-4倍(不含)

20000≦损失费﹤40000元

损失费4-5倍(不含)

损失费≧40000元以上

损失费5倍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第八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八)损坏绿化设施。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绿化园林部门难以鉴定价值的设施,或因证据缺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估算的损失;

2.虽然价值较小但是破坏性影响较大行为

一般

损坏(不含):

1处(米、个)、其他情节较轻违法行为

500-2000元(不含)

使用说明同“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损坏(不含):

2处(米、个),其他情节一般违法行为

2000-5000元(不含)

严重

损坏(不含):

3处(米、个),其他情节较重违法行为

5000-8000元(不含)

损坏:

3处(米、个)及以上,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8000-20000元

6

020239000★

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园)绿化用地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八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适用《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章适用占用公园绿地;

未经许可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下(不含)

每平方米500元

1.当日迅速整改恢复原状,未造成损失且未造成社会影响,可以不予罚款;

2.1年内有超过1次的毁绿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3.不配合调查,并处罚款;

4.其他应当并处罚款的情形。

占用面积2-5平方米(不含)

每平方米500-800元(不含)

【政府规章】《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绿化用地用途或者占用公园绿地。

《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擅自占用公园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所占绿化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

每平方米800-1000元

7

020*******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

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对违反已批准的绿化规划,缩小绿地面积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绿化部门认定可以改正的前提下适用

占用面积2平方米以下(不含)

每平方米500元

使用说明同“对擅自占用城市(公园)绿化用地的处罚”

占用面积2-5平方米(不含)

每平方米500-800元(不含)

占用面积5平方米以上

每平方米800-1000元

8

020*******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

警告

不听劝阻,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绿地正常管理秩序,影响交通通行,等其他造成一般的社会影响

1000-3000(不含)

拒不改正,多次重犯,威胁恐吓滋扰或殴打辱骂管理人员,严重破坏环境卫生,严重影响通行,等其他严重影响管理秩序

3000-5000

9

对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建设单位

未进入施工阶段

50000

已进入施工阶段,或造成损失

100000

已结束施工,或造成严重后果

200000

10

对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管理。

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不具备相应资质从事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设计单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适用设计单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

0.5倍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

1倍

【规章】《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九条:

公园园林绿化项目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

【规章】《南京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城市公园绿化工程设计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城市绿化机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设计单位予以处罚

规章专用于公园相关的设计

裁量同上

11

对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第十五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不得减少绿化指标。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已完成施工部分造价100%

按照已完成施工部分造价进行处罚,上限和下限均不得突破法规规定的范围。

12

对未达到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未达到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绿化用地标准的,按照面积差处以所在区域当年基准地价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面积差20%以下

1倍

面积差20%-50%

1.5倍

面积差50%以上

2倍

13

对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并将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报送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绿化工程和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逾期5日内

2000

逾期10日内

10000

逾期10日以上,或造成损失

20000

14

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

除抢险救灾外,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城市树木,大修剪、移植古树名木以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

公示期自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公示牌应当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及监督电话等。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在绿化现场设置公示牌的。

逾期5日内

2000

逾期10日内

10000

逾期10日以上,或造成损失

20000

15

对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居住区住宅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永久公示绿地平面图。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公示绿地平面图的。

逾期5日内

2000

逾期10日内

10000

逾期10日以上,或造成损失

20000

16

对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

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具备绿化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简易绿化。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具备绿化条件的半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项目用地未简易绿化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未简易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面积200以下

200

面积200-500

300

面积500以上

500

17

对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城市绿化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

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保护管理责任人未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保护管理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5日内

2000

逾期10日内

10000

逾期10日以上,或造成损失

20000

18

020*******

对擅自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或者照明设施。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及时整改

50

造成树木损失,按照“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处罚

及时整改,产生社会影响

100

拒不整改

200

19

对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二)擅自采摘花果、采收种条、采挖中草药或者种苗。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及时整改

50

造成树木损失,按照“损坏城市花草树木”处罚

及时整改,但产生社会影响

100

拒不整改

200

20

对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行为:

(三)损毁草坪、花坛或者绿篱。

【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绿化园林部门难以鉴定价值的设施,或因证据缺失等原因造成不能估算的损失;

2.虽然价值较小但是破坏性影响较大行为

一般

损毁:

草坪1平米、绿篱1米以内(不含)、花坛1处

5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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