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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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
珠海市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
(报批稿)
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
一基本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定义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对高污染燃料规定如下:
1、煤(含以煤为主要原料的煤制品)、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
2、燃料中污染物含量超过下表限值的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
燃料种类
基准热值
硫含量
灰份含量
轻柴油、煤油
10000cal/Kg
0.5%
0.01%
人工煤气
4000cal/Kg
30mg/m3
20mg/m3
注:
1、燃料的实际热值不等于基准热值时,表中的硫含量和灰分含量限值需乘以热值调整系数。
热值调整系数=实际热值/基准热值。
实际热值指燃料的低位发热量。
2、燃料中其他污染物含量还应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禁燃区定义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简称禁燃区,是一个划定的区域范围,在本区域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珠海市辖区内划定的禁燃区之外的区域,使用的燃料种类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不做强制规定。
二禁燃区范围
珠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示意图如下。
图2.1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一)禁燃区以外区域
1.斗门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
富山工业园内工业大道以西工业规划用地范围(详见附图1)。
2.金湾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
航空产业园机场西路与大门口水道之间定家湾片区规划工业用地和湖滨路以南、机场北路两侧青湾片区规划工业用地以及三灶工业园月光路-园南路-机场路-金海岸大道所围区域工业规划用地范围(详见附图2)。
3.高栏港经济区禁燃区以外区域
高栏港经济区功能区精细化工区、装备制造区、金州加工区和石化基地规划用地以及北顺岸和南顺岸工业规划用地范围(详见附图3)。
富山工业园和高栏港以及航空产业园新增的填(围)河(海)造地中的工业用地(含雷蛛片区西侧和黄茅海装备区、荷包-大杧海洋工程和装备制造区以及航空产业园)将在填(围)河(海)造地全部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政府划定。
(二)禁燃区范围
珠海市辖区内除斗门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金湾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和高栏港经济区禁燃区以外区域的地区均为禁燃区。
三禁燃区管理
(一)禁燃区调整及公布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
(二)燃料限制措施
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禁燃区内合法使用高污染燃料企业应按环保批复要求使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擅自改用其它类型高污染燃料,同时应积极进行污染治理,工艺改造和清洁能源改造,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四区划实施
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图1斗门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
附件2金湾辖区内禁燃区以外区域
附图3高栏港经济区禁燃区以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