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工程承包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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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方合同编号:
承包方合同编号:
HTA-2005-01
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广东惠阳
工程价款:
人民币叁佰贰拾玖万元整(RMB:
738,879.00元)
发包方:
承包方:
签订时间:
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
例》及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名称:
惠阳康汇大厦智能化系统工程
二、工程地点:
广东惠阳
三、承包范围和内容:
1、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2、离线式门禁系统
3、背景音乐系统
4、综合布线系统
5、卫星有线电视系统
详见附件(设备、材料清单及报价表)
四、工程合同总价:
¥738,879.00元
第二条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一、发包方:
1、承包方进场前,做好建筑红线以外的“三通”;接通施工现场水
源、电源,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做好红线以内场地平整和障碍物拆迁,为承包方提供设备、材料的存放及临时生活场所。
2、本合同签订后开工前7天向承包方提交开工通知。
3、及时签收承包方工程单,积极协调相关施工单位与承包方的配合。
4、组织有发包方和承包方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与会审,做好经双方签署的会审纪要,并按施工图的份数发给承包方。
5、审核承包方编制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并按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6、监督检查工程质量、进度;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7、组织对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办理竣工结算。
二、承包方:
1、负责施工区域临时设施建设;组织施工人员、材料、设备及机械
进场,承担施工水电费用(不含其它相关工程配合费用)。
2、根据审核后的施工图和工程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各系统主要设备清单(含设备的型号、规格、价格等)送发包方确认。
3、做好施工记录、检测记录、调试记录、调试报告。
4、每月25日后四天内向发包方送月度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
5、按施工图纸、施工说明、设计任务书、图纸交底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作好自检工作,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合同工期。
6、按施工安全规范的规定和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
7、做好施工原始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交工文件附件移交发包方。
8、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清洁,道路畅通。
器材的堆放整齐,并及时清除垃圾和不用的临时设施。
9、做好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承包方分包时),抓好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
10、在交工后二年的保修期内,发现有施工质量问题,负责免费返修。
属发包方使用造成的,其返工修理费由发包方负责。
11、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
12、负责培训物业管理人员,使之能正确操作智能化系统,并能简单维护。
第三条工程期限
一、根据国家工期定额和使用需要,商定工程总工期为天(日历天),自年月日开工至2005年月日竣工验收。
二、开工前7天,发包方向承包方发出开工通知。
三、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代表签证后,工期相应顺延:
1、按照施工准备规定,不能提供施工场地水、电源,道路未能接
通,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
2、承包范围与承包内容出现重大变更,无法继续施工或因设计图纸修改(发包方提出修改),影响进度或增大工程量,及修改(变更)设计通知书未在该修改(变更)部份施工开始前三十天送达承包方签收而影响进度者;
3、相关施工方未能及时提供施工界面,影响进度或发包方对承包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复验不及时;
4、因停电、停水,影响正常施工;
5、由于监理方或发包方签证不及时而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
6、发包方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影响施工;
7、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大雨、暴雨、地震、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等)造成停工者。
第四条工程质量
一、本工程质量经双方研究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二、承包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说明文件和国家、行业颁发的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派驻代表的监督。
三、由于承包方自身原因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四、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承包方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必须按有关规定提供质量合格证,或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
2、隐蔽工程必须经发包方派驻代表检查、验收签章后,方可进行下
一道工序;
3、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
第五条材料、设备的供应和验收
一、由本工程范围与内容涉及的材料和设备由承包方负责采购。
二、由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提供的材料和设备在进场后3日内进行复验。
如果复验合格,复验费由发包方承担;如果复验不合格,复验费由承包方承担。
三、产品质量应满足国家、行业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第六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一、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计人民币:
贰拾贰万壹仟陆佰陆拾叁元柒角(¥221,663.70元)给承包方。
二、管、线、槽施工完毕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5%,计人民币:
壹拾捌万肆仟柒佰壹拾玖元柒角伍分(¥184,719.75元)给承包方。
三、主要设备进场经监理、发包方验货,签署到货证明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20%,计人民币:
壹拾肆万柒仟柒佰柒拾伍元捌角(¥147,775.80元)给承包方。
四、设备全部安装完毕后7日内,发包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5%,计人民币:
壹拾壹万零捌佰叁拾壹元捌角伍分(¥110,831.85元)给承包方。
五、智能化系统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后15日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后7日内付清。
第七条 施工与设计变更
一、承包方设计的并经发包方确认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
二、发包方如需设计变更,必须出具更改通知书,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三、由于工程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增减按如下优先次序执行:
1、已报设备单价按报价审核价;
2、未报设备单价按市场价;
3、上述第1、2款外其他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竣工验收及结算
一、竣工验收,以国家、行业颁布的验收标准、规范、施工图纸及说明书、施工技术文件为依据。
二、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三份)、竣工图和验收通知书。
发包方代表收到验收通知书后3天内组织竣工验收。
三、工程竣工验收以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为实际竣工日期。
四、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方方可使用。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5天内进行审核,给予确认或提供修改意见。
第九条 保修
一、保修期限: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
二、保修范围:
本合同附件所列系统及其设备。
三、保修责任:
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以及承包方提供的设备材料质量原因等应由承包方无偿保修;其他原因造成的故障,则另行收取相关费用。
四、保修期内,承包方保证在接到发包方故障通知后1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并尽快修复。
第十条 违约责任
承包方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应赔偿发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发包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负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设备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发包方若需提前使用,由承包方技术人员参与至交付使用。
四、承包方验收通知书送达7日内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通过。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办法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方式之一解决;
一、向经济合同仲裁机关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附则
一、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方、承包方各执贰份
二、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加盖本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生效,工程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结清工程款后终止。
三、本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需要提出修改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
四、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
承包方: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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