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房地产施工企业税务稽查培训(PPT 119页).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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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房地产建筑安装企业税收自查方略,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杨文国,1,第一节房地产行业常见违法手段及成因,一、房地产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及发展变化趋势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更加复杂,大案、要案不断出现。

偷税形式多种多样,手段更加隐蔽。

部分不法纳税人开始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公开寻求借口和保护。

2,二、常见违法手段

(一)营业税1.以房屋抵顶银行借款本息、抵顶应分配给投资方的利润、抵顶应支付的建筑安装工程款、抵顶获取土地使用权的价款、抵顶应支付的广告费等,直接冲减应付账款、应付股利或者长期借款等科目不计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

2.将预收房款记入“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科目上,长期不申报纳税。

还有的采取把售房款直接由销售部门收取并存储在其他银行账号上,随意调节每期应结转收入,隐瞒收入。

3,3.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开具假发票),隐瞒销售收入。

4.销售自建自用房地产不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5.收到业主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后计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往来科目,不申报纳税。

6.价外费用不计算在营业额内申报纳税。

7.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造假,偷逃税款。

4,销售不动产行为成立要件,在所有涉及“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案例中,对一个单位或个人是否发生了应当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行为,除特殊规定外,一般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转让的是否为不动产的所有权;二、被转让的不动产的所有权是否属于该单位或个人,或者说谁转让了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三、是否有偿;四、不动产是否位于境内。

5,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五条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

第六条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6,例题1:

甲房地产企业拟投资建设一写字楼,向计划部门办理了立项手续,向规划部门领取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通过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拥有了某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请领取了施工许可证,通过招标,选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开始房屋建设。

但在建造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甲单位与乙单位签定了参建房屋协议,约定:

乙方出资3000万元,待房屋建成后,乙方可分得3层楼的房产。

7,项目甲方乙方土地使用权100%合作过程部分投入投资3000万并负责组织房屋初始产权100%过户3层房产,案例一流程示意图,8,案例2:

甲房地产企业拥有某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一直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开发。

后与乙房地产企业签订联合开发合同,共同到计划部门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但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

双方约定:

乙方支付给甲方1250万元后,由乙方进行房地产开发并销售,甲方不再过问房地产开发的相关事宜,但乙方销售房屋时,甲方必须负责开具发票给购房人。

房屋开发过程中,乙方又投入资金3000万元,房屋建成后,乙方取得售房款5000万元,全部由甲方开具发票给购房者。

甲方认为,虽其开具了发票,但实际发生销售房屋行为的是乙方,因此,其只应按1250万元交税。

9,案例二流程示意图,项目甲方乙方业主土地使用权100%合作过程部分投入补偿1250万组织并投入3000万初始产权100%过户房屋,甲,乙,业主,房产过户并开票,房款5000万,支付1250万,10,例题3:

甲房地产企业拥有某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但由于资金问题,与乙房地产企业签订合作建房协议。

双方约定:

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乙方负责出资开发房地产,房屋建成后,按照25%和75%在甲、乙之间分配。

后甲、乙双方共同到计划部门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甲方依法将该块宗地75%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乙方名下。

房屋建设过程中,乙企业共投入资金3000万元。

房屋建成后,双方按协议约定比例进行房地产分配,并分别办理了房屋的权属登记。

11,案例三流程示意图,项目甲方乙方土地使用权1100%合作过程组织投入3000万土地使用权225%75%房屋初始产权25%75%,12,案例三处理结果,甲方按照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

(1)75%土地评估价值

(2)300025%+300025%代建利润率(1+流转税税率)乙方按照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

(1)75%土地评估价值-300025%

(2)300025%代建利润率,13,8.返还给拆迁户的住房不计入营业额。

专题分析P428页会计处理P254页9.以地方政府越权出台的经济适用房优惠税收政策为借口,拒不缴纳销售经济适用房收入应纳的营业税。

P22页10.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广告位、集贸市场摊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未申报纳税。

11.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施工单位双方协议互相以较低价格开具给对方发票,双方都能得以少缴纳营业税。

14,

(二)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1.不按规定预缴所得税。

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及成本无法准确反映为由,不按规定预缴所得税。

2.伪造或者高估成本。

通过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多缴纳建筑安装业营业税的手段达到少缴纳33%企业所得税目的。

3.利用行业特点,故意混淆前后项目之间的成本和费用支出,使得成本前移,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15,4.多列利息支出,多列预提费用。

5.利用关联关系转移利润。

P468页6.项目贷款利息税前列支。

7.以转移定价方式瞒天过海转移利润。

房地产销售阶段1.销售款长期不结转收入。

2.成本核算混乱。

3.隐匿贮藏间、楼顶平台(花园)、车位等项的销售收入。

16,(三)土地增值税1.未按规定就竣工结算前的预售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

P571-5722.相当一部分开发商利用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免征土地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进行避税筹划。

(四)房产税P1221.已经投入使用的房产少缴房产税。

17,2.出租的房产少缴房产税。

(五)土地使用税1.开征范围内的项目开发期间占用的土地未缴纳土地使用税。

P154-155P82.未售出的商品房作为办公自用的,所占土地未缴纳土地使用税。

(六)印花税体现在房屋销售合同、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广告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

18,第二节房地产行业税收自查方略,一、账外自查方法1.了解企业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

2.准备与项目基本信息有关的证件资料。

3.准备销售明细表。

4.到企业售楼部了解楼盘销售价格、进度,注意索取“销控表”。

该表通常都已标明房屋销售的具体情况。

5.要注意到物业管理部门索取入住档案资料,到负责协助业主办理房屋产权的部门索取办理房屋产权底册。

19,6.按照企业已开发完毕的项目总建筑面积、销售进度和市场平均价格估算总收入,然后和企业账面项目历年累计收入比对,测试项目收入的完整性和可信性。

7.根据企业“销售费用”科目中发生的房地产交易中心收取的房屋买卖交易服务费估算企业已经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商品房销售收入,用倒算结果和企业账面销售收入进行比较,测试其业以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的销售收入完整性。

P25页8.企业为了加快资金回流速度,通常设置专人负责协助购房客户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注意对企业负责此项业务的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结合其设置的有关备查簿进行自查。

P37页,20,9.注意将检查银行账号结果和企业向税务机关备案的银行账号进行核对,如果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将要受到税务机关惩处。

征管法第六十条第四款:

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1,二、企业所得税检查要点

(一)把好收入关1.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要注意检查开发产品完工后,其首付款是否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是否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由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未确认为收益,应当注意检查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确认为收入并在纳税申报时进行了纳税调整。

视同销售行为是否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2,视同销售行为的处理P327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将开发产品用于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以开发产品换取其他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资产。

23,3.检查企业是否按照会计制度要求及时正确地确认销售收入。

P324页4.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是否根据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确认收入的实现。

5.检查企业委托销售协议,查看其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是否按国税发200383号文件确认收入的实现。

6.收取的质量保修金处理是否正确。

2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规定:

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P29页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25,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年6月30日建设部令第80号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

26,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在保修期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第十五条因保修不及时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由造成拖延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27,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包括超过三年以上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如果债权人已按本办法规定确认损失并在税前扣除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三、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8,

(二)扼住成本关1.是否准确区分期间费用、开发成本和销售成本的界限,有无虚列、重复列支有关的成本、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是否按成本对象进行归集。

2.为房地产开发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是否按规定记入了房地产开发成本,是否对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上的部分进行了纳税调整。

P368页,29,金融利率政策的变动过程

(一)银发2003250号规定:

自2004年1月1日起,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制定。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30,金融利率政策的变动过程

(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31%提高到5.58%。

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中长期上调幅度大于短期。

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

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

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

以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31,金融利率政策的变动过程(三)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

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

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

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2006年4月28日起人民币贷款利率调整表单位:

项目调整前利率调整后利率6个月5.225.401年5.585.851-3年(含)5.766.033-5年(含)5.856.125年以上6.126.39,32,例题:

星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4月1日将自有资金2000万元借给其子公司星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充当流动资金,期限为1年,利率为8%,其子公司注册资本为800万元,则子公司2006年度纳税调整如下:

1.超注册资本50%的利息:

2000-(80050%)8%34=96(万元)2.注册资本50%内利息超支额80050%(8%-5.58%)34=7.26(万元)3.总计纳税调增:

96+7.26=103.26(万元),33,3.检查企业是否予提尚未支付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尚未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成本,是否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尚未支付、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时就全额估算计入项目建筑成本。

完工前,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已完工成本对象,未完工成本对象,已销,未销,完工后,34,例题: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一块宗地上分两期进行开发。

第一期开发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2004年6月已开发完毕办理竣工结算,2005年12月底一期销售进度为80%。

第二期开发建筑面积为10万平方米,正在建造。

第一、二期共用的幼儿园从2004年7月份开始建造,到2005年12月底完工并办理竣工结算,成本为50万元。

1计算每平方米应负担的幼儿园成本50万元(15+10)=2元/平方米2第一期已销售部分应分担金额21580%=24(万元)直接冲减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第一期未销售部分应分担金额21520%=6(万元)随今后销售进度冲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4第二期应分担金额210=20(万元)随今后销售进度冲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5,4.配套设施成本结转是否正确。

430页5.开发间接费用分配结转是否正确。

6.销售成本的结转是否正确。

可售面积的确定,违法建筑物的面积,36,(三)确保费用税前扣除无误1.“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等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扣除,是否存在为规避扣除比例的限制而将上述费用部分计入开发成本的情况。

国税发2006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37,财政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

(一)P341页2002年10月31日财会200218号问:

企业支付的广告费能否预提或待摊?

答: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期间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扩大其产品或劳务的影响而在各种媒体上作广告宣传所发生的广告费,应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营业费用,不得预提和待摊。

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等)企业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其相对应的有关广告服务将在未来几个会计年度内获得,则本期实际支付的广告费应作为预付账款,在接受广告服务的各会计年度内,按照双方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各期接受广告服务的比例分期计入损益。

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当期发生的广告费是为了在以后会计年度取得有关广告服务,则应将广告费于相关广告见诸于媒体时计入当期损益。

38,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广字1988第13号)规定:

广告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通过报纸、期刊、图书、名录、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路牌、橱窗、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印刷品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发生的推销宣传费用以及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和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39,2.贿赂等非法支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3.有否在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4.工资扣除是否正确。

5.“三费”扣除是否正确。

P234、P237、238页6.纳税人计提的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折旧、费用是否已作纳税调整。

7.捐赠的扣除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P393页,40,8.临时出租的待售开发产品,对其已计提折旧处理是否正确。

9.纳税人高于同类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是否调整。

10.纳税人向关联方借款利息调整是否正确。

P179页营业税处理11.企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年限,残值比例是否合理,固定资产修理和改良区分是否正确,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否进行纳税调整。

P108页会计定性12.开办费的归集、摊销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纳税调整。

p158,41,例题p160页某内资房地产企业2003年7月份开始生产经营,前期发生的开办费总额为96万元,7月份摊销开办费时,会计分录如下:

借:

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96万元贷:

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96万元2003年度允许税前扣除额=965125=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96-8=88(万元);2004-2007年每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9.2(万元);2008年应调减所得额=965127=11.2(万元)。

42,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单位:

万元),43,三、营业税检查要点1.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出租,其取得的租金收入有否申报纳税。

2.收取广告位使用费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免租的经营策略出租时纳税是否正确。

2年,8年,44,4.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是否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5.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无不按预售收入(含定金)缴纳营业税,不申报或者少申报税款的现象。

6.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煤气)管道开户费、有线电视开户费等有否申报纳税。

P260页7.开发商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是否从营业额中减除。

8.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违约金、赔偿款、滞纳金收入是否并入营业额中申报纳税。

45,9.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10.银行按揭收入有否申报纳税,有否挂于往来账不申报纳税。

11.以房换地的,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12.以房产作为利润分配给合作各方,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13.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46,14.以房产补偿给拆迁户的,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计征营业税。

补偿面积和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成本价征收营业税;补偿面积超过拆迁面积的部分,按实际取得的价款征税。

15.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有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纳税。

16.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时,有无扣除“还本”支出后再申报纳税的错误现象。

17.以“购房回租”形式销售房屋是否申报纳税。

47,18.纳税人是否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有无分别按照“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的错误现象。

19.查看售房代理协议,审查委托、销售双方是否履行协议并及时结转收入。

20.收取的炒“楼花”者的房产更名费是否作为收入申报纳税。

21.企业现售房收取的房款在直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同时是否申报纳税。

48,22.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不适用财税字200316号文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P319页要点:

(1)上述不动产应是购置所得,不包括继承的、受赠的不动产,也不应包括接受投资计入资本总额的不动产。

(2)上述不动产是购置后未再对原不动产进行建筑开发(不是安装、装饰、装修或添付)的不动产,因此不包括自己立项独立开发的不动产或购进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的不动产(3)不动产购置或受让原价,不包括在购置不动产时由购买者支付的契税、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应由购买者直接负担而由销售方代收的各项税、费。

49,四、土地增值税检查要点1.未竣工清算项目是否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项目竣工清算后是否按规定期限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汇算清缴。

2.申报计征土地增值税的收入额是否包括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等全部收入。

3.纳税人的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管理和组织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是否作为开发间接费用直接扣除而不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50,4.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计入有关房地产成本的利息支出是否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减除。

否则,会造成资本化利息既在开发成本中得到扣除,又在开发费用方面得到重复扣除。

5.房地产开发费用,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是否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否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计算扣除。

此外,要特别注意检查利息超过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是否进行了扣除,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部分和加罚的利息是否进行了扣除。

51,6.在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时,对已计入管理费用的印花税是否重复扣除。

7.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是否已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加计了20%进行扣除。

8.注意增值额的计算,适用税率、应纳税额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要免征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对于纳税人计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

52,普通住宅标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006号)第十一条:

条例第八条

(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53,普通住宅标准

(二)2005年6月1日之后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浮动20%。

54,五、房产税检查要点1.有否将生产经营用房产、出租房产与免税的房产混淆,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企业将房产、车库、仓库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的,是否仍原值缴纳房产税。

2.免税房产改变用途转为应税房产后,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3.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计缴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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