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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内部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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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营业执照查验制度

一、为加强对入场经营者的资格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营业执照检查,是指本市场对入场经营者经营资格的审查、核对工作。

三、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市场内经营者的管理。

四、本市场严把经营主体准入关口,入场经营者必须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进入市场开门营业。

对进入市场无固定摊位,自产自销农产品,依规定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散户菜农、果农,应要求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产品名称、种植地址、村委证明等资料,并予以备案。

五、本市场每周定期组织人员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办理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

(二)是否亮照亮证经营;

(三)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

(四)营业执照登记项目(字号、名称、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等)的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

(五)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

(六)是否办理年度检验。

六、市场管理人员发现存在无照经营、不亮照经营或营业执照登记项目与实际不符等问题的,应及时制止,督促限期办理执照或进行整改。

对逾期未办理或未整改的经营者,终止与其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清退,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

七、对每次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情况,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登记,如实填写《日常巡场检查登记簿》。

市场档案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市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保存工作,形成合理、科学的档案管理操作规程,健全完善市场档案资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档案管理,是指本市场对场内业户资料、商品资料、日常管理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保存的管理行为。

三、本市场按照真实、齐全、规范的原则,建立健全市场档案资料。

四、本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场档案管理工作,并设专人从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保存工作。

五、本市场建立以下档案:

(1)场内经营业户信息档案;

(2)品牌商品票证档案;

(3)场内业户信用管理档案;

(4)场内消费者信息档案;

(5)其他内部管理资料。

六、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和更新周期

(1)场内经营业户信息档案:

按一户一档填写《经营者信息登记表》,真实记录场内摊位地址、名称、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联系电话、通讯地址、经营品牌、商品类别等信息,收集场内经营者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场经营合同等资料入档保存,此表每月进行更新存档。

(2)品牌商品票证档案:

填写《场内品牌登记表》,记录场内品牌名称、经营者姓名、铺位地址、产品图片、企业标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合格证、甲醛检测报告、经销授权书、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安装说明书、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更换品牌时间、经营性质等资料,商场内品牌调整需实时更新并存入档案库。

(3)场内经营商户信用管理档案:

收集保存场内经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方案、信用分类考评标准、场内经营商户日常检查记录、奖惩记录、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等资料,每次评定结束都实时统计并存档。

(4)场内消费者信息档案(作回访用途):

记录购货日期、顾客姓名、联系电话、住址、所属品牌、金额、诚信卡号码、销售合同编号等,定期收集顾客的意见及建议,每周统计并存档。

(5)其它内部管理资料:

市场管理人员任职分工说明、巡场检查登记簿、投诉举报登记簿、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簿等资料。

七、以上档案涉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场管理办公室要及时对档案资料进行补充、更新和完善,做到档案资料与实际情况相符。

八、本市场经营者档案按照经营商品类别、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归档,以便管理和查阅。

九、本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置档案资料专柜、资料架、电脑等必要硬件设施,对相关档案资料做到安全保管,定期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十、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严禁将档案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

确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档案资料的,须经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

 

违禁商品检查和清退制度

一、为加强市场商品质量管理,打击场内销售违禁商品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质量信誉,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违禁商品,是指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和“三无”商品,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等。

三、本市场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商品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双方商品质量管理的责任与义务,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协议规定,对市场经营者经销商品及提供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四、本市场成立专门的商品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商品质量管理员,每天对上市商品质量进行巡场检查,督促经营者做好商品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等工作,把好商品质量准入关,做到手续齐全、质量合格。

五、市场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在市场内销售违禁商品的,应立即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视情节轻重,首先对经营者予以警示,责令其限期改正,将有关商品下架退市;警示无效的,及时通报当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协助做好对违禁商品的封存、退市和销毁等工作,同时根据入场协议追究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解除与经营者的租赁合同,终止其在场内的经营权,或协议期满后不再续签场地租赁协议。

六、本市场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组织人员对场内的食用农产品每天实行快速农残检测。

对经检测农残超标的农产品,实行即时控制,责令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复检。

对确认农残超标的蔬菜,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经营者做好退市工作。

七、市场内设立投诉点,随时接受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举报。

接到举报后,市场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涉嫌违法的,上报有关执法部门进场查处。

八、对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财产安全的重点商品,应督促经营者自检或积极联系质量检测机构到场抽检。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场内商品开展抽检时,市场开办单位应督促经营者积极配合对商品进行封存、检测。

九、本市场建立违禁商品清退档案,市场管理人员要对市场内违禁商品的检查和清退做好登记,如实、详细记录检查、清退情况。

十、市场管理人员应加强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提高识别违禁商品的能力。

 

经营者索证索票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本市场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场内商户落实进货查验责任,确保场内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场内商户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生产厂家)索要并审验相关票证,以确保经销商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的行为。

三、市场管理人员要指导和督促本市场内商户开展商品进货查验工作,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在购进商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其经营资质和产品质量等有关票证,保障商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合格。

四、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方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身份证、卫生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上述文件每半年核对一次。

五、经营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向供货方索取下列证明商品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复印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验检疫证明、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有效的商品质量检测报告、相关质量认证标志、强制认证标志、许可使用标志证书、获奖(荣誉)证书、进口商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和报关单等。

对蔬菜、畜禽等食用农产品,还须索要产地等合法来源证明。

同时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每批商品的进货凭证(正式发票或盖有供货商公章或签字、按手印的收据)。

六、经营者应将向供货方索要的全部材料,连同购销合同一起,按供货商分类归类建立档案,以备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市场管理办公室查验和监督。

七、对食品、低压电器、燃气用具等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点商品,其批发商、较大规模的零售商、连锁店、总经销店要将供货商营业执照、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等相关证明资料报送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

八、对以“总代理”“总经销”“厂家直销”“专营专卖”等名义经营的经营者,应取得权利人授权证书等相关证件,并经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确认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对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等标志的农产品,经营者应持相关资料向市场管理办公室查验、备案。

九、对实行购销挂钩的商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挂钩的市场销售。

十、对于不能提供上述相关票证的经营者,责令停止销售该种商品,待补齐相关票证后,方可从事销售活动。

 

进销货台帐管理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本市场内商品质量安全管理,督促场内经营商户落实进货检查责任,确保售出商品实现源头追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进场商品台账管理,是指本市场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对场内经营者建立台账的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落实的管理行为。

三、市场管理人员要指导和督促本场内经营者对所经销商品的进货情况及销售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严格落实进(销)货台账登记责任,明确商品来源去向。

四、市场管理人员要指导和督促本场内经营者建立健全商品购销台账,从事批发业务的业户必须建立进、销货台帐,零售业户可只建立进货台帐,经销与消费者生命安全相关的重要商品的也应当建立销货台帐。

五、本市场内商品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两年。

六、市场管理人员要指导经营者在台账中如实、详细、准确记载商品名称、规格、进货(销售)时间、供货商(购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批次、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库存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完备的商品进(销)货记录。

七、市场管理人员要督促本市场内商户妥善保管好相关台账,并按照商品种类和时间顺序分类归档,以便于检索和以备查阅。

八、市场管理人员要引导有条件的经营者对各种备案材料运用计算机建立电子台账,建立具备证件到期提示功能的商品质量管理数据库,实行商品质量全程跟踪,实现科学、动态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九、市场管理员人员应定期组织商品质量管理人员对经营者台帐记录情况与实际商品进行核查。

若发现上市商品未进行索证索票或未建立台帐的,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由经营者进行索票索证和建立台帐后,方可重新上市销售。

十、对不建立进销货台账,或台帐登记不齐全、不及时、不准确的经营者,要督促经营者限期补登或改正。

经营者拒不履行台帐登记义务的,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解除租赁合同,终止其在市场内的经营活动。

 

不合格商品退场制度

一、为加强本市场内商品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商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不合格商品退场,是指对本市场场内商户经营的商品,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措施。

三、本制度所称不合格商品(违禁商品)包括: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商品;

(三)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商品;

(四)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商品;

(五)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

(五)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用物质加工的商品;

(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七)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商品;

(八)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九)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的商品;

(十)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商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无合法票证或票证不全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及其产品;

(十二)淫秽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商品。

四、本市场管理办公室要明确商场管理人员对场内商品质量的管理责任,并在进场经营合同中明确商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商品退场条款,并严格执行,促进不合格商品退场工作的落实。

五、本市场内商户如有发现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不合格商品,应当及时停止对该商品的销售,并且主动下架,退出市场

六、市场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市场内商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如发现市场内有本制度第三条所列的不合格商品,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于尚未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应督促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将同批次问题商品清点并立即撤下销售场所,连同库存商品全部无条件清退出市场。

同时向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积极协助做好商品扣押、封存、清退出场、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工作,并对商品源头作出追查、追究、召回等相关处理。

(二)对于已经销售的不合格商品,市场管理人员应督促经营者在市场公示栏内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消费警示和召回公告,主动联系消费者,如实告知不合格商品的相关信息及相应处理方法,收回已售商品,并依法赔偿消费者损失。

(三)对数量较大、销售范围较广的商品,市场管理人员应督促经营者通过进货渠道通知生产厂家、代理商、供货商等在相应的媒体上发布公告,召回所有已售出的商品。

七、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管,做好不合格商品的退场及后续处理工作。

八、市场管理人员应当设立不合格商品退场登记簿,详细记录不合格商品退场处理情况。

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一、为加强本市场日常监督管理,规范场内经营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管理秩序,提高市场整体信用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市场巡场检查,是指本市场为维护场内正常经营秩序,对场内经营者及其经销商品、经营行为和市场秩序实施日常管理的监督检查行为。

三、市场认真落实巡场检查责任,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人员,坚持对场内经营者及其经销商品进行巡场检查工作,维护良好市场交易秩序。

四、市场巡场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检查市场划行归市、环境卫生以及消防、安全保卫设施状况,查看有无违法市场物业管理规定的情况,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各项经营设施处于完好状态,无消防和治安等安全隐患。

2、查验场内经营者主体资格,检查场内业户是否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发现无证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以及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现象,及时督促办理或整改,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协助进行查处。

3、监督经营者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和统一划定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做到亮证亮照、明码标价、文明服务。

4、对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经营者认真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商品质量合格证明等手续,并做好登记,把好商品质量关。

对没有进行索证索票或标识不规范的商品,要求暂停销售,并报告工商部门处理。

5、对经营者落实台帐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批发商建立进销货台帐,零售商建立进货台帐,并指导督促经营者详细记载所购进商品的有关情况。

6、对上市商品的质量票证、标识等进行检查,看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有毒有害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商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产地、企业名称、地址、认证标志的商品,侵犯他人专利的商品、虚假违法广告等的违法违规行为。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工商等相关部门。

对食用农产品要开展快速检测,并及时公示检测结果。

7、检查场内经营者交易和竞争行为,及时制止虚假宣传、虚假违法广告、商业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工商等相关部门。

8、检查经营者是否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发现存在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

9、了解品牌商品的进场、退场及经营情况,查验商品授权证明材料。

五、市场管理人员在进行巡场过程中,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调解交易纠纷,维护好市场交易秩序。

注意收集消费者、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经营者的信用状况。

同时积极宣传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规定,提高广大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

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市场管理制度的问题,应立即督促纠正;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市场管理负责人报告,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市场巡场检查2次以上,由2人以上进行,着工作服并出示工作证,如实记录巡场检查的日期、对象、检查和处理情况等内容。

 

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市场内知名品牌商品的管理,提高场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维护市场声誉,提高市场整体信用度,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品牌商品,是指在场内经销的已获著名、驰名商标称号的商品或在市场上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三、本市场鼓励、支持品牌商品进场设立特约经销点,并为品牌经营者提供优惠的服务措施,逐步向品牌商品市场发展。

四、本市场管理人员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对场内经销的知名品牌商品的监督检查,对场内知名品牌商品的特约经销点进行登记,并督促经营者向供货商索取相关凭证存档,加强对商品的检查,确保品牌商品的品质和信誉。

五、品牌商品登记范围包括:

(1)驰名商标商品;

(2)著名商标商品;(3)涉外商标商品;(4)获得相关专利的商品;(5)易造成侵犯知识产权问题的商品,如服装、鞋、帽、箱包、钟表、眼镜、体育休闲用品等;(6)需要备案的其他重要商品。

六、经营品牌商品的经营者应向市场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商品商标(专利)的证明文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产品图片、经销授权书等厂家证件资料复印件,对无合法授权的知名品牌严禁入场销售。

市场经营者应在提供的证件资料上签字,为资料的真实来源负责,所提供的证件资料到期后应及时更新。

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具有自己注册商标的,提供上市商品合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明文件,如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营业执照、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并签订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责任书。

八、本市场管理人员要对现有的知名品牌商品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填写《品牌商品登记表》,如实记录品牌名称、经营者姓名、铺位地址、产品图片、企业标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测报告、商标注册证书、经销授权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更换品牌时间、经营性质等事项,并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九、每月对本市场所有的品牌进行跟踪、复查,对不再经营的品牌商品作好登记,及时对《品牌商品登记表》的内容进行更新。

十、要充分利用“中国商标网”进行查询审核,将商品上实际使用的商标与商标注册证的商标相对比,实施监测。

市场管理人员在市场内发现假冒品牌商品商标的违法行为,或与知名注册商标类似的可能造成侵权的商标,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并积极配合做好对品牌商品的保护工作。

十一、市场经营者对经销的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为是某知名商品的商品,要悬挂载有真实注册商标、生产商名称、产地等内容的明示卡,以维护知名品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辨别能力。

 

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树立市场良好形象,促进和谐、诚信经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本市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与经营者产生的交易纠纷。

三、本市场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场内消费投诉举报的申诉处理工作,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努力做到一般投诉不出市场。

四、本市场设立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负责场内消费投诉举报的申诉处理工作,配备相应数量商场管理人员,专门负责解答消费者咨询,处理交易纠纷和消费投诉。

同时在醒目位置设置投诉信箱,根据工商部门要求设立消费者投诉站和12315联络站,公布调解办公室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投诉电话。

五、本市场内发生交易纠纷或接到投诉举报时,市场管理人员应及时赴现场核实,不得拖延、推脱、拒绝。

争议双方同意的,可指引双方到调解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影响。

六、对因消费纠纷和投诉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有可能激化为违法案件的情形,要及时报告相关执法部门请求帮助,妥善控制事态发展,避免事件恶化。

七、消费纠纷调解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做耐心细致的工作,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

八、对无法成功调解消费纠纷的,或在调解过程中发现涉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违法线索的,调解办公室应及时移交至当地工商所或消费者协会、12315申诉举报中心查处,或直接建议纠纷双方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对事件跟踪了解,配合有关进行处理。

九、市场管理办公室设立消费投诉举报处理登记台账,记录场内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的受理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率进行分析,并把处理结果和投诉者满意度记录备案。

十、投诉受理人员要每月对接到的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进行统计、分析、归档,对其中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的纠纷要提出预防的措施及建议,对多次被投诉的商铺进行严密监察。

十一、本市场调解工作人员要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积极向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同时定期组织开展学习活动,分析、研究和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纠纷调解工作水平。

 

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法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一、为加强本市场信息公示管理,警示违法经营,引导正确消费,弘扬市场正气,促进诚信守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知情权,接受消费者的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市场诚信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场在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信息的行为。

三、本市场积极开展市场信息公示工作,将商户的违法违规情况、商品质量检测等信息公之于众,提高场内经营者自律意识,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四、本市场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宣传栏、电子滚动显示屏、触摸屏等载体,用以发布场内经营信息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五、本市场公示牌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市场经营管理制度及经营者执行情况;

(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相关商品质量检测通报和消费警示;

(三)本市场在接待投诉、举报和日常巡场检查中发现的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合格商品信息;

(四)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商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

(五)场内商户违法违规情况及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公告及警示;

(六)场内商品质量抽检信息;

(七)场内投诉、举报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负责人等;

(八)相关投诉的处理情况;

(九)新闻媒体刊登的相关商品质量信息;

(十)需要公布的其他信息。

六、商品质量信息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

信息来源、商品名称、生产日期、规格型号、批号、生产者名称、地址、销售者名称、地址(摊位号)、检测机构、检测标准、不合格项目。

被工商或其他部门处罚的,要同时附处罚结果。

七、市场公示信息的公布应当遵循客观、全面、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由专人负责信息的审核发布,保证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市场经营信息,不得误导消费者,影响经营者公平竞争。

八、商品质量公示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市场管理人员根据场内经营情况,定期更新公示信息。

公示内容要做好登记,并建立档案,以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查阅。

九、对公示信息内容涉及到的当事人及商品通报内容有质疑的,可以向市场管理办公室反映。

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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