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起草审核技巧备忘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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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起草审核技巧备忘录

合伙协议起草审核技巧备忘录

合伙协议起草审核技巧备忘录 金融证券缘周律

1、合伙人向合伙企业出资,与《公司法》关于股东向公司出资,有何不同?

答复:

1)合伙人的非货币出资可以协商作价,而《公司法》不允许非货币出资协商作价,必须进行评估;2)合伙人可以以劳务进行作价出资,而《公司法》不允许,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进行出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关于出资,合伙协议应如何约定?

答复:

应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3、一般合伙协议应具备哪些主要条款?

答复:

见《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

【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仅适用于有限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除遵守以上要求外,还需要遵守如下主要条款: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4、修改合伙协议是否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复:

修改合伙协议原则上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初始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为我们律师运用该任意性条款,制作不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提供了法律支持。

法律依据:

【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是否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复:

需要,但合伙协议可以做出例外约定,这为我们律师进行创作性制作合伙协议,大有裨益。

法律依据:

【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6、合伙人向第三人转让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答复:

有,但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作出例外约定,这是律师进行创作性的制作合伙协议,大有裨益。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于有限合伙】第七十三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7、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合伙份额,是否需要修改合伙协议?

答复:

需要

法律依据【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8、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复:

需要,但是有限合伙人如无例外约定,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外出质有限合伙份额。

法律依据:

【适用于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五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执行事务合伙人如何产生?

是否可为两人以上?

执行事务合伙人如果为法人、其他组织,如何执行合伙事务?

答复:

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的方式,来选聘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为两人以上;如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委派的代表(自然人)执行合伙事务。

法律依据:

【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10、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应该遵守什么表决机制?

答复:

原则上,对于特别决议事项(《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所述事项),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于普通决议事项,需要一人一票且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但是,该表决办法可以通过初始《合伙协议》例外约定,这为我们律师起草、审核有限合伙协议,提供了很好的创作空间。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

第三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1、合伙人可否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与合伙企业交易)

答复:

禁止合伙人同业竞争,但合伙协议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交易;但有限合伙人事先有约定,可以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

法律依据:

【适用于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适用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合伙人分配利润、分担亏损的原则是什么?

答复: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均分。

法律依据:

【适用于普通合伙】《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适用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3、合伙企业如何增加出资总额或减少出资总额?

答复:

根据合伙协议约定处理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处理。

法律依据:

【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14、新合伙人入伙,是否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复:

需要,但合伙协议可以另外约定。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15、决议除名,是否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复:

需要。

法律依据:

【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6、合伙企业工商登记事项都有哪些?

答复:

见《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法律依据【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17、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承担什么责任?

答复:

首先被要求责令限期登记,仍有逾期的,才会发生罚款。

法律依据:

【适用于所有类型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8、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相互转化,是否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答复:

原则上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但可以通过合伙协议例外约定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适用于有限合伙】《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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