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系统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5doc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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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系统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5doc1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系统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5doc1

玉溪市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

绩效工资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玉溪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试行)》和《玉溪市红塔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文件精神,按照《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系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

施意见(试行)》的要求,为有效开展好我中心绩效工资实施工作,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顺理收入分配关系,结合我中心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试行)。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㈠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着力构建科学规范的绩效考核评价制度,激励和引导本单位干部职工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服务群众、恪尽职守,加强环境保护、美化城市环境卫生,满足广大市民对生活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要求,促进生活垃圾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㈡基本原则。

1.分级分类的原则。

单位领导和职工绩效考核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岗位类别分别实施。

2.单位绩效考核以公益性目标完成情况为基本考核要素,包括内部管理,完成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数量、质量和效率;职工绩效考核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为基本考核要素,包括工作表现、工作业绩等。

3.客观公正的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组织实施,确保考核工作的透明度和考核结果的公信力。

4.激励导向的原则。

通过绩效考核结果与绩效工资分配挂钩,体现奖优罚劣、优绩优酬,充分调动单位及职工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5.简便易行的原则。

制定的考核指标结合单位职能和岗位职责,考核办法要便于操作、注重实效,在具体实施中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6.统一协调的原则。

绩效考核与职工履职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等协调统一,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应与国家法律法规、人事管理政策相衔接。

二、考核范围和对象

我中心主要承担玉溪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及玉溪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工程建设任务。

根据国家有关生活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部颁和行业标准及相关要求,我中心考核范围主要是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等三个方面的工作。

考核对象是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全体在编在岗职工。

三、考核的主要内容

绩效考核以清洁中心干部职工承担的工作职责为依据,考核范围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主要考核工作纪律、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的质量及效率等方面。

㈠生活垃圾处理日常考核内容。

主要工作是每天生活垃圾的计量;生活垃圾的机械操作;生活垃圾填埋场、办公区、生活区等清扫保洁;污水管网的巡查、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填埋场、办公区、生活区等区域进行消杀。

主要考核参照城管局考核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是考核职工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思想品德、工作量、工作成效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㈡玉溪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考核内容。

主要是工程建设的招投标工作;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生产、进度、资金、文明施工等管理工作;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行文、归档等工作。

主要考核参照住建局考核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是考核职工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思想品德、工作量、工作成效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㈢玉溪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考核内容。

主要是启动项目试运行,继续建设尚未完成的建设工作任务;建立健全营运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程验收的各种资料和手续;工程验收完毕后,维护保养好设备;工程建设资料的收集、整理、行文、归档等工作。

主要考核参照住建局、城管局考核内容,按照德、能、勤、绩、廉等几个方面进行考核,具体是考核职工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思想品德、工作量、工作成效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㈣职工绩效考核内容。

主要根据管理、专业技术等种类及各等级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承担的主要任务,考核其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情况。

其中,中层管理人员应考核运用政策水平、协调能力、管理成效、职工对管理工作的满意度等;专业技术人员应重点考核专业知识、操作能力、科研成果,以及完成的工作量、职业道德水平等;工勤技能人员应重点考核技能水平、操作能力、工作数量和质量、服务态度等。

具体量化考核指标是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工作能力、工作态度、思想品德、工作量、工作成效以及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详见清洁中心事业单位绩效考核量化表。

四、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绩效考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与单位年度考核、工勤人员考核、专业技术人员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同步或相互衔接进行。

根据清洁中心实际情况,采取平时考核与年终集中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自评自查与上级检查相结合、考核检查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考核的基本程序包括:

成立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考评工作组、制定考核方案(细则)、组织实施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公示考核结果、填写履职考核登记表、上报考核汇总表及工作总结、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单位绩效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单位的绩效考核由单位组织实施,主要程序包括:

职工进行个人年度工作自评打分(占20%)、单位职工互评打分,本人对自己不打分(占30%)、单位领导小组考核占(50%)等。

单位的考核结果在本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

五、考核等次及考核结果的应用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单位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其中,个人考核评定为优秀等人数占本单位参加考核总人数的比例,应控制在15%以内。

绩效考核结果主要作为职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也可作为评先评优、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㈠单位绩效考核等次评定的基本标准

优秀等次: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超额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态度、思想品德端正;工作成效受到上级部门表扬或工作成绩突出者;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年度考核得分在领导95分、职工85分及以上。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绩效考核以考评结果得分前三名评定为优秀等次。

合格等次:

履行岗位职责;足额完成工作任务;工作态度、思想品德端正;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个人年度考核得分在领导85分、职工80分及以上。

符合以上全部条件的,绩效考核评定为合格等次。

不合格等次:

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工作失误或责任事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拒接接受工作任务或者敷衍拖拉工作;严重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个人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

有以上情况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㈡考核不合格等次的规定

⑴政治思想素质存在突出问题的;

⑵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

⑶以非正常方式表态诉求、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延误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

⑷经常迟到、早退或请假超过国家规定天数的;

⑸无充分理由,拒不接受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因工作责任心未能完成任务或造成较大损失、较坏影响的。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

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70%,奖励性绩效工资在绩效工资中所占比重为30%;清洁中心属于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根据实际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平时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每年年底考核一次,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档次,人均每年扣奖励性绩效工资1400元作为年终绩效考核可增发的绩效奖励。

优秀按15%的比例,我中心每年优秀名额为3名,优秀与合格之间的差距为800元。

由考评工作小组按照“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考核,并报城管局审核后发放。

其余的奖励性工资一并与基础性工资按月发放。

七、组织实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绩效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年终考评领导小组。

组长:

王伟主任

副组长:

速进忠副主任、

杨光琼副主任

刘燕辉总工程师

成员:

普曦峰杨建昆刘永明王云汕李宪明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工作,王明辉负责登记、记录、统计、计算等工作。

年终考评领导小组:

组长:

王伟主任

副组长:

速进忠副主任、

杨光琼副主任

刘燕辉总工程师

成员:

由职工民主推荐三名考评成员(其中中层管理人员2名,职工代表1名),9月7日经全体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考评成员为普曦峰、杨建昆、和澎。

㈡制定实施方案。

清洁中心参照主管局《实施意见》(试行),结合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方案和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细则)。

㈢健全各项制度。

清洁中心要不断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内容,规范绩效考核程序,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科学性、民主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障绩效考核机制的有效运行。

㈣严肃纪律要求。

严肃绩效考核工作纪律,对工作不负责任,绩效考核失真失实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和程序,公平、公正地做好绩效考核工作;绩效考核过程和结果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职工监督。

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思想工作,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绩效考核,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自身请诉求,维护清洁中心的稳定。

㈤加强督促检查。

清洁中心把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和职工管理考核内容,接受城管局对此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绩效考核的有相关政策

㈠实施绩效工资后,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

㈡工作人员连续或当年累计病假(含长期病休)在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在10年及其以下的,其基础性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70%计发;工作年限11年至20年的,按应执行标准的80%计发;工作年限21年及其以上的,按应执行标准的90%计发。

连续事假在1个月以上的,从次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

超过3个月的,从第4个月起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㈢因个人原因经批准离岗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应执行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学习时间超过12个月的,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

㈣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的下月起,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在规定的处分期内按应执行标准的50%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刑事拘留或逮捕期内停发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㈤因工(公)受伤,在规定的离岗治疗期间,绩效工资按单位在岗人员标准计发。

㈥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省、市、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实施细则由清洁中心负责解释。

附:

1.玉溪市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奖励性工资个人考核登记表;

2.玉溪市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绩效考核量化表。

 

玉溪市红塔区环境清洁中心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清洁中心全体职工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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