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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地方标准

 

浙江省地方标准

《河道建设规范》宣贯教材

条文说明

 

浙江省水利厅

2016.12

1条文说明

前言

2006年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省地方标准《河道建设标准》,对全省的河道建设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河道建设的内涵不断延伸,通过全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中小河流治理、中小河流治理重点县综合整治试点、河道生态建设与小流域生态治理等项目的建设,在河道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新的经验,人们对河流的认识水平得到提升,治河理念和技术也有新的发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河道建设的新要求,更好的服务于全省河道建设工作,由省水利厅提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对原《河道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本次《河道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条对本规范适用性进行了具体说明。

本规范涉及的河道建设主要是指河道堤防、护岸、清淤疏浚、河道生态修复、堰坝等工程,不包括在河道上修建交通桥、水闸、泵站、港口、码头、水电站、水库等工程建设。

对河口区的海塘建设,以《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为主要依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是指河道规划建设等需要采用的规程规范。

本段引导语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通过本标准的引用,所列文件中的条款成为本标准条款;

——对于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只能是指定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但鼓励使用其最新版本;

——对于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涉及的部分定义和术语在其他的标准和规程规范中有所涉及。

为了适应浙江省的具体情况和河道建设要求,对部分术语和定义进行了调整。

3.1河道

本规范关于河道的定义包含了二层含义。

第一层含义是泛指全部水系和河网的河流段,在纵向上对河道进行规定。

第二层含义是明确了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

对于已经修建堤防的河段,或者已经明确规划堤线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未建堤防的河段,如部分山区性河段或部分平原河网地区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河岸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对于河岸为山体的河段,河道在横断面方向上的范围包括上下游邻近河段两岸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对应的洪水位线之间的水面、边滩和沙洲。

本条对河道范围的界定,除了将有堤防河段的堤防纳入河道范围内,其它河段的范围界定与《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相同。

3.2河段

河段的划分可以按照不同的规则进行。

河流交汇点之间的河流段是最基本的河段划分方法。

此外,可以按照城镇乡村界线、河道水资源分区界线、行政区域界线、山区和平原界线等划分得到河段。

河流是不同河段的集合。

3.3河道功能

应按照河道所承担的主要作用,确定河道的主导功能。

3.4水面率

水面率指某一特定区域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山塘、池塘等的水域面积占陆域总面积的百分比,水面率高不等于水域布局合理。

各地水面率控制指标详见《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

3.5河道生态需水

根据《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479-2010),生态需水是指:

将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生态过程维持在一定水平所需要的水量,指一定生态保护目标对应的水生态系统对水量的需求。

根据《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2014),结合浙江实际,平原河道生态需水的保障一般是指维持一定的水位;山丘区河道,生态需水一般是指流量。

河道生态需水宜按照《河湖生态需水评估导则(试行)》(SL/Z479-2010)和《河湖生态环境需水计算规范》(SL/Z712-2014)计算。

3.6河岸带

河岸带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是指靠近河边的植物群落及土壤湿度等明显不同的地带;狭义指河水与陆地交界处的两边,直至河水影响消失为止的地带,目前大多数学者采用后一定义。

由于特殊的位置,河岸带成为受水生态环境强烈影响的陆地生境,因此具有独特的空间结构和生态功能。

许多研究表明,河岸带通过过滤和截留沉积物、水分以及营养物质等来协调河流横向(河岸边高地到河流水体)和纵向(河流上游到下游)的物质和能量流,因而在与之相关的土壤侵蚀、河岸稳定、生物栖息地保护以及水质改善方面都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河岸带在河道治理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河岸带的整治是河道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以特别重视。

3.7堤防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SL26-2012,堤是指在江、河、湖、海沿岸或水库区、分洪区周边修建的挡水建筑物。

结合浙江实际,本条作了适当调整。

3.8护岸

按照《水利水电工程技术术语》SL26-2012,护岸工程是指为保护江河湖海堤岸免受水流、风浪、海潮侵袭、冲刷而采取的工程措施。

结合浙江实际,本条作了适当调整。

护岸与堤防的主要区别在于护岸以防冲为主,堤防以挡水为主。

3.9圩区

圩区是指平原河网或沿江滨湖等低洼易涝地区,通过圈圩筑堤,设置水闸、泵站,以外御洪水、内除涝水,从而形成的封闭的防洪排涝保护区域。

3.10水生态

从水利行业的特点出发,水生态是指江、河、湖、库、池塘及地下水水域与周边一定范围内生物的生存状态。

3.11水文化

水文化是一种广义文化,包括人类社会积累创造的与水有关的生产、生活、科学、人文等方面的物质与精神文化财富的综合与延伸。

水文化的实质是人与水关系的文化,是“人类活动与水发生关系所产生的以水为载体的各种文化现象的总和,是民族文化以水为轴心的文化集合体”。

4河道建设的目标和原则

4.1河道建设目标

应根据河道功能、自然特性以及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对河道的需求等确定河道建设目标。

本条强调了河道使用功能的恢复和强化,也强调了河道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

5河道规划

5.1规划要求

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等上位规划,并与有关规划相衔接。

河道规划应体现科学性、前瞻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5.2河道名称

浙江省河网水系的命名比较复杂,既有河道宜采用当地地名委员会规定的名称并尊重历史文化。

对于重名河道或名称不统一的河道,宜按照约定俗成原则或者采用水利规划中使用的名称。

河道名称应对河道的起点和终点进行规定,并要求具有唯一性。

在规划编制、河道调查、河道数据整理时,河道名称应与相应图件上标识的河道名称一致。

河道名称应与《浙江省河流名称代码》(DB33/T587-2005)中的河流名称相统一。

5.3河道等级

本条提出了省内河道等级的划分办法,主要是为了指导各地的河道建设,区分河道建设的轻重缓急,分步分批完成建设任务。

河道等级与河道分类属于不同的概念。

平均河宽=河段河道面积/河段长度。

河道面积按本规范3.1条的条文说明界定的河道范围进行计算。

5.4河道分类

山区河道一般指源于山地和位于山地地区的、树枝状分布的河道,具有河道坡降陡、流速大、水流急,水位暴涨暴落等特点。

平原河道一般指位于平原地区、网状布置的河道,一般具有坡降小、流速慢、水位变幅相对较小、双向流动等特点。

根据《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按重要性分为省级、市级、县级及乡级河道。

此种分类主要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

对于具体行政区域,从本地河道管理的实际要求出发,根据河道建设重要性和综合功能将河道分为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

因此这种分类是和地区相关的相对概念,各地区可按照建设要求自行确定。

通常,骨干河道在本地区防洪排涝中起到骨干作用,构成本地区河道布局的骨架,对相邻地区的影响也比较大,是河道建设与管理的重点。

重要河道的重要性介于骨干河道和一般河道之间,也对本地区防洪排涝起到重要作用。

其余为一般河道。

这种分类主要用于某一区域的河道规划与建设。

按照河道流经地域分,将河道分为城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

一条河流往往较长,流经山区、田野、村庄、城镇等不同区域,考虑河道流经的区域和人居环境对河道建设的要求,将河道进行分段。

城镇河段是指流经城市、乡镇(建制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的河段,河道建设通常有景观休闲文化娱乐的要求。

乡村河段是指流经农村(行政村)的河段,可以结合村容村貌整治进行适当的河道景观建设。

其它河段是指流经的区域周边没有城镇、村庄等人口集聚的河段,应以维持河流原有形态和面貌,恢复河流基本功能为主。

5.5现状调查

规划需要对河道现状情况有足够的了解,因此,需要进行河道调查。

具体技术要求可参照《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河流地貌是指河流作用于地球表面所形成的各种侵蚀、堆积形态的总称。

包括沟谷、侵蚀平原等河流侵蚀地貌和冲积平原、三角洲等河流堆积地貌。

研究河流地貌,掌握河流的演变过程,预测河流的变化趋势,对河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5.6河道功能

河道规划应按照河道所在区域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明确河道基本功能和主要功能。

河道分类、河道功能和河道建设之间是相互关联的。

河道分类对河道在本地区的地位作出规定,河道功能明确河道使用要求,通过河道建设,恢复和强化河道的功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5.7河道布局

河道布局主要涉及对规划范围内河道和河段的分类,确定河道的平面格局、等级。

河道的分类主要是明确骨干河道、重要河道和一般河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城镇河段、乡村河段和其它河段并对河道进行分级,确定河道的功能。

5.8水面率

水面率的影响因素众多,既与自然条件、周边边界条件有关,也与水域承载的功能有关。

而且水域承载的功能又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等因素有关,确定其具体数值很复杂,因此保护区域现状水面率,并逐步达到规划控制水面率,是加强水域保护管理的基本要求。

规划控制水面率应不低于现状水面率,这是在确定规划控制水面率时应遵循的最基本要求。

沿海滩涂围垦形成的土地规划控制水面率应达到12%以上的规定与省围垦规划的要求一致。

《城市水系规划规范(GB50513-2009)》提出,浙江省城市的适宜水面率为8~12%,山地城市宜适当降低。

《城市水系规划导则(SL431-2008)》提出,浙江省金华市、衢州市和丽水市的城市适宜水面率为≥5%且<10%,其它城市的适宜水面率为≥10%。

本规范对河网地区和其它地区作了适当区分。

对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或城市新区的规划控制水面率,要求河网地区和其它地区分别不低于8%和5%;考虑到浙江省有圩区的河网地区圩内圩外河道星罗棋布,因此规划控制水面率要求较高,应达到10%以上;对老城区改造,要求不得低于原有的水面率,同时对水面率偏低的,应创造条件逐步提高,使得河网地区和其它地区的规划控制水面率逐步达到8%和5%以上。

5.9河道规划定线

河道规划线包括河道的岸线、堤线、河道管理范围控制线。

对于一级、二级、三级河道,需要确定河道规划线转折点和重要控制点的坐标。

对于河道管理范围的确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章的规定执行。

5.10河道整治工程

河道整治工程是根据河道特性和功能需求,为了发挥河道功能所采取的工程措施。

常见的河道整治工程措施有堤岸建设、岸坡整治、堤脚防护加固、河道拓浚和清淤、拦河堰坝等措施。

但是这些工程措施是否会对河道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需要进行充分的论证。

5.11河道生态保护与修复

对山丘区河道,一般可采用多年平均天然径流量的10%或近10年最枯月平均流量或90%保证率最枯月平均流量作为河道最小生态需水。

若河道功能另有其它特殊要求,如供水、景观、冲淤、压咸等,应适当加大河道生态需水。

6河道工程建设

6.1一般要求

本条规定了河道建设的一般要求,提出了功能、安全、河势等方面的要求。

一般不应实施缩窄、填埋、改道、裁弯取直等对河势改变较大的工程。

裁弯通常采用微弯型新河,微弯河道的凹岸侧应全线进行堤脚防冲、堤岸防护工程措施。

新开河的进、出口应与其衔接的上、下游堤岸线和水流出路平顺连接。

新开河可按设计岸线和断面一次性生成;径流丰沛、洪峰流量大的粉砂土河床,也可采用引河法,即先行开挖普通较小断面的微弯河道,主要利用水流冲刷最终形成设计断面。

对于一般河流,维持原有河道天然稳定的滩槽分布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景观河段的河滩还应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确需采取切滩工程的河段,尤其是冲淤变化较大的河段,需要进行技术论证,避免滩面的重新淤积。

堤前滩地、沙洲对于维持堤防安全非常重要,应防止对堤前滩地、沙洲的破坏。

6.2河道断面确定

6.2.1断面型式

河道断面型式应按照因地制宜、满足功能要求的原则进行选择,保持河道形态的多样性以及与自然环境的协调性,提供各类生物种群的适应环境。

6.2.2天然河道断面

天然河道断面的形成、滩地和深槽的形态和尺寸有其天然的合理性。

因此,山区河道和平原河道乡村河段的天然河道断面在能满足防洪排涝等基本功能情况下,应尽可能维持断面原有的自然形态和断面型式。

6.2.3人工河道断面

采用人工河道断面或对天然河道断面进行调整主要是为了满足河道的功能,应明确人工河道断面或天然河道断面调整的参数。

对乡村和城镇的人工河道断面提出了需要考虑的一些因素。

河道按仿自然断面、复式断面、混合型断面、梯形断面和矩形断面的顺序选择是因为前一断面较后一断面更接近河道天然断面,且结构自然稳定性较后者要好,一般投资也较为节约。

当采用人工河道断面时,也不应把河床建设成平面。

特别是水位变幅大的山丘区河道,应保证流量小的时候能够达到水流归入主河槽内,有利于鱼类、两栖动物的生存繁衍和湿地植物的生长。

河道暗渠化将会严重影响河道内生态系统的生存和发展,并容易形成地下沼气,造成安全威胁,同时对行洪安全也非常不利,所以在河道建设过程中禁止覆盖河道。

6.3堤防与护岸

6.3.1一般设计规定

浙江省沿海地区,河道堤防和护岸设计时,应区分洪水控制河段和潮水控制河段。

潮水控制河段的堤防和护岸工程设计,参照《浙江省海塘工程技术规定》和《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51015)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洪水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防洪标准按照《防洪标准》(GB50201)和《城市防洪工程设计规范》(GB/T50805)执行,堤防和护岸工程的结构设计、堤顶宽度按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的规定执行。

浙江省乡村大多人口密集,企业发达,经济要素较集中,其同样人口规模的防洪标准,可较《防洪标准》(GB50201)提高一个等级,其余标准应与《防洪标准》(GB50201)相同。

潮水控制河段和洪水控制河段的防洪标准确定依据有所不同,堤防工程的级别也应区别对待。

浙江省堤防建设中各类堤防级别确定的实际情况与《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并不完全一致。

为符合浙江省实际,可参照《海堤工程设计规范》(GB/T51015),对建筑物级别与防洪标准之间的关系作适当调整。

由于洪水位的影响因素比较多,河道建设时考虑规划已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对设计洪水位的影响也是必要的。

过高的防洪堤不仅影响工程投资,而且对环境、交通和景观等影响很大,堤顶高程宜按允许越浪计算确定。

山区性河流洪水暴涨暴落,河道内高水位持续时间短,高水位与设计风速的组合机率非常小,按不允许越浪设计堤顶高程偏于保守。

平原地区过高的堤顶也给排涝带来一系列问题。

堤顶和坡面都进行了保护的堤防,特别是堤后地面高程较高时,允许少量的越浪不会危及堤防安全,同时可以降低堤防水面以上的高度,避免过高的堤防超高影响景观和亲水性,同时可节约工程投资。

具体计算可参照《海堤工程设计规范》执行。

护岸顶高程按洪水位确定往往会造成护岸顶太高,影响景观和排水。

护岸以边坡防冲刷等为主,可以常水位或沿河地面高程控制。

若保护对象建基面高于设计洪水位,直接以护岸防洪的,应充分考虑冲刷的影响。

船行波对浙江省部分河道的河岸影响较大,而参照前述方法确定的堤顶高程是比较低的,因此有必要明确在设计时应计入船行波对堤顶高程的影响。

浙江省的地下水超采区范围比较大,近年来虽实施了全面禁采政策,但引起的地面沉降已严重地影响了这些区域的防洪安全。

因此,在这些区域,确定堤顶高程时,应根据有关规划考虑今后地面沉降的影响。

近几十年来,平原河网地区河道下垫面的变化非常大,特别是圩区等工程建设后,河网有效水面率持续减小,洪水位越来越高,原有堤防的防洪标准实际上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因此,在这些区域,考虑圩区建设等工程对洪水位的影响是必要的。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提出可利用滩地设置不影响行洪的公共设施。

河床硬化破坏了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利于河道内的水生动植物以及微生物的生长,不利于水体自净。

因此,提出除特殊需要外,不应对河底进行硬化护砌。

6.3.2堤岸设计

本条说明了堤防和护岸设计的一般要求,强调了堤型和护岸的选择应考虑生态保护和恢复的要求。

对堤岸护形式上提出要求采用生态材料、减少硬化面积的要求。

对堤防护坡材料提出采用多孔、透气的生态性要求。

河道植物资源丰富,且绝大多数是自然生长种类,应用乡土植物建设河道,既可达到省时、省工、省钱的目的,又可保证不会造成生物入侵的问题。

在河道生态建设时,应充分利用乡土植物资源,注重原有植物的保护,尽量保留不影响河道行洪和其他主要功能的植物,维持河道形态多样性。

斜坡式堤防或护岸建设过程中需重点关注的主要是防止水土流失、维护自然面貌和改善生态环境。

以前在这方面有较多教训,产生了诸多不良后果,特别是对于维护自然面貌和改善生态环境,在以后的建设中需引起高度重视。

在满足堤坝稳定的前提下,为方便人员在迎水面块石护坡清除杂草垃圾,建议坡度不小于1:

1.75。

当迎水坡正常水位以上或背水坡采用植被护坡时,为防止水土流失,且易于植被生长,建议坡度不陡于1:

2。

对直立式挡墙高度的限制主要是出于节约投资的考虑。

一般来说,挡墙的工程量与高度的平方成近似线性相关,另一方面,随着高度的增加,挡墙地基处理的技术难度也将加大,不利于节约投资。

挡墙材料的选择也非常重要,混凝土、灌砌块石、浆砌块石整体性好,强度大,但都不利于水生生物的生存,需要采取其它措施予以弥补;堆石、干砌块石挡墙整体性相对较差,不是一个封闭系统,较能适应生态需要;多孔混凝土也较能适应生态需要,设计时应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

本条对挡墙的要求也适用于其它型式堤防中的挡墙。

在人群活动密集区直立式挡墙高度宜低于1.5m的规定,主要是从河道两岸居民的安全和休闲舒适方面考虑的适宜高度。

在实际工程建设中,很多挡墙超过了1.5m的高度,故本次规定在有条件的情况下,挡墙高度应尽量降低到1.5m以下,迎水面阶梯状挡墙有利于不慎落水者的自救等。

矩形断面设置上下的通道有利于满足人和动物的用水需要。

护岸工程主要包括丁坝、顺坝、堤防护底护坡等。

在满足防护要求的情况下,优先选用堤防护坡。

河道护岸形式按材料可以分为:

植物护岸、石质护岸、混凝土护岸、土工合成材料护岸、石笼护岸,以及上述多种材料的不同组合护岸等。

目前常见的堤防护坡防护方式有植物护坡、(仿)松木桩护坡、干(浆)砌块石护坡、混凝土空心预制块护坡、生态预制砌块护坡、生态格网护垫(金属、土工格栅)、三维土工网护坡、生态袋护坡、生态混凝土(现浇、预制块)护坡等多种防护方式。

(1)植物护坡:

在自然堆砌的土坡上种植一定植物进行防护,利用植物根系固土和滞流降速等作用,增加土坡的防护性,减小水流对河岸的冲刷。

其优点是自然生态,缺点是防护性能差,抗冲流速小。

根据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和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相关研究成果,植物护坡的的抗冲流速与植物种类、植物郁密度、土壤性质、冲刷时间等有关系,常见的草皮护坡抗冲刷能力可参考下图。

同时,在完工初期由于种植土未密实、植物未生长完成,护坡防冲性能相对较差,在设计和施工时应引起重视和注意。

(2)(仿)松木桩防护:

一般适用于软土地基的平原河网区,通过在河岸带插打松木桩或仿松木桩,进行河岸防护的方法。

采用松木桩防护时充分利用了树木等生态材料,生态性较好,但为避免松木桩腐烂,桩顶宜布置在常水位以下区域;仿木桩通常为钢筋混凝土材料,生态性一般。

对松木桩防护结构应特别关注桩后土体流失防护及运行期的变形和稳定问题。

(3)干(浆)砌块石护坡:

常见的护坡形式,利用块石整体较重的重量达到护坡抗冲刷的作用,干砌石相比浆砌石,其石块砌筑缝隙保证了水体与土体间的连通,且造价低,施工工艺传统,简单易行,施工质量容易控制。

缺点是其生态性较差,尤其是浆砌石护坡,造成坡面硬化,不利于河道生态。

(4)混凝土空心预制块护坡:

常见的护坡形式,抗冲性能、结构稳定性和防护性能好,可在预制块的空心孔洞位置种植植物。

受混凝土材质的约束,其护面的生态性和景观性都一般。

(5)混凝土预制生态砌块护坡:

其实质为异形混凝土预制块,通过一定的的砌筑方式形成护坡结构,其整体性和抗冲刷能力都比一般混凝土预制块强,砌块之间留有孔洞,可供植物生长,有一定的透水性,孔洞面积占25%及以上,生态景观效果一般,造价较高。

一般适用于直立挡墙式河道断面。

(6)生态格网护垫(金属、土工格栅):

利用格网(护垫)材料将松散的卵石、碎石等材料形成一个整体进行坡面防护,填料可就地取材、抗冲刷能力强(格网的抗冲流速与厚度及材料有关,一般厚30cm以上的金属格网适用于4.0m/s以下的河段);由于充填物颗粒小,孔隙大,在运行中容易淤积泥土,达到植物生长的目的。

其根据网垫材料不同可分为金属格网和土工格网两大类。

其中金属格网性能较好,适用性较强,但金属格网具有导电性,不宜布置在雷雨区或应进行覆土保护,并同时注重金属格网的防锈蚀问题,在潮水影响区或带强腐蚀性水质的区域使用时,应进行充分论证;土工格栅网垫必须埋入土中,以防止老化。

(7)三维土工网护坡:

用于植草固土用的一种三维结构的似丝瓜网络样的网垫,质地疏松、柔韧,留有90%的空间可充填土壤、沙砾和细石,植物根系可以穿过其间,舒适、整齐、均衡的生长,长成后的草本植物使网垫、草、泥土表面牢固地结合在一起,但耐久性和抗冲刷性能较弱,宜用在流速3.0m/s以下的河段。

(8)生态袋护坡:

通过特制的抗老化土工布制成具有一定强度和形状的土工袋,在袋子中充填土方,以代替一般的护岸砌石或砌块,袋子与袋子之间用特制的连接件连接成整体。

袋子中的土可以长出植物,具有较好的生态景观效应,耐久性有待于进一步考验,抗冲刷性能相对较弱。

(9)生态混凝土现浇护坡:

将草籽、腐植土、水泥、外加剂和水经混合拌制后,浇筑到坡面上形成护坡结构,草籽发芽后从混凝土孔隙中长出覆盖坡面,起到美化坡面的目的。

抗冲能力较强,景观性较好,投资较大,耐久性较差。

生态混凝土预制块护坡:

生态混凝土预制块是类似天然土壤透水透气特性的具有力学强度的多孔混凝土材料预制件,提供灌木、草本植物生长空间,快速形成堤岸稳定的植物群落,预制构件能够适应坡面基础局部变形,砌块之间互相牵制,坡面稳定,形成仿自然全通透的河道堤岸生态防护层,适宜山丘区、平原区河岸、堤防直立式、斜坡式挡墙及坡面防护工程。

目前浙江省已成功应用了多孔混凝土预制单球、4连体球、矩形砌块、自嵌式砌块、鱼巢式砌块、扇形砌块等6种构型。

其中,鱼巢式砌块适用于水下挡墙鱼类生境的修复,扇形砌块适用于直立堤岸挡墙的生态防护。

以上防护措施仅为现阶段常用的防护措施。

河道护岸的选择应在满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选用透水、透气、多孔的生态材料,有利于生物生存,促进水岸营养物质交换,营造多样化的生境环境。

河流的水陆交错带是水域中植物生长地带,是动物的觅食、栖息、产卵和避难所,也是陆生、水生动植物的过渡区。

因此,护岸工程的设计应从强调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要求出发,采用与周围自然景观协调的结构形式,在满足工程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护岸生态、景观的多样性。

对钉螺易发区,可采用浆砌块石(条石)护坡、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板块)护坡等。

6.4拓浚工程

拓浚工程包括河道拓宽和河道疏浚。

山区性河道一般不宜进行疏浚,只在由于明显的人为原因在河道内堆积较多的泥、渣、垃圾等情况时,才考虑疏浚。

在规划中,应避免河道的渠化,维持河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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