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学前教育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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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深圳市学前教育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深圳市学前教育协会(英文名称:

PRESCHOOLEDUCATIONASSOCIATIONOFSHENZHEN,缩写:

SZPEA)

第二条 本会是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学前教育原则;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争。

第四条 本会接受深圳市教育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如下:

(一)学前教育行业自律活动;

(二)学前教育发展政策、办学标准和发展规划研究、专业信息咨询服务;

(三)学前教育机构管理;

(四)学前教育评价;

(五)学前教育培训及教科研;

(六)学前教育学术交流;

(七)调解会员之间、机构与在园儿童家庭之间、会员与其

(三)公开谴责;

(四)除名。

本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会员申诉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本会惩戒决定和申诉处理结果将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本行业出现下列情形时,本会应向全体会员发出警示通报: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良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法办学的;

(二)媒体披露经查实的本行业有关重大安全事故、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法办学的;

(三)政府相关部门向本会通报有关重大安全事故、师德师风事件、食品安全事故、违规违法办学的;

(四)其他严重影响行业声誉的事件。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数超过100个时,将成立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人数应超过会员数的2/3。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决定本会的业务范围;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决定设立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故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大会决议经超过半数的参会会员同意为有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负责开展本会日常工作,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制定本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批准新会员入会,处理会员申诉,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设立程序:

(一)秘书长提出设立方案;

(二)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热爱协会工作,有自愿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精神;

(四)依法办学,诚信自律,所在机构未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无违法违规办学记录;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任期内施政纲领和业绩目标,充分了解和掌握行业基本情况,以推动、宣传行业发展为己任; 

(五)代表协会出席重要活动,代表协会担任重大项目的负责人,树立行业形象,为拓展行业发展创造条件;

(六)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七)向理事会提名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的候选人名单,由理事会投票选举产生以上职位;

(八)会长依章裁决理事会出现的50%对50%表决状态。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

秘书长和会长不得在同一机构中产生。

第三十一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秘书处工作;指导本会内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本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落实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负责人;

(四)经会长批准,聘用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管理本会财务、人事工作;

(六)对本会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七)主持本会主办的交流培训、展会年会、研发、论坛、检查督导等项目活动;

(八)向理事会、监事提交工作总结、计划和财务报告;

(九)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故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可以要求其纠正错误行为,必要时可以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按照章程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本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活动安排。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参照本市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确定薪酬待遇及社会保险标准。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会章程修改稿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机关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情形

第四十七条 本会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当终止:

(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解散的;

(二)发生分立、合并的;

(三)无法继续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

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本会在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于2015年月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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