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管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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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承包人愿意接受发包人关于发包人专业分包、发包人指定分包、甲供和甲指乙供材料设备范围的划分和安排,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这种范围的调整、界定和变更。

2.5本工程采用总承包方式,包人工、包材料(发包人供货材料除外)、包机械、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检验、包调试、包维护、包验收合格。

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3.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为年月日

3.2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3.3合同总工期共计为日历天,即保证在年月日前完成,如实际开工日与本合同确定的开工日不一致时,各节点工期顺延,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进场开工日为准。

3.4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个节点工期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2000元/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按本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的基础上再下浮15%结算。

如果给发包方造成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发包方有权另行分包,承包方无权干扰。

3.5除非合同已有其他规定外,承包人不应以项目报批报建手续不全、民扰扰民、交通困难、现场及周边环境、政府和行业的检查及管理、本项目的庆典和会议及活动等原因为由提出各种形式的工期和费用的索赔要求

4.质量标准

4.1路面层体结构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

路基开挖整平压实+垫层采用20cm钢渣+20cmC25商品砼+切缝,路面纹路为机械刻纹;

传力杆、拉杆的钢筋按照混凝土道路国家规范相关要求设置。

4.2防滑面包砖道路结构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

路基开挖整平压实+10cm钢渣垫层+4cm1:

3水泥砂浆+防滑面包砖(100*200*60)+1:

3水泥砂浆干灰灌缝。

4.3混凝土道路边石要求(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

15cm钢渣垫层+3cm1:

3水泥砂浆+(100*30*10cm)路边石

4.4道路厚度要求:

垫层20cm±

2cm;

C25商品砼层20cm±

5mm;

如果达不到以上厚度要求,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总价款0.5%支付违约金,工程价款按照最低厚度÷

工程(合同)要求厚度×

分部分项合同单价为实际结算单价。

4.5道路、广场、路边石、防滑面包砖、排水明沟、管网工程、厂区电缆铺设及配套设施工程要求:

双方约定工程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及行业标准要求。

具体要求如下:

道路采用商品混凝土,平整度达到公路行业标准,根据厂区情况,确保无积水;

防滑面包砖路面:

颜色、规格由乙方提供样品供甲方选定;

路边石、表面光洁,无裂纹、掉角、色差明显等缺陷;

路面厚度均为压实后厚度。

(从下至上顺序依次为:

路基开挖整平压实+垫层采用钢渣压实20cm+20cmC25商品砼),防滑面包砖道路采用路基开挖整平碾压+10cm钢渣垫层+4cm1:

3水泥砂浆+6cm厚防滑面包砖。

混凝土路边石规格:

100×

30×

10cm。

乙方应严格控制施工质量,特别是路面层C25商品砼的配合比、平整度和标高(根据甲方要求),偏差不得超过国家规范要求,更不得随意减少水泥用量;

管网:

用材采用达到国家标准材料,给水管材为(0.8MPa)PE管材(附检测报告及卫生许可批件),排水管材为HDPES1型双壁波纹管(附检测报告),消防管材为(1.0MPa)PE管材(附检测报告),产品品牌见工程清单报价表;

盖板:

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隔油池、化粪池采用砖混结构,按照图集施工。

化粪池、阀门井、水表井、检查井、消防栓井按照图集施工,按照国家规范标准验收。

以上商品砼道路、广场工程采用冀东普通硅酸盐PO42.5水泥,其他采用国标合格水泥。

道路应确保承载力不小于50吨,使用年限15年。

其他工程确保15年。

4.6承包人在确保发包人及本合同明确的质量标准的基础上,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符合国家现行《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和承包单位承诺的质量标准。

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颁发的工程规范、规格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承包人承诺并确保消防外管网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4.7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时,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5.合同工程量、合同价款及计价结算方式

5.1合同工程量和固定单价详见附件七报价书。

(注:

合同工程量均为暂定,最终结算工程量以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其中道路面积以路边石内侧面积为准,厂区内管网施工如遇塔吊基础破除,破除等相关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该工程单价不变,工程量按照现场实际施工面积调整工程总价。

其他情况均不予调整。

5.2合同暂定总价:

本合同采用结算方式,合同价暂定总价为:

大写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总价下浮幅度为%

5.3承包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及签订本协议前已充分了解、研究并考虑到对承包人的施工将会造成的各种影响因素和与本工程相关的所有费用,并均已在投标报价和合同计价方式中综合考虑,不再另行计费。

5.4此报价应包括本工程所确定的工程范围内的全部内容,以及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需的附属、单价中已包含所有费用(人工、施工人员保险、运输费、水电费、材料、施工现场保护、二次倒运、机器设备、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措施、管理费、利润、税金、总包等施工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各单价分析表中没有列出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其它所有费用或超出各单价分析表约定比例的所有费用在综合单价中均已经予以考虑,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另行支付。

工程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甲方从乙方的应得合同价款中代为扣除。

5.5承包方无条件配合发包方其他工程的施工,保障道路畅通,保证发包方材料顺利进出,如因道路施工而致使其他车辆不能正常通行,承包方须无条件提供免费援助,保障车辆运行。

5.6施工图纸由施工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原有结构图,自行设计经甲方确认后,交甲方3套完整的施工图,所提供图纸应符合档案管理部门要求。

乙方的施工图纸自行解决,乙方保证对甲方的所有图纸资料保密。

(施工图纸须在甲方下达工程开始施工通知的4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毕,并保证通过甲方的认可)

6.组成合同的文件

6.1组成并约束双方的合同或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其附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工程质量保修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施工图纸,各项技术要求等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的,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

6.2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签发的各种工作程序及现场管理规定都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承包人均具有约束力,承包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程序本身有错误的情况除外)或其他要求。

如程序本身有错误,承包人应在收到这些程序后的七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承包人已接受。

7.合同专用条款与合同通用条款有异时,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8.尽管本合同中有其他的规定,但承包人不应对下列任一种情况提出增加费用或延长工期的索赔要求:

8.1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根据以往的施工经验能合理预见到的事件;

8.2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能合理预见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件;

8.3承包人在多种施工过程中受到的局部的、较少的影响,或无实质性的影响;

8.4承包人没有有效履行总包管理和配合的责任等其他承诺,导致的各种影响。

9.履约保证金的约定(提供履约保函的项目部另行约定)

9.1合同生效后的7个日历天内,乙方应支付甲方的履约保证金,方可进场施工,延期支付的,每超期一天,应承担合同总价%的违约金,延期支付超过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同时承担合同总价款%的违约金。

9.2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后不进场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费用或违约金。

在工程最终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同意将履约保证金或其余额无息返还给乙方。

10、合同份数及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承包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日期:

电话:

传真:

第二章合同条件

合同条件

目录

一、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工作

承包人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进度计划

开工及延期开工

暂停施工

工期延误

工期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

五、安全施工

安全施工与检查

安全防护

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合同价款及调整

工程预付款

工程量的确认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竣工验收与结算

竣工验收

竣工结算

质量保修

八、违约、索赔和争议

违约

索赔

争议

合同解除

A.合同通用条款

详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B.合同专用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2除本合同协议书另有规定外,合同文件之间的解释顺序为:

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如与本合同有异时,应以本合同为准;

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各书面文件之间出现差异时,以双方共同签字盖章时间在后的文件内容为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发包人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提供给承包人,并于现场书面交验。

(2)发包人组织有监理、承包人、设计及其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的对总体图纸的会审,作好会议纪要,并发放给承包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承包人应提前做好准备。

8.2 审核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及工程进度月报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与支付、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8.3 发包人有权根据施工等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设计图纸、工期和工序等进行变更或调整。

8.4 在承包人请求和承担发包人发生的有关费用的前提下,为了工程的顺利实施、竣工或修补缺陷,或为了达到合同约定的其他预期目的,发包人应本着合作和尽力的原则给承包人以协助。

8.5 如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发包人可勒令承包人暂停施工,待整改完毕后报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并同意后方可复工,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8.7 发包人不得拒收承包人的书面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应在28天内给予回复,否则视为认可,如因发包人未及时回复给工程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如对现场施工造成重大影响时发包人应在14天内尽快回复。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对其所负责的设计、图纸、细目、文件及资料的错误、不精确、不一致和疏漏等承担责任,并向发包人保证符合合同规定,满足发包人要求。

9.2 按照工程常规施工,在道路施工前,承包方应作好厂区土方平衡的前期工作,作到“三通一平”。

9.3承包人有责任在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档案验收过程中为发包人提供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的服务,并与发包人一起办理相应手续。

9.4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当地的有关规定,协助发包人办理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和直接供货的招投标及开工许可证的申领事宜。

9.5 承包人应自费雇佣所有职员和劳务人员,为施工人员和承包人其他人员办理保险,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或减少按照法律法规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6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均有义务约束和制止其人员影响发包人的正常工作和本项目的施工,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发包人和本项目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否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合同款并保留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本工程各单位工程进度计划应在单位工程开工前不少于七天提交。

10.5承包人所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当较为详细、完整并符合发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

该进度计划应包括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时间、预埋预配时间、配合时间、竣工时间、各分项工程的开始、完(竣)工和验收时间等。

此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发包人和监理确认后,无论是否已发生变更,承包人均有义务至少应在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最新的、经过修改的、动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并由其审核备案,但对于发包人明确规定不得延误的阶段性施工目标不得擅自更改。

10.6如工程发生较大调整或发包人和监理明确要求需要提交时,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要求之日起三日内或按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将最新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予以提交。

10.7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应同时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本工程细化到每月的资金需求计划以及在整个施工期内预计每月将完成的工程产值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资金需求和工程月产值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10.8承包人在向发包人和监理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时,还应依据现有合同的规定,单独另附一份更为详细、完整、准确的由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退场和配合计划,并在随后的合同期内于每个月的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书面提交经过修改的、最新的上述发包人专业分包工程的进退场计划,由发包人和监理审阅后备案。

10.9承包人应按时提供月度工程施工计划及报表,该部分计划和报表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施工进度、质量状况,以及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各种材料、设备的用量和消耗等,同时根据发包人和监理的要求提供周计划。

月计划须于上一月的25日前提供下一个月的月计划和上一个月的月度报告;

周计划须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

10.10承包人实际提交给发包人和监理的所有计划和报表以及文件等的时间,均以发包人或监理的书面签收为准,如果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合同规定的各项计划和报表及工程资料(发包人书面认可的特殊情况下的延期除外)或虽提供但不符合合同要求,按人民币100元/天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的规定,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合同责任和义务。

投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所有内容均应满足节点工期及质量标准,如与之相违,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整。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的损失,但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3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监理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发包人、监理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不相符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监理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监理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3.4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发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否则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伤害及影响等,同时每延误1天乙方按2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工期延误超过15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已完合格工程量下浮15%结算。

13.5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有权合理调整施工的顺序和工期的安排,承包人不应提出异议。

13.6尽管合同已有其它规定,若因承包人工期延误而引发发包人未能如期竣工并投入使用,承包人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发包人有权在任意一次对承包人的付款审核中考虑是否扣除该损失,同时发包人有权保留向承包人进一步追偿的权利。

但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将不承担工期违约责任。

如果工期的延误是多重原因决定的,应明确各个原因所占的比重,如与发包人有关的原因,每次必须有承包人提出并经发包人书面确认,否则均与发包人无关。

13.7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项目总工期及具体的节点工期安排按发包人和监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合同的规定执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需要变更总工期及具体节点工期的,必须由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书面签字确认并加盖三方单位公章后,方可调整变更。

如上述节点工期不能实现,每延误一天,乙方按结算总价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3.8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

13.9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15日(含节点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所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单位负责施工,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14.工程竣工

14.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填写工程移交书,经发包人验收通过并清点、移交且一切工程资料交接完成后,视为工程移交完毕。

承包人逾期未向发包人移交,造成发包人投产时间延误,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逾期不接受承包人移交的已验收合格的工程,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4.2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时,承包人不得因不合理的原因擅自延迟或拒绝工程的验收交付工作。

14.3承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28天内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四套及相应的电子文件资料(含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均须准确真实地反映实际施工情况)。

另外,承包人应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及时向市档案馆办理工程资料验收和移交,属于发包人应提供的资料由发包人负责及时提供给承包人,由承包人汇总整理后移交档案馆,承包人未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资料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但承包人应有催要义务。

四、质量与验收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统一标准》《市政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管道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XLL34-2002国家标准JBCP50316--2000等其他工程涉及的相关规范及规定以满足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工程质量的合理要求,质量标准为合格。

消防需通过当地消防主管部门验收。

15.2 合同执行过程中,承包人不得因国家、行业、地方有关工程施工、工程管理、质量标准、施工规范、检验验收等方面的调整,以任何形式或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无论这种调整是否会增加承包人的费用。

但工程量变化的除外。

15.3经监理和发包人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般隐蔽工程除外),验收两次仍不能通过,其后每次扣除承包人工程款5000元。

15.4当月承包人施工的分部、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0%(含80%)扣除承包人工程款20000元。

15.5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

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

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进行监督检查。

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

承包人造成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

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2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

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

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监理及相关责任方,努力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赔偿等费用后,发承包双方再行结算给承包人。

15.6承包人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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