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060403405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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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0604034058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

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

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

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

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

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

主体:

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

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

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发生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法律关系严重丧失公平时,应变更原法律关系的制度。

(2)显失公平制度和重大误解制度

显失公平:

当事人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丧失公平的

情形。

重大误解:

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

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情形。

(四)诚实信用原则(帝王规则)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确定诚实可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行为规则。

2•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冲突与矛盾。

3•解释法律和合同的作用。

合同订立阶段,应依诚信原则,当事人负善意的注意义务,先合同义务,否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订立后履行前,应依诚信原则,做好履约准备。

合同履行中,应依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

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

合同终止后,应依诚信原则,履行保密等附随义务。

合同发生争议,应依诚信原则,履行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五)保护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

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社会秩序;善良风俗:

即社会公德,一个社会应

有的道德准则。

(六)合法原则

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

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是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的订立

重点问题

1.合同成立的概念

2•合同订立的程序

3•合同条款的内容

4.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及其解释

5•合同的形式

6•合同成立的要件

7•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缔约过失责任

案例分析

2002年11月,家住北京朝阳区西八间村的赵某全家人应邀到海淀区清河南镇其友家中作客。

不巧恰遇有雨,赵某即招停一辆属某出租车运输公司的夏利牌出租车。

该出租车司机王某问

明目的地后,认为偏远路难行,空返车的可能性很大,而乘坐人多至4人,遂以自己有急事需马上回家为由拒载。

赵某只得再等,但很长时间却无空车驶过。

由于长时间受凉,赵某的

小女孩受寒生病发高烧,赵某于是取消出行回家。

赵某于是向法院起诉司机王某,要求王某

赔偿其小女儿的医疗费。

问:

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一节合同成立概述

合同的订立:

通过要约和承诺来使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成立要件)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一)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实践合同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

要式合同有的要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要件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二)国家主动干预程度不同

(三)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不适用于合同效力的

解释,法院不能通过合同解释来使合同发生效力。

第二节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合同当事人间意思表示一致,就合同条款或内容达成合意的过程,这具

体表现为要约和承诺。

《合同法》第13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

1.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

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法律拘束力

要约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及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1)对要约人而言,在要约有限期限内,要约人须受自己发出的要约拘束。

(2)要约发出后,非依法律规定或受要约人的同意,不得变更和撤销要约的内容。

3.性质

要约属于意思表示而非法律行为。

第一,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将其主观意思通过

口头或书面等形式予以外现的形式;第二,要约是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为的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阶段之一;第三,要约作为一种意思表示所意欲实现的法律效果,是与他

人订立合同;第四,要约是双方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之一,没有要约,承诺无从发生,因而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同样,仅有要约而无承诺,也无法构成一个双方法律行为;第

五,要约虽然仅是一个意思表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要约人运用要约不当,给对

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人发出的是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

(2)要约人应承担向多数人发出要约的法律后果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标的、数量、价款或酬金为三个

主要条款。

确定是指那些足以使合同成立的要约主要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

5•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三)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

律拘束力。

其目的不是订立合同,而是邀请对方当事人向其为要约的意思表示。

所以,要约

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

在实际生活中,一般认为,

普通商业广告、商品价目表、招标、拍卖表示、商贩的沿街叫卖等均为要约邀请。

但其中的商业广告在内容清楚、确定,足以使相对人知其对待义务时,可构成要约。

悬赏广告、投标、拍买、自动售货机等则为要约。

对商品标价陈列,瑞士等国家的法律认为是要约,英美普通

法认为是要约邀请。

我国合同法理论赞成前一种观点。

对未经定购而邮寄或投递商品,一种

观点认为系现物要约;另一种意见则主张为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不具有缔约的目的,其目的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

的合同得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内容。

(3)要约大多数是

针对特定的相对人的,故要约往往采取对话方式和信函方式,而要约邀请一般是针对不特定

多数人的,故往往通过电视、报刊等媒介手段。

(4)发出要约邀请的当事人,可以随时撤回

要约邀请,对于他人根据要约邀请发出的要约,要约邀请人也可以不予承诺,而要约不能随

意撤回或撤销。

(5)要约邀请不是合同订立的必然阶段,并不是任何合同的订立都要经过要

约邀请,而要约是合同订立过程的必然阶段。

(6)要约邀请有时也具有法律意义,特别是当

要约邀请中包含承诺方法或承诺标准的内容时,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如果

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为承诺,须承担缔约过失

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等。

案例1:

2003年5月1日至6月30日,某百货大楼举办有奖销售活动。

活动期间,凡在百货大楼购物满100元者均可获得奖券一张。

周某因购物获得数张奖券,其中一张号码为047956。

6月30日,百货大楼在公证员的公证下公开摇奖,摇得奖金一个,号码即为047956,

奖金5000元。

百货大楼当即将中奖号码及金额公布于大楼门前的公告牌上,并注明中奖者

须在7月10日前兑奖,逾期作自动放弃处理”除此之外,百货大楼从未作出任何关于兑奖时限的公开规定。

7月4日、9日和11日,该市日报3次公布了百货大楼的中奖号码及中奖金额(但未注明兑奖期限)。

周某从报上得知自己中奖后,于7月21日到百货大楼兑奖,百

货答楼以期限已过为由拒绝。

无奈,周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百货大楼兑付其中奖奖

金。

问题:

1、百货大楼从事有奖销售活动,属于要约行为还是要约邀请行为?

为什么?

2、百货大楼在摇奖后公告领奖期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

对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

为什

么?

(五)要约的生效与失效

1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要约送到受要约人所能控制的地方视为到达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即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

首次时间,即为到达的时间。

2•要约的存续时间

(1)口头要约的存续期间:

从相对人了解要约的内容时开始生效。

约定承诺期限的,受要

约人在约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对要约人有拘束力;未约定承诺期限的,仅在受要约人立即

承诺时,才对要约人有拘束力。

(2)书面要约的存续期间:

约有承诺期限的,与期限届满后对要约人丧失拘束力;未约定承诺期限的,应以合理期限作为要约存续期间。

合理期间因素:

第一,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时间

第二,受要约人作出承诺所需的时间第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所须的时间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

在要约发出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

思表示。

撤回要约的方式是通知,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才

产生撤回的效力。

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受要约人应当在收到撤回通知后,立即将迟到的

情况通知对方,未立即通知对方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要约撤回的实质是阻止要约生效。

(2)要约的撤销: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以后,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要约人。

以下两种要约不可撤销:

第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区别

第一,发生时间不同。

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撤销发生在要约已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

后,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第二,限定条件不同。

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后,对要约的撤销有严格的限定。

撤回的限定不严格。

4.要约的失效

定义:

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不再对要约人与受要约人具有拘束作用。

《合同法》第20条规定了四种使要约消灭的情形: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

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原因: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或撤回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

关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判断,难以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

方法等变更,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

(5)要约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作为法人的要约人被撤销,或受要约人死亡或被撤销。

案例2:

香港A商行于10月20日来电向上海B公司发盘出售一批木材。

发盘中列明各项交易条件,但未规定有效期限。

B公司于当天收到来电,经研究决定后,于22日上午11时

向上海电报局交发对上述发盘表示接受的电报,该电报于22日下午1时送达香港A商行。

此期间,因木材价格上涨,香港A商行于10月22日上午9时15分向香港电报局交发电报,其电文如下:

由于木材价格上涨,我10月20日电发盘撤销。

”A商行的电报于22日上午

11时20分送达B公司。

问题:

1、A公司是否已成功地撤销了10月20日的发盘,为什么?

2、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

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称为接盘。

2、承诺的要件

(1)承诺必需由受约人作出

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只有受约人享有承诺的资格,因此,承诺须由受约人作出。

受约人为特定人时,承诺由该特定人作出;受约人为不特定人时,承诺由该不特定人中的任

何人作出。

受约人的代理人可代为承诺。

受约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使知晓要约内容并作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以承诺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受约人承诺的目的在于同要约人订立合同,故承诺只有向要约人作出才有意义。

向要约人的代理人作出承诺同样有其意义。

在要约人死亡,合同不需要约人亲自履行的情况下,受约人可以向要约人的继承人作出承诺。

(3)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内容一致

承诺是受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所以,欲取得成立合同的

法律效果,承诺就应该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如果受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

扩张、限制或变更,便不构成承诺,而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而构成反要约。

随着交易的发展,要求承诺与要约内容绝对一致,确实不利于鼓励交易,于是立法开始采取

灵活的态度。

《合同法》规定,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

承诺的内容为准(第31条)。

关于是否构成实质性变更的判断,难以抽象确定,必须视每一交易的具体情况而定。

有关合

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变更,构成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合同法》第30条)。

案例3:

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

供应50台拖拉机。

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

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请电复。

”乙还盘:

接受你方发

盘,在订立合同后装船。

问题: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案例4:

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国商人报出发盘,出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用

坚固包装”。

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用新包装”。

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数日后该产品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

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

立。

而我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发生纠纷。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

要约在其存续期间内才有效力,包括一旦受约人承诺便可成立合同的效力,因此承诺必须于

此期间内作出。

如果要约未规定存续期间,在对话人间,承诺应立即作出;在非对话人间,承诺应在合理的期间作出。

该承诺迟到的通知,属于一种事实通知,以要约人将迟到的事实通知承诺人即足够,并且依发送而生效力,不到达的风险由承诺人负担。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这里所言行为,通常是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工等。

3、承诺的效力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26条第1款)。

所谓根据交易习惯,如向旅馆预订房间、向餐厅预订酒席,承诺即不需通知,而以行为作出。

自动售货机之售货,是依事情性质决定承诺不

需通知。

所谓根据要约的要求,如甲向乙紧急订货,通知即刻发货,就是承诺以行为作出。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的确定,如同要约到达时间的确定(《合同

法》第26条第2款)。

承诺生效,在诺成合同场合使合同成立;在实践合同场合,若交付标的物先于承诺生效,同

样使合同成立,若交付标的物后于承诺生效,则合同自交付标的物时成立;在以登记、公证、

签证、审批为成立要件的要式合同场合,承诺生效虽不决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但至少是合同

成立的必要因素。

正因为承诺生效在合同法中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确定承诺生效的时

间便成为各国立法十分重视的问题。

4、承诺的撤回与迟到

承诺的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撤回的通知必须先于或同时与承诺到

达要约人,才发生阻止承诺生效的效力。

如果迟于承诺到达要约人,因承诺已经生效,合同

往往随之成立,那么不发生承诺撤回的效果。

凡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届满后承诺,是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应视为新要约。

但是,

受约人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承诺,依通常情形在相当期间内可到达要约人,但因电报故

障、信函误投等传达故障致使承诺迟到,为特殊的迟到。

在这种特殊迟到的情况下,承诺人

原可期待合同因适时承诺而成立,依诚实信用原则,要约人应有通知义务,即及时地向承诺

人发出承诺迟到的通知。

怠于为此通知的,承诺视为未迟到,合同因而成立。

所谓及时发出,指依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在情事所允许的范围内,不迟延而为发送。

在承诺使用快速的传达工具时,承诺迟到的通知原则上亦须使用相当的通知方法。

承诺迟到的通知

义务,不是法律上真正的义务,而是非真正义务,违反它不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

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

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案例5:

2001年10月10日,甲国A公司向乙国B公司(甲乙两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发出一封信函,上称:

我公司欲向你公司出售安哥拉一级羊毛

3000吨。

单价980美元吨FOB(某某港),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要约有效期为15日”,该信函以平信的方式寄出,于10月15日到达乙国B公司。

B公司在考虑两天之后,10月17日回复:

完全同意”,该回复信件以快件的方式当日寄交。

由于邮局的传递失误,B公司答复信件于2001年11月5日才到达甲国A公司。

而A公司因迟迟未收到B公司的回复,已于10月31日将该批羊毛售予本国C公司。

因此,A公司对B公司的回复信函没作任何答复。

2001年1月,乙国B公司根据A公司信件中的FOB条件租船,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A公司,此时,A公司否认双方之间有任何货物买卖合同存在。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后判决认定A公司和B共之间合同成立,A公司赔偿B公司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问题:

1、A公司和B公司之间货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2、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有效期截止于哪一日?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第25条规定: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一)合同的实际成立

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时人未采用书面形式,当一方已经履

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确认书的意义及其性质

当时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

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在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依法成立。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或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

承诺实际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

(1)承诺迟到。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了承诺,但因其他原因导致承诺期满后才到达要约人。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

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的,指定了特殊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承诺的数据电文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该数据电文进入要约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2)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3)当时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不要式合同以承诺发生效力地为合同成立地。

要式合同以完成法定或约定形式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案例6:

被告某市温泉大酒店,分别向甲电视机厂、乙电视机厂及原告丙电视机厂发出函件,称:

我店急需25寸彩电500台,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方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

电视机厂都先后向被告回复,告知备有现货,且通报了彩电价格。

而原告海浪电视机厂在发

出函件的同时,给被告发送了500台彩电。

在该批彩电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听说长江”牌彩

电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长江电视机厂发出函件称:

我酒店愿购买贵厂500

台25寸彩电,盼速送货,运费由我方负担。

”在发出函件后第二天上午,长江电视机厂发函

称准备发货。

下午,原告海浪电视机厂将500台彩电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

长江电视厂的彩电,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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