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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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

江门市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同时规范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司法部、财政部修订的《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5)司发计字第384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江财行〔2016〕33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是指各市(区)司法局在市(区)财政部门安排的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中,专门安排用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办理调解矛盾纠纷案件的补贴资金。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开支包括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是指发放给被司法行政部门正式聘请的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生活补贴费。

人民调解员实行“一案一补”、“以案定补”。

“一案一补”、“以案定补”经费归属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列入各市(区)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四条 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司法局负责管理,统一核算,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人民调解个案补贴,按照“一案一卷,调解成功,协议履行”、“一案一补”、“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予以实施。

 

第二章个案补贴范围、对象及考核时间

 

第六条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因此,个案补贴范围: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如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

下列纠纷不属于个案补贴范围:

(一)虽经调解,但调解不成功的民间纠纷;

(一)综治信访维稳案件;

(二)行政调解案件;

(三)司法调解案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

(五)其它不属于人民调解受理范围的案件。

第七条本办法个案补贴对象:

我市各市(区)镇(街)、村(居)、行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中的组成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调解员,以下简称调解员),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的除外。

对调解员调处成功的民间纠纷,依照本办法进行评审符合个案补贴条件的,按不同标准给予调解员补贴。

第八条我各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可分上、下半年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个案实施补贴。

 

第三章规范化文书的认定标准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民间纠纷成功后应及时整理归档,原则上要求“一案一登记”和“一案一卷”进行归档。

第十条规范性人民调解档案应具备如下材料:

1、调解封面;

2、目录;

3、人民调解申请书或民间纠纷受理调解登记表;

4、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材料;

5、调解笔录;

6、人民调解协议书或口头协议书登记表;

7、人民调解回访记录;

8、材料必须按上述材料1—7的顺序进行装订。

第十一条调解文书制作要求如下:

(一)调查笔录及相关证据要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调解协议书要求权利义务具体,履行时间明确;

(三)回访记录要求记载协议履行情况、当事人对纠纷调解的意见;

(四)调解案件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五)当事人、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委员会签名、捺印、印章规范。

 

第四章个案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实施意见》(江财行〔2016〕33号)文件的精神,“一案一补”、“以案定补”标准按照矛盾纠纷案件调处的简易、复杂疑难、群体性社会影响的程度以及达成和解、制作协议书、履行情况、档案质量等条件分五个补贴等级和标准:

(一)防止群体性上访、防止群体性械斗案件为特等奖,每宗补贴2000-3000元;

(二)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为一等奖,每宗补贴300-500元;

(三)按照调解程序调解比较复杂的民间纠纷案件,能制作调解文书、内容合法、做好登记和归档的为二等奖,每宗补贴200-300元;

(四)按照调解程序调解一般民间纠纷案件能制作调解文书、内容合法、做好登记和归档的为三等奖,每宗补贴100-200元;

(五)调解简单的矛盾纠纷,调解过程有作登记或记录为四等奖,每宗补贴50-100元;

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案件另外补贴100元。

 

第五章案件难易程度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案件难易程度认定标准

(一)防止群体性上访、防止群体性械斗案件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防止群体性上访、防止群体性械斗案件:

1、成功调解涉及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的;

2、成功调解到县级市(区)以及越级到市、到省、进京上访的重大矛盾纠纷。

3、其它经县级市(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评审指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可认定为防止群体性上访、防止群体性械斗的案件。

(二)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

1、成功调解防止民间纠纷引起自杀案件;

2、成功调解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

(三)比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比较复杂的民间纠纷案件:

1、连环民事纠纷、工伤、医疗、道路交通事故等纠纷;

2、省内跨县域纠纷的;

3、协议标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

4、当事人为5人以上,不足10人的;

5、涉及10亩以上,不足50亩土地使用权或林权流转的;

6、涉及5户以上,不足10户拆迁安置补偿的;

7、涉及1人死亡的纠纷的;

8、其他经县级市(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评审指导小组集体研究后认定的复杂民事纠纷。

(四)一般民间纠纷认定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般民事纠纷:

1、协议标的金额在1000-5000元的;

2、当事人为5人以下的;

3、涉及10亩以下的;

4、涉及5户以下拆迁安置补偿的;

5、其他经县级市(区)司法局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评审指导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认定的一般民事纠纷。

(五)简单的矛盾纠纷认定标准

1、协议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

2、调解过程有作登记或记录的,或制作比较简单的、内容合法调解文书的纠纷;

3、经县级市(区)司法局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评审指导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认定的简单民事纠纷。

 

第六章个案补贴评审机构

 

第十四条各市(区)司法局应成立相关的人民调解“一案一补”、“以案定补”评审指导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辖区各镇(街)司法所上报的请求兑现补贴的人民调解个案进行最终审定;

(二)核定个案补贴类别和补贴标准;

(三)评审结束后,及时将个案补贴发放到相应的司法所。

第十五条各镇(街)司法所负责所在镇(街)村(居)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个案补贴的初审工作。

具体工作职责:

(一)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对辖区内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工业园区(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进行初审、确保调解案件内容真实、程序合法、调解人员真实和其它案件相关材料完整;

(二)确定个案补贴类别和补贴金额并制表上报;

(三)根据评审小组核定的个案补贴数额,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发放程序向相应的调解员发放。

 

第六章个案补贴程序

 

第十六条村(居)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将调解成功的纠纷案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规范化文书认定标准,一案一档,装订成卷,并分别在每年5月25日、11月25日前向所在镇(街)司法所报送参加上、下半年的个案补贴评审。

第十七条各镇(街)司法所在每年5月、11月最后一周召开评审会,对本辖区内村(居)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符合要求的调解个案进行初审、确定类别和补贴金额并及时制表统计。

各镇(街)司法所应于每年6月、12月第一周内向市(区)评审小组分别上报上、下半年的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各市(区)评审小组在收到各镇(街)司法所报送材料后一周内,组织评审小组成员进行逐一检查和审核。

评审结束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个案,在各司法所进行公示7天。

期满后无异议,按最终核定的补贴标准造表并通知相应镇(街)司法所代为领取补贴经费。

司法所应在一周内向相应的调解员足额发放个案补贴,并将调解员签领补贴的补贴发放表报送市(区)司法局,完善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各市(区)评审小组、镇(街)司法所应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对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和对给予补贴的调解个案当事人进行回访或走访。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市(区)司法局责令追回所发补贴经费。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侵占、挪用人民调解个案补贴经费的;

(二)弄虚作假、编造卷宗的;

(三)调解协议被司法、仲裁机关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四)当事人举报,违反调解纪律,经查证属实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开展业务规范化建设,做好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预防、排查和调解工作,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各市区结合辖区实际,可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进人民调解员”的推荐评选活动。

评选对象是辖区各类规范化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在册人民调解员。

评选名额由各市(区)司法局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规范化建设情况和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表现,每年按照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总数的10%评选为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辖区人民调解员总数的10%评选为先进人民调解员。

推荐评选活动由各市(区)司法局组成考核组,对推荐的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申报材料进行考核审查,提出侯选单位并报局党组研究决定。

市(区)司法局对获评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他有关人民调解个案补贴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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