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旅馆及餐饮业薪资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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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旅馆及餐饮业薪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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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旅馆及餐饮业薪资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目的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有关员工薪资事宜。

第二条薪资结构

薪资结构如下:

 

第三条薪资给付种类

薪资计算包括下列四项:

(一)月薪制:

员工因休假而停止勤务时,依规定不得扣除缺勤额。

(二)日结月薪制:

员工因休假而缺勤时之薪资,可自薪资中扣除当日之缺勤额。

但全月不上班者,则不支付该月之薪资。

(三)计时制:

依员工勤务时间来决定其支付标准,不上班则不需支付薪资。

(四)日薪制及计时制薪资之计算,原则上是以基准内薪资除以勤务日数或勤务时数之金额为基准。

第四条支付方法

(一)薪资支付通常以汇入事先告知之个人银行账户内为原则。

但有特殊情况时,人事科申请以现金直接支付之。

(二)员工死亡时之薪资,可由人事科通知其家属带相关证件支领。

第五条扣除额

下列规定可自薪资中自行扣除:

(一)个人薪资所得税。

(二)劳保费。

(三)工会协议之事项,例如:

1.暂付款。

2.餐费及宿舍费。

3.团体意外保险费。

4.工会会费及员工福利基金。

(四)其他,法令所规定事项。

第六条薪资计算期间及支付日

(一)采月薪制之薪资计算期间,从每月18日开始到次月17日为止并于当月月底支付。

支薪日遇休假日时,可提早于前一日发放。

(二)采日薪制及计时制之薪资计算期间,则以厘定之出勤日数作为计算基准;薪资支付日则与月薪制相同,应于当月月底发放。

(三)薪资计算期间遇年度调薪时,则以调薪日起之勤务时间分别计算之。

第七条缺勤之扣除

员工无故以欺骗或不正当之事由来规避出勤时或受命令停止出勤时,其未执行勤务时间,则不予以支付薪资。

二、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

第八条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

(一)薪资给付原则上依表-1及表-2之规定作为基准内薪资及基准外薪资之依据。

(二)勤务时间之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时间单价=基准内薪资(不含扶养津贴)一个月平均规定之勤务时数

 

表-1基准内薪资给付额表

基本薪资

本薪:

依职务重要程度、能力及考核等衡量后决定

1.依表2.16基本薪资表及基本薪资制概要之规定办理

2.依表2.17之规定办理

加薪:

依同行业薪资水准、各人之特殊才能、社会之物价水准及其他重要因素之衡量后决定

责任津贴

另行制定

依表2.17之规定办理

现场津贴

另行制定

同上

抚养津贴

1.配偶者:

1200元

2.其余之抚养家属每人每月之津贴额为500元,但以三人为限

依员工之收入赖以维持生计之抚养家属

工作绩效津贴

500元~1200元

各店自行决定

房屋津贴

单身者每月津贴额为1200元;须抚养家属者,每月津贴额为2000元

特殊作业津贴

依人事科考核后另行制定

调驻津贴

1.单身者,每月津贴额为1000元

2.须抚养家属者之津贴为2000元

由总公司调派

其他地区者

表-2基准外薪资给付额表

勤务时间外及休假日加班津贴

时间外及休假日加班:

时间单价×1.25×时间数

(注)主管人员及具监督职务人员,不支付加班津贴

深夜勤:

时间单价×0.25×时间数

交通津贴

定期标准给付额

以最低交通费为基准

第九条调薪

调薪包括定期调薪及临时调薪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一)凡具有资格调薪者,应于10月31日前送人事科审核,并于12月31日前依个人之考绩给予定期之调薪。

定期调薪以每年调整一次为原则。

(二)中途录用人员、留职停薪者、试用期间者及特约人员皆不属于定期调薪之范围内。

(三)临时调薪之相关事项,则因时因地另行制定之。

(四)受惩戒处分之员工应视其处分之轻重,全部或一部分不予以调薪。

(五)有调整薪资之必要时,则依下列公式计算平均薪资之标准:

平均薪资=薪资结算日前3个月之薪资(90日)

三、奖金

第十条奖金计算期间及支付对象

奖金包括定期奖金及结算奖金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一)定期奖金之计算期间每年分2次在6月及12月分别支付给在职之员工。

(二)定期奖金是由基准奖金、级别加算及连续工作年资等构成。

(三)基准奖金之级别加算的计算方法,乃以基本薪资及责任津贴为基础乘以支付比率再

乘以出勤率所得之金额即是。

(四)基准奖金之支付率是以公司业绩及其他变动因素之衡量而决定。

(五)级别加算及支付率之规定如下表:

表-3

级别

支付率

1~3等

0.2

4等

0.3~0.4

5等

0.5~0.7

6等

0.6~0.8

(六)出勤比率之计算,则依下列公式计算:

出勤率:

1-〔(0.007×请假日数+0.0035×有薪休假之调换日数)+(0.002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次数(30分钟以内)+0.003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次数(30分钟以上))

(七)连续工作年资之加算:

年资3年~5年未满每年加发300元

年资5年~10年未满每年加发350元

年资10年~15年未满每年加发380元

年资15年以上每年加发420元

(八)结算奖金(成果分配)是依据年度中之收益及成果分配规则,以前年度进入公司

且于奖金支付日仍在公司服务之在职员工为支付对象。

四、临时津贴

第十一条临时津贴给付之对象及给付额

凡具下列资格者,可申请给付临时津贴:

(一)因公务而受伤,必须长期请假者,可支领平均薪资三个月;但已申请劳保灾害补

助及团体意外险补助额时,则须从平均薪资中扣除相等之金额。

(二)其他,特殊且经由公司认为有必要者。

五、特别事项

第十二条特殊职务

凡从事特殊职务之员工,可依下列规定办理给付:

(一)特殊职务之资格:

1.餐厅女服务生(含会计、店员、侍应生)。

2.酒店服务生、女佣。

3.兼差性质之员工。

4.洗碗工(含杂役及清洁工等)。

(二)上项之津贴,凡适用于公司之薪资规定者则不在此限。

(三)奖金可视其绩效,不定时发放。

(四)不支付奖金时,可改用红包、礼金或是礼品等替代之。

六、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七、附录

(基本薪资制度概要)

(一)基本薪资给付之范围乃以本规则第一条所定之内容为基准。

(二)基本薪资乃由本薪及加薪所构成,并作为奖金计算之基础;而本薪则为离职金计

算之基础。

(三)本薪金给付标准,则依表-4“基本薪资表”之标准制定给付额。

(四)新进人员薪资给付之规定如下:

1.年满18岁,高中毕业之新进员工则核定为1等1级。

2.年满18岁,中学毕业之正式员工,经人事科考核后认定其能力已合乎规定者,原则

上以1等1级任用之。

3.大学毕业之新进人员,原则上以2等1级任用之。

4.中途录用者,则视其毕业年度及经历等衡量后,另行制定给付之标准。

(五)调薪:

1.定期调薪于每年12月31日实施,由各部门主管及人事科评定员工之考绩后,区分为A、B、C、D、E等5个等级,可根据下表之标准办理调升。

但是能力表现特别优异者或太差者,则由人事科另行制定,不在原订制定之基准内。

表-3

阶段

A

B

C

D

E

升级

7

6

5

4

3

2.当本薪之等级级数已达最高之级职时,原则上不再予以进级。

(六)加薪是依等级别及考核之成绩别,所支付之一定的金额;加薪本身属于定期调薪

外的另一种津贴,并于7月时实施。

(七)本薪仅在定期调薪时调整,但经由人事科评定之优秀员工,亦可在加薪额中调整其薪资。

(八)12月(调薪)、7月(调整)、隔年12月调薪,特别是7月之调整时,应一并衡量7月至12月之中途录用人员及明年之新进人员的薪资事宜。

表-4基本薪资表

1

2

3

4

5

6

1

10300

11600

12300

14400

16800

19400

2

10800

12200

13000

15300

17800

20500

3

11300

12800

13700

16200

18800

21600

4

11800

13400

14400

17100

19800

22700

5

12300

14000

15100

18000

20800

23800

6

12800

14600

15800

18900

21800

24900

7

13300

15200

16500

19800

22800

26000

8

13800

15800

17200

20700

23800

27100

9

14300

16400

17900

21600

24800

28200

10

14800

17000

18600

22500

25800

29300

11

15300

17600

19300

23400

26800

30400

12

15800

18200

20000

24300

27800

31500

13

16300

18800

20700

25200

28800

32600

14

16800

19400

21400

26100

29800

33700

15

17300

20000

22100

27000

30800

34800

16

17800

20600

22800

27900

31800

35900

17

18300

21200

23500

28800

32800

37000

18

18800

21800

24200

29700

33800

38100

19

19300

22400

24900

30600

34800

39200

20

19800

23000

25600

31500

35800

40300

21

20300

23600

26300

32400

36800

41400

22

20800

24200

27000

33300

37800

42500

23

21300

24800

27700

34200

38800

43600

24

21800

25400

28400

35100

39800

44700

25

22300

26000

29100

36000

40800

45800

26

22800

26600

29800

36900

41800

46900

27

23300

27200

30500

37800

42800

48000

28

23800

27800

31200

38700

43800

49100

29

24300

28400

31900

39600

44800

50200

30

24800

29000

32600

40500

45800

51300

31

25300

29600

33300

41400

46800

52400

32

25800

30200

34000

42300

47800

53500

33

26300

30800

34700

43200

48800

54600

34

26800

31400

35400

44100

49800

55700

35

27300

32000

36100

45000

50800

56800

36

27800

32600

36800

45900

51800

57900

37

28300

33200

37500

46800

52800

59000

1

2

3

4

5

6

38

28800

33800

38200

47700

53800

60100

39

29300

34400

38900

48600

54800

61200

40

29800

35000

39600

49500

55800

62300

41

30300

35600

40300

50400

56800

63400

42

30800

36200

41000

51300

57800

64500

43

31300

36800

41700

52200

58800

65600

44

31800

37400

42400

53100

59800

66700

45

32300

38000

43100

54000

60800

67800

46

32800

38600

43800

54900

61800

68900

47

33300

39200

44500

55800

62800

70000

48

33800

39800

45200

56700

63800

71100

49

34300

40400

45900

57600

64800

72200

50

34800

41000

46600

58500

65800

73300

表-5抚养津贴及住宅津贴给付额表(单位:

元)

4-1抚养津贴

给付

抚养眷属

范围

配偶

1800

其他抚养眷属

500

4-2住宅津贴

户主

地区

有抚养眷属

无抚养眷属

单身

北部地区

2300

1500

1000

中部地区

1800

1200

800

南部地区

1200

1000

550

表-6

等级

等级分类之标准

分类之基准

等级之分等运用

备考

6

大部门之首长、指挥统率、科长以下人员及业务之推展对全公司的计划方案及作为董事长之补佐,完成各项任务。

在5等任职5年以上者成绩特优者中选拔出此为6等之分类基准,被任命为总经理一职时,原则上视为6等职。

5

中部门主管,对业务需负有责任且需指导部下,监督业务推展,对全体性计划单任总经理补佐,完成任务。

在4等任职5年以上者成绩优良者中选拔出此为5等之分类基准,被任命为经理职时,原则上视为5等职。

4

小部门之主管,对业务需负责任,对下属、部下担任指导调整业务,且需具有较高度之专业知识及经验者。

在3等任职4年以上者成绩优良者中选拔出此为4等之分类基准,被任命为副理级,原则上视为4等。

3

负责相关之特定任务,对下属、小部门督导之职责需确实完成,本身具有高度之专业知识与经验者。

在2等任职3年以上者成绩优良者中选拔出此为3等之分类基准,被任命为主任级职时,原则上视为3等职。

2

对各单位职务以自己之知识经验自行判断,单独处理对1等的指导完成分配之职责。

在1等任职3年以上者成绩优良者中选拔出此为2等之分类基准,大学毕业者经采用后,原则上视为2等职。

1

并不需要具有特别经验及知识,指要按照上级指示去执行,以固定重复性的业务为主去执行。

18岁以上者,17岁以下者不排列等级,亦不按本表处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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