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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10月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规程

2018年10月

TG/CL113-2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铁路货车是铁路运输的重要装备。

铁路货车运用维修(以下简称货车运用)工作是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重要环节,是铁路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统一货车运用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规范货车运用管理,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及铁路货车专业技术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铁路货车原则上实行无固定配属管理,全国运行。

货车运用工作由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统一领导,统一技术标准要求,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

在造修源头质量保证基础上,货车运用安全实行区段负责制,并实施质量追溯。

铁路总公司所属企业必须树立全局观念,严格落实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三条货车运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应用先进的检查、检测、修理技术,及时发现和处理铁路货车故障;应适应运输组织需要,不断优化列检布局,推进作业方式变革,采用科学管理手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提高作业人员素质,实现布局合理、防范有力、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素质过硬、安全稳定的货车运用工作目标。

第四条货车运用工作应充分发挥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作用,科学合理界定作业范围。

优化到达作业,为始发作业打好列车技术质量基础;强化始发作业,确保始发列车达到货物列车运用质量标准;加强中转作业,保证列车安全和运输畅通。

第五条货车运用工作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车辆段三级管理。

按照领导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实施严格的管理和考核机制,不断提升货车运用管理水平。

第六条既有和新建、改建的线路,须按运输组织和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的需要,设置货车运用作业场和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货车运用作业场须配齐生产生活设施和作业人员,满足作业和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凡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遇有本规程规定不明确、无具体要求或与现场实际情况有出入时,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研究,在保证运输安全且不低于本规程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予以解决,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八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铁路(含国铁控股、实施委托运输管理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国铁)的货车运用工作,在地方、合资等铁路和铁路局集团公司以外(以下简称路外)单位内运行的国铁货车以及在国铁线路运行的自备铁路货车、企业内用铁路货车、出口铁路货车、自轮运转特种设备的运用工作,按照本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20‰以上长大下坡道区段运行列车、轮渡和重载列车、组合列车的货车运用工作特殊要求,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作业需要规定。

第九条货车运用工作除按本规程执行外,还须执行铁路总公司颁发的其他有关规程、规则等技术规章的要求。

第十条本规程由铁路总公司机辆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货车运用的主要工作是:

(一)负责货物列车的技术检查、货物列车自动制动机性能试验(以下简称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置和修理(以下简称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

(二)负责定检到(过)期车、技术状态不良车(含沿途发生故障的铁路货车)及事故车的扣修和回送工作。

(三)负责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运用管理。

(四)负责翻车机翻前卸后、散装货物解冻库(以下简称解冻库)解冻后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检查和故障处理。

(五)负责进出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和工程临管线等单位的铁路货车的技术交接检查和故障处理。

(六)负责国际联运货物列车的技术交接。

(七)负责往返循环开行的快速货物班列、局管内固定编组开行的货物快运列车等整备作业。

(八)负责铁路货车运用技术质量的分析、评价和管理,组织开展货物列车技术质量监控;负责铁路货车设计、新造、检修和主要配件的质量监督与反馈。

(九)负责爱护铁路货车(以下简称爱车)工作,组织爱车宣传并指导、监督和检查铁路货车的使用,制止损坏铁路货车的行为,负责损坏铁路货车的索赔和管理。

(十)按规定负责重点物资运输及超限货物列车和机械冷藏车的技术作业及车辆乘务等工作。

(十一)按规定协助进行铁路货车新车型、新技术、新型配件运用考核的相关工作。

(十二)参加相关铁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和事故救援,协助铁路货车交通事故的处理和管理,负责铁路货车行车设备故障的调查、处理和管理。

(十三)铁路总公司规定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二条车辆处是铁路局集团公司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部门,须设负责货车运用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货车运用、安全、安全监控设备运用、爱车等专(兼)职人员,同时负责铁路局集团公司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的专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车辆段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的实施单位,负责落实运用规章制度、细化作业标准。

货车运用车间是车辆段的主要生产车间,管辖一个或几个货车运用作业场,负责运用工作的生产组织、执行相关作业标准,确保运用货车技术状态良好。

第四条货车运用作业场按规定的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货物列车或铁路货车进行技术作业,承担相应的安全保证责任,保证铁路货车相应部位在正常运用条件下,安全到达下一个负责检查该部位的货车运用作业场。

第五条货车列检、动态检查作业场的列车技术作业(以下简称列检作业)包括列车技术检查、列车制动机试验、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等。

列车技术检查方式分为:

动态检查、人工检查、人机分工检查等。

第六条铁路局集团公司须在列车运行图技术资料中明确货物列车在列检作业场的作业性质,列检、动态检查作业场应按规定的列车技术检查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有计划地进行列检作业,保证作业的列车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七条经人工检查或人机分工检查方式进行列检作业后发出的列车,在沿途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设置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列检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原则上应为1000km左右。

第八条货车运用作业场要积极利用专用的修理工具、机具在列车队中进行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处理后须达到相应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对符合摘车临修的故障铁路货车应扣入站修作业场进行修理。

铁路货车因故障在沿途车站甩车时,应组织修理或回送,回送时须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运用安全。

第九条铁路局集团公司依据本规程,结合运用工作实际,细化制定《铁路货车运用工作管理细则》(以下简称《运细》),指导车辆段落实本规程的各项要求,《运细》制定后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第十条车辆段依据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运用工作的制度、办法,并根据技术标准要求和生产实际,编制货车运用作业指导书,落实运用工作各项要求。

第十一条货车运用一线生产人员上岗前须经培训考核,合格者按规定持证上岗。

车辆新技术、新设备、新规章、新工艺投入应用前,以及生产组织、作业方式变化前,应对货车运用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适应性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本规程涉及的限度,是在列检作业发现异状时确认测量,数据均按名义尺寸计算,不包括公差。

第三章货车运用作业场

第一节货车运用作业场分类、设置

第一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包括:

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等。

货车运用工作由货车运用作业场和站修作业场承担,站修作业场的技术管理按《铁路货车站修规程》执行。

第二条列检作业场以人工检查或人机分工检查方式为主,列检作业场的布局须满足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的需要,在编组站的车场及相应的车站,根据列车运行图中编制的到达解体列车(以下简称到达列车)、编组始发列车(以下简称始发列车)、中转列车的数量,同时按照运输组织、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作业安全保证距离等合理设置。

第三条列检作业场等级分为特级、一级,并按以下规定设置:

(一)特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日均解体作业3000辆及以上的编组站的车场。

(二)一级列检作业场设置在列车编组作业量较大或大量装卸货物的其他编组站、区段站的车场,以及停车技术作业中转列车较多的区段站、中间站。

第四条列检作业场的名称须与所在车场、站区的名称相对应,站区内设多个车场时,原则上采用上行或下行、到达或始发、一或二等方式进行命名。

第五条动态检查作业场利用TFDS以动态检查方式进行列车技术检查,动态检查作业场的名称须与所在车场、站区或集中作业地点的名称相对应。

动态检查作业宜集中进行。

第六条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有翻车机、解冻库的企业专用线,或实际装卸车数量每昼夜平均300辆及以上的厂矿、港口、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专用铁路、企业专用线、工程临管线等与国铁接轨的车站。

在翻车机、解冻库的企业专用线设置技术交接作业场的工作量标准由铁路局集团公司确定。

接轨站设有列检作业场的可不设置技术交接作业场,由列检作业场承担技术交接作业场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设置在办理铁路货车国际联运的国境站。

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负责外方铁路货车在中方铁路的国境站进行货物换装前和返回外方前的技术交接工作,以及外方铁路货车在中方铁路的国境站换装中方转向架前和换回外方转向架后的技术交接工作;负责中方铁路货车在外方铁路的国境站进行货物换装前和返回中方前的技术交接工作。

第八条整备作业场设置在对往返循环开行的快速货物班列车辆、局管内固定编组开行的货物快运列车车辆定点、定期进行集结整备作业的车站。

第二节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设施、设备

第九条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或站区均应有临修能力。

暂无临修能力的,应设故障铁路货车临时整修的专用线路,其直线段有效长度不小于60m,具备重车架车条件,并配置电焊机、架车机具等临时整修铁路货车故障的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条列检作业场应配备列车队中处理铁路货车故障的专用工具、机具,满足故障修理需要,并不断研发和更新列车队中新型的故障修理和抢修机具。

第十一条列检作业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应相对集中设置在列检综合楼内,列检综合楼设在站场或车场外侧中部。

房屋一楼室内地面标高不低于站场轨面标高。

既有一楼室内地面标高低于站场轨面标高时,待检室所在楼层应有通往站场的栈桥。

列检作业场须有与外界公路相通的道路,列检作业场的作业线路两端或一端应铺设平交运输道路,与列检作业场道路相通,其宽度应在3.5m以上,路面应硬化。

运输道路与正线相交时,应设汽车和人员涵洞通道。

第十二条列检作业场的作业线路应满足列检作业需要,两侧无站台及障碍物。

作业线路间及线群外侧(距线路中心3.0m)应以水泥预制板铺平至与轨枕上平面同高,宽度1.0m左右,长度应铺至两端脱轨器所在位置,并具备良好的排水条件,线路应铺设混凝土平头轨枕,线群外侧设挡砟墙;作业线路间(包括两轨间)及线群外侧(距线路中心3.0m)水泥预制板未铺处应以细道砟填平至轨底面;各单位施工不得影响列检作业安全和设备使用,施工后须恢复。

第十三条列检作业场的作业线路须设灯桥或灯塔,照明范围覆盖全部作业区域,照度符合相关规定。

在夜间及光线较暗的时间段进行列检作业时,灯桥或灯塔应处于照明状态。

第十四条列检作业需穿越正线或邻近正线作业的列检作业场,须安装列车接近语音报警提示装置和隔离设施。

第十五条列检作业场的作业线路须安装具有安全防护功能的固定脱轨器。

固定脱轨器应具备抗恶劣天气干扰和防雷功能,安装位置应根据本股道的信号机、警冲标及机车停车位置标的位置、机车长度等情况确定。

根据站场实际情况,还须配置一定数量的移动脱轨器,实行定置管理。

第十六条列检作业场须安装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装置,试验执行器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应根据列车制动机试验的需要确定。

列检作业场应设空气压缩机房,满足列车制动机试验最大用风量需要,并具备除尘、除湿、控温的功能,压缩空气管路须采用管径不小于50mm的不锈钢等耐腐蚀材料,采取防冻措施,进入作业线路后须铺设在专用的地沟或地下管道中。

第十七条列检作业场须安装列车车辆制动试验监测装置,并在列检值班室设监测终端和主机。

列车车辆制动试验监测装置的通讯距离满足作业要求,传输信号完整、清晰,具备数据导出、自动分析等功能,参数设置须符合标准,显示界面须统一。

第十八条列检作业场应配备适应作业线路条件的工具、材料运输车。

列检作业场的作业线路应交叉设置工具材料分存箱,满足铁路货车故障修理的需要,工具材料分存箱应规格统一,实行定置管理。

第十九条列检作业场须配备货车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列检复示终端、铁路货车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HMIS)运用子系统、列检手持机系统、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等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铁路局集团公司须组织将车站等相关单位的有关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复示等方式在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显示:

(一)列车作业股道、车次、编组辆数、车种车型车号、到达时间、计划发车时间、总重量、总换长等信息。

(二)车辆编组顺序,空重状态、货物品名、到发站、关门车、检修车等信息。

(三)车站日、班计划,阶段计划;编组站内现在车情况、作业场股道占用及空闲情况等;作业场所在车场信号显示,调车作业计划,列车、调车及机车的运行信息。

(四)车辆历史信息查询,扣修检修车位置查询。

第二十一条铁路局集团公司须组织将列检作业场有关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向车站复示:

(一)列检作业开始、结束信息,脱轨器上、下轨状态等信息。

(二)车辆倒装,检修车扣修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货车运用车间与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须接入铁路综合信息网,网络带宽须满足数据传输的需要,并具有备用网络通道,满足实时、不间断数据传输的要求。

应根据需要部署局域网和用于列检手持机系统的无线专网,其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网络须覆盖列检作业场相关列车技术作业区域。

须配备数据库服务器、传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及网络通信设备,满足数据存储、统计分析、传输及信息共享的需要,并具有一定的冗余量和可扩展性。

第二十三条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原则上应设值班室、待检室、动态检车室、办公室、会议室、交接班室、资料室、多媒体学习培训室、安全警示室、计算机设备机房、模具展示室、故障展览室、练功基地等生产设施;并设文化活动室、更衣室、间休室、食堂、洗衣间、浴室、卫生间等生活设施。

列检作业场还应设充电室、空气压缩机室、工具室、材料配件分存室、室外大型配件存放棚、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装置的车场端部机房等设施。

第二十四条列检值班室应设在列检作业场综合楼内或车站调度楼内便于瞭望列车到发的位置。

列检值班室须按以下要求配置:

(一)面积满足工作和设备安装需要,设综合控制操作台,正前方安装显示列检作业进度、作业线路监控、设备状态等大屏幕显示器。

(二)应配备列检现场作业监控、微机控制列车制动机试验、脱轨器、铁路货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HMIS运用子系统、列检手持机系统和站区电子签名终端,以及车场专用电话、铁路普通固定电话、无线对讲设备、传真机、打印机、数字语音记录装置等。

数字语音记录装置须与车场专用电话、铁路普通固定电话、无线对讲设备、列检专用有线广播等连接。

(三)应配备资料柜,存放有关规章和列车运行图、作业指导书等技术资料。

(四)揭示列检作业场管辖范围示意图、作业线路示意图等。

第二十五条待检室应根据站场环境或车场内列检作业线路长度、数量设置。

列检综合楼内应设待检室,当作业线路有效长850m及以上时,还应在车场两端适当位置设待检室;当列检综合楼设在车场的一端时,应在车场中部和另一端设待检室;当列检作业线路10条及以上时,还应在站场或车场列检综合楼的另一侧适当位置设置待检室。

列检综合楼外的待检室内设独立工具间、卫生间。

待检室应配备HMIS运用子系统终端、打印机、与列检值班室直通电话、接发列车及安全信息揭示系统显示终端、座椅等。

第二十六条动态检车室须按以下要求配置:

(一)动态检车室须单独设置,面积满足工作和设备安装需要,具备良好的隔音、通风功能。

根据作业组作业人员的数量配备相应的工位机,安装TFDS作业平台系统,TFDS的网络通道带宽、传输距离及设备软硬件须满足动态检查需要。

(二)动态检车工位、动态检车组长须有独立的工作台,每个工作台上设不小于21英寸的高清晰液晶显示器。

动态检车组长工位应配备铁路普通固定电话、与铁路局集团公司车辆运行安全中心监测站和列检值班室的直通电话、数字语音记录装置等。

数字语音记录装置须与上述电话连接。

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现对作业纪律的远程管理。

(三)配备列车运行图复示系统,具备显示负责作业径路上货物列车运行的计划时间和实际时间的功能。

(四)应配备资料柜,存放有关规章和列车运行图、作业指导书等技术资料。

(五)揭示列检作业场管辖范围示意图、作业线路示意图等。

第二十七条其他生产设施设置要求如下:

(一)值班室、待检室应配备时钟,并与车站定期校准。

有关信息系统及应用终端应按要求进行时间同步。

(二)资料室须配备规格统一的资料柜。

多媒体学习培训室面积及学习桌椅应满足培训人数的需要,配备投影仪、计算机、远程技术教育系统、动态检查练功系统等多媒体培训设施,并配备必备的学习用品。

(三)充电室内须设存放台、工具台、控制台、充电设备;工具室配置工作台、钳工台、砂轮机、台式钻床等必备的维修机具、设备配件及备品。

设工具存放架或存放柜,并有工具明细表和使用说明书。

(四)模具展示室须配备主型车辆零部件的剖件、模具、课件;故障展览室墙上应揭挂故障发现方法图示。

摆放有代表性的铁路货车故障损品,并有标注发现时间、列车车次、车号、定检和故障配件名称等标牌。

(五)练功基地面积满足练功需要,应设置理论培训、实作演练、电化教学、配件实物、故障损品展示等不同区域,有围墙或栅栏,设防雪、防雨棚,地面硬化,须有装用主型或新型铁路货车配件的练功车,具备故障模拟、制动机试验等功能,揭挂“一班、一列、一辆”标准图示。

(六)交接班室的面积应根据作业场交接班的人数设置,使用面积按两班检车员总数设计,并配备桌椅。

(七)材料配件分存室、室外大型配件存放棚面积须满足材料配件存储需要,并配备材料配件存放架和储存箱。

(八)文化活动室、浴室、食堂、卫生间等生活房屋面积须满足作业场人员及生活需要。

第二十八条所有房屋须有照明、给排水设施,符合消防要求。

值班室、动态检车室、待检室等处所应安装空调降温和采暖设施等。

第三节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技术交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应设值班室、待检室、更衣室、休息室、交班室、办公室、资料室、信息机房、食堂、浴室、卫生间、工具材料存放间等生产生活房屋。

根据需要部署局域网,接入铁路综合信息网,网络带宽须满足数据传输的需要;配备数据库服务器、传输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及网络通信设备,满足数据存储、统计分析、传输及信息共享的需要。

并配备办公计算机、打印机、车场专用电话、铁路普通固定电话、传真机、数字语音记录装置、无线对讲及相应的生活配套设施。

作业线路及照明装置应满足作业需要,配齐必要的故障处理工装、检测器具及样板等生产设施。

具体标准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作业标准制定。

第三十条在翻车机和解冻库企业设置的技术交接作业场,生产生活房屋及设施、交通工具、视频监控系统等由翻车机和解冻库使用单位提供。

整备作业场应配备50T电动千斤顶、更换轮轴必备工装、拆装制动阀防盗罩和拉铆必备工装、电焊机、切割专用工具等整备检修工装设备。

第四节劳动组织

第三十一条货车运用职工的工作时间须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的劳动组织及人员配备按照“以列定组、以辆定人”的原则和作业需要,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车辆部门协助主管部门核定:

(一)按列车运行图核定作业场日均列检作业列数,并结合上一年度实际作业量,按以列定组的原则配备作业组数;在核定作业组数时,应合理考虑待检时间和作业列车中接送车、连续到发转线等辅助准备工作时间以及简略试验等作业时间。

(二)根据作业场列车作业性质、技术检查方式、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按列车运行图规定的区段牵引定数核算列均辆数,并结合上一年度实际作业量,合理核定作业组应配备的生产人员,并按规定配备预备人员。

TFDS动态检查原则上每人每列不超过10辆。

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方式的到达列车,原则上人工检查每人每列单侧不超过30辆;实行人工检查方式的到达列车,原则上每人每列单侧不超过20辆;中转列车,原则上每人每列单侧不超过20辆;始发列车,原则上每人每列单侧不超过15辆。

(三)根据列检作业场实际合理配备故障修理人员,负责列车队铁路货车故障处理及临时铁路货车故障整修。

故障修理人员的数量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列车运行图规定合理配备。

(四)列检作业场昼夜作业量差异较大时,应合理安排劳动班制、作业组数。

(五)设置在高原铁路或气候寒冷地区的列检作业场,可适当增加作业人员。

第三十二条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按生产组织要求,应采用四班制轮班方式,工作量较少的可采用三班制,班组的名称为一班、二班、三班、四班。

每班的作业组数根据实际作业列数确定,分为一组、二组、三组等。

(一)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每班设工长1人,副工长设定人数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班组人数及作业组数量核定。

(二)列检作业场每班应配备列检值班员,动态检查作业场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列检值班员,具体配备标准根据作业量核定。

(三)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的动态检查作业组应配备动态检车组长。

第三十三条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的生产人员,由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实际需要核定。

第五节管理权限

第三十四条列检作业场、动态检查作业场、国境站技术交接作业场、整备作业场的设置、撤销、调整由铁路总公司机辆部审核、批复;货车运用车间、技术交接作业场的设置、撤销由铁路局集团公司负责,报铁路总公司机辆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跨铁路局集团公司运行超过1000km的货物列车人工检查或人机分工检查的列检作业地点,按铁路总公司的规定执行,或由编组始发的铁路局集团公司组织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根据机车交路、运行工况、列检作业安全保证距离和铁路货车技术状态等拟定,报铁路总公司机辆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技术作业标准

第一节列检作业场和动态检查作业场

第一条货物列车的作业性质分为到达作业、始发作业、中转作业、通过作业。

(一)到达作业:

指对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到达列车进行的作业,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方式,对铁路货车执行“人机分工TFDS动态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和“到达列车人机分工人工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列检作业场接入列车进路无TFDS的,实行人工检查方式,对铁路货车按“人机分工TFDS动态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和“到达列车人机分工人工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范围执行。

(二)始发作业:

指对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始发列车进行的作业,实行人工检查方式,对铁路货车执行“始发列车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三)中转作业:

指对列检作业场所在车站且处在列检作业安全保证距离位置上的中转列车进行的作业,实行人机分工检查方式,对铁路货车执行“人机分工TFDS动态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和“中转列车人机分工人工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列检作业场接入列车进路无TFDS的,实行人工检查方式,对铁路货车执行“始发列车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对加挂的铁路货车,实行人工检查方式,执行“始发列车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四)通过作业:

指对上述情况以外的货物列车,利用TFDS进行的作业,实行动态检查方式,对铁路货车执行“通过作业TFDS动态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

第二条对仅在本局管内运行的货物列车,列检技术作业规定比照到达、始发、中转、通过作业标准,由铁路局集团公司制定。

第三条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编组始发列车,应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列检作业,采取人工检查或人机分工检查方式,执行“人机分工TFDS动态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和“中转列车人机分工人工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列检作业场接入列车进路无TFDS的执行“始发列车检查范围和质量标准”,铁路局集团公司须在运行图技术资料中明确上述列车的作业地点;在本铁路局集团公司未途经列检作业场时,由上述车站所在铁路局集团公司通知接入铁路局集团公司在途经第一个列检作业场进行作业,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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