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主播经纪合同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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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主播经纪合同书.docx

网红主播经纪合同书

网络直播经纪合同书

甲方:

乙方:

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甲方系艺人经纪公司,具有丰富的互联网社会资源,致力于推动网络直播艺人发展;乙方系具有独立民事能力的网络直播艺人。

双方基于平等协商,达成合作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从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个月。

第二条:

特别约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可撤销的独家授权甲方在全球范围内为乙方提供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相关的经纪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网络平台视频直播事务及相关工作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1、为提高乙方的知名度、更好的促进乙方在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业的发展,乙方独家授权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提供从事网络视频直播事务有关的经纪服务,担任乙方全球范围内网络平台视频直播事务的独家经纪公司。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授权甲方作为乙方全球范围内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的独家经纪公司,甲方可就乙方的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务从事有关企划,制作,宣传,推广等业务。

经双方认可,在乙方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中,甲乙双方就相关收益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进行分成。

3、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擅自与其他公司或个人订立聘用(合作)协议,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受其他公司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但其可以向乙方提出有关订立聘用(合作)协议的意见或建议。

4、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作为乙方的全球范围内所有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的独家经纪公司,有权代表乙方接洽、安排、同意、策划在世界各国家、各地区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并由甲方全权代表乙方签署有关合作协议或演出细则。

乙方应全心全意完成上述甲方安排的工作,忠实履行合同义务。

5、在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相关活动中,乙方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交通、食宿费等差旅费用由举办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如主办单位不负责,则该费用应由甲方先行垫付,并可在向乙方分成前从总收入中先行扣除。

6、乙方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收取及接受根据本合同所得的全部收入。

若发生部分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相关活动收入直接支付给乙方的情况,则乙方应立即将该部分转交给甲方,由甲方统一记账核算。

7、除已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擅自与第三方(人)订立其他或变相的聘用(合作)协议,亦不得擅自同意或接受任何聘用(合作)其从事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的意向,但其可以向甲方提出有关订立聘用(合作)协议的意见。

8、凡因本合同规定的甲方代理的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务而产生的诉讼、仲裁、争执等纠纷,有可能侵害乙方的财产、人身等权益,并有可能进一步损害到甲方按本合同之规定所拥有的相应权益时,甲方在书面通知乙方后,可以全权代表乙方予以处理,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与费用由甲方承担,所得赔偿金(若有)全部归属甲方。

除此以外的乙方因个人行为所涉及到的与本合同规定的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务无关的任何其他诉讼、仲裁、争执等纠纷,皆应由乙方自行处理,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与经济损失。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以下权利: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与由甲方安排的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平台上开展的网络视频直播活动)。

(2)甲方有权独家、全权代表乙方在任何国家或地区接洽、安排、同意、接受、策划网络平台的网络视频直播活动与工作。

2、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履行以下义务:

(1)甲方通过公司、网络平台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提高乙方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形象。

(2)全力促进乙方在网络平台的网络视频直播事业上的发展,为乙方争取演艺事务相关的受聘机会,并代乙方与雇主协商、争取与网络视频直播事务有关的最理想的聘用(合作)条件。

(3)为乙方的公众形象、舞台形象、公关关系、网络视频直播事务才能的发挥与发展等为乙方制定方案。

(4)要求有关方面提供必要及足够的措施,在乙方从事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务时,保证乙方的人身安全及身体健康。

(5)甲方为乙方所接洽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应以促进乙方在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务发展为目的。

代表乙方安排各种网络视频直播活动与工作时,不得有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或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演艺事务活动与工作。

(6)甲方向乙方提供在网络平台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在线网络视频直播活动的技术支持、服务和培训。

(7)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通过乙方上述的网络视频直播活动获得的收益,甲乙双方将按比例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见本合同第五条之规定。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承诺在安排乙方在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务时,须先于乙方协商,但乙方不得无故推托,不接受甲方争取来的工作机会。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获取业务分成。

(2)乙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供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3)乙方可享受甲方提供的公司团建、旅游、活动等,具体事宜以甲方通知为准。

(4)乙方可享受甲方提供差旅费报销福利,具体报销标准与要求以甲方的艺人差旅费报销制度为准。

(5)乙方可享受甲方提供各种节假日礼品或红包福利,具体福利标准以甲方相关艺人节假日福利制度为准。

(6)乙方可享受甲方免费提供相关网络视频直播工作设备使用,具体根据甲方相关制度以及甲方设备需求为准。

(7)乙方在签约期内可享受甲方提供的旗下艺人免费培训课程,具体根据甲方相关培训方案为准。

(8)乙方在签约期内可优先获得甲方演艺艺人培养,影视、音乐、游戏等方面的演出或代言资格。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和规划安排,乙方应严格实施甲方代理或代表乙方签订的合同,当甲方所做各项安排与任意第三方发生冲突时,乙方应优先服从甲方安排。

(2)授权甲方作为乙方签约期内不可撤销的全球范围内网络平台的网络视频直播事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视频主播、唱片录制、影视表演等)的独家经纪公司。

(3)应按照甲方安排和要求以及聘用(合作)合同的约定完成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务相关的工作并配合甲方为乙方举行的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签售会、发布会等。

(4)在甲方安排的各类网络视频直播活动中,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

如乙方临时因故不能参加,需在活动开始前12小时通知甲方,如因乙方迟到或不到所造成的损失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作分成中,扣除该笔应由乙方承担的损失。

(5)在符合本合同的原则和条款下,乙方承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由本人真实出境直播,开展演艺活动,并应尽其最大的技术能力,以职业守时和工作者的方式完成任务。

乙方有义务积极维护其自身及甲方正面的公众形象。

(6)乙方有义务遵守甲方公司规章制度,并按照甲方安排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活动。

(7)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网络平台网络视频直播事业有关的制作活动并提供意见,但必须按照甲方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宣传等,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8)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自行聘请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网络视频直播事业的经纪公司或经纪人,不再以任何形式将乙方的演艺和唱片录制事务的经纪权授予第三方(人)。

(9)乙方应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

乙方在向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1)乙方所得业务分成,由乙方自行交纳个人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甲方在乙方从甲方领取该笔费用时,甲方有权代扣代缴。

(12)如乙方有蓄意破坏或影响甲方声誉及利益等言行,或故意造成甲方损失,或被网络直播平台客户投诉3次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3)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银行账号、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合法有效,且在合同履行期内能正常使用。

乙方收取业务分成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业务分成

1、乙方在网络直播平台上进行演艺活动的所有酬劳和收益,双方每个月结算一次,在甲方代收并代为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后,打入乙方收取业务分成的指定账户。

2、双方签约后,甲方每个月支付乙方相关生活费用(保底)元(圆整)。

(乙方每月至少保证直播时间不少于个小时,每月不能少于天,每天不得少于小时。

若少于规定直播时间则甲方可拒绝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审核标准:

甲方记录的乙方每天的直播记录为准。

保底次月25号发。

注:

如有特例,须及时申请批准后生效)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网络视频直播活动所获得月总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实际净收入按以下约定的月总收入阶梯对应比例和支付方式甲方、乙方进行分配:

甲方:

%乙方:

%

4、凡乙方于合同有效期内所开始进行之网络视频直播活动与工作,或者聘用(合作)协议在合同有效期内签署的网络视频直播活动与工作,无论该项工作能否在合同期内完成,由此而得的收入皆应计入总收入,并由甲方代为收取。

5、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个月最后一天应将上一个月内乙方从事网络视频直播事业的实际收入状况及有关账目交由乙方查阅审核,乙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确认,逾期视为已确认。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确认或异议期届满后将上一个月内乙方应得之净收入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乙方。

第六条:

声明、承诺与保证

双方向对方声明和承诺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不与任何双方已经签署的合同或需承担的任何义务相冲突,并且也不会对合同双方外的第三方形成任何法律和商业上的冲突。

如果一方违反本条的声明、承诺与保证,违反方应赔偿由此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进一步而言,如此等违反无法在守约方发出通知后十天内纠正,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七条:

授权和转让

甲方不得将本合同中乙方授予的权利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权利委托、授权或转让给其他任何个人或单位,除非该种授权或转让的行为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

第八条:

合同生效和续约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在甲方加盖公司印鉴之日起生效。

2、如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演艺事务尚未履行完毕或聘用(合作)协议尚在有效期,乙方仍需继续履行该部分义务,直到完成。

该履行仍应符合本合同及聘用(合作)协议约定的要求,否则即视为乙方违约。

3、合同期满前30天,双方协商一致,则本合同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一年。

在与第三方具备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甲、乙双方须在合同到期前30天以书面的方式与对方沟通是否续约并协商续约年限及条件。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一般性违约: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并在十日内修正其违约行为。

如违约方继续进行违约行为或不履行其义务,守约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间接损失以及为了追偿违约方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费用。

2、逾期付款责任:

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如甲方逾期支付应付款项,应按照每天逾期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遇不可抗力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遇乙方因健康或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演出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对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不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由此导致的全部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保密条款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合同结束后,本合同的签署,本合同所有条款以及双方合作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所有资料和信息(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等)。

在未取得对方同意之前,双方均不得向其他任何第三方透露。

但由于本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之目的,可以在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披露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若国家执法机关要求披露合同的内容,不视为披露给第三方。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提前终止本合同。

任何一方任意变更本合同任何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

第十二条:

道德条款

1、禁止对双方任何形式的名誉毁损,以及直接或间接地使对方信用降低的言语行为。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纠纷管辖地为双方签约地

2、本协议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和签署

1、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2、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不具有执行力,或违反任何适用的法律,则该条款被视为删除。

但本合同的其余条款仍应有效并且有约束力。

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以最后签字、盖章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未尽事宜,需修订或变更时由双方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区)

 

甲方:

签署日期:

 

乙方:

签署日期:

附件一:

乙方的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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