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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侦查强制措施方案

论刑事强制措施

 

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历史演变

  刑事强制措施是世界各国刑事立法中普遍确认的一项诉讼制度,但是由于历史传统、政治体制、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的不同,各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在种类、适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对概念的表述不尽一致,其涵差别也很大。

如何界定强制措施,关系到下文笔者对于刑事强制措施监督机制的论述,因此,有必要先厘清强制措施的涵。

二刑事强制措施的含义

刑事强制措施是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很显然,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司法机关必须享有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

但是,由于刑事强制措施关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所以它又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实施,就能准确、及时地完成惩罚犯罪的任务;而错误实施,则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因此,各国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采用均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三我国刑事强制措施的现行规定及特点

 对照国外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立法与实践,仅从法条主义的角度分析,我国强制措施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程序粗糙,不采法定主义。

我国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运作程序、批准程序和监督救济程序都缺乏严格细致的规定,导致适用随意性大;二是围狭窄,强制措施仅限于针对人身自由的强制处分,而对物和隐私权的强制处分没有纳入强制措施围;三是自我授权,不采令状主义和分权制衡原则。

各种强制措施基本上都由各执行机关自我决定、自我执行和自我监督,缺乏其他部门的制衡与监督。

这样的制度安排,总体上体现了我国注重打击犯罪,忽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适用强制措施过程中应有的基本权利保护,这也是司法实践中适用强制措施出现各种问题的制度性根源。

  强制措施是任何一个国家打击犯罪都必不可少的手段,它既体现了一个国家打击犯罪的力度,也反映了一个国家保护公民权利的决心,作为一柄双刃剑它集中体现了国家权力的“恶”与“善”,它在作为保护民权坚实盾牌的同时也可能沦为暴政工具,因此各国在运用强制措施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对它保持高度警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要求履行严格的程序并适度使用以防止权力的滥用。

而强制措施问题由于其重要性及高度敏感性,“往往为全社会所关注,成为法制改革乃至社会变革的一个突破口”。

我国的强制措施立法不完善、适用任意性大,同时又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造成司法实践中强制措施适用问题百出,成为刑事诉讼程序中问题最多的一个环节。

如何完善强制措施,诉讼法学界有比较深入的研究,也提出了众多的富有建设性的建议,如强制措施形式的完善、严格程序、完善监督及救济程序以及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等等。

而笔者认为,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监督机制的落后。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及时限要求

1、拘传。

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

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

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到

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

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

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

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6、逮捕和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司法机关应当把逮捕、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通知被逮捕人和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

并在逮捕和拘留后的24小时以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逮捕和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五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

(二)必要性原则。

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三)相当性原则。

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四)变更性原则。

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六刑事强制措施的意义

(一)

个体效用。

作为社会成员之一,犯罪嫌疑人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前与正常公民在法律意义上没有区别,而一旦涉及刑事诉讼程序,则表明其在权利义务方面产生变化,即法律基于更高利益的需要暂时性限制与剥夺了权利的行使,课以涉诉犯罪嫌疑人更多的忍受义务

(二)

法律效用。

法律效用是指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表明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在进行、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基本确定和其特殊诉讼地位的形成。

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使得刑事侦查突破了秘密性和封闭性,虽然并非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定会采用刑事强制措施作为诉讼保障手段,但其一适用就随即产生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约束。

而法律对于国家管理秩序的强烈需求也将与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产生直接冲突,如何协调冲突与实现相当权益的保护就不能够由追诉机关自行决定,另外法律的机械和被动属性与保证刑事诉讼活动在法律规定的围运行之间存在矛盾等,就使得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效用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现实问题,司法审查与权利救济制度是目前法治国家普遍适用的两种措施

(三)

社会效用。

司法机关查获和惩罚犯罪分子的能力是有限,因为司法资源投入总是有限度的,面对无限的社会利益冲突与矛盾纠纷,任何政权都不可能做到全面掌控。

再者,社会历史的司法实践一次次说明,“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仅仅是管理社会方式的一种,尚不能誉赞为最有效最经济的,更何况其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的效果。

因此,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方面强化对犯罪分子的心理作用,促使其反躬自省以尽早投案认罪伏法,另一方面,也发挥了警示与震慑潜在犯罪分子的作用,并向全体社会群体宣示政治实体对统治秩序的重视程度和保障的决心与能力。

从世界的发展趋势来看,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中能否有效地保障人权、以及保障的围与程度等,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民主、文明、科学的重要标志

(四)

刑事强制措施的积极意义是不容置疑的,它可以有效地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其不毁灭、伪造、变造、隐匿证据或串供,保证其不再继续犯罪,不逃避刑罚。

现代刑事诉讼,一般都实行国家追诉主义,因而在国家与个人之间理性对抗的场域,刑事诉讼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是打击犯罪、控制犯罪,刑事强制措施在这个意义基础上的积极意义在于保障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在案件的侦查和起诉阶段,不仅存在犯罪嫌疑人逃避或妨害追诉,甚至是继续危害社会的行为,而且罪犯在实施犯罪后通常不会自动自觉投案,而是选择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破坏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一切证料。

(五)

通过刑事强制措施,国家的刑事机关就能够具备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相适应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但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刑事强制措施会限制和侵害到公民的权利,因而它还有另外一面:

当我们正确实施强制措施时,能够及时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当我们错误地实施时,就会不可避免地损害到无辜公民的权利,所以建立科学完善的刑事强制措施体制十分重要。

它不仅可以确保一个国家的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让那些真正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约制,而让那些无辜者的权利也得到有效的保障。

因此,我们必须不断建设和完善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使其能够为我国的法制建设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结语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目的,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的有关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权利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履行程序等项容的总称。

刑事强制措施制度是由各种有关强制措施的法律规所确立的,是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运作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刑事强制措施的存在是刑事诉讼的客观必然,是刑事诉讼活动规律的体现。

强制措施的存在,在形式上依赖于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在实质上是人们对这种客观实在的发现和利用。

人们基于不同的目的和利益需要而要求制定种类不同、条件各异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必须设立的,这种事实说明它是独立于人们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人们可以发现和利用它为自己服务,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和达到某种目的。

强制措施的属性从根本上说在于它能够满足统治阶级的诉讼需要,因为它具有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属性。

人们对刑事强制措施的需要,因诉讼地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控诉方基于控诉和揭露犯罪的需要,希望强制措施尽可能严厉、完备,形成不疏不漏的法网

参考文献

[1]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2000.

[2]忠诚.刑事强制措施制度研究。

.北京: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1995.

[3]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2001[

 

 

后记

在本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得到了导师少林的悉心指导。

无论是从论文的选题,还是到论文的结构,乃至论文的过程,老师都给我提出了十分宝贵的意见,给我很大帮助。

正是在导师的热心指导下,本论文才得以顺利完成。

这种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诲人不倦的园丁精神,令学生深深感动,为我今后的学习、工作、生活树立了榜样,学生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逯欣欣

201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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