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清算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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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清算规程

ⅩⅩ银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代理清算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境内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之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运作,明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清算流程,防范操作风险,根据《ⅩⅩ银行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交银办〔ⅩⅩ〕166号)和《ⅩⅩ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交银办〔ⅩⅩ〕237号)等制度规定,特制定本清算规程。

第二条释义。

(一)本规程所称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以下简称“跨境人民币业务”)是指以人民币或外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经常项目项下等允许以人民币进行计价和结算的业务以及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有关境内、外投资等资本项下的业务。

(二)本规程所称境外参加银行(以下简称“参加行”)是指根据相关规定,在境外(含港、澳地区)为当地客户提供与中国境内企业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并与交行签署代理结算协议,在交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银行。

参加行包括境外代理行、账户行和交行海外分行。

(三)本规程所称境内代理银行是指与参加行签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代理境外参加银行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支付的银行。

(四)本规程所称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澳门金融管理局认可,已加入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并进行港澳人民币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指的是中银香港和中银澳门。

(五)本规程所称代理清算业务是指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中,交行作为境内代理银行,依境外参加银行要求,为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和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并提供人民币跨境购售、资金清算、账户融资、定期存款、账户查询等各类服务。

第三条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依托国际业务结算系统(IBP);跨境人民币业务境外参加银行同业往来账户(以下简称“参加行账户”)的支付依托银行同业账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同业系统”);跨境人民币业务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购售和融资等业务依托资金清算系统(OPICS)。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ⅩⅩ银行境内所有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跨境人民币业务严格执行人民银行相关政策,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

第六条总行和境内分行因提供清算和结算服务为参加行开立人民币往来账户,应严格按照《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21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跨境人民币业务资金清算采用代理行和港澳清算行模式进行。

代理行模式是指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开设在境内代理行的账户完成人民币资金收付;港澳清算行模式是指境外参加银行通过开设在经监管当局批准承担清算的香港或澳门所在地银行的账户(指中银香港或中银澳门)完成人民币资金收付。

第八条境内银行同业处理系统是在交行开立的本外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操作系统,主要为参加行提供集中报文处理、集中清算、定期存款业务处理、记账和发送对账单等服务。

第九条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参加行账户纳入同业系统,其他用途的本外币同业往来账户暂不纳入同业系统。

第十条已纳入同业系统的参加行账户收付业务由总行业务处理中心统一操作。

开户分行只负责账户开立、销户、冻结、跨境人民币信息上报、大额支付报文转发SWIFT报文等工作,不得在核心账务系统操作与参加行账户收付有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开立在总行营业部;如确有需要,经总行国际业务部授权批准的境内分支行可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提供账户服务,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与开立在本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有关的账务信息。

第十二条同业存款账户的账号由核心账务系统统一生成,同业存款系统计付参加行账户利息,向参加行计收账户费用、发送账户对账单、利息清单和费用清单。

第十三条跨境人民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对外支付的款项由总行业务处理中心通过总行准备金账户对外支付。

第十四条分行大额支付系统前置收到跨境人民币来账报文(包括跨境人民币款项的补充说明报文)后,应根据总行规定的格式将大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CNAPS)支付报文人工转发SWIFT报文给总行业务处理中心。

第十五条同业系统向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传送跨境人民币业务开户、账户余额和境外主体资金划转等信息。

开户行负责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对以上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录。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总行各部门职责。

(一)国际业务部职责。

是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组织、推动、考核及产品开发;负责编制《代理人民币清算协议》,与参加行磋商账户服务内容、费用和利率等账户条件,签订协议;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代理行的营销;负责提出参加行的账户透支和贸易融资等同业授信额度需求。

负责外汇账户涉及的外汇政策合规性管理;负责指导分行开展境外客户开户资料真实性审查和核实工作;负责指导分行进行外汇账户管理及相关检查工作。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

负责复审业务主管部门拟定的跨境人民币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定价的初步方案,并按要求向国家监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负责相关流动性风险的监控和管理工作。

(三)公司机构业务部门职责。

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客户营销。

与国际业务部组成联动营销团队,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贸易融资、跨境融资的重点客户和潜在客户营销;将跨境人民币产品纳入总、分行重点客户营销方案;培养和挖掘潜在客户需求。

(四)金融市场部职责。

负责跨境购售和账户融资管理。

负责跨境购售净额和账户融资限额的申请和管理,负责提出境外参加银行的人民币跨境购售、账户融资等同业授信额度需求;办理境外参加银行人民币跨境购售、账户融资业务。

(五)营运管理部职责。

负责制定跨境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清算规则和业务处理流程。

(六)授信管理部职责。

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所涉及的相关客户授信额度审查审批。

(七)企业文化部职责。

根据相关业务部门的需求,协助做好跨境人民币各类产品的线上广告宣传,包括广告策划、投放,配合设计各类线下活动的宣传物料等,提升产品市场影响力。

(八)业务处理中心职责。

负责跨境贸易人民币业务的代理清算,并通过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RCPMIS)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与开立在总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有关的账务和交易信息。

会同国际业务部确定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管理、账户查询、透支及账户调整等跨境人民币清算服务方案;处理相关资金收付。

(九)总行营业部职责。

负责对参加行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复审;负责具体办理参加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受理通过柜面途径要求的查询查复请求或销户请求;负责将参加行请求及时通过联系单方式反馈总行业务处理中心;负责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RCPMIS)对由同业系统产生的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录(跨境人民币业务开户、账户余额和境外主体资金划转等信息);负责保管账户资料;负责与参加行保持密切联系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分行各部门职责。

(一)国际业务部门职责。

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境外代理行的营销;负责解释外汇业务中账户管理涉及的外管政策;负责对参加行开户资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和核实,负责指导网点具体开展外汇账户管理及相关检查工作;负责向总行资产负债部预报同业跨境人民币存款变动情况。

(二)会计结算部门职责。

负责根据总行营运管理部制定的跨境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清算规则和业务处理流程,指导基层营业网点办理业务;协助国际部做好参加行账户管理检查工作。

(三)公司业务经营部门职责。

负责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客户营销。

与国际业务部组成联动营销团队,加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贸易融资、跨境融资的重点客户和潜在客户营销;将跨境人民币产品纳入总、分行重点客户营销方案;培养和挖掘潜在客户需求。

第十八条基层营业网点职责。

负责对参加行开户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和复审;负责具体办理参加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手续;受理通过柜面途径要求的查询查复请求或销户请求;负责将参加行请求及时通过联系单方式反馈总行业务处理中心;负责在跨境人民币业务信息报送平台(RCPMIS)对由同业系统产生的申报信息进行确认和补录(跨境人民币业务开户、账户余额和境外主体资金划转等信息);负责保管账户资料;负责与参加行保持密切联系等相关工作。

第四章参加行账户的开立和销户

第十九条跨境人民币境外参加银行要求开立参加行账户的,应与总行国际部签订账户协议,并向交行发送加押SWIFT开户申请。

总行国际部与开户行签定协议后,将协议和开户资料复印件交付开户银行(指总行营业部或分行),并将有关开户信息通知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和金融市场部。

第二十条开户银行业务人员根据开户协议,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开户资料是否齐全,审核通过后,在核心账务系统建立同业客户信息,开立参加行账户(活期或定期)。

(一)核心账务系统开立活期参加行账户时,账户类型选择“16同业账户”、计息类型为“不计息”。

境外同业TT码为“381境外同业活期存款”、境外联行TT码为“363境外联行存放活期款项”。

(二)核心账务系统开立定期参加行账户时,特殊账户标志可选择“2境外同业定期存款账号”、“3境外同业通知存款账号”、“4境外联行定期存款账号”和“5境外联行通知存款账号”。

境外同业TT码为“211境外同业定期存款”和“261境外同业通知存款”;境外联行TT码为“213境外联行存放定期款项”和“214境外联行存放通知款项”。

第二十一条参加行账户开设完成后,开户银行将核心账务系统打印的开户通知书传真至总行业务处理中心。

总行业务处理中心收到开户银行传真的开户通知书后,根据国际业务部提供的开户信息在同业系统建立客户信息和开户信息。

同业系统自动将参加行账户信息报送跨境人民币申报信息系统(RCPMIS)。

客户信息与开户信息都具有基本信息和特有信息两部分。

基本信息是指与核心账务系统信息一致的部分,特有信息是指同业系统特有的信息。

基本信息由核心账务系统联动导入;特有信息由业务处理中心柜员人工补录。

第二十二条业务处理中心完成在同业系统开户手续后应通知国际业务部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在接到业务处理中心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发SWIFTMT199/299通知参加银行账号、户名等信息。

同时,开户银行应在跨境人民币申报信息系统(RCPMIS)中确认报送的账户信息,并将纸质账户协议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第二十三条参加行账户客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开户银行在核心账务系统进行修改,由核心账务系统实时将修改信息传送同业系统。

参加行账户客户特有信息发生变更的,开户银行通过联系单(见附件1)方式将变更信息传真至总行业务处理中心,总行业务处理中心业务人员在同业系统中进行修改。

业务处理中心完成在同业存款系统变更手续后应通知国际业务部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在接到业务处理中心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发送SWIFTMT199/299通知参加行变更后信息。

同时,开户银行应在跨境人民币申报信息系统(RCPMIS)中确认报送的变更账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定期存款存入和支取。

(一)定期存款的存入必须从活期存款账户转入。

(二)定期存款由开户银行与境外参加银行商定具体存款条件后,由参加行向开户银行发送SWIFTMT299/199申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开户银行确认报文内容无误后,将报文传真至总行业务处理中心通知其办理具体业务。

(三)业务处理中心接开户银行通知后,按通知内容在同业系统中处理定期存款业务,并向参加行发送SWIFTMT299/199定期存款确认书,同时向开户银行反馈处理结果。

(四)如开户银行需对本行开立的人民币定期存款账户进行账务调整,应向业务处理中心发出加盖业务部门公章的书面通知书。

业务处理中心根据通知书内容办理,并向开户银行反馈结果。

第二十五条参加行账户的冻结。

参加行账户冻结由开户银行柜员依据相关规定在核心账务系统中进行处理,核心账务系统联动同业系统账户冻结。

第二十六条参加行账户的销户,由总行国际部向开户银行、业务处理中心发出销户通知。

参加行账户的销户由总行业务处理中心统一在同业系统中操作。

业务处理中心柜员在同业存款系统中做销户预结息,联动核心账务系统进行销户检查,账户符合销户条件后进行销户操作,同业存款系统联动销除核心账户。

销户后业务处理中心应通知总行国际部和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在接到总行业务处理中心通知后1个工作日内发送SWIFTMT199/299通知参加银行销户信息。

同时,开户银行应向人民币银行进行报备。

第五章跨境人民币业务的清算

第二十七条代理银行模式,即与跨境人民币境外参加银行开立在交行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进行清算。

(一)交行客户付款,收款行已在交行开立了人民币参加行账户的处理。

1.开户行根据客户选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品种,在IBP系统选择相对应的交易进行操作,生成客户选定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结算分录和清算分录及相关报文(报文处理见报文案例1)发送参加行代理银行。

其中MT103(汇款项下)报文的57A注明客户银行在ⅩⅩ银行的账号;53B标注“00123206”;MT202(单证项下)的58A注明客户银行在ⅩⅩ银行的账号;53B标注“00123206”。

清算分录如下:

借:

相关账户(企业客户开户行)

贷:

51203-00015待清算分支行汇出资金(来账户)

(企业客户开户行)

2.总行由SWIFT系统截取报文后转入同业系统,同业系统贷记参加行账户,会计分录为:

(1)费用外扣时。

本金会计分录:

借:

51203-00016待清算总行下划汇出资金(来账户)

(企业客户开户行)

贷:

参加行账户-XX银行(同业客户开户行)

费用会计分录:

借:

参加行账户-XX银行(同业客户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2)费用内扣时。

借:

51203-00016待清算总行下划汇出资金(来账户)

(企业客户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贷:

参加行账户—XX银行(本金-费用)

(同业客户开户行)

上述交易成功后,同业系统生成MT103或MT202或MT910报文发送同业客户。

(二)交行客户收款,付款行已在交行开立了人民币账户的处理。

1.同业系统收到同业客户的MT103、MT202指令,将款项划付收款人。

(1)费用外扣时。

本金会计分录:

借:

参加行账户-XX银行(同业客户开户行)

贷:

51203-00014待清算总行下划汇入资金(来账户)

(企业客户开户行)

费用会计分录:

借:

参加行账户-XX银行(同业客户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2)费用内扣时。

借:

参加行账户-XX银行(同业客户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贷:

51203-00014待清算总行下划汇入资金(来账户)

(企业客户开户行)

2.IBP系统收到付款银行发来的MT103,在IBP系统选择相对应的交易进行操作,生成客户选定跨境人民币业务的结算分录和清算分录,清算分录如下:

借:

51203-00013待清算分支行汇入资金(来账户)

(企业客户开户行)

贷:

相关账户(企业客户开户行)

(三)在交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行间的清算。

1.同业系统收到同业客户A发来的MT103、MT202指令,将款项划付同业客户B,A、B客户费用均为外扣,会计分录为:

本金会计分录:

借:

参加行账户-A银行(开户行)

贷:

参加行账户-B银行(开户行)

费用会计分录:

借:

参加行账户-A银行(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借:

参加行账户-B银行(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2.同业账户A划款给同业账户B,费用为A外扣,B为内扣,会计分录为:

借:

参加行账户-A银行(本金)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贷:

参加行账户-B银行(本金-手续费)(开户行)

借:

参加行账户-A银行(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3.同业账户A划款给同业账户B,费用均为内扣,会计分录为:

借:

参加行账户-A银行(本金)(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A+B)

(业务处理中心)

贷:

参加行账户B(本金-费用(A+B))(开户行)

上述交易成功后,同业系统生成MT202或MT910报文发送同业客户B收款银行。

(四)交行同业付款。

同业系统收到交行同业发来的MT103、MT202付款指令,将款项支付他行,会计分录为:

1.费用外扣。

(1)同业系统。

借:

参加行账户-XX银行(本金+手续费)(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贷:

26201-00710待划转支付系统往账-同业款项

(业务处理中心)

(2)核心账务系统。

借:

26201-00710待划转支付系统往账-同业款项

(业务处理中心)

贷:

52301-00001(本币支付系统往账)

(业务处理中心)

2.费用内扣。

(1)同业系统。

借:

参加行账户-XX银行(本金)(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贷:

26201-00710待划转支付系统往账-同业款项

(本金-手续费)(业务处理中心)

(2)核心账务系统。

借:

26201-00710待划转支付系统往账-同业款项

(业务处理中心)

贷:

52301-00001(本币支付系统往账)

(业务处理中心)

(五)交行同业收款。

收款头寸通过CNAPS直接从付款行转至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应根据CNAPS支付报文人工转发SWIFT报文给总行业务处理中心(包括补充说明报文,报文处理见报文案例2)。

SWIFT报文MT103或MT202的20栏应标注特定编号:

TYXXYYYY00000即TY+2位分行代码(如B0)+4位年份+5位流水号,同时在53B标注“00123206”特殊符号。

会计分录为:

1.费用外扣。

(1)核心账务系统。

借:

52302-00001(本币支付系统来账)(开户行)

贷:

26201-00711待划转支付系统来账-同业款项

(开户行)

(2)同业系统。

借:

26201-00711待划转支付系统来账-同业款项

(开户行)

贷:

参加行账户—XX银行(开户行)

借:

参加行账户—XX银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2.费用内扣。

(1)核心账务系统。

借:

52302-00001(本币支付系统来账)(开户行)

贷:

26201-00711待划转支付系统来账-同业款项

(开户行)

(2)同业系统。

借:

26201-00711待划转支付系统来账-同业款项

(开户行)

贷:

7030100103同业手续费收入(业务处理中心)

贷:

参加行账户—XX银行(本金-手续费)(开户行)

上述交易成功后,同业系统生成MT202或MT910报文发送同业客户。

第二十八条港澳人民币清算行模式,即交行与中银香港之间,或交行与中银澳门之间,或交行与已通过中银香港或中银澳门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境外行之间,或交行与境内行(非居民业务)之间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直接通过大额支付系统进行清算。

(一)交行客户付款。

1.开户行根据客户选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品种,在IBP系统选择相对应的交易进行操作。

业务种类选择“62-进口贸易结算”或“71-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兑付”,收报行为收款行,通过核心账务系统大额支付模块将款项发送收款行,IBP系统生成客户选定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结算分录和清算,清算分录如下:

借:

相关账户(开户行)

贷:

26201-00006暂收款项-待划转款项(开户行)

2.核心账务系统。

借:

26201-00006暂收款项-待划转款项(开户行)

贷:

52301-00001(本币支付系统往账)

借:

客户账

贷:

26202-00018代收支付业务电子汇划费

贷:

26202-00019代收支付业务手续费

(二)交行客户收款。

收款头寸(CMT100报文)通过CNAPS系统直接从付款行转来。

业务种类显示“60-出口贸易结算”(付款行为境外行)或“11-一般汇兑”(付款行为境内行)或“70-内地机构境外发行债券结算”,交行做落地处理,审核业务真实性后入客户账,清算分录为:

1.核心账务系统。

借:

52302-00001(本币支付系统来账)(开户行)

贷:

26201-00006暂收款项-待划转款项(开户行)

2.IBP系统。

借:

26201-00006暂收款项-待划转款项(开户行)

贷:

相关账户(开户行)

第二十九条境外参加银行铺底资金的购买和人民币购售业务。

根据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境内代理行可对参加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设定铺底资金要求,为其提供铺底资金兑换服务,并为境外参加银行提供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人民币购售服务。

以上铺底资金和人民币购售业务的购售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交行资金部门受境外参加银行委托,根据有关规定在交易系统(K+系统)为其购买铺底资金或人民币购售业务。

OPICS系统和同业系统接收交易系统(K+系统)的交易信息后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一)铺底资金购买。

1.OPICS系统。

借:

相关账户(外币)

贷:

54103-01900结汇(外币)

借:

54103-019**结汇(人民币)

贷:

26201-30008OPICS跨境人民币结售汇款项

(人民币)

2.同业存款系统。

借:

26201-30008OPICS跨境人民币结售汇款项

(人民币)

贷:

参加行账户-XX银行(人民币)

(二)人民币购售。

1.同业存款系统。

借:

参加行账户(人民币)

贷:

26201-30008OPICS跨境人民币结售汇款项

(人民币)

2.OPICS系统。

借:

26201-30008OPICS跨境人民币结售汇款项

(人民币)

贷:

54103-020**售汇(人民币)

借:

54103-02000售汇(外币)

贷:

相关账户(外币)

第三十条境外参加银行开设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融资。

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由于贸易及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境内代理行可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办理贸易结算项下的人民币融资业务,融资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会计分录为:

(一)拆放境外参加银行。

借:

12103拆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贷:

参加行账户

(二)拆借还款。

借:

参加行账户

贷:

70202拆放境外同业利息收入

贷:

12103拆放港澳及国外同业款项

第三十一条人民币财资业务。

(一)同业账户收款。

财资业务以实头寸为准,若交行收到头寸后,人工核对收入头寸与交易部门提供的交易成交单金额是否相符,若相符在同业系统处理做同业收款处理。

1.交易对手为同业。

核心账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

52302-00001(大额支付)

贷:

26201-00434待划转同业存款

同业系统会计分录。

借:

26201-00434待划转同业存款

贷:

参加行账户

2.交易对手为交行。

核心账务系统会计分录。

借:

13801-30001OPICS买入债券款项

或借:

13801-30002OPICS拆入债券款项

或借:

13801-30003OPICS债券回购款项

贷:

26201-00434待划转同业存款

同业系统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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