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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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县车用汽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抽样方法
取样按GB/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规定的要求执行。
每批次样品抽取4L,其中2L作为检验样品,2L作为备用。
2检验依据
表1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研究法辛烷值(RON)
GB17930-2016
GB/T5487-2015
2
硫含量
GB17930-2016
SH/T0689-2000
3
硫醇(博士试验)
GB17930-2016
NB/SH/T0174-2015
4
铜片腐蚀(50℃,3h)
GB17930-2016
GB/T5096-2017
5
水溶性酸或碱
GB17930-2016
GB/T259-1988
6
机械杂质及水分
GB17930-2016
GB17930-2016
7
氧含量
GB17930-2016
NB/SH/T0663-2014
8
甲醇含量
GB17930-2016
NB/SH/T0663-2014
9
密度(20℃)
GB17930-2016
SH/T0604-2000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复检时所检测的样品为备用样品。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17930-2016车用汽油
GB/T4756-2015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但应在检验报告中注明该项目的实测值以及推荐性标准的标准值。
3.3综合结论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被抽查产品为“不合格”;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但不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企业标准,未达到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明示质量要求,且符合本细则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判定被抽查产品为“所检项目符合本次监督抽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