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索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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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
级院系专业
学号
姓名
说明
利用所学的文献信息检索知识和检索方法,结合自己的专业,从多方面广泛收集有关资料,并完成该课题的综合检索报告。
一、数据库选择要求
1.中文数据库
2.外文数据库
3.搜索引擎
二、条目解释
1.“检索年限”:
范围限定在最近十年以内,各种数据库(检索工具)尽量选用同等年限,以便之后根据检索结果进行比较,从而加深对各类数据库(检索工具)的认识。
2.“检索词”:
在写出检索词的同时需注明检索词的性质,即检索项,如:
题名、主题、关键词、摘要、作者、作者单位、来源、全文、参考文献、基金等。
(注意:
数据库不同,检索项的表达方式不同)
3.“逻辑检索表达式”:
运用布尔逻辑运算符来表达检索词与检索词之间逻辑关系。
如:
要查找儿童教育方面的文献,逻辑检索表达式可表示为“题名=教育and儿童”或“关键词=教育并且儿童”。
4.每种检索系统检索完毕后,记录检索结果(检出文献篇数),按规定条数列出与课题密切相关的文献信息,格式请参考《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T7714-2005)。
三、参考文献格式示例
普通图书
[1]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广西自然保护区[M].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1993.
[2]蒋有绪,郭泉水,马娟,等.中国森林群落分类及其群落学特征[M].北京:
科学出版社,1998.
论文集、会议录
[1]中国力学学会.第3届全国实验流体力学学术会议论文集[C].天津:
[出版者不详],1990.
[2]ROSENTHALLEM.ProceedingsoftheFifthCanadianMathematicalCongress,UniversityofMontreal,1961[C].Toronto:
UniversityofTorontoPress,1963.
科技报告
[1]U.S.DepartmentofTransportationFederalHighwayAdministration.Guidelinesforbandlingexcavatedacid-producingmaterials,PB91-194001[R].Springfield:
U.S.DepartmentofCommerceNationalInformationService,1990.
[2]WorldHealthOrganization.Factorsregulatingtheimmuneresponse:
reportofWHOScientificGroup[R].Geneva:
WHO,1970.
学位论文
[1]张志祥.间断动力系统的随机扰动及其在守恒律方程中的应用[D].北京:
北京大学数学学院,1998.
[2]CALMSRB.Infraredspectroscopicstudiesonsolidoxygen[D].Berkeley:
Univ.ofCalifornia.1965.
专利文献
[1]刘加林.多功能一次性压舌板:
中国,92214985.2[P].1993-04-14.
[2]河北绿洲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一种荒漠化地区生态植被综合培育种植方法:
中国,01129210.5[P/OL].2001-10-24[2002-05-28].http:
//211.152.9.47/sipoasp/zlijs/hyjs-yx-new.asp?
recid=01129210.5&leixin.
电子文献
[1]OnlineComputerLibraryCenter,Inc.HistoryofOCLC[EB/OL].[2000-01-08].http:
//www.oclc.Org/about/history/default.htm.
[2]房产电商与中介利益之争,戳中各自O2O痛[EB/OL].(2014-08-25)[引用日期].
四、其它要求
1.每一种检索系统的检索报告如不够填写,可自行补充页数。
2.综合检索报告交电子版,下节下课的时候交报告。
3.检索报告分为四个部分:
检索课题概括、检索过程记录(检索步骤)、文献综述、意见及建议。
一、检索课题概况
(一)检索课题名称:
我国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研究
(二)检索课题研究现状
国内研究现状
国内关于网络谣言的研究跟国外相比是比较晚的。
国内学者已经认识到网络谣言这以社会问题给社会带来的巨大的影响,并着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但是跟国外研究成果相比还是不够系统、较为凌乱。
国内第一次真正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是在“非典”传播期间,而最早对网络谣言进行研究的学者是黄爱萍,其研究成果首次阐述了网络谣言肆意传播的基础,并对如何治理网络谣言提出了自己的方法和策略。
钱德敏在其论文《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初探》中对网络谣言提出了自己的认识并分析了网络谣言相对于传统谣言的特征,并提出了治理网络谣言的具体措施,如完善关于网络谣言的立法,通过网络实名制对谣言的源头进行控制,同时互联网行业也要加强自律。
这些研究成果对更深入研究网络谣言犯罪的相关问题带来许多帮助。
国内学者关于网络谣言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网络谣言定义的研究。
目前我国的学术界对网络谣言的定义还没有一个标准的阐述,理论上没有形成系统的研究体系,这是因为网络谣言刚产生不久,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带动了信息的传播。
对于法律上关于网络谣言定义的界定,谢永江、黄方的《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的网络谣言即“在网络上生成或发布并传播的,没有事实根据或捏造的虚假信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而马家才的《网络谣言犯罪规制问题研究》则针对网络谣言犯罪,从犯罪学的角度将通过网络媒介,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方式,损害个人和法人权益、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界定为网络谣言犯罪。
与传统谣言相比,网络谣言有自己的特点:
传播途径多样而隐蔽,传播范围越来越广,造成的影响越来越大。
(2)关于网络谣言的原因和危害研究。
姚占杨的《网络时代的社会谣言治理》这篇文章都从不同的角度对网络谣言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原因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当今政府对信息的公开不够及时和全面,社会公众所掌握的知识不足以分辨各种谣言,现实生活突发性事件越来越多,人民对社会充满了恐慌,新闻从业者职业素养不足,谣言传播者受利益驱使。
刘盾的《“秦火火”制造传播网络谣言案评析一一论造传播网络谣言行为的刑法治理》这篇文章通过对网络谣言的传播渠道和传播特点的分析,阐述了网络谣言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网络谣言犯罪侵害了相对人的名誉权,影响了企业甚至行业的发展,影响了国家形象和国家安全,破坏了网民对网络信息的信任。
(3)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网络谣言的治理研究。
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并没有单独关于网络谣言的立法,因为当时互联网不发达,接触到网络的人较少,没有意识到网络谣言将会如此泛滥,但是其中一些罪名可以对谣言犯罪进行规制,对网络谣言也起到了一定的打击作用,这些罪名包括《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都涉及到了制造与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但还是无法遏制网络谣言继续滋生的趋势。
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对当前办理网络谣言案件过程遇到的具体适用法律问题做了更进一步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治理网络谣言具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为更好地治理网络谣言提供了依据。
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将常见的利用互联网犯罪的行为纳入打击范畴,体现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契合社会发展需要。
从法律上看,我国没有专门关于的网络行为的规范,没有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监管,也没有真正地实施网络实名制。
从研究著作看,我国学界没有专门研究“网络暴力”的专著,但一些著作在研究网络问题时,对网络暴力进行了浅显介绍。
如孙旭培教授的《新闻传播法学》简单介绍了个人隐私权和名誉权遭到网络暴力行为侵害的问题,皮勇教授的《网络安全法原论》虽然对“网络暴力”现象进行了讨论和分析,但分析比较简单,对其规制现状并没有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研究。
从论文来看,一些硕博论文,如刘艳的《网络暴力问题的危害、成因及预防》等分析了影响网络暴民形成的内外因素,并阐释“网络暴力”的危害、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的对策。
左晓光的《网络暴力的法理学分析》是从“网络暴力”现象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法律范畴下的“网络暴力”涵义、成因及特征,然后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最后得出规制“网络暴力”的措施。
从以上研究情况看,学术界大致的观点是:
通过重新立法或增加新的司法解释的方式来解决以“人肉搜索”为代表的“网络暴力”犯罪行为。
但通过阅读文献发现,“网络暴力”的犯罪行为并不只是只有“人肉搜索”行为,还有其他类型的网络暴力犯罪行为。
如,网络谣言、粗暴性攻击语言。
但现有的“网络暴力”研究成果大部分都忽视了其他网络暴力犯罪行为的刑法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从而导致不能全面、彻底探讨和研究“网络暴力”刑法规制现状及存在问题,是存在片面性的。
意义
(1)理论意义
网络谣言伴随着互联网时代自媒体的发展而层出不穷,谣言借助互联网这一工具,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传播,其影响力正日益增长,如果没有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谣言的危害将会被无限放大,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我们需要在对网络谣言进行准确和全面认识的基础上,掌握网络谣言产生和泛滥的内在规律,对症下药,治理网络谣言泛滥的问题。
(1)加强了网络谣言方面的理论基础
“网络谣言犯罪”具有非法侵害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针对其危害性而提出通过刑法规制措施来解决问题的研究还是较少的。
目前,我国关于“网络谣言犯罪”相关的研究成果不多,理论基础薄弱,大多不具有系统性,都是从单一的角度进行的考察。
本文在刑法和结合域外规制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刑法理论关于“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研究,为网络谣言方面的理论研究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最终希望能够引起广大公民关注和立法者重视。
(2)完善了网络谣言理论体系的构建
通过研究我国网络谣言犯罪的相关问题,能够让我们全方位的了解我国现阶段的网络谣言,在深入分析网络谣言对个人、社会秩序、国家的危害,提出可行的网络谣言犯罪的法律规制建议。
此课题的研究不仅能为我国治理网络言论犯罪提供理论上的支持,推进我国打击网络犯罪工作的开展,而且还能不断地丰富现有的刑法理论体系,推动网络犯罪罪名体系的不断完善,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新的犯罪类型,避免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中罪名体系中捉襟见肘的窘境。
(2)实践意义
在实践层面,网络言论刑法规制问题的研究可以推动规制网络言论犯罪的司法实践,对网络言论犯罪刑事立法的深入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相关概念不清晰的尴尬局面,对相关概念进行科学合理的解释,更好的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
在现有刑法理论和案例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法律关于网络谣言规制的不足和问题。
针对刑法规制的不足和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和解决问题的措施,期待可以为刑法理论的研究和司法实践做些贡献。
虽然,我国目前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治理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刑法的具体规制中还存在一些缺陷。
然而现行《刑法》关于网络谣言的罪名规制存在类型固定,法定刑较低等问题,体系不尽完善,威慑力不足,甚至对一部分谣言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无法进行处罚,助涨了造谣者的嚣张气焰。
同时由于缺少法律规定,打击网络谣言容易出现于法无据、打击无序和过度等问题,甚至成为打击报复的工具,影响着公民正常言论自由的实现。
所以,加强对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的研究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个人看,规范网络言论有利于提高其法律意识,正确行使言论自由;从网络环境看,有利于对其进行净化,充分发挥网络便利生活的特点;从整个社会看,健康的网络环境有利于树立政府公信力,在面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或人为性危急事件便于稳定民心,维护社会秩序。
(三)总体检索思路
1、所选课题的学科范围:
主要是刑法、犯罪学两方面。
通过搜索关键词缩小检索范围,选定需要的文献并下载阅读。
2、所选文献分为国内文献与国外文献。
国内文献包括期刊、硕博论文、著作、报纸四类。
国外文献包括期刊与著作两类。
3、文献语种要求:
中文、英文两种。
4、年限要求:
无具体要求,一般选取近十年的文献阅读下载。
5、根据检索需求准备利用的数据库或网络检索工具:
中国知网、读秀学术搜索、百链云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等数据库或网络检索工具。
二、检索过程记录
该部分为综合检索报告的主体部分,主要分为图书资料、中文期刊论文、外文期刊论文、学位论文等资源的检索。
包括对所选用的数据库、检索年限、检索词、检索策略(即逻辑检索表达式)以及检索结果等的记录。
1.图书资料
(1)青海民族大学图书馆的纸质图书
数据库名称:
青海民族大学图书馆书目检索系统
检索年限:
2009-2019
检索词:
网络谣言
逻辑检索表达式:
TI='网络'+'谣言'
检出文献总数:
0
检出文献举例(3条密切相关记录题名)
(2)电子图书
数据库名称:
读秀学术搜索
检索年限:
2018-2019
检索词:
网络谣言
逻辑检索表达式:
TI='网络'+'谣言'
检出文献总数:
8
检出文献举例:
1、当代中国社会的网络谣言研究 ,作者 :
周裕琼著 ,出版发行:
北京:
商务印书馆,2012.06
ISBN号:
978-7-100-09197-8。
2、当代中国网络谣言的社会心理研究 ,作者 :
郭小安著 ,出版发行: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03。
ISBN号:
7-5161-5793-7。
3、网络谣言应对与舆情引导 ,作者 :
姜胜洪著 ,出版发行:
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09。
ISBN号:
978-7-5097-4955-5。
2.期刊论文
数据库名称一:
中国知网
检索年限:
2018-2019
检索词:
网络谣言
逻辑检索表达式:
TI='网络'+'谣言'
检出文献总数:
220
检出文献举例:
[1]李彪,喻国明.“后真相”时代网络谣言的话语空间与传播场域研究——基于微信朋友圈4160条谣言的分析[J].新闻大学,2018(02):
103-112+121+153.
[2]林华.网络谣言治理的政府机制:
法律界限与权力约束[J].财经法学,2019(03):
121-130.
[3]向长艳.自媒体时代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版),2018,17(06):
71-76.
数据库名称二:
检索年限:
2018-2019
检索词:
网络谣言
逻辑检索表达式:
TI='网络'+'谣言'
检出文献总数:
181
检出文献举例
[1]李昊青,洪礼博.面向政治安全的网络谣言风险分析与防范策略研究.现代情报,2019,39(5):
156-165.
[1]王旭丽,吴恋,刘然,何均红,王春兰,陈万鑫.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研究.电脑知识与技术:
学术版,2019(2Z):
48-49.
[1]储槐植,李梦.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探究.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9,31
(1):
19-26.
3.学位论文
数据库名称:
中国知网
检索年限:
2018-2019
检索词:
网络谣言
逻辑检索表达式:
TI='网络'+'谣言'
检出文献总篇数:
42
检出文献举例(3条密切相关记录题名)
[1]王菊.自媒体背景下网络谣言的传播特征及对策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8.
[2]袁琳琳.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9.
[3]李明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谣言的治理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8.
4.会议论文
数据库名称:
中国知网
检索年限:
2015-2019
检索词:
网络谣言
逻辑检索表达式:
TI='网络'+'谣言'
检出文献总篇数:
12
检出文献举例
[1]闵欣宇.对网络谣言的思考和反思[A].《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创新思维与领导决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科技与企业》编辑部,2017:
1.
[2]张梁.网络谣言的刑法治理对策研究[A].《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管理决策模式应用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科技与企业》编辑部,2016:
1.
[3]朱刚.网络谣言的甄别机制研究[A].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决策论坛——区域发展与公共政策研究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下)[C].中国武汉决策信息研究开发中心、决策与信息杂志社、北京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科技与企业》编辑部,2016:
3.
三、文献综述
1、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使网络成为了人们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正面利益时,其作为一种纯粹的技术,并不能对使用它的人在网络中肆意发布虚实多变的信息进行道德和价值判断,因此难免就会造成行为人不顾后果的发布各种不实的信息,网络由此成为各种谣言散播的最佳平台。
若这些在网络上肆意发布的谣言若不能得到及时制止和管制,就可能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网络为传统的谣言犯罪又提供了新的传播渠道和方式,这就形成了新类型的犯罪—网络谣言犯罪,随着网络谣言犯罪逐渐增多,我国学者开始关注对网络谣言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并且从不同角度对于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进行了研究。
深圳大学教授周裕琼在其著作《当代中国的网络谣言研究》中提倡用一种新的眼光去审视谣言。
以之前的眼光审视现有谣言、以陈旧思维去考量现有媒体,以腐朽策略解决现实问题,各种因素的纷扰之下使得网络谣言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作者认为,网络谣言作为一种传染性极强的社会病毒在现代化进程中是不可避免的产物,其根源在于现实社会的各种矛盾,并非是源于虚拟网络的管理问题,因此立法体系的逐步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不是一味地提倡清洁网络环境。
针对网络造谣行为,要明确不同责任主体,区分谣言制造者、加工者以及
传播者在违法犯罪活动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以便于在刑事犯罪中定罪量刑。
此外,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当其知道自己管理的网络平台存在谣言而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明楷在《网络诽谤的争议问题探究》一文中以2013年两高发布的关于网络实施诽谤的司法解释入手,结合刑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解释了“捏造事实诽谤”“情节严重”“他人”等要件,将司法解释明确化、具体化。
文章指出,两高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网络诽谤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存在缺陷,并不是在于扩大了处罚范围,而是没有将一些本该处罚的行为概括在内,不当的缩小了诽谤罪的外延。
作者认为,只有将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化,才能真正对网络造谣行为起到打击作用,否则只是隔靴搔痒,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在其《惩治网络诽谤的三个刑法问题》中提到,惩治网络诽谤以及对其责任认定需要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如何判断“情节严重”,二是如何认定“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三是必须要重视刑事法律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协调关系。
作者建议将网络诽谤案件归于公诉案件的范围,以此来解决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
同时,针对网络诽谤案件,不论是刑诉上的管辖问题,还是刑法上的“告诉才处理”问题,都并非是公安行使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外空间。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谢永江在其《论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中表示,我国刑法针对造谣者的法律责任体系不够完善,刑期的设定偏低,作者认为关键在于没有认识到网络造谣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比起传统造谣行为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刑罚制度有着较大的错位和缺失,与此相对应的是,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也难以形成有效的咬合。
作者认为目前我国需要提高关于诽谤罪等名誉犯罪的最低法定刑,完善诉讼制度,让受害者可以在造谣者的账号注册地进行起诉,此外,政府需要提升自身公信力,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力度,保证公开信息的质量,不断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陈小彪在其《网络谣言刑法治理的基本立场》中强调,通过刑法实现对网络造谣行为的规制实际也是宪法所要求的,宪法第五十一条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度的,其前提是要以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为标准。
作者介绍了将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引入到刑法当中,进一步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罚的适当性相结合,综合考虑行为是否有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是否能采取非监禁等刑罚处罚方式。
对于传播的消息是否属于谣言,要综合各种因素全面考虑,不可主观归罪,特别是谣言当中存在一些比较隐晦的词语时,能否让社会大众联想到对方并会给对方带来不利影响,这些在司法实践中,都是需要仔细甄别的。
廖斌、何显兵教授在《论网络虚假信息的刑法规制》中认为,网络谣言这一法律概念并不严谨,网络谣言只是没有根据的传言,并不一定虚假,所以在刑法中可以使用虚假信息来替换,而且要限制网络谣言的适用范围。
高铭暄、张海梅教授在《网络诽谤构成诽谤罪之要件——兼评“两高”关于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的解释》中认为,网络诽谤同样要遵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标准,诽谤罪的客体不是社会秩序而是公民的名誉权。
2013年司法解释中,对诽谤行为的界定就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问题。
孙万怀、卢恒飞教授在《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中认为,我国刑法中缺乏对“恶意”一词的定义,只是通过对行为人的意图、目的来体现,这样不利于对刑法条文的认知。
并且,对于“恶意”一词只是对其进行了价值性的判断,具体内容却并未涉及,这样不利于对网络谣言犯罪的打击。
谣言一定是虚假的,但是虚假信息不一定就是谣言。
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有对虚假信息和谣言的专门定义,虚假信息是和事实不相符的信息,而谣言主要是没有根据的信息。
(二)国外文献综述
国外对网络谣言犯罪的界定也存在争议,有关网络谣言犯罪的刑事立法规制也不够完善,也需要进一步补充和修订。
关于谣言概念的定义,法国社会学家卡普费雷在《谣言:
世界最古老的传媒》一文中将谣言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定义,在他看来,所谓谣言必须包含两个过程,即先是一个最初的失控性流传,继而整个谣言在流传过程中,始终没能得到官方的认可。
因此在客观角度分析下,谣言并不应该是一个绝对违法甚至构成犯罪的现象,它更应该被归类为中性词,它是一种社会精神现象,造就它的,正是公众这一群体本身。
正如书中所描述的那样,谣言的本质是谣言的主体传播者,即公众自己有意无意所说出来的语言,而并非是强调谣言的来源。
因此谣言的传播基础和途径在于“他人”,而并非谣言制造者本人,其核心在于他人听到谣言并且将谣言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传播的这一过程。
对谣言的特点研究,具有代表性对是美国人格心理学家奥尔波特在《谣言心理学》一文中表示,谣言的产生和传播也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必须以口头方式在大众中进行广泛传播,二是对于所传播的内容无可靠标准进行有效的考证。
作者认为,谣言不应当被异类化,因为它更像是人类在意识活动支配下的一种价值观的偏离,具有一定的特性,但绝非是不可理解的。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