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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辅导材料

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

一、代表法的产生及法律地位

《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

它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

1.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的专门的基本的法律.

2.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

3.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共同遵行的法律。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代表法的主要内容

代表法共分六章五十二条,5000多字。

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

代表法总则明确了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代表法是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

1.代表的性质.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2.代表的地位。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3.代表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4.代表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

(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

(2)议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都要经过提出、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提出议案是决定问题的前题。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3)建议权、批评权。

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向本级人大或者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的总称,是督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联系群众、改进工作的重要形式。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4)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代表参加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的选举,候选人由主席团和各级人大代表联名提出。

(5)表决权.表决,是代表大会在通过报告和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时,由代表表明意见的行为.表示赞成、反对和弃权。

表决是人大代表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表决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询问和质询权。

询问和质询是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实行监督的形式。

在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可以就有关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询问或质询案。

询问和质询相同之处,都是提问的方式要求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回答问题,说明情况,都带有探询了解之意。

不同之处是,质询的方式更加严肃,表现这一定程度的批评责问;质询有法定程序,要依照程序进行。

地方各级人代会期间,人大代表10人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提出质询案以书面形式,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交由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

根据情况,可以在主席团或代表团会议上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受质询机关应再作答复。

(7)罢免权.罢免,是指选举和任命产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任期届满以前,依法解除其职务的法律行为.罢免权是人大各种监督手段中是严厉的一种。

(8)在闭会期间活动的权利。

代表法对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的权利做了明确的规定。

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大会期间工作的延伸,也是大会会议期间开展工作的基础和条件。

4.人大代表义务.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代表法第四条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有七项:

(1)出席会议.人大代表应当按出席本级人代会,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

(2)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

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三察(查)"活动。

(4)加强学习和调查研究,提高履职能力。

(5)密切联系选民。

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6)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7)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主要体现在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两个方面。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职责: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出席本级人大会议、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出席人大会议,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权利,又是一项义务。

主要工作职责:

1.出席会议。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大会议.代表在出席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2.参加审议。

代表法第8条规定,“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

”代表对议案和报告审议的功能和作用在于:

一是通过审议发现新的意见和建议,为修改完善有关议案和报告提供智力支持,使通过的议案和报告更具权威性,经得起检验和推敲;二是通过审议形成集体意见,为表决提供基础;三是反映和表达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四是展示代表对议案和报告的整体态度,为大会主席团是否提请大会表决提供依据.2010年代表法修改,还增加了一项规定,代表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发表意见,遵守议事规则。

3.提出议案。

代表法第9条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实际是启动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程序。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提出议案应当属于本级人大的职权范围。

第二,提出议案应当符合法定人数和时间(县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代表5人以上联名[组织法18条])。

第三,提出议案应当符合法定形式.代表法规定,“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

4.参加选举.代表法11条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人选。

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的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和代表联名提名产生(县乡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与主席团提出的候选人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代表有权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提出的人选提出意见。

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赞成,可以反对,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5.参与表决。

表决是代表大会决策的法定形式,也是代表对各项法律案、决议、决定草案表明最后态度的法定行为。

行使表决权,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与会议列席人员的重要区别。

代表参加表决,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代表行使表决权,一是要积极参加,二是要在充分反映选民或选举单位的意见基础上,胸怀大局,从全体人民利益出发,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三是表决权由本人亲自行使。

6.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它是人大代表参政议政,表达民意的一种有效形式,有利于有关机关、组织多渠道吸收合理意见,进一步改进工作。

另外还有以下几种:

7.提出询问。

审议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8.提出质询案.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质询(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组织法28条]);

9.提出罢免案。

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并对其投票表决(县级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乡镇级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

10.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这一权利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并且县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书面联名[组织法31条];闭会期间,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组织法52条]);

(三)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

1.参加代表小组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各级人大代表参加本级人大依法组成的代表小组的各项活动.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2.进行视察。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3.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和其他活动.

4.开展专题调研活动。

根据安排,人大代表可以围绕经济社会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5.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向本级人大常委人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

6.列席人代会、人大常委会会议。

县人大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代表可以列席县人代会和人大常委会会议。

7.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代会。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代表法25条,组织法11条)

8.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代表法28条)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职务是一种政治性职务、是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其主要保障包括:

1.言论自由特殊保护。

人大代表享有言论免责权,在人大会议上的言论和表决受到特殊保护,这是代表履行代表职责的一项重要法律保障,从法律制度的层面为代表忠实地表达广大人民群众的心声,反映人民群众和利益和要求提供了保障。

2.人身特殊保护。

代表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其人身自由受宪法和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同时,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为保障他们依法履行职责,对其人身自由还给予特殊保障,对代表进行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除了遵守一般的刑事程序外,还要遵守一道特别的程序,即县级以上代表要获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的许可。

其目的是保护代表免受非法侵害,依法行使职权。

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报告。

乡级人大代表与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人身特殊保护规定有所不同.乡级人大代表如果被退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大。

这里采取的是事后报告制,而不是事先许可制.

3.执行职务的时间保障和物质保障。

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代表履行职务,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代表法33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二,代表离开原单位履行代表职务,原待遇不变。

代表法34条规定“代表按照本法第33条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第三,国家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物质上的便利。

主要表现在各级财政承担本级人大会议的各种费用,并拨出经费用于人大代表开展会外的活动。

4.组织和社会保障.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主要包括:

帮助代表知情知政;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联系安排代表统一进行视察或持代表证就地视察等。

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切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五)对代表的监督

1.代表通过多种方式接受监督。

人大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必须接受选民或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行使职权情况和履行义务情况都是选民或选举单位监督的内容。

代表接受监督的途径包括: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

2.代表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法46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

3.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4.暂时停止代表执行职务.

代表法48条规定二种情形:

代表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报告。

5.代表资格终止.

代表法49条规定了七种情形:

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的,辞职被接受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代会的,被罢免的,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其中“丧失行为能力的”为新增加条款。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

代表死亡,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三、人大代表如何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人大代表怎样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行使好国家的权利,发挥好代表作用,是我们每位代表必须思考和面对的问题。

在这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体会,就如何履行好代表的职责,提几点建议,供参考。

1.努力提高代表素质。

人大代表努力提高代表素质十分必要,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要练好内功。

第一,要充分认识人民代表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要淡化人大代表的荣誉意识,增强人大代表的职务意识,必须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积极地履行代表职务.

第二,加强代表培训,全面提高代表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人大工作不仅法律规定多,而且程序要求严格。

人大代表只有学习、掌握好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在参与决策、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中发挥好代表作用。

第三,完善代表考评机制,增强人大代表责任感。

人代表既然是一种职务,应该有一套完善的考评机制。

通过考评和奖励,增强代表履职积极性和责任感,使新一届代表能够不负选民的重托,担负起代表人民管理好国家事务的重大职责。

2.认真履行在代表大会期间工作职责。

第一,会前做好充分准备。

这是开好人代会的前提和基础。

主要是做好三项准备工作:

一是知情知政;二是审议发言准备;三是提出议案和建议准备。

第二,会中要认真参加审议.参加审议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代表行使其他各项民主权利的基础。

审议质量的高低,对大会的民主决策直接产生影响。

因此,代表一是要重视审议,二是要会审议,三是讲求效率。

第三,要依法行使好大会的各项权利。

大会期间除了审议权以下还有其他权利。

就目前情况看,这些权利没有完全行使到位。

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解决的途径除了充分发扬民主以下,作为代表应该注意:

一是摆正个人位置,珍惜手中的权力;二是了解人大工作的法律法规,掌握运行程序;三是解放思想,大胆实践,积累经验。

3.积极参加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一,增强对代表活动的参与意识。

活动主要包括视察、执法检查、调查、代表评议,列席有关会议等。

通过参加活动了解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情况和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关注的各种问题。

并在些基础上认真分析,思考,提出有价值的议案和建议。

第二,努力提高代表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开展好代表活动不能只凭热情,必须要认真研究,既好选好题目和内容,方法上又要讲究科学和艺术。

要把握到四个环节:

一是活动前要认真准备;二是活动中要周密安排;三是活动后要认真研究和总结;四是交办后抓好落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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