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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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模板

附件2

海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水处理的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污水处理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污水处理业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污水处理经营过程直接或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五条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以及经营者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六条在同一市场区域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定价成本。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由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八条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污水处理环节职工薪酬、材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监测检验费、污泥处理处置费、机物料消耗费及其他费用等。

(一)职工薪酬,指经营者为获得职工所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按照法律法规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和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等。

(二)材料费,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包括购买各种药剂的成本。

(三)动力费,指污水处理或收集过程中消耗水电所发生的水电费。

(四)固定资产折旧,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包括经营者房屋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额。

(五)修理费,指经营者为维持正常生产运行需要所进行的修理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六)监测检验费,指经营者为保证净化水质量,对水质进行监测检验分析等所发生的费用。

(七)污泥处理处置费,指对污泥进行处理(消化、脱水等)、处置(外运、填埋、焚烧等)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

(A)机物料消耗,指为维护固定资产等设备所消耗的各种材料,不包括修理用材料和劳动保护用材料。

第九条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是指污水收集输送过程中发生的管网折旧及运行维护成本。

包括收集输送环节职工薪酬、材料费、动力费、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劳务费及其

他费用等。

劳务费,指经营者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

第十条期间费用是指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业务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经营者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业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安全生产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技术开发和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和其他管理费等。

L水电费,指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用水用电所支付的费用。

2.业务招待费,指经营者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3.办公费,指行政管理及基本生产车间耗用的文具、印刷、邮电、办公用品及报刊杂志等办公费用。

4.差旅费,指职工出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杂费等。

5.安全生产费,指经营者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6.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不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领用时,将其价值一次转作生产费用或有关支出,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当期收入的抵减数。

7.技术开发费,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

技术转让费指经营者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8.无形资产摊销,指将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在其使用寿命内进行系统合理地分配。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9.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指经营者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二)财务费用,指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1.利息净支出,指经营者支付流动负债和经营期间长期负债应计的利息。

2.汇兑净损失,指汇兑损失抵消汇兑收益后的实际损失。

3.金融机构手续费,指经营者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支付的费用。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

第十一条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若污水收集管网以及其他固定资产部分或全部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其折旧和投资借款利息不应计入定价成本,但其后续支出可以计入运行维护成本。

(二)如政府允许计提折旧以筹集更新改造资金的,该部分固定资产折旧可计入定价成本,但应在定价成本核定表中单独反映。

第十二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

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三条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原则上据实核定,但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

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四条材料费按实际消耗数量与实际购入价格据实核定。

第十五条动力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分环节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资产的原值,参照合理规模,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核定。

按规定进行过清产核资的,按有关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核定。

未投入实际使用的、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的、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资产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或者摊销费用。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折旧年限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设计使用年限和行业规范,并考虑资产使用状况合理确定。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详见附件),有区间的原则上取中值确定;附件中未提及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按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修理费原则上据实核定,也可以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核定,或者在固定资产原值的一定比例内据实核定。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核定;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差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指生产经营监审商品或者服务的业务)的5%0o

第二十条财务费用中,利息支出原则上据实核定。

年度利息支出差异较大的,按照还款期计算的年平均利息核定。

自有资本金比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足部分的借款利息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第二十一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摊计入年度费用中。

其中,土地使用权费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

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文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

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0年分摊。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获得的与污水处理有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购买固定资产的,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核定;用于补助专门项目的,直接冲减该项费用;未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应当冲减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经营多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采取合理的方法分摊共同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的其他业务收支情况应单独核算。

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共同使用资产、人员或统一支付费用的,依托主营业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因从事主营业务而获得政府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或核算不合理的,应当将其他业务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冲减总成本。

该比例可采用收入比、直接人员数量比、资产比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所列相关费用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定。

办法中未规定的其他费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已

明确规定核算原则和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没有明确

规定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当符合公允水平。

第二十六条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费用;

(二)与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

(三)除不可抗力外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四)向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上交的利润性质的管理费用、代上级公司或者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五)各类捐赠、赞助、滞纳金、违约金、罚款,以及计提的准备金;

(六)公益广告、公益宣传费用,以及垄断性行业的各类广告费;

(七)经营者过度购置固定资产所增加的支出(折旧、修理费、借款利息等);

(八)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七条年污水处理总量,指污水处理厂进入正常运行后,经过标准计量,并且符合水质排放规定的年处理污水量的总和。

若同一个经营者下辖几个污水处理厂(或处理装置),贝『年污水处理总量”等于各厂(各装置)之和。

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和单位定价成本,按照下面公式核定:

(一)定价总成本二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污水收集输送成本+期间费用

(二)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年污水处理总量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附件: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内容

折旧年限(年)

房屋及构筑物

生产用房

30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

非生产用房

35

简易房

8

房屋附属设施

8

构筑物

8

通用设备

计算机设备

6

办公设备

6

车辆

8

图书档案设备

5

机械设备

10

电气设叁

5

雷达、无线电和卫星导航设备

10

通信设备

5

广播、电视、电影设备

5

仪器仪表

5

电子和通信测量设备

5

计量标准器具及量具、衡器

5

专用设备

电力工业专用设备

20-30

工程机械

10-15

电工、电子专用生产设备

5-10

安全生产设备

10-20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10-20

专用仪器仪表

5-10

家具、用具及装具

家具

15

用具、装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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