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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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附件3:
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条款及规定内容
适用条件
(处罚层级分类)
裁量幅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符合此条款中所述各违法行为的。
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以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2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对未随船携带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对未随船携带船舶证书、船员证书的。
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责令渔业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办理渔业船舶登记的,责令渔业船舶所有人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
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七条第一款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及以下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3000千瓦(含)以下的。
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主机总功率3000千瓦以上的。
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符合此条款中所述各违法行为并情节严重的。
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8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及以下的。
处船价1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
处船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
一律予以没收。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
(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及以下的。
处船价1倍以下的罚款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的。
处船价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有此条款中所述四种依法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的。
处船价2倍的罚款。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一条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造成一般污染情况的。
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造成较大污染情况的。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航船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
应责令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航船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符合此条款中所述各违法行为的。
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
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符合此条款中所述各违法行为的。
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造成严重后果的。
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
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依照该条款执行。
依照该条款执行。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造成一般性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卸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符合此条款中所述各违法行为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普通船员未取得专业训练合格证或基础训练合格证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符合此条款中所述各违法行为的。
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含)以下。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主机总功率750千瓦以上。
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
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造成影响轻微的。
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以10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渔港签证办法》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符合此条款中所述各违法行为的。
渔政渔港监督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0
《天津市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责令停止作业、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警告,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一)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办理签证而未办理签证的;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符合此条款中所述各违法行为的。
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32
《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拆船单位关闭、搬迁或转产,必须及时清理原厂址遗留的污染物,并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对现场清理不合格的,由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对逾期不纠正者,除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外,并责令其支付委托单位或者个人代为清理所需的费用。
造成一般污染情况的。
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污染情况的。
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行拆解的;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造成一般污染情况的。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污染情况的。
处四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严重污染情况的。
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4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违反本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拒绝或阻挠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配备和使用防污设施、设备和器材,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发生污染损害事故,虽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但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拆船单位关闭、搬迁后,原厂址的现场清理不合格的。
造成一般影响的。
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较大影响的。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