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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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1

《国家公务员制度讲座》学习辅导

(1)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各国公务员制度发展概况

国家公务员,即指国家公务人员。

他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国家公务员制度,即是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

一、英国文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英国的文官制度起源于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分离

1830年,常务次官的职务在大部分部门相继设立。

从而在英国官吏中出现了“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区分,初步形成了常任文官制度的雏形,为建立文官制度打下了基础。

(二)实行官职考试补缺制度是英国文官制度的标志

英国文官制度形成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推行考试录用制度。

(三)英国政府颁布的两个枢密院令宣告了文官制度的建立

1855年5月,英国政府颁布了第一个有关文官制度的命令,即《关于录用王国政府文官的枢密院命令》,决定成立三人文官委员会,负责文官的考试录用事宜。

1870年6月,英国政府又颁布了第二号枢密院令,对文官的考试、录用、等级结构等重要原则作了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至此,世界上第一个文官制度正式诞生了。

二、美国文官制度的形成

美国的文官制度是在英国文官制度基础上,经过多次调整、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

(一)克服官吏制度中腐败现象是美国建立文官制度的直接起因

(二)美国文官制度是从建立考试录用制度开始的

1853年,国会提出公务员的录用须经考试,尽管当时参加考试的只限于被提名的少数人,但考试毕竟作为一种新型制度在美国人事行政管理中开其先河。

1877年,总统海斯命令首先在海关的税务人员中采用考试录用制度,并禁止这类公职人员参加政治活动,从而为在美国建立文官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开端。

(三)《彭德尔顿法》奠定了美国文官制度的基础

1883年1月,国会通过了由议员彭德尔顿提出的《文官制度法案》(即《彭德尔顿法》)。

这个法律确定了文官制度的一些基本原则,如通过公开竞争考试择优录用政府的工作人员;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对两党保持中立,不参加政治活动和提供政治捐款;不以政治理由解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成立文官委员会,负责联邦文官的统一管理活动。

《彭德尔顿法》是美国文官制度的基本法,它的出台,标志着美国文官制度的形成。

三、公务员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迅速发展

(一)联邦德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

联邦德国于1949年成立共和国制定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对帝国的官吏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确立了“考试用人”,“机会均等”以及文官常任制等原则,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公务员制度的法律。

如1950年6月30日颁布的《德国公务员法》,1972年颁布了《联邦法官法》,1980年12月修订了《联邦公务员工资法》,与此同时,还制定了十几个条例和实施细则,如《公务员劳保条例》、《公务员休假条例》、《公务员工作时间条例》等;从而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现代公务员制度。

(二)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形成

日本政府于1947年10月公布《国家公务法》草案,确定了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各项根本基准,成为日本公务员制度的统一法规。

1948年,日本政府又公布了《国家行政组织法》,明确政府各行政机关的关系以及职责权限。

1950年又制定了《关于国家公务员职阶制的法律》,同年公布了《地方公务员法》,从而完成了日本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推行工作。

(三)公务员制度在世界范围里的推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公务员制度在第三世界国家中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从而使公务员制度从少数国家普及到多数国家。

(四)第三世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共同特点

第三世界国家公务员(文官)制度,一般都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这些国家的公务员(文官)制度的建立,要晚于这些国家的政治独立,一般都要经过一个相当长时间的“本国化”的过程。

二是这些国家的公务员(文官)制度,受宗主国的影响很深,基本上是移植宗主国的制度办法,大多是按照英、法、西、葡等国家的模式建立起来的,还有些国家受美国文官制度的影响也是很大的。

三是有些国家公务员(文官)制度,由于受到政治和经济不稳定的影响,经常受到严重的冲击,甚至个别的取销文官政府,关闭议会,实行军管,从而造成公务员(文官)制度的不稳定状况。

 

第二节我国人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改革

一、我国的科举制度

科举,即通过设科考试选拔人才。

我国的科举制,肇始于隋朝,确立于唐代,历经宋朝和明朝,至清朝末年废止,历史达1300多年。

在选拔官吏中采用考试办法,从汉朝就开始了,当时的官吏选拔制度是察举,考试仅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且考试形式比较简单。

魏晋南北朝时实行“九品中正制”。

察举与九品中正制都是推荐选拔。

科举制度的形成,是隋代的事。

隋炀帝大业年间设进士科,一般认为是科举制度创立的标志。

到了唐代,科举制度得到迅速发展。

唐代科举分为常科和制举两类。

常科由礼部每年定期举行,是生徒和乡贡参加的科举考试;制举是皇帝不定期下诏举行的,旨在选拔“非常之才”的考试。

宋代的科举制度对应试者范围、增加录取人数、简化录取程序、增加考试制度的等级、限定主考官的权力以及考试规则等,都有了具体的明确的规定。

可以说,宋代的科举制度达到鼎盛时期。

明代的科举制又有了新的发展,科举考试大致分四级:

即童试、乡试、会试、殿试。

童试取得生员资格,才可参加乡试和会试、殿试。

乡试为省一级考试,通过考试的称为举人。

会试为中央一级考试,通过的称为贡士,取得殿试资格。

殿试为科举最高级考试,由皇帝亲自主持。

经过殿试的便是进士,第一名为状元,第二名为榜眼,第三名为探花。

清朝继续实行科举制度,作为选拔和任用官吏的主要途径。

随着封建社会末期的腐朽没落,科举制度也日趋衰落,终于在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被废止。

二、新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新中国干部人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大体经过了三个阶段:

(一)创立和发展阶段。

大致时间为1949年10月到1966年文化大革命前。

这个时期,主要是从上到下建立了管理机构,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如干部的录用、任免、调配、奖惩、工资、福利、退休退职制度等。

(二)挫折倒退阶段。

即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的“文化大革命”时期。

在这期间,各级人事机构相继被撤销,人事干部队伍被打散,在极“左”路线的干扰下,一些有效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和否定,人事工作遭到了严重的破坏。

(三)改革开放并逐步向法制化建设前进阶段。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以后,经过一段短暂的徘徊,党中央、国务院立即采取了拨乱反正的一系列重要措施,果断地恢复了人事管理机构和一些行之有效的法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人事制度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新阶段。

 

第三节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调整干部结构,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强化政府指挥系统,加强勤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机关行政工作效率,以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我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从而为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党的基本路线提供组织保证。

二、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

廉政建设核心是提高队伍素质和加强制度建设,而公务员制度正是从这两个方面为廉政提供保障机制。

通过考试录用、严格考核、正规化培训等,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通过义务权利、纪律、回避、申诉控告等制度,保证和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廉洁奉公;通过人事管理的法制化,避免用人中的不正之风。

三、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可以促进机关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法制化,同时,对其他机关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也必将起到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四节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干部人事制度币的具体体现,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各个重要环节之中。

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法律上确认每个公民具有平等的竞争权,公民都有申请报考公务员的权利,并以同等机会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以同一标准决定是否被录取,不因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性别等状况而受到歧视或享有特权。

第二,公务员任职条件公开,报考公开,考试成绩公开,录用公开。

这种公开的原则,为平等竞争提供了基础和前提。

第三,国家通过法律保护公平竞争的环境和公民在竞争中的合法权益。

二、功绩制原则

这既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激励公务员勤奋和创造性工作的重要手段。

功绩制原则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工作实绩和贡献作为考核、评价公务员的标准,作为公务员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二,以工作实绩和贡献的大小,作为公务员享受工资待遇的主要条件,对考核连续多年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可以提前晋升级别,越级晋升职务,而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的,不得晋升工资,而且还要降职。

三、党管干部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事制度中不可动摇的根本原则。

实行公务员制度,正是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府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而不是摆脱、削弱或淡化党的领导。

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要加强和改善党对政府机关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一是党委要领导和搞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改变对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干部都采取同一种管理方式的状况,根据政府机关自身的特点,建立政府机关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是制定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并通过一定的程序,把它转化为人事管理的法律和法规,依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三是推荐并管理政府机关的重要干部。

建立公务员制度,正是朝着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而切实的一步。

所以说,公务员制度是党的干部制度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自我发展与自我完善。

四、依法管理原则

依法管理原则是公务员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目的,也是人事管理制度法制化、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法制原则贯穿公务员制度的各个环节,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公务员的管理必须有法律依据,做到以法管理。

从公务员的录用、考核、晋升、培训、工资、福利直至退休,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规定办理。

另一方面,公务员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行政。

公务员的行政行为如果超出法律的范围或违反法律的规定,那就构成了违法渎职行为而受到制裁。

同时,每个公务员都有一定的法定地位,享受一定的权利和待遇,并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节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

(二)继承和发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优良传统。

(三)吸收十多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

(四)从我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人事管理方面的有益经验和做法。

二、同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相比较,国家公务员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一)体现了分类管理的原则。

(二)具有科学的激励竞争机制。

(三)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

(四)具有勤政廉政的保障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六节积极稳妥地做好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工作

一、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标任务

(一)初步建立起以《国家公务员法》为核心的法规体系。

公务员法规体系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法规,即《国家公务员法》;二是配套法规,包括考试录用、职位分类、考核。

奖惩、培训、职务升降、辞职、辞退、任免、工资、保险福利、轮换、回避、纪律、退休等十几个单项规定;三是实施细则,从而使公务员各项管理,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

(二)推行公务员制度要与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

在完成机构改革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并基本完成这些机关现有人员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工作,逐步在全国各级政府中普遍建立起公务员制度,逐步实现新旧干部人事管理制度的转换。

(三)基本建成国家行政学院和若干地方行政学院,形成以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公务员培训网络。

公务员素质的提高有赖于不断的培训,现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过渡为公务员、公务员的晋升、转任也都必须经过培训。

因此,行政学院和各类培训机构的建立,是建立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

要逐步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以适应公务员强化培训的需要。

二、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实施时间

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1993年重点做好国务院各部门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地、市、县、乡政府机关公务员制度实施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机构改革的进程进行部署和安排。

(二)实施步骤

具体到一个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

准备阶段。

主要任务是组织工作班子,培训骨干,拟定本单位实施方案,进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宣传教育工作。

实施阶段。

这是一个重要阶段。

实施要抓住重点环节,以把公务员制度的基本运行机制建立起来。

根据这个任务的要求,实施分三个步骤进行。

第一,在机构改革确定“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方案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职位,将机关职能分解落实到各个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明确各职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二,在对现有工作人员进行严格考核的基础上,根据职位的任职资格条件,选择配备人员;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确定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实施职级工资制。

同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好分流的出机关的人员。

第三,结合单位实际,实施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交流、回避、退休等其他制度。

检查验收阶段。

重点是检查验收职位设置、职务任命(包括非领导职务任命)、级别确定和职级工资制以及其他制度的实施情况,并加以总结完善。

(三)实施方法

考虑到推行公务员制度要同机构改革、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进行,建立和完善公务员制度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国家公务员制度各项内容的实施,要统筹规划,区别情况,分步进行。

在实施的初始阶段,重点是做好职位设置、选配人员、确定级别、实施职级工资制和建立公务员录用、考核、纪律、职务升降、培训、交流、退休等制度的工作,使新制度尽快逐步实行。

三、严格掌握政策,保证公务员制度的实施质量

这是关系到公务员制度声誉的大事,要严肃认真地对待。

现有机关人员向国家公务员过渡,必须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履行一定的程序。

过渡过程中要注意保持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

过渡为公务员的人员,必须符合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务的任职资格条件。

公务员职务(包括非领导职务)和级别的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统一规定。

对于富余人员,要鼓励和支持他们离开机关,走向生产、服务和基层第一线,创办经济实体,开发第三产业,发挥他们的作用,做到人尽其才、各得其所。

尚未进行机构改革,也要结合实际,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录用、考核、纪律、奖励、培训、交流、回避、退休等制度;职位设置、职务确定、人员过渡等工作,待机构改革开始后进行。

四、切实加强对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工作的领导

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

这项改革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组成由党政领导同志负责的工作班子,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工作,提高对公务员制度的认识,注意研究在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解决碰到的各种新问题,保证实施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

第一节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基本涵义

一、公务员义务和权利的涵义

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

其涵义是:

第一、国家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

第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就是公务员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的行为,即具有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第三,这种义务是对公务员的约束。

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因而总是掌握有一定的权力,对其权力如不加以义务的约束,就有可能滥用权力,而且,法律还规定强制性条款,公务员不履行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某种行为或抑止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其含义是:

第一,国家规定公务员的权利,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

第二,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就是公务员本人可以作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止一定的行为。

第三,公务员权利的具体内容,是由国家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而且公务员权利的行使,是由国家法律加以保障的。

第四,对公务员来说,大部分权利是可选择性权利,公务员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但有些权利是公务员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时必须具有的,不行使这种权利,就不能有效地履行其职责,而且,有些权利本身同也是义务,公务员更应该认真履行,不得放弃。

二、公务员义务权利的产生

公务员在法律上的义务权利关系就是公务员法律关系,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之时就是公务员义务权利产生之时。

但是,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并不是随意的,其存在总是以其相应的某种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即必须有有关公务员的法律规范存在,没有这种法律规范,公务员法律关系就不能产生。

但是,有了公务员法律规范这个前提,并不意味着具体的公务员法律关系就会自动出现。

公务员义务权利的产生,是指公务员法规所规定的基本的义务和权利的产生,并不包括公务员由于某种原因——如晋升、降职、撤职——产生的在基本义务权利之外的某些新的义务权利。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构成了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是公务员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基本要素。

授予法律上的权利,设定法律上的义务,是法律实现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特有方式。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存在,就在于这种法律关系具有法律所规定的公务员与政府之间在法律上的义务和权利关系,尽管这种义务权利关系主要是以法律规定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为形式而出现的。

公务员法律关系的产生是公务员义务权利产生的根据;公务员的义务权利一经产生,就成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三、规定公务员义务权利的意义

(一)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是总结、概括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经验,借鉴吸收国外有益经验的结果。

(二)我国公务员义务与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三)对公务员义务的设定,是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约束。

(四)对公务员权利的确认,是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保障。

(五)对公务员义务权利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使他们依法享有权利,自觉地履行义务。

(六)我国公务员义务权利的规定,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一、公务员义务的分类

公务员的义务,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依据公务员履行义务的期间不同,可分为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和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依据义务的履行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的义务;依据义务的内容不同,可分为政治要求、服务规则。

(一)根据义务履行期间的分类

1.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

所谓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就是指公务员在进入公务员系统后到退出公务员系统时这个期间内必须履行的各种义务。

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是公务员进入公务员系统,产生公务员法律关系后的必然结果,因为,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和内容。

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是公务员义务的主体。

公务员在职期间的义务,既是公务员所享有权利的必然对应物,享有权利必然承担义务;又是公务员执行公务所必需的,这种规范性要求通常以义务的形式出现。

2.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

所谓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是指公务员由于各种原因脱离公务员系统,解除公务员法律关系后依法应该履行的义务。

这些原因主要是能够引起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如公务员的辞职(仅指辞去公务员职务)、辞退、退休等。

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必须履行的义务,有些是在职期间义务的延续,有些则是在职期间义务的派生。

不管是延续的义务还是派生的义务,其履行都有重要的意义。

公务员在职期间,掌握有一定的权力,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有一定的人际网络。

这种权力的惯性、社会关系和人际网络一经形成就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一定的渗透性。

因此,对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一定时期的行为依然必须有法律的规范性约束,即公务员依然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公务员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属于在职期间义务的延续。

(二)根据义务履行方式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

所谓作为的义务,就是以命令性法律规范设定的公务员必须作一定行为的义务。

如果违反法律规定,不作这种行为,就应承担某种否定性法律后果。

公务员的义务,绝大部分都是作为的义务。

用命令性法律规范规定公务员的作为义务,使公务员能明确了解什么是自己必须做的,以规范自己的行为,更好地执行公务。

法律规范这种确定的指引作用在于防止公务员作出违反法律指引的行为。

2.不作为的义务

所谓不作为的义务,就是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公务员不得作一定行为的义务。

如果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作了这些行为,就会有否定性法律后果加诸于他。

公务员只要不作出法律规范禁止的行为,此种法律规范就获致实现。

公务员的义务,有一部分是通过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作为义务来实现的,这样的法律规范使公务员对于自己不能作的行为,一目了然,自觉地不作这种行为,并积极地抵制这种行为,使公务的履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以实现。

(三)根据义务内容的分类

1.政治要求

所谓政治要求,就是对公务员政治方面的严格要求。

这是任何性质的国家都有的对公务员的起码要求。

如果没有对公务员的这些起码要求,公务员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据,不成其为公务员了。

2.服务规则

所谓服务规则,就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履行职责时必须遵循的标准。

这个标准既是政府对公务员在工作方面的要求,也是衡量公务员工作好坏的评价尺度。

用法律设定公务员的服务规则,一则可以使公务员对国家或政府的服务有一定的标准,二则可以使国家及政府对公务员的责任也有确定的标准。

二、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一)外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一是忠于政府,忠于职守。

二是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三是保守职业秘密。

四是不得接受馈赠,不得从事营利活动。

五是限制政治活动,以使公务员对各党派保持中立。

(二)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主要是:

1.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2.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一、公务员权利的分类

(一)根据权利来源的分类

1.公务员身份取得的权利

所谓以公务员本人身份取得的权利,有两层含义:

以是这种权利取得的前提是公务员身份:

二是取得的这种权利与公务员的身份密不可分。

这种权利主要包括公务员的名称权;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免职、降职、辞退、处分;参加公务员的权利;在一定情形下不受民事审判的权利;执行公务时其名誉、人身受到保护的权利;依照法律法规辞职的权利等。

2.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利

所谓公务员执行公务的权利,是指公务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的所具有的某种权能。

因为这种权利往往体现国家或政府单方面的意志,并伴有国家强制力,因而通常称作“职权”或“权力”。

公务员的“职权”或“权力”同公民的“权利”虽然都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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