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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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阳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由阳泉市内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热心民办教育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
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努力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提供服务,维护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的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阳泉市教育局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阳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
阳泉市嘉瑞大厦C座602室、608室、61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组织会员交流办学经验和开展国内外、省内参观考察、访问活动。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教育科研活动。
成立专家组,加强对会员单位的指导。
(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民办学校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五)提供信息服务,办好《当代民办学校》、《幼教专辑》期刊和“阳泉民办教育网”。
(六)积极推广民办教育改革的成果与先进经验,经有关部门批准,定期评选表彰民办教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努力维护会员单位依法办学的合法权益。
(八)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对民办中小学年度星级评选活动、参与对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具有法人地位涉及中小幼教育的民间教育团体;包括民办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研究机构、有志于办好民办教育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有关人员;
(四)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市、县、区民办教育协会、研究会可作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员大会学术年会和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惠得到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及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关心本协会建设,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入会和退会
(一)入会
1、凡申请参加本协会的学校、团体或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件,填写登记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发给会员证书。
2、本协会单位会员实行递补制,单位会员代表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职的,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并由该单位另外推荐代表递补。
(二)退会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自动退会单位将在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届四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主持协会工作;
(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并报送主管机关和审批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由理事会聘请热心、关心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有较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领导担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应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有到会2/3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财务开支审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政府补助。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本次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涉及负责人选举事项的理事会等很重要会议,提前1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举办展览会等大型活动,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