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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山东省地矿局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的经济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质勘查项目实施管理是指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地质勘查项目的立项与认定、任务书的编写、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设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成果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管地质勘查项目,包括:

国家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中央财政补助地质勘查项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地质勘查项目、省矿产资源补偿费项目、省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地勘事业费专项、局控股或参股地质勘查项目及其它局主管和协管地质勘查项目。

地勘事业费专项(局商业性地勘项目)的管理还应按照《山东省地矿局商业性地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局属单位承担社会资金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四条立项总体要求

项目立项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地质勘查规划,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

第五条立项申报程序

1、地勘事业费专项、局控股或参股地质勘查项目,一般于每年五月底之前由各单位根据《山东省地矿局商业性地勘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

重大项目可以随时报送。

其它类型项目,于四月底前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立项建议。

局根据各单位报送的项目建立项目库。

2、局业务主管部门在适当的时间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野外实地考察论证,提出项目前景意见并对项目进行优劣排序。

3、对于各级政府出资的地质勘查项目,在收到项目立项指南或项目立项通知要求后,局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向已报送立项建议的局属各地勘单位、直属公司转发。

4、各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立项申请书。

所报项目必须是已报立项建议的项目,立项申请书格式内容要满足有关文件规定。

5、局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立项申请书后,会同有关部门对立项申请书进行审查,结合野外考察论证意见,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论证。

对同意立项的项目,在与局财务主管部门沟通后,向局有关领导汇报。

6、局长办公会议或分管局长召集会议对局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决策,确定拟实施的项目或向有关部门报送的项目。

局业务主管部门在项目立项申请批准后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任务书或向有关部门推荐报送项目立项申请。

由局承担的项目,局业务主管部门可以指定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三章设计、报告评审管理

第六条设计编审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项目任务书(或委托书)30个工作日内(或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按照有关设计编写要求编写出设计书,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一式5份(由局初审的项目可报2份,待局初审通过后再按有关部门要求的数量正式呈报)。

2、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设计书后,先进行形式审查,查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然后送交有关专家进行审阅,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设计书的审查。

  3、设计提交单位在设计审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送主审专家复核。

4、设计最终完成后,设计提交单位应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设计书纸介质二套、电子文档一套。

局初审的设计,有关部门终审后,设计提交单位应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项目设计书纸介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套、设计审查意见一份(终审意见)。

  5、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审查意见书后方可组织实施,未经设计审查的地质项目,不得进行施工。

第七条成果报告编审程序

1、地质勘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写项目成果报告。

成果报告编制完成后,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一式5份(包括同等数量的主要附图,非主要附图、附件数量不少于2份;由局初审的项目可报2份,非主要附图、附件可报1份,待局初审通过后再按有关部门要求的数量正式呈报)。

  2、局业务主管部门在收到成果报告后,先进行形式审查,查验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然后送交有关专家进行审阅,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成果报告的评审。

  3、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评审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成果报告的修改,送主审专家复核。

4、报告最终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报告纸介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套。

局初审的报告,有关部门终审后,报告提交单位应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修改后的报告纸介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套、报告审查意见书一份(终审意见)。

第八条评审管理体系

局终审的项目实行项目实施单位—局二级评审体系;局初审的项目实行项目实施单位—局—项目下达单位三级评审体系。

设计、报告由实施单位初审后,方能报局评审。

局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专家在分头提前审阅设计、报告后,方能组织评审。

第九条评审组织形式

设计、报告评审分为简审和正式评审两种形式。

局协管项目(由局协助管理,出具初审意见的项目),一般采用简审程序。

由局业务主管部门或聘请少量专家对设计、报告进行审阅并形成初审意见,向编写单位反馈意见后,出具初审意见书。

局主管项目(由局为主管理,局终审的项目),采用正式审查程序。

局业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处室并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11人组成。

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及经济财务等相关专业。

  第十条评审方式及程序

设计、报告评审实行主审专家负责制,采取交换意见、会审或函审方式。

  简审项目,采用以主审专家为主与项目实施单位讨论、交换意见的方式,完成对设计、报告的审查。

正式评审项目,一般采用会审形式,由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主持会议,主审专家负责评审过程。

审查组通过听取项目组汇报(设计汇报时间不超过20分钟,报告汇报时间不超过50分钟)、答辩、审查各类资料,经过专家分别评议、主审专家总结性评议及讨论后形成评审意见书。

经费较少、不需答辩即可作出评价的项目可采用函审形式。

需要函审的项目,评审专家提出函审意见,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评审意见。

无论何种形式评审,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收到成果报告(送审稿)后,均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设计、报告修改并编写修改说明后,交主审专家复核。

主审专家复核同意后,代表专家组出具设计、报告评审意见,报局业务主管部门。

局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正式下达对项目设计、报告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设计审查内容与评分原则

设计审查前,项目实施单位须向设计审查组织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送审稿)同时附项目任务书和项目实施单位的初审意见书。

设计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目的任务、以往资料的收集和综合研究、工作部署、技术路线、工作方法及技术要求、实物工作量、经费预算、组织管理和保证措施、预期成果等。

不同专业应突出本专业的特点。

设计质量评分中,目的任务、设计依据、工作部署、工作方法、经费预算等项内容中一项为不合格时,该设计总体质量等级为判定为不合格。

优秀等级:

原则上不修改或稍有修改即可实施;良好等级:

稍有修改或较少修改后可实施。

合格等级:

需作较大修改后方可实施。

不合格等级:

重要部分或全部重新编写,需重新审查后方可组织实施,重审达到要求者给予合格等级。

第十二条报告评审内容

成果报告评审前,项目实施单位应准备好以下资料:

原始资料归档目录、部分重要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标本;各种质量检查记录、文件;野外验收意见书和补充工作的报告;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初审意见。

成果报告评审的主要内容有:

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成果和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提交的主要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部署的合理性及各类工程质量;成果的综合研究水平;成果和综合图件的质量;存在问题。

第十三条项目设计、报告评审分级

项目设计、报告评审实行计分制。

根据评分结果分为四级:

优秀(90-100分)、良好(75-<90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60分)。

评审专家在对设计、报告评议基本统一认识后,分别按评分表所列项目评分,所有专家评分的平均分作为最后得分。

不按规定时间提交设计、报告者,每延迟1个月,在专家评分平均分的基础上减去2分作为最后得分。

第四章技术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地勘项目技术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查通过的项目设计书及部、厅、局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

项目实施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及设计的技术方案进行,不得跨跃施工阶段,不得随意改变设计,项目进度要符合设计,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提交成果报告。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项目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经费预算等需进行调整的属重大变更,承担单位须正式行文,报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复后方能实施。

地勘项目实施要配备具有相关专业工作能力的主要技术骨干,及相应的仪器设备,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理论。

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必须由承担单位自行承担,部分劳务性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承担,但不得将项目整体转包。

地勘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地勘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包括月、季、半年、年报和专报。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月初及时、准确、全面向局业务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月(季、半年、年)项目进展情况、经费支出状况及今后工作计划。

项目实施的每一主要阶段均应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阶段工作情况。

各项目设计的重型山地工程,在施工前必须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每个项目均应单独向局报送项目结题地质工作专报。

普查及以上级别的市场项目、有新增资源量的市场项目,市场方式承揽的基础性、公益性地质项目及其它有较大社会意义的市场项目,项目结束并通过验收后,每个项目也应单独向局报送项目结题地质工作专报。

第十五条地勘项目质量管理

局管项目实行局、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三级质量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质量管理中处于主体地位。

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负责对项目立项、设计、施工过程、成果编审的全过程进行实时质量监控,保证对项目技术性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每一工序、环节都要经受各级检查,并形成文字记录。

对项目的关键环节(包括立项申请、设计、野外验收及成果报告的初审)要重点检查,并形成文件记录。

每个项目至少要进行一次院级野外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形成的文字资料与野外实际情况吻合程度、设计执行情况、工程施工质量及重大地质问题的解决程度等。

项目承担单位质量管理的重点是原始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齐全完备程度及野外施工工程的质量。

项目组要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责任制度,强化项目负责人质量第一责任人的地位,严格执行设计及有关规范、规定,认真落实日常自检、互检制度和阶段性检查制度。

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地勘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协调。

重点负责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成果报告的审查工作。

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和野外验收,对重点项目进行跟踪监控。

局相关业务部门和专家组成的质量检查小组负责具体检查工作。

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

集中抽查一般每年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抽查。

检查重点是:

项目设计执行情况:

包括人员落实、工作进展、质量管理及费用投入等,各类原始资料及成果真实性、可靠性等。

第十六条质量保证

建立地勘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按项目经费的10%预留,在成果报告(产品)验收合格,成果资料按规定汇交后,返还给项目实施单位。

成果报告(产品)验收不合格或项目存在重大质量责任问题,全额扣除质量保证金。

第十七条野外验收

野外验收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局业务主管部门派人监督,重点项目也可由局组织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30日(或拟进行野外验收15日前),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汇报野外验收计划。

  野外验收组一般由3—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及的主要专业。

主要检查工作布置的合理性、工程的施工质量、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及取得的主要成果的可靠性。

野外验收工作中,要求评委抽取不少于总量20%的原始编录资料与实物、实地进行对比,以检查原始资料的客观、可靠程度;抽取不少于总量20%的综合整理资料与原始资料进行对比,以检查综合整理资料与原始资料的吻合程度。

野外验收结果实行评分制,根据评分结果分为四级:

优秀(90-100分)、良好(75-<90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60分)。

  野外验收结束后,形成野外验收意见书,由组织验收单位印发,并报局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验收意见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提交补充工作总结,经局业务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

  第十八条成果资料汇交

项目承担单位在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下发之日起60日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汇交地质资料。

汇交的地质勘查成果资料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预、决算管理

项目设计中必须按任务书要求、设计工作量及有关预算标准编制经费预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改变原有预算。

项目成果报告中必须附有经费决算内容,决算要按实际发生额编制,要与财务账目相符合。

局在对项目设计、报告评审时,一并对预算方案、决算报告进行评审。

   第二十条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经费的直接使用者,对管好用好项目经费负有如下责任:

   1.按核定的经费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经费。

   2.严格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并及时向局报送规定的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3.对项目经费使用中发生的违规、违纪事项及时报告、纠正和查处。

第二十一条项目经费实行计划用款原则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项目工作进度,在每一工作阶段,向局业务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经费使用申请,局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后,向财务部门报送项目拨款建议,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的资金应及时筹集到位。

一般情况下,项目设计通过评审后,可拨付资金总额的50%;野外验收通过后,可拨付资金总额的80%;最终成果验收通过后,可拨付资金总额的90%;成果资料汇交后,可拨付全额资金。

第二十二条项目经费的监督审查

局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监督审查,项目经费监督审查一般按年度定期进行或在项目完成时一并进行,根据管理工作需要也可随时进行。

项目经费监督审查的内容:

   1、项目经费是否实行单独核算。

   2、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及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和合同约定。

   3、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批准的项目设计预算的使用范围。

   4、有无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情况。

   5、项目经费支出与工作进度是否相适应。

   6、所提交的项目预结算(决算)、竣工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可靠。

第六章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奖励

对于圆满完成任务目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按局商业性项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享受有关权益,项目承担者可以按有关规定申报各种奖励,项目承担单位可以根据项目获益情况给予项目主要贡献着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于经勘查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点或矿产地者,优先安排该单位开展进一步勘查或承担新的地质勘查项目。

对于在勘查工作中有重大的新发现、新突破,找矿理论或勘探方法重大创新及成果评审到优秀者,优先安排该单位承担新的地质勘查项目。

第二十二条处罚

1、对违法勘查、虚报工作量、制作假材料、瞒报或虚报资源储量、工程质量严重不合格、工作部署严重失误等违法、违反地质道德和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勒令该项目部分或全部返工或补课;2年内不得申报地勘项目。

对于项目成果不合格,或者连续3个项目成果质量均为合格级别者,2年内不得申报地勘项目。

对于随意拖延项目施工时间,长时间交不上成果报告者,1年内不得申报地勘项目。

2、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况给予以下处罚:

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将已拨付的地勘经费全额收回;3年内不得申报地勘项目。

第二十三条其它

1、有关人员可以向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地勘项目实施中的严重质量问题或经济问题,经检查属实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项目(或单位)主要领导人行政、经济责任;并对反映情况属实、经检查挽回重大损失者,给予奖励。

2、对于确因第三者因素无法完成设计实物工作量、任务目标及经费投入的项目,经局业务主管部门核实同意,可以不再继续施工。

经局同意,节余经费可以选择其它前景较好的项目继续施工;或者由局扣回剩余资金,安排其他合适的项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立项质量评分表、设计质量评分表、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野外验收评分表,地下水/地热资源勘查评价项目设计质量评分表、环境地质勘查评价项目设计质量评分表、水文地质调查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环境地质调查成果报告质量等级评分表、水文地质调查项目野外验收评分表、环境地质调查野外验收评分表、原始资料野外质量检查评分表、地质填图原始编录质量评分表、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评分表、坑道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评分表、机械岩心钻探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评分表、固体岩心钻探钻孔质量评分表,立项申请书编写要求、设计书编写要求,项目工作报告编写要求、项目经费使用申请编写要求、野外验收计划表,任务书编写要求、设计审查意见书编写要求、野外验收意见书编写要求、成果报告审查意见书编写要求。

注:

本办法未附的评分表,可参照中国地质调查局的同类项目评分表执行。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立项质量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考评内容

具体要求

评分标准

扣分

1.资料完备性(7分)

(1)文图表齐全、完善并相互吻合

缺少必要的图表,每少1张扣1-2分;文图表对应程度较差,每张(件)扣0.5-1分

 

(2)附图和附件齐全、清晰、准确

缺少必要的附图、附件,每少1张(件)扣1-2分;错漏多扣0.5-1分

 

2.文字编写质量(7分)

(1)章节、内容齐全,安排合理

每缺1章节扣1-2分;内容简单,每1章节扣0.5-1分;文字错漏多扣0.5-1分

 

(2)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明扼要、概念表述清楚

思路不清晰、重点不突出、文字罗嗦、概念错误各扣0.5-1分

 

3.目标任务、预期成果及可行性(21分)

(1)目标任务明确,可行性程度高

目标任务不明确扣1-4分;目标任务不符合勘查阶段要求扣1-3分;可行性论述依据不足扣1-2分

 

(2)预获资源量大,依据充分(预获资源量为大型及以上,且依据充分者计15分)

按照预获资源量被同类矿大型矿床资源量减除后占大型矿床的百分比扣分,依据不足或未阐明依据者按予获资源量的50%计算扣分值,无予获资源量或予获资源量无依据者扣15分。

 

4.立项依据(40分)

(1)符合矿产资源及地质勘查规划的重点矿种

不符合有关规划扣5分;非重点矿种扣5分

 

(2)进行了必要的前期工作

没有进行前期工作扣4-10分(视矿种及对前人工作成果的认识程度扣分);仅进行了踏查(包括物化探),仅有少量捡块样者扣2-8分(视矿种及样品数量扣分);仅有少量探槽工程扣1-6份(视矿种、取样方法及样品数量扣分)

(3)位于主要成矿区带和已知矿山附近

远离主要成矿区带和已知矿山扣1-3分

 

(4)充分收集利用了以往地质资料

立项材料中未体现以往地质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每缺少一项扣1-3分

(5)已知矿体具一定规模、有较高品位

规模小、矿体零乱扣2-5分;品位较低扣2-5分

 

5.技术路线、方法和实施方案(10分)

(1)工作部署原则合理,工作阶段划分明确,工作程序安排清楚

达不到要求扣0.5-2分

 

(2)工作部署,能达到预期成果目标

达不到要求扣1-3分

 

(3)各项具体工作安排和工程布置目的明确、依据充分,施工顺序合理

达不到要求扣1-3分

 

(4)技术路线可行,工作方法选择得当,可操作性强

达不到要求扣0.5-2分

 

(5)各种工作方法技术要求明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达不到要求扣0.5-2分

 

6.实物工作量(5分)

实物工作量合理,既经济可行又能满足实际需要

缺少必要的工作量,每缺一项扣2分;工作量按排不合理扣1-3分;工作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扣1-2分

7、预算经费(10分)

(1)预算编制依据正确,符合实际

达不到要求扣0.5-2分

(2)取费标准合理,单位预算标准正确

达不到要求扣0.5-2分

(3)预算项目齐全,与设计工作量吻合

达不到要求扣0.5-2分

(4)经费构成合适,拼盘项目预算经费匹配到位,预算资金符合计划和任务书要求

达不到要求扣0.5-2分

(5)各种表格齐全、各项计算结果准确

达不到要求扣0.5-2分

最后得分

扣分合计

注:

1、无勘查许可证的矿产勘查项目不予评审2、与有关规划严重冲突的项目不予评审3、编制假材料的项目不予评审4、上年度项目验收不合格和未按规定汇交资料者不予评审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设计质量评分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承担单位:

考评内容

具体要求

标准分

评分档次

评分

1.资料完备性(7分)

(1)文、图、表齐全、完善并相互吻合

4

0—4分,每档相差0.5分

 

(2)附图和附件完整,美观、简明、清晰

3

0—3分,每档相差0.5分

 

2.文字编写质量(7分)

(1)章节、内容齐全,安排合理

3

0—3分,每档相差0.5分

 

(2)思路清晰、重点突出,文字简明扼要、概念表述清楚

4

0—4分,每档相差0.5分

 

3.目标任务(14分)

(1)目标任务符合任务书要求

4

0—4分,每档相差0.5分

 

(2)对项目要解决的问题表述清楚

5

0—5分,每档相差1分

 

(3)预期成果及成果提交时间符合要求

5

0—5分,每档相差1分

 

4.设计的地质依据(15分)

(1)对以往资料收集齐全

4

0—4分,每档相差0.5分

 

(2)对以往成果评述准确,并充分利用

4

0—4分,每档相差0.5分

 

(3)对区域地质背景及勘查区地质矿产特征进行正确的分析

4

0—4分,每档相差0.5分

 

(4)进行了必要的前期工作

3

0—3分,每档相差0.5分

 

5.工作部署、工作方法和技术路线(27分)

(1)工作部署原则合理,工作阶段划分明确,工作程序和年度工作安排清楚

5

0—5分,每档相差1分

 

(2)工作部署,能达到预期成果目标

5

0—5分,每档相差1分

 

(3)各项具体工作安排和工程布置目的明确、依据充分,施工顺序合理

7

0—7分,每档相差1分

 

(4)技术路线可行,工作方法选择得当,可操作性强

6

0—6分,每档相差1分

 

(5)各种工作方法技术要求明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4

0—4分,每档相差0.5分

 

6.实物工作量(7分)

实物工作量合理,既经济可行又能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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