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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系对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技术学院

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对器官移植的法律思考

姓名熊晓茜学号11554068

院系文法系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李晓光

 

中国·合肥

二o15年六月

摘要

器官移植是20世纪医学最重要的成就之一,对于挽救器官功能丧失或衰竭的病人的生命具有重要的意义。

就目前医学技术而言,器官移植是挽救器官功能丧失或衰竭病人生命的唯一手段。

我国的器官移植技术相对起步较晚,但经过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的迅速发展,移植技术已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为继美国之后的第二器官移植大国。

但是,器官移植在发展过程中,对器官移植是否合法、是否道德等一直都有所争论,不同的民族文化、宗教信仰、宗教伦理对此问题的看法有所差异,目前许多国家承认了其合法性,并制定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来规范器官移植。

我国在器官移植的法律建设方面也有所进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和《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继出台,对规范我国的器官移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我国的器官移植仅仅依靠这两个法规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现在仍面临着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器官供体严重匮乏、器官移植管理混乱、器官移植缺乏公平性保障等难题。

因此,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探讨,参照国外行之有效的办法,提出相关建议,通过多种途径调整器官移植中的各种关系,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的良性发展,挽救器官损害患者的生命,提高他们的生命质量。

研究目的:

通过对我国器官移植现状的探讨,说明制约我国器官移植发展的已不是技术上的问题,而是由器官移植而产生的社会、法律等问题。

通过研究,探讨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并提出相关的解决问题的建议,以保证器官移植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脑死亡捐赠器官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法律措施

 

四号宋体,下同

摘要…………………………………………………………………………2

目录……………………………………………………………………………3

引言………………………………………………………………………………4

1、器官移植的概念和发展及其必要性…………………………………5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5

(2)器官移植的发展历史…………………………………………………………5

(3)器官移植的必要性……………………………………………………………5

二、器官移植问题的暴露……………………………………………………………5

(一)器官的来源问题………………………………………………………………5

(二)器官的分配问题………………………………………………………………7

(三)非法买卖器官的问题…………………………………………………………7

三、对完善器官移植的建议与对策…………………………………………………8

(一)改变传统落后观念,树立新的死亡观念…………………………………………8

(二)加强伦理道德建设,规范医学医疗行为……………………………………………9

(三)建立健全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9

结语…………………………………………………………………………………11

参考文献……………………………………………………………………………12

     

        

 

 

 

引言

随着医学科研工作的迅猛发展、医学理论和医疗技术的突破、仪器设备的不断创新,器官移植在医疗中越来越占据更重要的地位。

,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快速发展,无数曾经无法治愈的病人通过器官移植手术获得了“新生”。

器官移植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直到最近几十年,才在技术上真正有所突破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发展迅速,给广大病人带来了福音,使人类日益远离疾病的痛苦和死亡的威胁,在延长生命时间和提高生命质量两方面为人类提供了巨大福祉,但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国的发展也遇到了一些障碍,与此同时,它所产生的伦理和社会问题同样引发了各个方面的深刻讨论,这无疑是其发展中遇到的挑战之一。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和发展及其必要性

(一)器官移植的概念

器官移植,是指将健康器官移植到另一个个体内,并使之快速规复功能的手术。

器官移植是要做到代替因致命性疾病而丧失功能的器官,使被移植个体能从新有相应器官,能够正常的去工作。

(二)器官移植的发展历史

移植器官对疾病的治疗,是人类久远的梦想。

在《列子》一篇中对扁鹊医生的记录,有改变心脏疾病治疗的故事。

在很早,文艺复兴的时候,欧洲有遐想移植肢体的油画。

十六世纪,有牙齿移植的记录,十八世纪最先涌现学者做器官移植的动物试验。

经过一个世纪的奋斗,1902,卡莱尔和格思里开发的血管缝合技术,奠定了临床器官移植技术的基础。

当时的美国、前苏联和欧洲的一些国家也尝试了肾移植手术,因为不能解决人类免疫就很可惜的失败了。

而1954那年,第一例同卵双生子之间的肾移植在美国波士顿的一家医院获得成功,由于全新的免疫抑制药物的研制和利用,组织配型实力的升高以及外科手术的改良,器官移植取得很大的进步与成就。

在1963这年,斯塔茨尔是第一个做了常位肝移植的人。

在1967,南非医师巴纳德通过五个时辰的手术,胜利的把在车祸中死亡的25岁年轻人的心脏移植到了55岁暮年老人的体内,尽管病人于18天后仙逝,但是,这第一次心脏移植手术,立即在世界引起轰动。

后期,有了越来越多的器官移植成功的案例。

紧跟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慢慢地成为一项先进的医疗技术,是二十世纪当代生物医学发展的巨大的提升。

(三)器官移植的必要性

由于不可再生的器官,和捐了身体器官对本身体的损害,很多人都不愿意捐献器官,甚至死亡后,对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死去的人的离开,许多死者家属不愿意捐献,即使有少数的捐献出,可以配对的是很低的,供给市场与需求之间的巨大反差,造成器官的利润非常的大,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不择手段谋取暴利。

然而,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要找到器官移植的问题的所在。

因为异种的移植和自体的移植不触及人与人之间,本文不作过量的讨论,仅讨论同种异体的移植中发现的一些法律问题。

 

二,器官移植问题的暴露

(一)器官的来源问题

器官主要来自于有主动捐赠的、推定同意的和人造器官等等方面,此外,器官来源有两种,即活体和遗体。

在中国,由于各种各样原因,如人们脑中的传统观念,器官来源的相对缺乏,大部分仍然使用死刑的人体器官。

而此外少许国家为处理器官来源不够的棘手问题,选择推定同意的法子,就是说若不反对,就做为同意。

活体器官虽容易成活,但会降低供体的生命质量,因此采用活体来源比较慎重。

且在活体的来源状况下,在中国,器官移植来源的比例和欧州、美国相比是比较低的。

1,传统观念的束缚,影响器官来源

我们的技术在进步,在发展的免疫抑制技术下,存活率的手术在提升,但器官的供给问题仍然困扰着我们。

当今,在我国的器官移植的大部分的状况下,技术力量和设备条件基本都具有了,而且还在不断地进步、完善和更进一步的去发展,这就使得要来做器官移植的患者也越来越多,但由于人也在不时地被旧的落后观念和各种成见的影响,自愿捐赠器官的人依旧是十分的少,这对器官的来源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中国人民因为遭到根深蒂固的传统、古板的观念的影响,不论是遗体还是活体器官的捐赠都会有着一定相应的阻力,在《札记》记录中指出: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损伤,孝之始也”,和“生要金肤,死要厚葬”等所谓人身的神圣的理论,包括神圣的肌体理论,到现在为止都对人们都有着显著的影响,捐献器官的人又那么少,以至于使器官来源更短缺。

在器官移植中的一个紧要的关键所在便是从一个人身上获得可以成活的器官移植给另一个人,这一行为是不是契合伦理道德不停地存在着争议声。

还有,在中国依旧有着“人在死去之后,七七四十九天内灵魂不死”的非常迷信的说法。

在此四十九天之内,死者的亲属是要供奉、祭拜死者的亡灵的。

因此,人们对亲人刚死去就捐献遗体或器官,死者家大部分是很难同意的。

在道理上,人们固然是可以理解用已经死去的故人的尸体或某个器官去救活另一个人的性命是一种崇高的行为,但看到想到自己的亲人才死去,就将其遗体捐献出去,在情绪上是难以承受的,人们基本都会认定这是对亲人尊严的破坏和轻渎。

 

2,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影响器官来源 

  在近20年时间中,器官移植可以在世界各个国家飞快的发展,不仅仅是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的社会文明进步的成果,更与器官移植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是分不开的。

在中国,存在着与器官移植有关的法规的不完善,缺乏了对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捐赠器官的供体缺乏等种种问题,唯有强化立法,才可以使得这些问题得到最基本的解决。

后文将提出个人在对于器官移植立法上的观点以及建议。

 

3,没有统一的脑死亡标准,影响了器官的摘取时间 

 大家都知道,器官越新鲜,移植的效果就越好。

器官移植与死亡标准紧密相连。

除活体器官移植之外,器官移植的成功或就是失败每每取决于人死后是不是可以及时地摘取其器官,从遗体上摘取的器官用时越短,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就较高。

对于人死去的判别标准,在理论界争辩很大,最主要的是有两种观点:

一种是传统的标准:

也就是所谓的心脏停止跳动,呼吸停止;第二就是新准则:

脑死亡。

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中争议最大的其中就是脑死亡问题。

断定脑死亡与人体器官移植有着密切的联系。

世界上很多国度的器官移植法律中描述出了以脑死亡准则断定器官捐献者的性命状况,如:

1997年十月,日本的《脏器移植法》的发布,其中规定:

“在确定脑死亡后供给脏器”,同时必须在一定条件下才能实施,即在家属同意下。

我国目前对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器官移植与人死去的伦理学的问题相关,必须要解决分别生与死的不清楚的问题,不光是死亡的含意,并且又有死亡的明确的时段。

4,道德问题,影响器官的来源 

  在器官的来源上,道德的伦理问题,包括遗体的器官来源,器官捐赠的伦理问题,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等。

对这么些问题若是解决的不妥,都会在一定层面上对器官的来源有影响。

在本文中,同体器官移植的问题就不做论述。

但是,不得不提到关于死刑执行机关对犯人进行枪毙等之后,如果被执行死刑的犯人是完全自愿捐赠器官是与道德标准相一致的,但我们应该处于弱势地位考虑死刑,我们不能排除诱因或被迫同意捐献器官,如果是由于上述去签了器官捐赠同意书,如此就违背了伦理。

此外,异种器官移植亦是很长时间来的一个热门的话题,利用异种器官移植也是一条好的路子可以补充人体器官来源不足。

(二)器官的分配问题

器官是一种稀缺资源,它不可能根据需要来平均的去分配。

器官分配的标准是一个伦理问题的探讨。

器官移植这种技术是用来救人性命的,而人们不该用此技术来赚取更多的钱财。

优先分配给谁的问题,若是只根据人们能支付的高低分配稀缺资源能力的这一基础上,将引起器官分配很不均,器官移植技术只能被有钱人拥有,将穷人排除在外,这是不公平的。

医疗机构,社会,政府有责任让穷人也可以得到这类技术服务。

人体器官移植一定要遵守公正、公平、公开的准绳,这是基本的要求。

通过对近况的分析,在中国器官移植资源的分配上,就必须做到我国器官移植资源分配公平、公正和公开。

跟世界上很多地区是同样的,我国器官移植最重要的,存在的依旧是移植器官非常少的问题。

目前,每年约有3000例肾移植,而需求量已经达到了30多万人,近30000人需要做角膜移植,而盲人却大概有五百万,每一年里,但只有1200人是幸运的;有四百万名白血病患者,期盼着可以进行骨髓移植,但在全国的骨髓库,资料却只有3万多份;在1亿多的肝病患者中,不及时治疗的话,会有多于三分之一的肝病患者终将发展为肝硬化,肝移植是末期肝病患者唯一治疗方法,但肝脏短缺尤为严重。

因为展开器官移植的部门缺少一个准入的规章准则,致使有些机构在器官移植上有好的有坏的,参差不齐,往往会有个别机构因为技术欠缺等原因而致使手术最后没有成功,在器官来源非常紧张的现状下,这是非常浪费的。

同时,目前从我国移植中心(医院)为单位获取器官。

简单地说就是谁有能耐谁就能争取到器官的来源,谁就可以更多的去开展手术,这种基本无相关法令管制的机制使得获得器官的措施极度的混乱,分配不用说就更不合理了。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曾经的一次专门对他的访问中有说过,中国在器官移植上的技术已经很高了,基本上快达到国际先进的水平了。

可是,当前在各个地方展开肾、肝、心等器官移植的医院“是十分的多了,而根本不是太少了”。

中国器官移植在数量上后居于美国,排在世界第二位。

在这种状况下,相关标准、法规建设跟不上,就出现了大问题,既分配的问题。

然而,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更没有得到更好的落实,器官移植的分配问题也日益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事情。

(三)非法买卖器官的问题

在活体上,我国对器官移植有着十分严谨的限制,《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于“任何部门或是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可以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相关的活动”(第三条的条例),此条例清清楚楚的说明不能进行器官交易,另外对器官捐献也作出限定,接受活体器官的人仅仅限于捐赠活体器官的人的妻子或者丈夫、父母亲或子女或者在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还有种就是有事实表明与捐赠活体器官的人之间有着由于帮扶等形成了有亲情关连的人员(第十条的条例)。

2007年发布的一则,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核准权,每一年被处决死的犯人大幅度的缩减的情况,还有捐献者必须要书面同意等方式的推出,使得尸体器官移植数量减少了将近一半。

根据政府计划,将努力在两年的时间内,逐渐的不再依赖着被处决的犯人来提供器官这一状况,毫无疑问,这会在很短时间里扩大供应和需求之间的矛盾。

这非常大的缺口也就催生了活体器官交易的“地下黑市”。

在这个黑市中,供体、受者、中介、医院,全都是获利者,他们之间进行的交易构成了一个无缺口的黑色链条。

我觉得一定要了解到这一黑色链条中的多方,第一就是无知的供体,黑市供体多为年轻人,他们踏入这个社会时间很短,因为手头没什么钱,年纪小身体又比较健康,很轻易就可以被说服,就会十分容易被中介看中,从卖肾者转变成为的肾源中介占了很高的比例;第二就是无良的中介,中介要做的事情还包含安置供体和受体的吃住,在恰当的时刻给他们的精神进行安慰,从而来完成手术,他们还负责与医院和医生联系,卖肾的地方基本都有独立的QQ群和相应网站,各个地方的中介人利用网络去分配器官,每一个角色全部能按贡献力量的大小分得一定的利益;第三就是无德的医生,关于《进一步加强人体器官移植监管工作的通知》,此种明确表示出,“关于违纪的医务人员,要处以吊销执业证书的惩罚”,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人体器官移植的专项整顿行动,法律上明确的禁止了买卖人体器官,但还是有医院和医生不把法律法规放在首位,把利益放在第一位。

若是他们对于这个利益不为所动,人体器官买卖肯定是进行不下去的,会失败的;第四就是受体,除了国内有需要的患者外,国外有需要的患者以旅游的形式来到中国接受器官移植。

由于价格相对较低的中国,每年都会发生类似的情况,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WHO所倡导的伦理规则和国际惯例。

 

三对完善器官移植的建议与对策

(一)改变传统落后观念,树立新的死亡观念

我国公民由于受到传统的伦理道德的影响,任然很难接受现代的伦理观念。

无论是尸体或活体器官的捐赠全有很大的阻力,在器官捐赠、器官移植上,政府的宣传显然是不够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现代道德教育,广泛运用宣传力度,加大宣扬力度,从舆论导向,政府作为,社会公益,精神文明,学校教学等多个层面宣传无神的理论,让人们更理性,宣传丰富的医学上的知识,树立新的伦理道德观,加大对“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道德风尚的倡导,形成资源捐献器官的风气。

同时,宣传教育也应充分尊重人的道德情感和在心理上可以承受的能力,坚持知情同意、自愿捐赠的原则。

只有人们真正解放思想观念,慷慨献爱心,才能解决器官来源不足的问题,才能提高器官移植的质量。

管理部门应长期的去坚持去宣扬器官移植、遗体捐赠所具有的高尚的意义,让社会人们群众了解到政府的工作性质及工作流程,积极的服务于自愿捐赠器官的人。

此外,可以从发达国家去实践去学习,如自愿捐献卡的发行,在司机的驾驶证,身份证或工作证加上“愿不愿意死后捐献器官”;当一个病人需要做器官移植,必须要答应一个条件,就是对自己生后其他器官进行捐赠;在客观的条件下,很多人存在反对“脑死亡”,必须首先要承认两种死亡的定义及不同,由病人或其家属来进行选择;在“脑死亡”标准的识别困难处,实施首先要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进行。

我国缺少一个完善的器官收集协调和管理的组织,许多人生前立下遗愿,要将遗体捐献给医疗事业,但由于没有具体协调器官移植的人和组织,致使许多人未能实现遗愿而带着遗憾而去,脑死亡标准一旦确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用于器官移植的质量和数量问题,从而提高器官移植的临床质量。

同时也要严格规定脑死亡的医学和法律标准以及非常严格的鉴定程序和相应的监督机构,为进行器官移植提供法律依据。

因此,必须依照公认的医学科学标准,进行综合的利益与风险评估。

只有在确保救助患者的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进行的器官移植才是合理的。

(二)加强伦理道德建设,规范医学医疗行为

1,社会上很多人很快也发现了供体器官缺乏较为严重的问题,所以建议要做到公平实施的原则。

在患者的基本权利中,其中有一个权利就是平等的医疗权,在宪法上的平等权,也体现在了医疗领域,是对医疗领域这块的具体化。

就是根据相应的准则去分配器官,不管是哪个种族、性别、岁数的申请人,每一位都有相等同的机会,但机会平等并不能代表结果全部都是平等的,因为能不能完成器官移植依然还有着很多影响它的问题,如配型的问题等。

另一方面,人自身的价值也是重要的原则。

从事器官移植的研究人员及临床医生不应该把仅仅推动着医学的发展作为第一目标,而应该把患者的健康当做第一目的,明确分清第一位和第二位目标。

器官移植的研究人员和临床医师不仅要在主观的目标上确认要把人类的健康放在首位,更要在行动上有一定的作为,才能切实的保护到人类利益,万万不能危害到人们群众的健康。

2,由于对适应证不相同的把握,缺乏整体的管理,运营的技术和设备不足,中国目前的生存时间低、并发症高的不好的直接结果。

在美国,肝移植在5年时间里的生存率为70%至75%,其中最长的生存时间有30年之久。

在2004年,中国各种类型的肝移植虽然很多,有1800例,但在3年时间内的生存率只有60%左右,在5年时间内的生存率未能超过40%,与美国对比来说差距还是非常大的。

这也进一步加深了移植器官的短缺。

所以看得出来,医疗技术对器官移植的发展也起到很关键的作用,国家应该充分鼓励医疗研究人员加大对器官移植包括的各方面进行探索和研究。

3,由于目前我国没有建立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库与信息调配中心,因此存在着捐受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中国器官组织捐献始终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这是一系列制度问题所引起的。

今后,我国拟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库,并设多个分支,实现即时器官捐受信息的对接。

而器官移植的工作流程也因此清晰,即接到器官捐献信息后,器官接收救护车应迅速赶到现场,获取有效器官,并与临床对接。

中国红十字会除了在建立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库方面继续努力外,还会建立相关的基金,帮助有困难的人体器官的供者和受者。

(三)建立健全关于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规

1,在条例中阐述的器官捐献和摘取的程序都非常的繁杂。

在条例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关于器官捐献和一些规定的摘取没有充分考虑实际情况。

如果按《条例》规定执行,大部分器官都已经失去了活力,进而失去了移植的最佳时间。

 

  所以,我认为《条例》应作如下完善:

第一,对于活体器官捐献,只要本人同意,并且在捐献器官协议书上签字即可;第二,对于尸体器官捐献,只要其亲属或者根据本人生前意愿即可;第三,禁止未成年人捐献活体器官,但特殊情况下,父母可以决定捐献未成年子女的尸体器官。

2,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的范围宽窄失当。

我认为《条例》关于器官捐献和接受人的范围的宽严规定不尽合理,具体表现为:

一方面过度限制了器官捐献人的范围,如在尸体器官捐献上,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这种规定使尸体器官捐献的难度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又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这条法规完全排除了非亲属活体器官移植,甚至远亲也排除在活体器官捐献者之外。

例如,有一个著名的“法律杀人”案例,某青年教师因患急性肝病需要移植部分肝,只有其表弟符合捐献标准,但他不再三代血亲之内,不能作为捐献者,最后,那个青年教师不治而逝。

我认为,在日后的修法中,应当重置器官捐献人和接受人的范围,以真正做到使其内容既符合民事主体理论的要求又保持与其立法精神相契合,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将尸体器官的捐献人规定为:

尸体器官捐献应当根据死者生前的捐献意愿进行,死者生前未明确表示拒绝捐献器官的,应当根据其近亲属的捐献意愿进行。

第二,将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我国判断死亡标准仍采取了传统的心肺死亡标准,这与世界发展趋势相悖。

这种传统的观点不利于移植事业的发展。

笔者认为,脑死亡判断标准应该作为我国判断死亡的标准。

我国作为人口大国,器官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只有通过脑死亡立法,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才能涌现更多的脑死亡器官捐献人。

 

结语

器官移植在我国不断地发展进步,但是,器官移植在给患者带来康复,造福人类的同时,不可避免的也给法律、社会伦理、社会道德,带来很大的冲击。

随着相关问题的解决和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临床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一脸天健及人们思想观念的进步,相信新世纪的器官移植将迎来更加快速发展的阶段,未来将更加广泛、更加完美地造福人类。

 

 

【参考文献】

(1)万建华,关于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法律性思考与建议[J],医学与社会2010年6月第23卷第6期

(2)黄清华.我国人体捐赠移植立法问题研究[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0

(3)孙倩,我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不足及其完善[J],哈尔滨学院学报

(4)朱兰,陈知水,马先松.《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颁布后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5)张明锴.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基本问题.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6)金轶,李刚.出卖、摘取人体器官犯罪司法实务分析,法学杂志

(7)韩大元,于文豪.论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我决定权与国家义务.法学评论 

(8)李惠.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思考[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4. 

(9)何锐,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J].中国发展,2011,03. 

(10)杰拉德·德沃金.英格兰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M].1970. 

(11)吕军,叶章群,李倩.器官移植面临的伦理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 

(12)唐媛,李建华,吴易雄.中国器官移植的现状、成因及伦理研究[J].中国现代医学杂志,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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