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出纳工作的重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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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出纳工作的重要性

浅谈出纳工作的重要性

浅谈出纳工作的重要性

原创]⒉出纳的作用。

出纳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部分,也就是说出纳岗位是按惯例要求设置,出纳工作则又必须完全置于会计循环中。

出纳人员在管好货币资金的同时,还应当发挥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财经方针,认真审核每一张票据,处理好每一笔经济业务。

二是及时反馈经济信息,按照《会计法》的要求及时向单位领导和会计主管报告工作。

三是反腐倡廉,对支出的凭证进行审查,对违反开支规定的支出杜绝付款。

四是保卫资金安全,保护国家资金财产安全,在现金流量大、时有假币发生、管理不规范的情况下,提高警惕,防止诈骗,减少损失和失误显得极为重要。

出纳在会计循环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两个方面的,一方面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要注意运用法律法规建立对出纳的约束机制。

另一方面,出纳人员自身要加强学习,提高技能,注意职业道德修养,自觉维护出纳工作的严肃性,二者之间要有机协调,达到做好会计工作和经济管理工作的共同目的。

二、出纳是会计工作纪律的先行者执行财经纪律是经济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准则、维护和执行财经纪律则是经济工作微观要求的基础。

资金的进入和付出,出纳工作都是源头。

财务大检查,审计、监察、税收大检查,是查果询因,其实因果关系是很明确的。

收款、付款是出纳的基本职能,出纳工作的一举一动都在无时无刻的执行者财务纪律和会计纪律。

在国际的会计法制、财务政策深入人心的今天,出纳人员必然会碰到一些难以执行的情况,为此,应当把依法办事,严格财经纪律当作出纳人员的根本职责。

我们把出纳称为财会工作纪律的先行者,是因为出纳工作始终贯穿于会计工的起始和终结。

事实也证明,一个思想觉悟高、业务精的出纳人员,必定会为本单位的财务工作的健康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出纳是会计工作规范的实施者会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是健全内部各项会计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会计工作秩序。

是保障、记账、算账工作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不断提高会计工作水平,进一步发挥会计在经费管理中的作用。

出纳人员担负着资金收付,票据管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工作。

记账凭证分为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其中外来原始凭证几乎都是通过出纳一手操作来完成。

每一张发票、每一个数据、每一项内容出纳人员都必须熟知,即使会计审核过的凭证,出纳人员也要复核,然后实行收付,程序才算结束。

由此可见,要使会计工作规范化,出纳人员担负着极其重要的责任。

首先,规范应当从原始凭证做起,发票是否真实合法、12

 

附送:

浅谈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调研报告

浅谈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调研报告

内容简介:

近年来,刑罚处罚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二、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原因分析缺乏正当职业及求职能力是其再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农村富余劳动力及待岗人员不断增多,很多刑释解教人员在初次犯罪之前即大多数为无正当职业者,且自身文化修养与素质较低,求职缺乏竞争力,无法在在社会上谋取高报酬正当职业。

如在调查的人员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5%,无业人员与农村富余劳动力共占9

5.6%。

而在首次犯罪被刑释解教后,社会对他们的接纳程度更为降低,生活的压力迫使他们再次走向犯罪,在笔者承办的黄XX盗窃案中,黄XX在首次犯罪后刑满释放后第三天又因盗窃361?

服装店被抓获,问其原因只因释放后天气太冷,没钱购置冬衣,只好再次去偷。

好逸恶劳、恶习难改导致一错再错。

一些刑释解教人员本身好逸恶劳无法适应繁重肮脏且收入低的工作,且部分刑释解教人员甚至有吸毒赌博的恶习,离开监管场所后没有办法依靠自身能力维持正常的生活,以至于将犯罪作为自己的“终身职业”。

如刑释人员李X运今年已近60岁,出生在农村,由于从小好逸恶劳,无法适应农村繁重的劳动,从十几岁开始就到处流浪,靠偷摸拐骗、抢劫贩毒为生,在监狱里进进出出无数次,五十多年中竟有近三十年是在监狱中度过。

3.经历复杂、交友不慎难以脱离以往生活圈。

部分刑释解教人员在以往生活过程中,所结交的朋友也大多同样是以盗窃、抢劫、贩毒为生的“同道中人”,同时在服刑或劳教过程中还结交了一些同样犯罪服刑的人,这些人一起交流犯罪心得,交叉感染反而使一些本来对法律对监狱心存敬畏的初犯变成了“老油条”。

如石X宁盗窃案中,石X宁在初犯刑满释放后因生活无着落,职能求助于之前的“朋友”。

对方告诉他借钱没有,但是他们正准备去盗窃,要求石X宁为其把风,事成后可以给他分赃,结果三人在盗窃过程中全部被抓。

在统计的案件中,笔者发现犯罪分子经常有集中活动的地点,如花都区狮岭镇某网吧,经常是犯罪分钟集中地,在多起盗窃、抢劫案件中都与这个网吧有关系。

法律意思淡薄、缺乏正确的是非观和道德感。

部分犯罪分子经过监管场所的服刑改造,但并未真正悔悟,相反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觉得自己进了监狱,是一件光荣的事情,具有炫耀的资本,证明自己敢闯敢干、不怕死。

同时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平时横行霸道已成习惯,不自觉地又犯罪。

如侯X伟寻衅滋事一案中,侯X伟与其朋友只因为在住旅店时候,认为前台人员登记完后将其身份证是扔回给他,态度不好,在回到房间后想想不舒服,就返回将前台男子暴打成轻微伤并且砸掉了旅店的柜台和电脑。

社会歧视、亲友冷落,难以重新融入社会。

一些刑释解教人员由于存在“劣迹”,重新走向社会后,已经被人不自觉的视为“异类”而“退避三舍”,在升学、参军、就业、婚姻等方面都会遇到比常人更多的困难,被社会排挤到边缘,同时也有些家庭觉得自己家人进了监管场所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对其冷落不管不顾,从而使这些人由自主的产生对社会对家庭的排斥心理,以至于破罐子破摔,一错再错。

6.改造方式存在不足,后续帮扶未能无缝衔接。

部分监管场所改造手段单

一、方法落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罪犯思想改造。

一些监管场所主要通过减刑、假释的方法来进行改造,这样容易造成一些罪犯在改造中投机取巧,处心积虑使自己能得到减刑、假释的机会,但其内心深处的劣性往往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改造。

同时后续帮教工作未得到很好衔接,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后,社会上的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刑释解教人员骤然失去规制,很容易回归到违法犯罪的老路。

一些地方安置帮教组织机构形同虚设,党政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得力,无过渡性安置基地,无职业培训和推介,安置帮教工大多流于形式。

三、防范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打击力度。

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相比初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对重新犯罪人员要依法从重打击处理。

新《刑法》将构成一般累犯的前后罪时间距离由3年延长至5年,一方面会更有助于刑罚特殊预防目的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说明累犯对社会治安的危险性更大。

加大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应本着执法必严的原则,对那些以身试法屡教不改的刑释解教重新犯罪人员、团伙犯罪一定要快捕快诉快审快判,从重打击,扼制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以示法律的威严,达到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

优化监管场所监管人员队伍素质,加强教育改造力度。

要通过优化监狱劳教人员的自身素质和知识结构来降低重新违法犯罪率。

监管场所应大力引进高层次专门人才,充实到各级监狱、劳教所,努力使这些地方的教育学、心理学专业人才达到一定比例,使监管场所真正成为教育改造违法犯罪人员的地方。

同时要加强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分类教育和个别教育,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罪犯劳教人员在监管场所的“交叉感染”,普及对罪犯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充分发挥心理矫治在消除违法犯罪心理、养成健康人格过程中的作用。

预防先于惩戒,加强教育和普法宣传,防止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

文化水平低、是非观念不清,法制意识淡薄是刑释解教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原因,加强教育和法制宣传就是防控他们重新犯罪的重要途径。

首先要加强基础教育的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建设的部分,从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是非观与知法守法的理念;其次要加强改造过程中的教育,加强心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使服刑人员帮助矫正其扭曲的道德观和心理,帮助掌握基本的谋生技能;最后要加大安置帮教中的教育,对于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刑释解教人员,安帮部门要主动与当地教育部门联系,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对于其他刑释解教人员也要加强文化教育、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其文化水平和法制意识,不再重新犯罪。

创新安置帮教工作,彻底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帮扶安置工作。

各级安置帮教机构要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安置和困难帮扶工作。

首先要改变思想观念,刑释解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后,就恢复了普通公民的身份,不能歧视排斥他们,而要将刑释解教人员作为普通公民提供一视同仁的服务;其次要,创新刑释解教人员管理模式,开发出特殊人群社会危险性评估暨重新社会化机制,对包括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在内的特殊人群进行再犯风险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特殊人群进行宽严有别的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高重犯危险对象的管理和教育。

最后要深化落实服务。

通过建立集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来解决刑释解教人员的住宿、生活和工作问题。

现实中的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的冲突问题言论自由对于维持民主政治制度是不可缺少的。

在现代,言论自由的范围已受到极大扩充, 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公民法制观念和当家作主的欲望的膨胀,公民的言论自由达到了空前的高度。

然而不可避免的是,言论自由将会涉及到公民的隐私权问题,严重的可以涉及到刑法的诽谤罪。

目前各国普遍的做法是:

尽管确实的言论可以为诽谤指控辩护,如果发表的言论损害了个人而并未给公众带来利益,那么即使言论完全正确,发表言论的个人仍然可受到刑事处罚。

这是针对侵犯到公民个人名誉权的问题,但现今越来越多的案例触及到了政府名誉权问题。

目前,在法律没有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誉权的相关问题的前提下,针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许多政府机关会采取“事先限制”的单方面措施来避免名誉权的受损;而对于个人的一些言论会采取事后单方面的没收相关言论信息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停止传播,降低影响。

“事先约束”原则在西方是一个古老的原则,曾经也被用于限制某些新闻、出版媒体的言论自由,然而由于其对新闻媒体的限制可以是单方面决定,具有任意性,而当事人又没有其他司法救济途径,因而目前在西方国家“事先约束”原则已经遭到摒弃,禁止使用。

“言论自由”必须得到优先的保护虽然言论自由与政府名誉权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但建立法治社会,实现宪政社会的趋势显示:

政府不应为了保护自身名誉而限制言论自由。

首先,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给公民的根本权利。

人生活在社会中的根本技能是言论,不仅因为人能说话,更因为人有思想。

公民能否平等参与国家发展事务的标准之一就是言论能否得到充分自由,即使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他依旧有申诉、辩解、对国家事务发表看法的言论自由权。

历史的发展证明,给予公民宽松的言论自由度,将有利于国家事务的合理平衡发展;将有利于控制公权力的滥用,尤其是对贪污****的有效遏制。

应当承认“,权力导致****”是人的天性使然,任何掌握公权力的人都有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理性动机,因而控制公权力是任何良性体制所实现的重点目标。

政府机关之间的监督,官员之间的监督是远远不够的,而且必然走向变质,只有通过人民群众的监督,新闻媒体的监督才能真正发现问题。

从孙志刚到佘祥林再到唐福珍,从“躲猫猫”到“毒奶粉”,近年来中国取得的每一点制度的进步都发端于媒体的披露、来源于网友和公民的声讨、谴责和建议。

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尤其是那些揭露政府工作问题,谴责官员行为的影响到政府形象的言论,长久的遏制和压抑最终将会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喷发。

从另一方面来说,政府为人民服务,为社会公共事业服务,就必须接受民众提出的质疑、批评,甚至抨击,这是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必须忍受的义务。

形式和方法是多样的,不仅仅是口头表达,同样也可以是新闻报道、网络发帖、诗歌传播等等。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学生致他人人身损害。

教育机构在这个过程中若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不是监护人责任,教育机构和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教育、管理关系,而非监护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7条第2款就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承担的教育、管理职责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范畴。

学生伤害事故中,教育机构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过错责任原则,但要根据未成年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有差别,对前者采取《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的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后者采取《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学生伤害事故中,若行为人为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则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属于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现行特别法中还规定了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2条第1款就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24条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28条第2款还规定了“教师在工作岗位上遇到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

”。

笔者认为,根据这些规定,危难情形下教师对未成年学生负担救助义务,这已经超出单纯师德的范畴,一度被热议的“范跑跑事件”中的教师范美忠实际上违反了法定救助义务。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做了附带兜底条款的类型列举。

如“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又如“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造成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未成年人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涉及到婚姻与生育的关系,或者说涉及到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之间的关联。

对此不能单纯依靠法律的规范分析,还需要结合社会学理论进行展开。

首先,亲子关系能够起到稳定夫妇关系的作用。

“婚姻的意义就在建立这社会结构中的基本三角。

夫妇不只是男女间的两性关系,而且还是共同向儿女负责的合作关系。

……我们若想到所有夫妇中有孩子的比没有孩子的多得多,而没有孩子的夫妇中离婚数却占了整个离婚人数一半以上,很可以看到孩子在稳定夫妇关系中的作用了。

……稳定夫妇关系的是亲子关系。

”可见,婚姻关系和生育关系结合起来所形成的父母子女三角关系是一种稳定的社会结构,其有助于降低婚姻关系两点之间的离散倾向。

其次,婚姻关系夫妇双方的互相合作有利于对子女的抚育。

“一个能担负抚育作用的最小的单位是一男一女所组成的生活团体。

……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

……婚姻与生育的关系重于与两性的关系。

……婚姻是为了确立抚育而发生的。

”再次,未成年子女的社会化始于家庭。

从功能主义的观点看,家庭是承担子女社会化任务的重要场所。

家庭的替代品也被社会实践证明并不十分成功。

虽然学校、大众传媒等在未成年子女社会化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家庭在社会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不容否认,家庭能够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物质上的抚养和精神上的教育,家庭的功能是综合和不可替代的。

综上,从社会学功能主义的理论视角看,未成年子女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地位重要,婚姻制度一定程度上服务于生育子女的功能,而未成年子女也能起到对夫妇之间婚姻关系的稳定作用。

一个人最无法选择的就是他所处的家庭环境。

人一出生就会发生父母子女的亲子关系、亲属关系,随着个人的成长,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要尽抚养、教育等监护职责。

婚姻家庭关系是民法调整社会关系中的重要方面,其对应人们的伦理生活,在此种生活中,一个自然人先是作为未成年人接受父母的抚育,后来又作为父母抚育自己的未成年子女。

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保护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一条贯彻始终的线索。

婚姻家庭法领域存在从一般的保护儿童权益向“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发展。

注释:

对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确认和保护有特别立法,而对青少年群体中已经成年但尚未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校大学生民事权益则不需要单独立法。

在一定程度上,青少年民法学体系也就是未成年人民法学体系,下文也主要对未成年人民法学体系构建展开讨论。

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第1款规定:

“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对市场调研在市场经济下的重要性进行了阐述,并对企业的市场调研与市场营销、市场信息、企业决策等的关系,以及钢铁企业中的市场调研手段和方法谈了几点看法。

钢铁企业市场调研

关键词:

毕业设计,自学考试,艺术设计

审计人员绩效考核是审计机关绩效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把握绩效考核的原则、标准、程序和内容,有利于增强绩效考核的效度和信度、提高审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

绩效考核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一种

关键词:

权益,状况,人员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高校行政管理人员职业倦怠现象初探

关键词:

基于,心理因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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