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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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附件7港北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组成人员电话表

附件8港北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成人员电话表

附件9港北区安全生产事故基本响应图

 

 

1总则

1.1编制的目的

为规范和强化港北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和防御水平,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港北区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省(区、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国办函〔2004〕39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

《港北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生产安全的事件。

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III级(较大)和IV级(一般)。

国家制定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以及《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港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是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执行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预警、响应、事故等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一。

轻伤、重伤的判断标准按《伤亡事故损失工作日》(GB15499-1995)执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规定的工作和处置原则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区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县区区人民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部门要与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5.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

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6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

目前,港北区辖区内共有450多家工矿商贸企业。

其中矿山企业5家,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存储企业6家、经营单位157家(主要是加油站、农药店)、烟花爆竹批发企业1家等。

以商贸和服务性行业企业居多;在商场、宾馆、公园、娱乐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生产作业场所以及企事业、机关单位还使用

有电梯、锅炉、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因此,辖区可能发生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工商企业、道路交通、农机、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民爆、环保、供电、供水等生产安全事故。

1.7应急预案体系

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详见附件四《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构成一览表》,主要包括:

(1)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是港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并与其相衔接,是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而特别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港北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单项预案。

由各负有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职责的牵头单位负责编制,并与本预案相衔接。

其中港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等事故应急预案。

(3)港北区辖区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各类配套的专项应急预案。

所编制的预案与本预案及配套的专项预案相衔接。

(4)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7T9002-2006)编制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

各部门牵头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部门预案、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生产安全专项应急预案报港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委办)备案。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分别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涉及的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以及企业上级主管单位、部门备案。

2组织体系

2.1常态下应急组织机构

2.1.1应急管理委员会

区人民政府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由应急委领导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应急委主任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区安监局局长担任。

成员由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各相关单位详见附件二《港北区政府机关、有关单位及通讯录》。

应急委的工作职责主要是:

(1)领导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制定和实施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批准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计划,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协调解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重大事项和应急救援行动的重大决策;

(4)批准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

(5)审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相关工作经费;

(6)审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和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2.1.2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应急委下设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应急办),生产安全应急办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安监局)。

安全生产应急办主任由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安监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安监局的人员组成。

如有需要,由安监局提出申请,经应急委副主任批准,可从其他部门相关抽调人员。

安全生产应急办工作职责:

(1)在应急委的领导下承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准备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区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年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计划,提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项目建议;

(2)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方面的指示精神,定期组织召开应急工作会议,收集我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工作措施意见;

(3)开展应急准备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应急委的相关工作部署;定期向区应急委汇报执行情况;

(4)组织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专家组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负责区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相关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汇总区应急保障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5)负责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组织实施区安全生产应急能力的评估工作;

(6)具体策划和实施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评估考核工作;

(7)负责编制年度应急管理经费计划,并报应急委审核、批准;

(8)承办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应急状态下的组织结构

在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港北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具体构成详见附件三《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状态下的组织机构图》。

2.2.1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

根据不同的事故类别、级别,分别设立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农机、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民爆、环保、供电、供水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确定指挥部成员的组成。

具体按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明确。

通常情况下,按以下原则设立:

1.当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设立港北区生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由区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由安监局、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的监管部门及涉及的相关部门的领导组成。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农机、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民爆、环保、供电、供水、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区应急总指挥部的授权,全面领导、组织和指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的领导下,各相关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应类别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1)安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处置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和其他工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建筑施工、人防工程生产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3)区市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辖区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4)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企业、货运码头、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5)环保局负责指导、监督生产安全事故衍生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6)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民爆类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农机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8)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铁路类别、供电生产安全事故、特种设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一)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的工作职责是:

1.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集应急资源,协调现场救援所需应急力量、设备设施、资源信息、专家支持等;

2.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态势,决定扩大应急的相关事项,批准重大应急行动;

3.必要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申请外部救援力量;

4.收集信息,报区政府审核后对外发布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5.决定本级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中止或终止;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长的主要职责是:

1.决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级别;

2.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根据初期应急处置成效,决定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

3.任命现场指挥长;

4.决定应急行动中的重大决策;

5.决定是否请求外部援助。

2.2.2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成立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的工作目标是调动一切力量,采取一切手段,以最快的速度和最有效的办法控制事态发展,把事故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现场指挥部职责是:

(1)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

协调指挥相关部门,及时贯彻执行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布置的各项应急救援工作;

(2)掌握现场态势,确认救援条件,确定救援方案,根据事故发展状态,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发生的变化及时提出调整和处理意见;

(3)确定现场应急资源的需求,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请求协调调配;

(4)组织实施伤亡人员救护、工程抢险、人员疏散、人员安置及财物转移等应急救援工作;

(5)记录、收集和汇总现场各类信息,及时向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及有关部门通报事故及救援情况;

(6)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应急工作组

当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一般设立9个应急工作组。

根据事故类型和相应级别的不同,具体设立的专项应急工作组的数量可随之变化,具体由现场指挥部确定。

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是:

(1)警戒保卫工作组。

由区公安局负责。

区公安局局长兼任组长。

具体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实施交通管制工作等。

(2)抢险救援行动工作组。

由区消防大队、贵港矿山救援中队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设局、区政局,事故单位及其所在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协同配合。

区消防中队中队长兼任组长。

具体负责现场人员搜救,事故控制及各种事故控制措施的组织实施。

(3)医疗救护工作组。

由区卫生局负责,事故所在地县(区、区)政府组织事故所在医院、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

区卫生局局长兼任组长。

具体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护,负责协调组织医疗资源,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紧急施救,全力以赴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4)物资供应工作组。

由区经贸局负责,区发改委、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机局协同配合,区经贸局局长兼任组长,主要负责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质、装备保障及调度配给工作。

(5)重大污染处理工作组。

由区环保局负责,区安监局、经贸局协同配合。

区环保局局长兼任组长。

主要负责事故现场环境状况检测、检验及发展状况的监控,及时报告现场环境状况变化情况,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实施重大污染处理措施。

(6)水电工程抢险工作组。

由区建设局负责,区市政局、经贸局、贵港供电局、北控水务公司及新奥燃气公司协同配合。

区建设局局长兼任组长。

主要负责应急供水、应急电力、照明、临时给排水、通风装置安装及运转保障,事故现场道路清障等。

(7)人员疏散安置工作组。

由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区民政局、事故单位、红十字会协同配合。

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组长。

主要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8)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组。

由区民政局负责,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事故单位协同配合。

区民政局局长兼任组长。

主要负责事故伤亡人员的安抚及事后处理工作,确保稳定。

(9)后勤保障工作组。

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法制办、应急办、新闻办、事故所在地乡(镇)政府协同配合。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组长。

主要负责应急抢险现场指挥部及抢险人员的后勤保障、信息发布工作。

2.2.4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

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生产安全事故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应急专家名单详见附件四),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家组成员可邀请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区安全生产专家库成员,为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监控与信息的报告

3.1.1预测

(1)负有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监控与信息收集工作。

建立健全监控网络体系,包括监控常规数据库的建立、对事故风险进行分析与分级等。

(2)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监控的具体项目、所需设施、设备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风险分析内容由各专项预案牵头编制部门在其制定的专项预案中具体明确。

(3)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程序,进行风险分级。

建立完善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对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或者其他灾害、灾难的重要信息、重大风险信息,应当及时报区安全生产应急办。

3.1.2接警与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立即向区安全生产应急办报警,同时按规定及时向区安监局、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报告时限为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

(2)区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在核查情况完毕后向区安全生产应急委报告,及时续报事故后续情况及事故处置相关信息。

初次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

(3)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由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向区政府报告。

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

(4)各部门在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时,要及时报区安全生产应急办,报告时限为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

(5)安全生产应急办要与毗邻的城区相应机构建立事故信息协调机制。

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向毗邻城区相关机构通报,并进行协调。

接到毗邻城区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有关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通报后,及时向区政府分管领导报告并通报给有关部门和单位。

(6)较大级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一些比较敏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更高级别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7)事故报告内容见附件五《事故报告样表》。

(8)各类事故的报警、报告电话、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应急值班电话详见附件六《港北区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值班电话表》。

3.1.3预警

1.安全生产应急办统一管理区生产安全事故预警信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处理接到的预警信息,并将预警信息及时报安全生产应急办汇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应急办要立即向应急委建议作出事故预警决定:

(1)本辖区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

(2)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他事故发生的。

(3)事故发生后事故级别提升或者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4)预报有重大自然灾害信息可能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2.安全生产应急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立即通知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同时报告区政府分管领导,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事态严重时,安全生产应急办要及时上报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办。

3.事故预警决定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发布,由安全生产应急办具体承办。

4.当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做出预警决定后,与生产安全事故预警有关的各部门、兼职应急队伍应迅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进入待命状态。

5.可能导致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因素已经消除,由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

6.预警信息以下发通知、电话、短信通知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

3.2预测、接警、报警、预警支持系统

1.建立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现与贵港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对接,确保通讯畅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能力。

2.建立和完善应急资源管理系统。

安全生产应急办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资源管理数据库,保证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建立健全应急信息管理系统。

安全生产应急办和各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信息管理数据库,应急决策支持系统,收集整理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专家、应急技术要求等信息,重大危险目标及重大危险源的状态信息、危险物品的主要性质等信息,确定不同事故类别的应急处置方案,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应急指挥决策快捷、有效。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要迅速组织人员开展自救。

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需要,立即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4.2分级分类响应

应急响应按生产安全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及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标准、事故类别,实施分级分类响应。

4.2.1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级别、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一)较大级(III级)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负责单位及时通知响应的单位迅速到位,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的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涉及的部门领导及人员参与事故应急行动。

各县区区政府和参与响应的部门迅速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按本预案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二)重大(II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成立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各应急工作组全部单位迅速到位,区委、区政府全面动员辖区的响应部门和应急力量,按照国家、自治区、港北区的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全力以赴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参与响应的部门迅速派出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按照本预案、专项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4.2.2不同类别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根据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别,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分别按照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消防、道路交通、农机、水上交通、特种设备、建筑施工、民爆、环保、供电、供水事故应急预案及其规定的职责进行响应。

响应单位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救援。

4.3基本响应

本预案启动后,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单位和应急队伍,开展现场监测、警戒保卫、交通管制、抢险救援、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损失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各类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响应程序见附件七《港北区生产安全事故基本响应图》。

1.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警戒保卫

区公安分局要迅速组织警力进行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设立警戒区,加强对重点地域、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3.交通管制与运输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区公安交警部门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限制人员进出交通管制区域。

根据需要,调派运输工具,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将救援物资以最快的速度送达目的地。

4.抢险救援

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依托区抢险救援力量开展,重点做好配合工作,提供便利条件,协调解决抢险救援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5.现场监控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和救援队伍加强对事故现场的监控,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果断控制或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6.医疗卫生救助

区卫生局负责协助卫生及医疗救护部门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助工作,协助动员有关力量开展现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指挥部在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对事发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应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群众的疏散和防护

事发地乡(镇)政府根据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的指令,在区民政局、总工会的协同下负责组织实施。

主要工作包括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迅速组织群众的疏散、转移和安置,确保群众安全、稳定。

9.物资保障与调集征用

由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物资供应工作组根据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组织实施,保证救援所需物资的供应。

10.扩大应急

当事故态势难议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应迅速报告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区安全生产应急总指挥部向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部请求扩大应急。

4.4指挥与协调

1.当事故级别为一般事故时,由发生事故的行业(领域)监管部门负责事故的指挥与协调工作。

2.当事故级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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