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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第六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行政监察法》何时颁布施行、何时修正?

《行政监察法》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公布并施行;根据2010年6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为什么要修改《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自1997年5月9日公布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监察的对象、方式、程序以及监察机关的职责等需要充实完善,有必要修改现行《行政监察法》。

3.《行政监察法》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行政监察法》的法律体系包括:

《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中关于行政监察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关于行政监察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规定。

4.《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行政监察对象包括哪些?

《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

“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五、第十六、第五十条的规定,行政监察的对象包括:

(一)国家行政机关。

(二)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我国公务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等七类机关的工作人员。

行政监察的对象仅仅是七类公务员中的一类,即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

(三)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包括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以及我国《渔业法》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经有权机关审批的事业单位。

(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比如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从事抢险救灾物资发放等公务活动的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五)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5.《行政监察法》规定了哪些行政监察方式?

《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

执法监察,是指对监察对象执行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违法行为的活动。

廉政监察,是指对监察对象遵守廉洁从政、廉洁从业以及廉洁履行职责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以权谋私等不廉洁行为的活动。

效能监察,是指对监察对象的行政效率、效果、效益等绩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防止和纠正监察对象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的活动。

6.监察机关依法应当履行哪些职责?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以下六项职责:

(1)检查守法、执法情况。

监察机关依法对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检查是为发现和弄清问题而展开的考察、查究和询问划定,是实施监督、纠正偏差,促进工作健康发展的一种方式。

(2)受理控告、检举。

监察机关按照职权范围,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及时发现、查处和纠正监察对象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

检举是揭发违纪行为并要求予以惩治的活动。

检举人与所检举的违纪行为一般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控告是告发侵犯自身权益的问题并要求予以处理的活动。

控告人与所控告的违纪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

(3)调查处理违纪案件。

在调查工作中,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收集能够证明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和违纪者责任轻重的各种证据,查明违纪事实,分清责任。

在处理案件工作中,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客观、公正、及时、合法,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4)受理申诉。

接受和处理被监察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的申诉。

被监察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可以向原处理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申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申诉。

监察机关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或者撤销,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监察机关受理申诉并复查,坚持有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既维护行政纪律严肃性,又保护被处分人的合法权益。

(5)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协调、检查指导政务公开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工作。

(6)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7.监察机关依法可以行使哪些职权?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决定权和建议权等四项基本权力。

8.监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检查权?

(1)查阅、复制材料。

《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包括工作计划、报告、总结、有关决定、命令、合同、档案、账册、报表、会议记录、谈话记录、电话记录、电报、信件、工作笔记、光盘、磁盘等,并有权对其中可以作为监察事项证据的材料,采用拍照、复印、摘录、拷贝等方法复制。

(2)要求解释和说明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

(二)项规定,监察机关可以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作出口头或书面的解释和说明,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有义务如实回答,不得拒绝或拖延。

(3)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

9.监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权?

(1)暂予扣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

(一)项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可以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但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开列清单交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在案件查结后,应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责令涉嫌单位和人员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

(二)项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有权责令涉嫌单位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①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②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③变卖、转移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有关的财物。

采取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开列清单交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并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或挪作他用。

(3)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解释和说明问题。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两指”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是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的行政纪律约束,在性质上完全有别于司法、公安机关所采用的拘留、传唤等措施。

因此,必须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不得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4)建议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5)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提请法院予以冻结。

(6)提请有关行政部门、机构予以协助。

10.监察机关可以行使哪些决定权?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

(1)依法应当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决定;

(2)依法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取得的财物的决定。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执行。

11.监察机关针对哪些情形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检查、调查基础上,针对以下十种情形,可以向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或者有处理权的有关机关提出处理问题及改进工作建议: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人民政府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2)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3)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

(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5)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6)需要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问责处理的;

(7)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8)依法应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

(9)依法应当由有处理权的机关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纪取得的财物的决定的;

(10)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12.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要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监察机关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3.监察机关对政纪案件实施调查包括哪些内容?

主要包括收集证据和查明事实两个方面的内容。

收集证据,即调查部门采取必要的手段和措施,获取能够证实被调查人有无违纪行为以及违纪行为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

收集证据,必须合法、客观、全面。

查明事实,就是要查明违纪人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动机和目的,违法违纪程度,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以及违纪人作案后的态度等。

经调查认定的违法违纪事实,应形成书面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见面。

允许被调查人申辩。

必要时应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

14.监察机关对政纪案件的处理有哪些方式?

监察机关在立案、调查、审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相应处理。

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有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具有减轻情节,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作出免予行政处分的决定。

(3)对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纪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内部通报或者公开报道。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的非法收入,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以及已经给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的,均要作出处理决定。

(5)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6)认为需要由其他机关给予处理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7)经调查认定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对案件予以撤销,并告知被调查单位及其上级部门或者被调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重要复杂案件的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5.监察机关办理政纪案件的期限有哪些规定?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并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16.监察机关实现自我约束应当建立健全哪些必要的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监察机关的工作制度,是监察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内容,是防止行政监察权力任意扩张,避免监察工作主观随意的有效措施。

这些制度主要包括:

审批制度。

即采取重要的监察措施,作出重要的监察决定,或是提出重要的监察建议,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审批,以保证上述行为的严肃性。

查案、审案分开制度。

即案件调查、审理应分别由两个部门负责。

将查案和审案这两种权力分开由两个部门行使,有利于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保证办案质量。

备案制度。

即重要检查事项的立项,重要、复杂案件的立案和销案等都要上报备案,以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监督。

案件集体审理制度。

即对于立案调查的政纪案件,需要作出定性处理的,应经过集体审查、核议,并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以防止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而导致在案件处理上出现偏差和错误。

回避制度。

即监察人员办理的监察事项是其近亲属的或是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以防止徇私枉法,确保事项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17.什么是政纪案件的复审、复核?

复审、复核是监察制度中为保护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对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实施内部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度。

复审是指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因不服监察决定而提出的复审申请,对自己作出的原监察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复审决定的活动。

复核是指作出复审决定的上一级监察机关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复审决定而提出的复核申请,对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复审决定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的活动。

监察机关对案件的复审、复核,是以被处理的监察对象提出复审、复核的申请为前提的,因此,它不是调查处理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18.监察机关可以受理哪些类型的申诉?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是当事人因不服行政纪律处分而提出的一种非诉讼性质的申诉。

主要包括两类:

(1)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19.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应具备哪些条件?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应同时符合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的要求。

(1)实体性条件。

①申诉应当由受到行政处分的当事人提起,如当事人已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起。

②有明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行政机关。

③有具体的申诉请求和申诉理由。

申诉请求是指要求撤销行政处分决定或是变更行政处分决定。

申诉理由是指提出申诉请求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④属于受理该申诉的监察机关管辖。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程序性条件。

①申诉人应在受到行政处分后的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诉,即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则其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权利即丧失。

②申诉人应提交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书,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名称、申诉的请求和理由及提起申诉的日期。

③申诉人应提供受到行政处分决定书的复印件。

20.监察机关处理申诉的程序是什么?

监察机关处理申诉实行复查、复核两审制,即申诉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起申诉的,受理的监察机关应予审查,并作出复查决定。

如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不服,则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审查核实并作出复核决定。

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21.监察机关对申诉的处理有哪几种方式?

监察机关对申诉的处理主要有维持、变更和撤销三种方式。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2)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3)处理不适当的。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22.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如何送达和执行?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人员。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给予处分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

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收到监察决定或者监察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执行监察决定或者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23.哪些行为属于妨碍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属于阻碍、干扰监察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有以下六种:

(一)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证据。

这是指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为了逃避监察机关的制裁,或者为了包庇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或者为了陷害他人而隐瞒真实情况,掩盖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提供虚假情况,以及隐藏、破坏证据的行为。

(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和其他必要情况。

这是指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提供或者拒绝提供上述材料和情况,从而妨碍了检查、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三)在调查期间变卖、转移涉嫌财物。

这是指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为对抗监察机关的调查而故意变卖、转移涉嫌违纪的财物,从而影响调查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四)拒绝就监察机关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这是指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拒绝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公然抗拒监察机关的检查、调查活动的行为。

(五)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

这是指被监察部门和人员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监察决定和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已经送达的监察建议的行为。

被监察对象对监察决定不服、要求复审,或者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只能依照法定程序提出。

如果不履行有关程序,又拒不执行监察决定、拒不采纳监察建议,就要承担阻碍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违反《行政监察法》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是指除上述列举的五种情况外,被监察对象具有其他各种违反《行政监察法》规定且情节严重需要追究责任的行为。

24.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滥用职权,是指监察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超越法定职责范围行使职权。

行政监察职权具有较强的强制性,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势必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和一己的私利,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违纪违法的行为。

包括监察人员利用本人职责范围内的权限或者本人职务、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袒护或者帮助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掩盖错误事实,以逃避制裁,或者利用职权陷害他人的行为。

玩忽职守,是指监察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不履行监察职责,不实施岗位职务所要求实施的行为;对职责范围内管辖的事务不尽职责,敷衍了事;对于监察对象可能对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失的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等。

泄露秘密,是指监察人员违反保密纪律,将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泄露出去的行为。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这些秘密一经泄露,就可能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或给监察工作带来不良影响,或给检举人、控告人和证人造成损害。

监察人员以上的四种行为,都是监察机关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必须追究其所应承担的责任。

25.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由国家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一种。

监察机关作为政府的工作部门,当其违法履行职责构成侵权时,应负赔偿责任。

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对被监察部门和人员的损害是由于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

违法行为既包括侵犯人身权的行为,也包括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2)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者必然产生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拟的;是直接产生的,而不是间接产生的。

(3)赔偿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国家行政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只有当法律规定的各项条件具备后,才予以赔偿。

附录:

案例

1.高某于2009年7月被某省人民政府任命为该省师范大学副校长,分管财务、后勤等工作。

2011年3月,该省监察机关收到群众举报,称高某存在私存私放公款、以权谋私等问题。

监察机关要求高某就被反映的问题作出说明。

高某认为自己是专家学者,既非中共党员,又非国家机关公务员,行政监察机关无权调查自己的职务行为。

请问:

高某的说法对吗?

高某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高某系由该省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属于监察对象,省监察厅可以对其实施监察。

2.某省监察机关的监察人员李某和于某在调查朱某涉嫌挪用公款案件时,凭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签发的银行查询单到某银行提出查询朱某的存款,该银行营业部张主任对李某和于某说:

“只有司法机关可以查询,监察机关不能查询。

”请问:

张主任的说法对吗?

张主任的说法是错误的。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3.2011年4月1日,某省司法厅对徐某作出了行政撤职处分,徐某自当日收到处分决定后一直不服。

“五一”劳动节期间,徐某参加同学聚会,徐某的同学张某得知徐某的情况后,告诉徐某可以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假期结束后,徐某于5月5日到省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请问:

徐某是否有权申诉?

徐某有权申诉,但已过了申诉期。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徐某于4月1日收到处分决定,依法应于5月3日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但其于5月5日才提出申诉,已过了期限,监察机关可不予受理。

4.某市某局副局长朱某被监察机关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后,打听到是监察机关李某负责调查其有关问题,便对李某心存怨恨。

某天晚饭时,朱某找到李某的住处,用砖头砸烂了李某卧室的玻璃窗。

请问:

朱某的行为是否违反《行政监察法》?

朱某的行为属于对监察人员报复的行为。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对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监察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某市监察局收到关于该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廖某涉嫌贪污、受贿违纪问题的举报,遂展开调查。

监察人员找到廖某进行谈话,廖某拒绝对该问题作出解释,并且态度蛮横。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人员发现廖某存在以其家属的名义变卖多处房产的情况,并指使单位会计销毁部分财务账目。

请问:

针对这样的情况,市监察局该如何处理?

针对廖某上述对抗调查的行为,该市监察局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对畜牧水产局的部分财务账目、文件、资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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