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3503228 上传时间:2023-06-14 格式:DOCX 页数:20 大小:36.1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20页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20页
亲,该文档总共20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2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精品.docx

最新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精品

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试论客观看待封建法制思想(客观看待儒家思想的作用)

  陈锦良一、封建法律史中的儒家思想之起源汉律儒家化之封建思想史背景一浅谈汉律之儒家化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1汉律儒家化之历史背景2汉律儒家化之思想背景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1立法指导思想之表现2律法方面之表现3司法方面之表现浅谈春秋决狱3、汉律儒家化之历史影响二浅谈唐律之儒家化1、唐初立法之历史背景1随末唐初的历史背景对立法者之立法思想之影响2汉律秘唐初立法思想之比对,注重民事立法完备荀子之舟水之说2、唐律儒家化之具体表现1立法思想方面2律法之儒家——屈法伸礼以维护家族纲常伦理·家庭财产支配权,连坐制度。

  3司法之儒家化3、唐律在秋国法制史上的影响1以礼为立法根据2以礼为定罪量刑标准上犯下,下犯上3以礼注释法律三、在当今法制社会如何看待汉唐法律儒家化这一历史现象浅谈汉唐法律儒家化一、封建法制史中的儒思想想之起源。

  儒家思想这一中华文明智慧的明珠产生于先秦的春秋战国之际,其缔造者是历朝历代中国文人膜拜的孔子,当时社会处于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

  在思想领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观念已经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周礼也已崩溃。

  孔子对这些变化嗤之以鼻,希望恢复周代以礼为准则而构筑起来的社会制度,及其于这种制度而产生的社会秩序。

  为了这一目的,孔孟推出了仁义礼智信,五常之一儒家思想核心,其中仁指的是仁爱之心,施于政治便成为仁政,义指的是公直、正义;礼则指的是一种社会政治制度和家庭理规范,智则指的是智慧及其运用,而信则指信用、信誉。

  该五常及孟子加之以勇被后世儒家弟子奉为常理,常理——即不可违反的真理,时时刻刻都要遵循的定理。

  而在后世从政的儒家学者更是将这种信条施之以政,如仁政、德王天下更出现了后面的引礼入法。

  但以礼做为社会行为规范在那个思想动荡,战乱纷争的时代显然是不实际也不可能的。

  于是经过战乱过后,秦因其商秧变法而产生的强大国力统一中国脱颖而出,秦统治者所器重的法家思想给其带来了迅速的崛起,但也因其统治的残酷而迅速瓦解,因其统治者倾向于法家思想也同时给儒家思想以——焚书坑儒这一重创,到了汉代,经大儒董仲儒,才又将儒家思想重新振作,并成统治者和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以儒家思想做为思想统治之工具。

  一浅谈汉律之儒家化汉律的儒家化始于汉武帝期,这是中国历史上儒家思想成为主流思想的开端,也正是因此,儒家思想在中国历史上影响范围之大,历史之久以至其他思想都无可比拟,正是从董仲舒开始,从法律到社会思潮,从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到家庭伦理甚至个人行为无处不及,也由此,到二十世纪上半叶,一直影响着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思想和行为。

  1、汉律儒家化之开端既然说从汉化开始儒家思想成为中国的统治思想或者说是其统治了中国人的思想及行为,那么儒家思想又是如何达到这一登峰造极之效果的呢?

这便是汉儒董仲舒提出的《春秋》大一统思想并为汉武帝采纳,进而董仲舒更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而又为汉武帝采纳开始的。

  1汉律儒家化的历史背景经历了秦朝的苛政和楚汉之争的多年战乱,汉初统治者着重于重建社会生产力,实行以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为中心统治,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发展,生产力和社会财富世大的发展和积攒,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也因此而势力强大起来,构成对中央集权的威胁,至此汉初无为而治的思想对这种威胁似乎有些力不从心,而单纯依靠法家思想的统治又会引至秦朝灭亡悲剧的重演。

  据此,统治者急需一种比黄老思想更有力,比法家思想更温柔的手段来施行统治。

  汉武帝提出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的诏书,而董仲舒对以《春秋》大一统之思想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大德施教化,辅之以刑罚,即德主刑辅,为武帝采纳,至此儒家思想重登中国政治历史舞台。

  2汉律儒家化的思想背景汉初七十年,统治者施行以黄老思想为主,以法家思想为辅的统治,终于达到了文景之治的效果,但在丰富的物质基础之上,旧有的法律已不足以调解基于人们丰富的物质财富上的复杂的社会关系,而各诸侯实力的强大,而又各自为政甚至蠢蠢欲动对中央集权统治的威胁更是愈演愈烈;针对这种形势,董仲舒指出了这种思想上的混乱应以儒家经典《春秋》统一思想,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并以儒家礼治思想钳制社会思想和行为。

  另外,又结合秦朝灭亡的历史教训,看到法家思想只能诛恶而不能劝善的弊端,提出了《春秋繁露·基义》中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即德主刑辅之说。

  以顺应统治者的需求。

  董仲舒看到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思想不为重视的历史,于是将儒家的五常仁、义、礼、智、信和法家的三纲结合,更系统地将三纲论述为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思想赋之以阴阳家神秘化的表述结合起来满足统治的需要。

  也就是说董仲舒以儒家经典思想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和道家顺应天意、道法自然的思想并将儒家的家庭伦理、理想社会形态纳入了统治思想的范畴,进而在法律上影响了汉律以至历朝历代的立法和人文思想、生活习惯、道德规范,进而更使儒家思想法律化、制度化。

  2、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随着董仲舒的观点被汉武帝所接受,董仲舒也因而晋身于统治阶层中较高的位置,进而对立法、司法有着重大影响,也因此对中国几千年的封建史和思想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1在立法指导思想方面首先,董仲舒提出了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春秋繁露·为人者天》的君权神授思想,将皇权神化,认为皇帝是百姓与上苍的中介,或者说代理,可以代天行赏或行罚。

  皇帝的至尊权威不受任何侵犯,否则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

  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的行为均视为最严重的犯罪。

  均构成死罪,如欺漫、诋欺、诬、废格沮事、诽谤甚至腹诽和阿党,通行饮食、见之故纵等罪名,有一些是对皇权统治构成危胁的罪名但更多的是对皇帝个人权威的法律保护,即皇帝个人代表了国家意志。

  这与以后儒家强调皇帝的权威是分不开的,而董仲舒则利用神化将其合法化。

  本来法律是用以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儒家化的汉律则首先赋予皇帝特殊的人格,不受任何限制。

  其至尊地位,在法律上规定任何侵犯皇帝言行的行为都是大逆不道的罪行,甚至心理活动都不可以,如腹诽罪即在心里诽谤朝政,大臣颜异因此而被杀。

  这正是儒家重视内在修养这一特点在立法上的表现,儒家思想中的八目相当重视内在修养,而儒家化后的汉律也将心理因素做为犯罪与否和犯的是什么罪的依据。

  针对保护皇权的法律就更是如此。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之思想,法律教育互补说,而非单纯的惩罚目的说,也据此减刑了许多肉刑,使犯罪者得以改过机会,而非将其处死做为处罚目的。

  他主张以德教为主,兴办学校,提倡儒家教育,把犯罪苗头从心理上消灭掉。

  而刑罚只是辅助之作用,而不象秦朝统治以刑罚多、刑罚重,一味强调刑以杀为威,并且以刑罚做为目的而忽视教育的作用,这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吸取了秦朝残酷统治的历史教训,结合西汉初年统治阶层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取其中间位置的德主而刑辅,即不单纯采取法家单纯的苛刑重典不近人情的惩罚目的学说,又不单纯的以教育为唯一方式,而是采取了儒家所谓中庸之说有主有辅,而孔子的刑罚教育目的学说在这里发挥了极大作用。

  孔子的认为教育以德礼教化百姓,便可达到礼仪之邦无为而治的目的。

  而对于那些斗筲之性的人则刑罚,而这种人只占少数,因此以德礼教育为主,刑罚为辅即可将统治推向仁政,因此在汉朝的立法上比秦朝更倾向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维护和家庭伦理观念的约束。

  其思想实质便是儒家的三纲

  、五常思想,这便引出了——礼律融合,三纲五常的尊卑思想指导立法或者说是指导了法律的价值取向。

  三纲二字最早见于《韩非子》这一法家著作,而三纲五常连用则是在董仲舒之后的《白虎通义》中。

  不过对三纲五常作全面、系统论述的还是董仲舒,可以看得出董仲舒是以儒家经典为基础,结合了法家、阴阳家及道家之说,并为之所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基义》中说凡物必有合…阴者阳之合,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

  及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又说丈夫虽贱皆为阳,妇人虽贵皆为阴。

  而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基于这种思想指导在立法过程中很多汉律的条文都体现了这一思想根源,也使三纲除了做为一种道德规范外,更成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至此个人、家庭、社会与政治统治从行为规范到法律制度形成了内在的统一。

  而五常之道是董仲舒在汉武帝一次策问中提出,其服务对象主要是维护大一统政治局面,他说夫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王者所当修饰也。

  王者修饰,故受天之佑,而享鬼神之灵,德施于外,延及群生也——《汉书·董仲舒传》。

  可见三纲是用以约束臣民,而五常则延及范围包括君主,以礼区分社会等级的尊卑制度和行为标准,而仁、义、礼、智、信则是整个社会的伦理本位和道德价值标准,其中君主的表率作用亦不乏其中。

  《汉书·董仲舒传》中的一句话可以体现出其思想所在夫仁人者,正其谊而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

  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天道施》。

  凡人之性,莫不善义,然不能义者,利败之也。

  可见董仲舒是以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来影响整个社会的价值观,统治者讲求仁政,而对百姓施以德教、礼教,淡化功利之心。

  至此,由董仲舒根据儒家思想构建的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便初现其雏形。

  2在律法方面的表现,董仲舒提出了德主刑辅的统治思想,除德教方面,更在法律条文方面表现出了礼律融合,将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取向直接地以法律形式体现出来。

  赋予了汉代法律以儒家化的价值取向,更以儒家的道德规范定了汉朝臣民的行为规范。

  、首先是刑事立法方面、在刑事立法的原则上,就已充分体现了儒家思想,与现代不同,汉朝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的年龄与现代大有区别,它将年龄划分为三段,即幼年、成年、老年,只有成年而未步入老年的人才负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根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下的孩童又稚气未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

  因此,汉律彼有矜老和怜幼之意,这正是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的体现。

  、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最早出自于孔子的儒家经典《论浯·子路》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在汉宣帝地节四年诏汉律的一种法律形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延尉闻’,规定了卑幼匿尊长不负刑事责任。

  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

  儒家的家庭、宗族伦理观念在这里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并且在直至清朝的,在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典中得以继承。

  他抛弃了法家一断于法的观点。

  而是将个人——家庭——社会——国家,这一递进的关系中从个人与家庭的伦理纲常关系直接演变成了国家社会管理职能的法律手段。

  可见儒家思想对汉律影响之深,对封建法制史影响之久远。

  、先告自除其罪,这有些象现代法律中的自首情节,但不尽同,现代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免其罪原则就带有儒家注重内省内修的成份,这也反映了儒家参与立法所导致的法律价值取向即教育目的学说,而非法家的惩罚目的说,儒家思想中无论是五常中的仁、义、礼、智、信还是八目中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讲求人对自我内心的修养,并讲求人只有内修成功了才能进一步追求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反之,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儒家认为这是内修出了问题,只要能够先告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对其的刑罚。

  也就使之近乎法定情节。

  、先请制度,两汉时期公侯其子嗣和官史俸禄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受有罪先请的特权,凡经上请,一般都可以减刑或免刑。

  汉朝历代皇帝多次颁布诏令,规定或修改先请制度的适用,如高帝七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宣帝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

  平帝元始元年诏公、列侯嗣子有罪,耐以上先请,东汉光武帝三年诏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而《后汉书·百官志五》载县令、长、三百石侯国之相,秩次亦如之,而《汉书·惠帝记》记载民有罪,得买爵之三十级,以免死罪。

  而其注释一级爵位为二千钱,其实质给了地主豪绅等贵族有钱人以钱赎刑的特权。

  而汉律这些制度,本基于周代尊尊的社会等级制度。

  《荀子·富国》中也曾说到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即法律针对不同阶级有不同的规定,而不是一概平等的。

  而儒家思想中也认为君以礼事臣,臣以忠待君之说,则在这里君臣之纲的赏罚制度和儒家仕大夫的社会等级制度在法律上也表现得淋漓尽致。

  但也因此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公正之内在价值,对比法家的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思想的阶级性更为明显,对比奴隶制时期虽有某些程度上的改进但其实质性仍是阶级镇压的工具,且带有买官赎刑这一陋制,使一些犯罪的人得以逃避处罚,从而严重地破坏了法律本身应该拥有的内在价值。

  到明、清才为整顿吏治而取消这一规定。

  、造意与非造意的情节区分在汉律立法中开始在故意情节中区分出造意与非造意,这比秦律在立法技术上更趋先进,而究其思想根源,仍直指儒家的注重的心性之区分,造意即指犯罪前即有谋化、策动如何实施犯罪行为,即蓄谋;而非造意则指事先无计划预谋的故意犯罪行为,从而可以看得出,其细化区分的方法源子于荀子学说,而区分的目的直指主观恶意的程度,而主观恶意则直接表现了其心性的恶与善的区分。

  孔孟学说以为人之初、性本善;而荀子则有性恶之说,认为人向善即需要教化,虽然孟、荀之间有着巨大区分但同为儒家学说,只是门派不同。

  孟子之性善说指的是倾向内在修养,荀子则讲求接受外部教育,两者的目的还都在修身正心。

  因而,内心善恶成为了定罪量刑标准。

  而《荀子·劝学》说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

  《荀子·性恶》又说礼义制而制法度就是说礼是法的根据总纲,而法是礼的体现和确认,二者合而为一。

  而礼对人的心性和行为的要求则会受到惩罚而蓄意去做出某些违反其规定的行为则更是罪大恶极则会受到更生的惩罚,则造意与非造意的区别可见是程度、情节上的区分,这种针对其主观恶意轻重程度的量化定刑还是可借鉴之处的。

  而在刑罚方面,汉代更进行了生大改革。

  并且因此对后世的刑罚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汉朝多次减轻刑罚,与秦朝广泛使用死刑连以肉刑为主的刑罚制度形成了鲜明对比,并且为封建法制形成笞、杖、徒、流、死五刑制度奠定了基础。

  汉代废除了收孥、宫刑、改黥为髡钳五年,改劓刑为笞三百,改斩左趾为笞五百等等,这些都从侧面保护了生产力和给犯罪人以改过自新的机会而其实是儒家刑罚教育目的一说的结果即董仲舒所说的德主刑辅而明德慎刑,汉朝还规范化了用刑的具体细节,如用何种刑罚,如何用,甚至刑具的重量,尺寸,使用程序如何均有所规范。

  、在刑名上汉代立法依照儒家的三纲五常之说,也同时为适应统治者需求,首先,先规定了维护君主天子的专制权力,并针对侵犯君主的犯罪客以重刑。

  如欺谩、庇欺、诬罔、诽谤怨望废格沮事等犯罪,即违反了三纲中的君为臣纲,又违反了五常中的义、礼、信更违反

  了八目中的正心、诚意、修身,凡是破坏了纲常的行为都认为是重罪而苛以严刑不管其行为后果是否十分严重,甚至是否造成什么后果也就是要求无论是大臣诸侯还是什么人,都对君主要绝对顺从,忠诚。

  否则可能会因为语言、或不做为的思想而招致死罪。

  据汉武帝时地方官义纵就因误捕朝廷征税使者而以废格诅事罪处以弃市;而汉武帝时大臣颜异更因腹诽在心里诽谤朝政便处以死刑。

  可见礼在汉律中的重要地位,而汉律对个人复仇,不依靠司法程序行为却网开一面,在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指导下,礼法合并,崇尚忠孝,对君要忠,对尊长则以孝为先,即百善孝为先,私人因尊长被杀而私自复仇杀死对方不但无罪,更有甚者因此而受到嘉奖。

  东汉酒泉的赵娥杀死杀父仇人后自首,此案上奏皇帝后不但没有定罪,地方政府更为其树碑,褒奖其孝女风范。

  这些都是以礼治代替法治的儒家思想在法律引礼入律之后果。

  其直接后果是将法律的行为与后果对等这一法律内在价值破坏无遗。

  、在民商法律方面儒家化的表现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之道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立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

  董仲舒也据五常之道提出了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利者,盗之本也《春秋繁露·无道施》足见汉代重农轻商的严重程度。

  因此,汉代在财产法律制度的立法方面其取向并不重视规范市场秩序而是在交易合同方面依惯例或民间习惯,因此商人的社会地位极低连马车都不可以用,又何来特别规定法律保护。

  相反,在财产规模上,汉代统治者却加以限制,以防富可敌国的现象产生,这与汉初的诸侯争霸给汉室的教训是密不可分的。

  也更体现了君为臣纲的儒家理论。

  如汉武帝时便有诏书六条,其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西汉统治者也颁布过限田令,这在物质条件上——人们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充分保护了统治者的权力,也按照社会阶层的不同,限之以不等的土地,使不同阶层按法律只能拥有不等限量的地,在身份地位显示出其伦理观,即荀子所提出的礼者、贵践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一方面,统治者拥有最大量的土地,而以下各阶层都只能拥有少量土地,另一方面将各阶层都禁锢于其土地上汉律规定诸侯不可擅自离开封地,否则即构成严重的犯罪。

  并以儒家思想法律化来使这种封建伦理观制度化,以便统治者的地位世世代代,稳固地延续下去。

  汉律在债权方面也有一些规定,如买卖依契约,借贷取息限制和过期债务不偿还则要受惩罚,土地租佃的制度,其大体是保护贵族,地产阶级的权利,但就汉律关于所有权立法的整体而言,是对帝王绝对保护,对贵族、地主阶级保护、限制并重,平民阶层就只有服务于统治阶层的管理,在财产制度上汉律依然是按照儒家的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与之在财产制度方面的立法比较,汉代身份法律制度方面更趋细化和完整而究其原因,也多是将儒家的伦理纲常观点制度化,道德法律化的表现。

  首先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第一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均封为贵族,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在特权阶层内也细化,分化不同地位。

  而根据官当、议请制度,则特权阶层的人犯罪可以免受刑罚,汉律对特权阶层中个人拥有何等级的特权,如何拥有该特权均有详细的规定。

  如皇子封为国王,国王之子封为列侯。

  按照军功大小不同可分为二十等爵位,爵位也可以钱粮换取;官吏按职位高低赋以不等的俸禄,平民可以通过学习或辟举的途径成为官吏;而犯罪也会使爵位、官职受到削减。

  就好象《荀子·王制》中所说的虽王公士大夫之子孙也,不能属于礼义,则归之为庶人,虽庶人之子孙也,积文学,正身行,能属于礼义,则归之卿相士大夫可见,在社会等级制度上,汉律是照搬儒家学说的礼制。

  而家庭制度上更是三纲、五常之道为核心,将封建宗法下的家庭伦理引入法律。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家庭法中表现的淋漓尽致,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家长,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在为尊长服丧期间与人通奸即属大逆不道,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则一般不受法律管辖。

  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皇帝就是这一制度的典型,而妻子不可多夫,汉律虽无明文禁止离婚,但以汉律中七出、三不去的弃妻原则和《白虎通·嫁娶篇》中夫有恶行,妻不得去,地无去天之义,夫虽有恶,不得去也和《后汉书》中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可见汉律是依儒家三纲中夫为妻纲严重倾向于保护夫权,只要不乱妻妾位便可大量蓄妾。

  男女之间在婚姻家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的平等,妇女只能在家从父,出嫁从夫、老来从子,而没有独立的个人权利,成为男性社会的附属品。

  在继承方面,除身份王位的继承外,财产的继承与现代区别不大。

  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的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与儒家重义而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3在司法制度方面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较明显的封建礼教色彩。

  ①重大疑难宗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特别是涉及先请宗件则一律奏请皇帝,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董氏儒家思想又次体现出来。

  ②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卑幼不可告发尊长,否则以不孝论处,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在这里,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

  正如《荀子·劝学》中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和礼义制而制法度《荀子·性恶》所指的礼——法关系思想。

  ③春秋决狱这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代表,它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无法律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做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而首犯、从犯、已遂、未遂只是次要条件,桓宽在《盐铁论·刑德》中说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

  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合于法者诛。

  则心、志成为定罪依据。

  《荀子·王制》中说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听之绳也。

  其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听之尽也。

  礼义者,治之始也;《荀子·劝学》中双提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在《荀子·性恶》中更提到礼义制而制法度和《荀子·修身》中的事无礼不成,国家无礼则不宁,可见,荀子在很早就提出了以礼法并用,以礼制法,以礼治事政,可是荀子的主张并未被最高统治者采纳,直到董仲舒揉合各家所长,该思想才为统治者所用,因此,董仲舒成为社会管理阶层后大行其道,不但引礼入律,还礼律并用,甚至以礼代法,并注有《春秋决事比》,比是汉代的一种法律形式,类似判例法,以及《春秋决狱》232事,除此之外还有《春秋决狱辑佚》十三条,《春秋断狱》东汉应劭所作及《汉书·艺文志》中的公平董仲舒诒狱十六篇,看来以董仲舒、公孙弘等儒家学者大量引用儒家经典断狱。

  董仲舒在其《春秋繁露·精华》中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论其轻。

  在《春秋繁露·深察名号》中又说循三纲之纪,通八端之理,乃可谓善。

  可见汉代在司法断案在无律可引时便完全以儒家思想定夺。

  另外,在汉代盛行私人注律,而注律的人,多为儒家门徒,由西汉的杜周、杜延年父子的大杜律小杜律到东汉的叔孙宣、郭令卿、郑玄等诸儒章句十有余家,而私人注律如合符统治者要求,则被用以断案。

  可见汉律儒家化之程度颇为广泛而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解释;由社会等级身份阶层到家庭关系,由行为规范到思想道德指南,甚至无律可循也要引以断案。

  3、汉律儒化之历史影响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朝历代统治者无不礼法并用,只是礼法何重何轻根据各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有所不同,可三纲五常之道成为行为规范的核心这一点照搬不误

  ,引礼入律直至清律都未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

  儒家思想不仅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纲常伦理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法律对其维护倍至,仁、义、礼、智、信则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这与封建制社会的经济基础基本适应。

  但到封建制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些内容已不尽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时有少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总结汇报 > 工作总结汇报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