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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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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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总9页)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

沪民事发[2001]24号

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民政处:

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由上海市、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住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住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住养人员身心健康行为,切实保障住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标准所列各项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二章人员及人员配备

第六条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

护理员与三级(自理)老人比例1:

5至10;

护理员与二级(半自理)老人比例1:

至5;

护理员与一级(不能自理)老人比例1:

至;

护理员与专护(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老人比例1:

至。

第七条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第八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专职厨师不少于一名。

第十二条各养老机构有专(兼)职营养士(师)。

第三章管理

第十三条行政管理

1、提供《上海市养老机构执业证书》和法人证书,并悬挂在醒目处。

2、有介绍本院情况的简介资料或小册子。

其中须说明本机构的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及服务使用者申请加入和退出服务的办法与发表意见的途径、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这类资料应足够服务对象使用。

3、准备可供相关人员查阅和向有关部门汇报的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等。

4、制定所有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并提供相关人员查阅。

5、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6、有工作人员和住养老人花名册。

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分类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7、层层签订预防事故的责任书,确保安全。

有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合格证》,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8、若发现住养人员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责任事故和重大医疗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9、建立每周一次行政查房制度,落实率在90%。

10、会计、出纳不得1人兼任,记帐符合财务、审计等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业务管理

1、养老机构应与住养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入院协议书)。

2、加强对老人物质生活、文化娱乐、保健康复、医疗卫生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

3、督促老人遵守院纪、院规,开展“五好”老人和文明寝室评比。

4、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本市各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5、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

6、院内应建立有老人参加的民主管理委员会。

7、保持院内一清七无(清洁卫生,无痰迹、无垃圾、无蚊蝇滋生地、无臭虫、无蓬头垢面赤身裸体、无臭气、无乱堆乱晒物品)。

8老人有进住和退出的自由,不得借故推托和拖延办理。

9、各类报表应准确及时,符合要求。

10、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应积极开展以居家养老形式的日托服务和上门服务。

11、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后勤保障

1、保持院容院貌整洁、室内外环境干净舒适,绿化布置合理,四季常绿。

2、及时处置照明、报警、取暖、降温、通讯、生活设备、排污等设施出现的问题,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3、车辆集中管理。

4、有一部可供老人使用的电话。

5、捐款捐物要有明细帐,除低值易耗品外,作为固定资产移交。

第四章服务

第十六条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

5、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6、违约责任。

7、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基本服务

1、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定期消毒。

每周大扫除一次。

2、供应开水,提供洗澡用水和膳食,传呼电话,邮递信件,代购物品,代办储蓄,贵重物品存放保管。

3、提供设有电视机、报纸杂志、书刊的老年人阅览娱乐服务项目。

4、督促老人按时起床、休息、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群体性活动。

5、保持老人服装得体、干净。

6、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7、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和其它辅助器具。

8、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9、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

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第十八条分级护理标准

等级服务标准是根据老人的年龄、生活自理程度、身体状况以及特殊要求而制定的。

它分为三级、二级、一级护理和专门护理。

1、三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基本能自理者,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2、二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和他人帮助的老年人;

或年龄在80岁以上者。

3、一级护理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轻度障碍者;

或年龄在90岁以上者。

4、专护人员标准

生活行为完全依赖他人护理且需要24小时专门护理者;

或思维功能中度以上障碍者;

或老人及其家属要求提高护理等级,在生活服务方面要求给予特殊照顾者。

第十九条分级护理服务:

一、三级护理:

1、早晨督促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

晚上督促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督促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更换衣裤。

3、安排老人洗澡,每周一至二次。

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并督促、帮助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

6、鼓励老人到食堂用餐。

7、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二、二级护理

1、早晨帮助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

晚上帮助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帮助老人定期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帮助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

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帮助老人每日擦席。

4、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5、每半个月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保持床单位清洁。

必要时及时更换。

6、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

7、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

防止摔伤。

8、鼓励并帮助老人到食堂用餐。

9、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0、组织老人参加院内的各种康复活动。

三、一级护理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

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皮肤护理无褥疮。

4、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

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每周清洗床上用品(床单,枕套,枕巾,被套)一次,必要时及时更换。

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

7、每周洗涤内衣一次(夏季每日洗),每周洗涤外衣一次。

必要时及时更换。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

防止摔伤。

9、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0、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11、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2、对痴呆老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13、对易发生坠床、坐椅意外的老人,应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托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

14、为老人开展针对性个体康复活动。

四、专护

1、早晨为老人漱口、洗脸、洗手、梳头。

晚上为老人洗脸、洗手、洗脚、洗会阴部。

2、经常为老人洗头,剪指(趾)甲,理发剃须。

3、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

皮肤护理无褥疮。

对长期卧床而不能自主翻身的老人,定时翻身,变换卧位,检查皮肤受压情况,防止褥疮发生。

4、做好老人大小便护理。

对大小便失禁和卧床不起的老人,做到勤查看、勤换尿布、勤擦洗下身、勤更换衣被,保持老人清洁、无异味。

5、为老人整理床铺、翻晒被褥。

6、被褥、气垫、被单保持清洁、平整、干燥、柔软、无碎屑。

7、为老人洗澡或擦身,每周一至二次。

夏季气候炎热时,每日洗澡或擦身,并为老人每日擦席。

8、搀扶行走不便的老人上厕所。

防止摔伤。

9、视天气情况,每天带老人到户外活动或接受光照1-2小时。

10、饭菜、茶水供应到床边,按时喂饭、喂水、喂药。

11、提供24小时专门护理,确保各项治疗护理措施的落实。

12、细心观察并掌握老人饮食、起居及思想情绪、精神状态等情况。

13、对痴呆老人根据情况定时巡视,防止随意外出或发生意外。

14、餐具和茶杯严格消毒,老人的毛巾、面盆做到经常清洗,便器用后及时倾倒并定时消毒。

15、对易发生坠床、坐椅意外的老人,应提供床栏、座椅加绳托等保护器具,确保安全。

16、对患病老人严密观察病情变化,制定针对性护理措施,并做好记录,防止并发症的发生。

17、为老人开展针对性个体康复活动。

第二十条膳食服务

1、建有老人食堂,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

2、炊事员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

3、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

4、根据老人需要,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

5、饮食符合卫生要求,严防食物中毒。

每天对荤、素食品进行留样,并保留24小时。

6、每月召开一次由职工和老人组成的伙委会,听取意见,满意率达到80%。

7、老人和职工用餐帐目分开,独立核算,按月公布帐目。

盈亏数控制在5%以下。

第二十一条精神心理护理

1、建立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交流的氛围,让每位能开口说话的老人每天开口说话半小时以上,工作人员定期与老人谈心,并做好谈话周记(在个案记录中体现)。

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保持老人最佳的心理状态。

2、每周组织老人开展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娱乐活动和各类兴趣小组,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3、每年至少二次组织大型的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

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努力营造大家庭色彩,基本满足老人社会交往和社会情感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1、提供《上海市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证书》,不设医务室的养老机构应与卫生部门签订的为老医疗服务协议,并悬挂在醒目处。

2、为老人建立身体健康档案。

保健病史(无医务室的养老机构作老人院程记录)原则每月一次,特殊情况随时记。

对入住病区的患病老人按完整病历(大病史)书写,并按卫生部门要求定期进行病史质量评比。

3、每天组织能起床活动的老人开展群体康复,对卧床老人开展个体康复,并定时进行康复评估。

4、医务人员定期查房,每周一至二次。

做到护理、治疗到床头。

5、入院前做到每位老人进行体检,入院后每年体检一次。

6、有病立即就医,及时治疗,做到不延误。

7、组织老人每月一次进行健康教育、常见病、多发病自我防治以及老年营养学等的学习。

8、医务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措施的落实,严禁医疗事故。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养老机构可依据本标准,制定本院的管理服务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标准实施前民政局制定的文件、内容与本标准相抵触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

服务合同式样

上海市民政福利事业管理处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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