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建议稿附条文立法理由现有法律规范立法例借鉴国际公约及典型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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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建议稿附条文立法理由现有法律规范立法例借鉴国际公约及典型案例

第四编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建议稿

  (条文、立法理由、现有法规范、立法例借鉴、国际公约及典型案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一般人格权】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立法理由】

  一般人格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一般人格权作为一项个人的基本权利,具有如下的基本功能:

第一,解释功能。

一般人格权决定各项具体人格权的基本性质、具体内容以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界限。

对具体人格权进行解释的时候,应当依据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特征为标准,对于有悖于一般人格权基本原理的解释,应属无效。

第二,创造功能。

人格权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具体人格权达到了十几种,这些权利的产生,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的渊源而创造出来的。

第三,补充功能。

一般人格权也是一种弹性的权利,具有高度的包容性,既可以概括现有的具体人格权,又可以创造新的人格权,还可以对尚未被具体人格权确认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发挥其补充的功能,将这些人格利益概括在一般人格利益之中,以一般人格权进行法律保护。

当这些没有被具体人格权所概括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时,即可依侵害一般人格权确认其为侵权行为,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救济其人格利益损害。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对一般人格权进行规制的意义在于:

完善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加强我国民事立法的科学性和完善性、弥补我国立法对人格权立法和司法的不足以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本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一般人格权作出规定:

  第一,一般人格权的主体。

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性。

所有民事主体平等地、普遍地享有一般人格权,并与其属主终生相随,直至其死亡或消灭。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伙、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按照《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规定,是名称权的主体,但是第101条、102条以及120条都只提到法人,未提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没有提到其他组织,即《民法通则》未承认其他组织的人格权主体资格。

我们认为,应当确认包括合伙在内的其他组织为人格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一般人格权和部分具体人格权。

社会组织在市场经济社会的实际作用,是法律赋予其人格权并予以保护的本质所在。

法人、其他组织的性质与自然人不同,具体人格权的范围有所不同,但是在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上,基本相同。

  第二,一般人格权的客体。

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具有高度概括性。

这也是一般人格权的三项基本内容。

法人、其他组织一般人格权的基本内容与自然人相同。

  人格独立是指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享有,表现为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自由,是私法上的抽象自由,是经过高度概括、高度抽象的人格不受约束、不受控制的状态。

不同于公法上的自由,也有异于私法上的具体自由权。

它既是指人格的自由地位,也是指人格的自由权利,是权利主体自主参加社会活动、享有权利、行使权利的基本前提和基础。

具体而言,人格自由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

(2)发展人格的自由。

  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三大利益中最重要的利益,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并且应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

无论职业、职务、政治立场、宗教信仰、文化程度、财产状况、民族、种族、性别有何差别,人格尊严无高低贵贱之分。

人格尊严是一种主观认识与客观评价的结合,是一般人格权体系的核心,它决定了一般人格权所具有的三项基本功能。

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依据人格尊严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创造新的具体人格权,以及补充不被具体人格权所涵盖的一般人格利益。

  【现有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立法例借鉴】

  《法国民法典》第16条

  法律确保人的至高无上性,禁止一切损害人格尊严的行为,确保在人的生命开始后对其人的尊重。

  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款

  人格尊严应受尊重。

  《日本宪法》第13条

  凡国民之人格,均受尊重。

  《日本国宪法施行后民法应急措置之法律》第1条

  本法律之目的,在于新宪法施行后,就民法方面,以个人之尊严,与两性之本质的平等为基础,为应急的措施。

  日本《改正民法一部分之法律》第1条之二

  本法,应以个人之尊严,与两性之本质的平等为本旨,而解释。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

  1、个人的名誉、人格和尊严受到尊重并受法律保护。

  2、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名誉、人格和尊严。

  《魁北克民法典》第10条

  每个人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有权维护个人尊严。

  【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

  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4条

  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格均有权受到尊重。

任何一个人均不得被专断地剥夺此项权利。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5条

  每一个人的固有尊严有权受到尊重,其合法地位有权得到承认。

  【典型案例】

  “高彬‘丑女’难进酒吧”案

  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某咨询公司市场主管高彬在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因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而拒绝其入内。

2000年7月,高彬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极大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高彬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403.5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

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在拒绝高彬进入酒吧时具有容貌歧视的主观意识,构成了对高彬人格权的侵害。

事发后高彬再次去酒吧,又被拒之于门外,使高彬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彬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所以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

  第二条【具体人格权的范围】

  自然人享有生命、健康、身体、姓名、肖像、名誉、信用、荣誉、人身自由、隐私、性自主、婚姻自主等人格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名称、名誉、信用、荣誉等人格权利。

  【立法理由】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的范围是制定民法典人格权法编需着力解决的问题。

比较的、历史的来看,各法域对人格权的保护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在人格权保护的核心问题上,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人身自由和名誉,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保持了一致。

总体而言,法律所保护的人格权的种类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

《民法通则》、《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实施之后,我国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范围基本完善。

  民法典规定的具体人格权的范围应当适当,在立法和实践中已经规定和保护的人格权,应当继续予以肯定和完善;没有规定但是已经成熟应当予以保护的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应当予以规定,例如信用权、形象权、知情权、环境权、平等就业权、休息权和商品化权等。

  应当坚持法律规定的人格权,对具体人格权的种类、内容必须加以规范,防止权利解释过滥,防止将人格权泛化,造成混乱。

近年来,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

但是随之出现的问题,就是对民事权利的认识不正确,出现“泛权利论”的倾向。

例如“亲吻权”案,受害人的嘴角受到侵害,侵害的就是健康权,完全可以健康权受到侵犯提起诉讼并得到救济,不必标新立异创造一个“亲吻权”。

  同时,对人格权的规定应当充分反映当时社会生活需要,充分保护人权。

坚持法律规定的人格权与人格权利、利益的充分保护并不矛盾。

对于新生人格利益之保护可借助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的适用来实现,在必要时可通过民法典的修订将其明确为新的具体人格权类型。

  法人是否享有人格权,理论上有不同的见解。

既然法人具有实在的人格或者拟制的人格,那么就应享有人格权。

现实的情况是,《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法人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在现实生活中还享有信用权等其他人格权。

因此,民法典人格权法编不应当受到否认法人人格权主张的影响,应当规定法人享有人格权,依法享有名称权、名誉权、信用权和荣誉权。

当然,民事主体的性质不同,享有的具体人格权的种类不同。

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的保护应限制在那些符合其性质的人格权上,不享有专属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肖像权等。

  【现有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8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2条

  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3条

  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立法例借鉴】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609条

  任何人故意或过失侵害个人的生命、健康、名誉、人格、尊严、财产或其他合法权利和利益并造成损害的,侵害法人或其他主体的名誉、尊严或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必须赔偿损害。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

  

(1)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所生之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2)违背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的人,负有相同的义务。

依法律内容,即使无过失仍可能违背此种法律的,只有在过失的情形,才发生赔偿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824条

  

(1)违背真相主张或传播适于妨害他人的信用或对他人的生计或前途造成不利益的事实的人,即使其虽不明知,但应知不真实,仍应向他人赔偿由此而发生的损害。

  

(2)通知人不知通知不真实而进行通知的,在其或通知的受领人对通知具有正当利益时,通知人不因此而负有损害赔偿的义务。

  《蒙古国民法典》第377条

  1、对他人生命、健康、名誉、荣誉、商誉和财产造成损害者,须全额赔偿此等损害。

  《台湾民法典》第195条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贞操,或不法侵害其它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

其名誉被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

  第三条【人格的效力】

  任何人之人格权受法律平等之保护。

人格权之享有,不受种族、民族、肤色、性别、宗教信仰、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因素的影响。

  禁止任何形式的人格歧视。

  【立法理由】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人格平等可以说是宪法原则在人格权法中的贯彻。

正如卢梭所说:

事物的力量总是倾向于摧毁平等,而只有明确的法律才能维护平等。

本条规定是对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平等、自由和人格尊严内涵的强化。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人人皆有权享受法律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无分轩轾,尤其不因种族、肤色或民族等而分轩轾。

  鉴于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防任何歧视及防任何煽动此种歧视的行为。

  人格歧视不仅对受歧视者有害,对实行歧视者亦然。

基于人格歧视的国家立法、政府政策,除构成基本人权的侵害外,亦足以妨害人民间的友好关系、国家间的合作以及国际和平及安全。

  一切歧视形式及现象的迅速消除及确保对人格尊严的了解与尊重,实属必要。

  【现有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立法例借鉴】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4条修正案〔1868〕第1款

  凡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均为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

任何一州,都不得制定或实施限制合众国公民的特权或豁免权的任何法律;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对于在其管辖下的任何人,亦不得拒绝给予平等法律保护。

  《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

  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瑞士民法典》第11条

  人都有权利能力,在法律范围内,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8条

  

(1)任何自然人都享有由埃塞俄比亚宪法保障的人格权和自由权。

  

(2)在此方面,不得考虑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和性别因素。

  【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

  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

  《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

  在法律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欧洲人权公约》第14条

  保证人人享受公约列举的权利与自由,不得因性别、种族、肤色、语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出身、同少数民族的联系、财产、出生或其他地位而有所歧视。

  【典型案例】

  就业性别歧视案

  1999年11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到各高等院校发布招聘通知,招聘应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该局工作,所需专业为计算机、法学、会计,其中该局法制处需要法学毕业生两名,招聘要求是:

1、只要男生,不要女生;2、在校期间成绩优秀,英语通过六级。

A大学法律系1996级本科生刘盈看到招聘通知后,认为自己符合除招聘通知中第一条以外的所有要求,而且她非常渴望到税务机关工作,于是前去报考,但是税务局人事处工作人员告诉她法制处不要女生,刘盈认为税务局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侵犯了刘盈的劳动权。

  第四条【对人格效力的限制】

  人格权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固有的权利,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继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立法理由】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固有权利。

人格权的固有性,是人格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基本区别之一。

其他任何权利都是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和事件所取得的,只有人格权是人与生俱来的固有权。

它不是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是依人的出生、依法人等社会组织的成立而取得;它与民事主体的存在共始终,既不能因某种事实而丧失,也不能基于某种原因而被剥夺。

它脱离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而存在,不需要有独立的意志的个人实际享有,不论个人是否意识到这些权利的存在,不论民事主体存在何种差异,也不论民事主体是否实际参与各种法律关系,人格权都是客观、平等地存在的。

  其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专属权利。

人格权由民事主体专属享有,只能由每个民事主体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不可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分离。

在自然人的人格权方面,专属性还表现为自然人出生或者死亡之后的某些人格利益的专属保护。

  再次,人格权是维护民事主体独立人格的必备权利。

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的目的,就在于维护其作为法律上的人所必须具有的资格,保障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依法独立。

一方面,在于民事主体不享有人格权,就不可能具有独立的人格,就根本不能作为主体存在。

另一方面,还表现在培养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观念,使民事主体时刻意识到自己的独立人格、自身价值和地位,充分尊重、保护他人的独立人格、自身价值和地位,在全社会实现人的尊严,使人的价值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应当指出,在一定条件下,法律允许某些人格利益转让、继承。

由于民事主体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人格因素商品化,相当的人格利益具有财产价值,对其处分和充分利用可以创造巨大的财富,法律允许对该人格利益进行转让、继承。

例如法人的分立、合并可能会导致商号的转让。

企业法人、合伙、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的名称本身是一项无形财产,可作为财产出售,转让方可以通过转让名称获取转让费。

当然,企业转让名称必须依法进行。

名称权的可转让性,是其与姓名权的重要区别。

另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其名称可作为财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只有其继承人有权使用该名称,未经继承人同意而使用该名称的,应构成侵害名称权。

此外,人格权利主体可对行使人格权作出自愿限制,只要其行为无关不可处分之利益,不违反公共秩序原则或侵犯善良风俗,即有效。

  【现有法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

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0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立法例借鉴】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第9条

  

(1)由宪法保障的人格权和自由权为不流通物。

  

(2)任何自愿的对上述权利与自由权的行使课加的限制为无效,被合法利益证明为正当作出的除外。

  《瑞士民法典》第27条

  

(1)任何人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放弃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

  

(2)任何人不得让与其自由,或在限制行使自由时损害法律及道德。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民法典》第26条第一项

  本法典规定的人身权是与每个人之人身紧密相关的民事权利,不能移转于他人,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在此限。

  《魁北克民法典》第3条

  每个人专属享有自己的人格权,例如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和姓名、名誉、隐私受尊重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不能够让与的。

  《台湾民法典》第17条

  自由不得拋弃。

自由之限制,以不背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

  《澳门民法典》第69条

  一、对行使人格权的之自愿限制,凡涉及不可处分之利益,违反公共秩序原则或侵犯善良风俗者,均属无效。

  《澳门民法典》第70条

  二、生命权不得放弃或转让,亦不得受法定或意定之限制。

  《澳门民法典》第71条

  三、禁止以人体器官及其它人体组成部分作交易,即使已与人体分离且取得有关权利人之同意亦然。

  四、对身心完整权所作之自愿限制,如可预料对生命构成严重危险,或可能对权利人之健康造成严重及不可复原之损害后果,均为无效;但后者具应予重视之理由时,不在此限。

  《澳门民法典》第72条

  二、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被役使,即使经其同意亦然。

  九、对自由权仅得在自愿之情况下予以短期限制,此期间系视乎导致作出该限制之原因而定。

  《澳门民法典》第73条

  四、名誉权不得放弃或转让,对名誉权之自愿限制不得涉及权利人本身之人性尊严、职业尊严或经济尊严。

  【国际公约】

  《世界人权宣言》第6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0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6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4条

  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每一个人的生命和整个人格均有权受到尊重。

任何一个人均不得被专断地剥夺此项权利。

  【典型案例】

  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上海申花足球队曾在1995年全国足球甲A联赛中获得冠军,1999年申花足球队所隶属的申花俱乐部搬迁主赛场地址。

被告某外商独资企业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并在某报上发表。

广告内容由被告提供。

广告如约刊登,其中有“99申花搬新家,那你呢?

”,“甲A冠军”等词句。

原告发现该广告后,与被告交涉,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但遭被告拒绝。

法院裁判:

未经原告同意,被告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属于原告所有的“申花”名称使用在其商业广告中,造成原告无法控制这一无形财产并从中受益的损害。

此行为对原告的名称权已构成损害,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120条、第99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1条、150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根据被告使用名称的次数、传播范围、过错程度以及侵权所造成的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酌情赔偿5万元。

第五条【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受到妨害或有受妨害之虞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妨害人或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停止妨害、赔偿损害。

  人格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人格权受到妨害或侵害时,受害人依法律规定享有不同性质的请求权的,有权根据妨害或损害的情形选择行使相应的请求权。

  【立法理由】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是人格权法立法过程中应当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应当确立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与侵权请求权相配合,更好地保护我国民事主体的人格权。

  人格权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在其人格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得向加害人或者人民法院请求加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回复人格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权利。

  各国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基本做法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规定个别具体人格权的请求权。

很多国家民法典都在总则中直接规定姓名权的请求权。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条、第8条,《泰国民法典》第42条等。

第二,规定人格权的某种请求权。

在有些民法典或者草案中,就人格权的某一种请求权作出规定。

例如,《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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