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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投连

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1999年9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责任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

(2)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3)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计算。

二、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发生全残,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计算。

本合同所称“全残”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下列残疾项目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三、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且于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能,投保人免交豁免期间内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所称“失能”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丧失劳动能力,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经过一百八十天,仍然处于无法从事任何工作的状态。

豁免期间自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失能鉴定书之日后第一个保险费应交日起至下列任何一种情形发生之日止:

(1)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2)被保险人身故;

(3)被保险人全残;

(4)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5)保险期满。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则自保险期满后的五年内,受益人可随时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公司按照本合同项下投资单位价值总额给付,本合同终止。

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满期保险金给付申请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计算。

五、满期特别给付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时仍生存,受益人可在保险期满后的三十日内,申请给付满期特别给付金。

每份本保险的满期特别给付金为人民币1880元。

如逾期不申请领取,满期特别给付金将自动转入投资帐产,本公司按照保险期满三十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之前解除合同的,本公司不负给付满期特别给付金责任。

投保人在保险期满之前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现金价值的,满期特别给付金将按照领取比例相应减少。

六、可保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在第二、四、六、八个保单周年日,选择投保本保险的一份新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新合同”)。

可保选择权应于规定的保单周年日后三十日内行使。

逾期未行使的,本公司视同投保人自动放弃可保选择权。

新合同的保险费和保险金额按照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本公司相应规定和被保险人当时的实际年龄确定。

投保人在行使可保选择权时,必须按份购买本保险,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本合同保险单中的保险责任含可保选择权;

(2)新合同与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相同;

(3)被保险人未曾且当时未处于失能状态;

(4)被保险人五十六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

若新合同保险费不超过投保人行使可保选择权时本合同应交保险费的25%,被保险人享有保证可保的权力。

依本款订立的新合同,其保险责任中将不再包括可保选择权。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失能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费也不予以豁免: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漂流、赛马、赛车、武术比赛、摔交比赛,特技表演及其他高风险体育运动或娱乐活动;

(6)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7)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一般条款第十七条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处理。

二、受益人或投保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若被保险人拒绝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体检、鉴定或者未提供本公司所要求的声明,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一般条款第十七条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和二十五年四种。

投保人投保时可按被保险人当时年龄选择相应的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确定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中途不能变更。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每份本保险的年交保险费为人民币1260元。

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时,每年应交保险费为:

人民币1260元+人民币1200元×(投保份数-1)

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分期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现金价值的,自本公司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起,本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按照领取比例相应减少。

投保人部分领取投资帐户现金价值后,以后每年应交的保险费为:

部分领取前每年应交保险费-人民币1200元×投保份数×领取比例

减少后的保险费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保险费的分配

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时,本公司收到每期应交保险费后,按照下表所示分配保险费:

单位:

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每期保险费

投资帐户

保险保障

首年

1260

1260

次年

1260

240

1020

以后各年

1260

1056

204

投保人投保多份本保险时,本公司收到每期应交保险费后,对超过一份以上的部分,按照下表所示分配每份保险的保险费;对未超过一份的部分,按照投保人投保一份本保险的情形处理。

单位:

人民币元

保单年度

每期保险费

投资帐户

保险保障

首年

1200

1200

次年

1200

240

960

以后各年

1200

1056

144

第七条释义

【本公司】

指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单位】

指本公司投资帐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买入价】

指本公司分配保险费进入投资帐户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格。

【卖出价】

指本公司将投资单位转为现金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格。

【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日后每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失明】

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阴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

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

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

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未、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永久完全】

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丧失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丧失的判定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一至四级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办理。

【艾滋病】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

【艾滋病病毒】

指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

后天性免疫缺乏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如在血液样本中发现后天性免疫力缺乏综合症病毒或其抗体,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或艾滋病病毒。

一般条款

第一条投资帐户

投资帐户本公司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依照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资金运用而设立的专用帐户。

投资帐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每期保险费中转入投资帐户的部分,均按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本公司在提前书面通知投保人的情况下,可以合并、设立新的投资帐户,或者合并、分解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本合同项下投资帐户资产价值不变。

投资帐户中的资产每年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独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二条投资帐户资产评估

本公司至少每月对投资帐户中的资产价值计估一次,并公布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帐户资产在资产评估日的最高值(或最低值)等于各项投资资产最高值(或最低值)之和,加上未投资现金和其他收入,减之管理费及其他扣减项目。

投资资产最高值不得超过:

该资产的市场购入价+相关税金及费用

投资资产最低值不得低于:

该资产的市场佳出价-相关税金及费用

第三条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帐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投资单位买入价由本公司决定,但不得高于:

投资账户资产最高值100

───────────×──

投资帐户的投资单位数95

投资单位卖出价由本公司决定,但不得低于:

投资帐户资金最低值

───────────

投资帐户的投资单位数

第四条投资单位数量确定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确定每期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金额并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计算方法如下:

每期保险费应分配入投资账户的数额

───────────────────────

保险费应交日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投保人延迟交付保险费时,投资单位的买入价为保险费实际收到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第五条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收取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为:

距上次评估日天数

当天月数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根据投资账户资产类型确定,但每月最高不超过0.2%.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提高保险费或者降低保险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可以按第十七条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给付投资帐户的现金价值。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或生存保险金(满期特别给付金和满期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及变更身故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指定成变更。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及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全残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鉴定书;

(5)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残疾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豁免保险费的申请

投保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豁免下一期的保险费: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本公司指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保险人失能鉴定书;

(5)投保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连续失能达一年以上的,在豁免期间内,投保人应每年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提交本公司指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保险人当年失能鉴定书。

若未提交的,本公司视同被保险人失能状态终止。

四、生存保险金的申请

在保险期满后,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生存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收据;

(3)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五、受益人或投保人申请全残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时,本公司可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或指定的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签署允许本公司得到体检或鉴定结果的声明。

六、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七、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公司要求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己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八、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己支付的身故保险金。

九、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自约定的领取保险金时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时,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或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保险金或退还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豁免保险费时,若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应先补交所欠保险费及应付利息。

第十一条首期后分期保险费的交付与宽限期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方法及约定日期交付,如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约定的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保险责任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则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保险责任中止后,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投资账户现金价值,但可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按第十六条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保险责任恢复

本合同保险责任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保险责任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齐欠交保险费及利息(按“同期人民银行颁布的最高二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1%”计算)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保险责任恢复。

本公司收到欠交的所有保险费及利息后,依本合同有关保险费分配的规定,按收到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自本合同保险责任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第十七条有关合同解除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年龄、性别的确定与错误处理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与性别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保险金额与实际应承保的保险金额不相符,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或性别调整保险金额。

第十五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六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时,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合同解除与部分领取

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或部分领取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

一、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退还己收全部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从应退保险费中扣除体检费。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保险费收据;

(3)解除合同申请书或部分领取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三、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时情况外,保险期满之前投保人可随时要求解除合同或部分领取投资账户的现金价值。

四、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给付收到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本合同项下投资账户当时的现金价值。

五、投保人要求部分领取投资账户现金价值的,本公司按照领取比例给付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投资账户当时相应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自本公司收到申请书之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起按照领取比例相应减少。

六、投保人部分领取时,最低领取比例是当时投资账户现金价值的10%,且领取后投资帐产现金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

投资账户现金价值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时,投保人可申请解除合同,但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可协商解决。

如双方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向签发保险单的本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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