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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

1、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下简称事故档案),是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下,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等级处理程序,实行分系统、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系统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所辖范围内事故档案的管理、监督、指导。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事故档案管理,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事故档案管理是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单位档案工作的组成部分。

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环节。

事故调查组组长或组长单位应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事故调查和处理期间形成的文件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所承担的工作结束后10日内,将工作中形成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移交指定人员。

负责事故处理的部门在事故处理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部门移交事故档案。

参加事故调查的其他单位可保存与其职能相关的事故调查文件材料的副本或复制件。

事故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1)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规定扩展资料: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中应归档的文件材料主要有:

(一)事故报告及领导批示;

(二)事故调查组织工作的有关材料,包括事故调查组成立批准文件、内部分工、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字等;

(三)事故抢险救援报告;

(四)现场勘查报告及事故现场勘查材料,包括事故现场图、照片、录像,勘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五)事故技术分析、取证、鉴定等材料,包括技木鉴定报告,专家鉴定意见,设备、仪器等现场提取物的技术检测或鉴定报告以及物证材料或物证材料的影像材料,物证材料的事后处理情况报告等;

(六)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调查报告;

(七)伤亡人员名单,尸检报告或死亡证明,受伤人员伤害程度鉴定或医疗证明;

(八)调查取证、谈话、询问笔录等;

(九)其他有关认定事故原因、管理责任的调查取证材料,包括事故责任单位营业执照及有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作业规程及矿井采掘、通风图纸等;

(十)关于事故经济损失的材料;

(十一)事故调查组工作简报;

(十二)与事故调查工作有关的会议记录;

(十三)其他与事故调查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关于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请示(附有调查报告);

(十五)事故处理决定、批复或结案通知;

(十六)关于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相关单位的意见函;

(十七)关于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文件材料;

(十八)其他与事故处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事故档案整理应当以事故为单位进行分类组卷,组卷时应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

同一事故的非纸质载体文件材料应与纸质文件材料分别整理存放,并标注互见号。

第九条归档文件质量要求:

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签认手续完备;数字照片应打印纸质拷贝;录音、录像文件(包括数字文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确保内容真实可靠、长期可读。

第十条文件材料向档案部门归档时,交接双方应按照归档文件材料移交目录对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清点、核对,对需要说明的事项应编写归档说明。

移交清册一式二份,双方责任人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第十一条事故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30年两种。

凡是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未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且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档案,结案通知或处理决定以及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材料列为永久保管,其他材料列为30年保管。

第十二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对保管期限已满的事故档案进行鉴定。

仍有保存价值的事故档案,可以延长保管期限。

对于需要销毁的事故档案,要严格履行销毁程序。

事故档案在保管一定时期后随同其他档案按时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第十三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保管保护条件,确保事故档案的安全。

第十四条事故档案保管单位应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知识产权保护等规定要求,建立健全事故档案借阅制度,明确相应的借阅范围和审批程序。

要确保涉密档案的安全,维护涉及事故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擅自销毁事故文件材料、未及时归档,或违反本办法,造成事故档案损毁、丢失或泄密的,将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档案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一般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是指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及企业安全生产具有保存与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高危行业的工业企业。

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维护企业安全生产、经济利益、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企业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档案具有依法管理、保护、使用的义务和权利。

任何个人不得将安全生产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二章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企业应加强安全生产档案工作的领导,明确一位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保证安全生产档案工作所需必要条件。

第六条企业应设置专用安全生产档案室,配备具有安全生产及档案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并对下属各部门的安全生产档案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第七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

第八条安全生产档案管理职责

(一)凡是在企业生产及业务活动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与安全关联性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各生产车间负责本车间的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工作。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分级管理作出规定。

(三)企业办公室负责收集企业领导在企业安全管理和参加重大安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四)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协助本企业各职能部门对收集的安全关联归档材料的完整程度、准确性以及保存价值进行审核。

第三章档案的范围、收集与移交

第九条安全生产档案范围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安全组织方面的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

3.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资格证书;

4.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5.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6.其他与安全组织方面有关的内容。

(二)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文件、计划、总结方面的内容。

1.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2.企业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安全检查制度;

5.隐患整改制度;

6.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7.安全奖惩制度;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10.设备管理制度;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2.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管理制度;

13.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4.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5.各工种、岗位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16.各类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实施、修订及作废的文件;

17.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及执行情况汇报、记录;

18.企业上报的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

19.其他与安全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方面的内容。

1.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发的安全监察指令书、停产整顿通知书等各类执法文书;

2.企业落实执行各类文书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及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及记录;

3.安全监督执法方面的其他文件、文书和记录。

(四)安全检查方面的内容。

1.日常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2.月度、季度及年度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3.安全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记录;

4.各专项安全检查的计划安排、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

5.各项检查的总结汇报材料;

6.其他与安全检查相关的材料。

(五)安全教育培训方面的内容。

1.企业安全培训计划;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班组长安全培训的记录;

3.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4.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及教育培训记录;

5.换岗教育培训记录;

6.日常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及总结;

7.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记录及总结。

(六)安全投入方面的内容。

1.全年安全投入的计划及专项安全投入计划;

2.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投入的情况记录;

3.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记录;

4.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记录;

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投入记录;

6.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安全代理方面的投入;

7.其他与安全有关的投入。

(七)工伤保险方面的内容。

1.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

2.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

3.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

4.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文件、凭证或单据。

(八)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内容。

1.企业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预防措施情况;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4.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员工及其身体检查情况;

5.企业内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情况及其身体检查、治疗记录;

6.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

(九)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内容。

1.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执行情况的记录;

2.各类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3.员工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

4.其他与劳动防护用品有关的文件、材料。

(十)“三同时”管理方面的内容。

1.有关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方面“三同时”项目的文件、材料;

2.“三同时”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3.“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4.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十一)安全防护设备(含劳动卫生设备,下同)方面的内容。

1.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3.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

4.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等记录;

5.其他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十二)用电管理方面的内容。

1.企业用电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记录;

2.配电室运行状况记录;

3.临时用电申请及拆除记录;

4.配电箱等用电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十三)特种设备方面的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十四)事故调查处理方面的内容。

1.发生事故情况经过介绍;

2.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名单及事故调查的相关会议记录;

3.事故调查收集各类证据;

4.事故分析会记录;

5.关于事故的原因分析、责任认定和防护措施的相关决定文件;

6.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的文件;

7.企业月度事故报表;

8.其他与事故相关的文件、材料。

(十四)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收集与移交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材料须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种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资料、原始记录、图片、图纸等资料。

(二)归档材料应确保完整、准确、系统,反映企业安全生产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三)归档材料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和要求,进行整理、编目。

(四)用纸、用笔标准(不用铅笔、圆珠笔),字迹清晰。

(五)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与内容相同的纸质文件同时归档。

第十一条归档时间

(一)基础建设、物料购置与处理、产品生产等活动中形成的与安全相关联材料,在项目结束后整理归档;

(二)企业及企业各部门在企业安全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可以按每月、每季或年归档,也可按项目或活动归档;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有关归档材料的审核。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应对各部门送交的各类安全生产档案认真检查。

检查合格后交接双方在移交清册(一式两份)和检查记录上签字,正式履行交接手续。

接收电子安全生产档案时,应在相应设备、环境上检查其真实有效性,并确定其与内容相同的纸质安全生产档案的一致性,然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章 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整理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类目。

安全生产档案类目设置要层次分明,概念明确,案卷排列应反映本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的分类体系,便于科学管理与利用。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按档案的范围宜设置以下类别:

(一)安全组织

(二)安全规章制度

(三)监督执法检查

(四)安全检查

(五)教育培训

(六)安全投入

(七)工伤保险

(八)职业病防治

(九)劳动防护用品

(十)“三同时”管理

(十一)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十二)安全用电管理

(十三)特种设备管理

(十四)事故管理

第十五条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录像带、照片、磁盘等)可按载体形式、所反映问题或形成时间进行分类编目。

第十六条特殊载体安全生产档案要遵照有关照片、声像、电子档案的标准,按其载体形式分别保存,并注明与相关纸质档案的互见号。

第十七条企业应配置保存安全生产档案的专用柜屉和保护设备,采取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措施,确保安全生产档案安全。

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安全生产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年)、短期(1年以下)三种。

第十九条企业对保管到期的安全生产档案应进行鉴定。

鉴定工作由企业负责人、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组成的鉴定小组负责。

企业安全生产档案鉴定小组对经过鉴定后已失去保存价值的安全生产档案,应写出鉴定报告并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负责人审批。

销毁安全生产档案时必须履行严格的签字手续,由两人以上监销,销毁清册应长期保存。

第二十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档案统计工作制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档案工作基本情况。

第二十一条安全生产档案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完安全生产档案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五章 档案利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档案的借阅制度。

借阅、复制有密级的安全生产档案,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档案利用中,要处理好安全生产档案保密和利用的关系,既要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又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档案的指导、借鉴等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企业在提供、利用、公布安全生产档案时,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积极主动地接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档案信息服务工作。

第六章企业变动时档案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资产与产权变动时安全生产档案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按国家有关法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安全生产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其安全生产档案由接收单位或原主办单位保存。

第二十八条被兼并或整合的企业,其安全生产档案归属于兼并企业或整合后新成立的企业,由兼并方或新成立的企业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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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类别

内容与要求

检查方法

安全

组织

1.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2.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

3.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

4.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及其培训证书;

5.企业安全管理网络体系;

6.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命及变动情况记录;

7.有档案管理制度、分管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室(或专门的档案柜)

8.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文件及其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9.查各种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10.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网络设置情况(厂级、车间及班组);

11.查档案管理制度文本及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管理掌握情况。

安全规章制度

1.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2.各种安全管理制度;

3.各工种、岗位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4.应急救援预案及其演练记录;

5.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通知及执行情况汇报、记录;

6.企业上报的各种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总结、报告等材料。

1.抽查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文本;

2.查上级有关安全方面文件企业落实情况记录文本;

3.抽查企业上报的各类安全生产方面的计划、总结、报告。

监督执法检查

1.各级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所发的安全监察指令书、停产整顿通知书等各类执法文书;

2.企业落实执行各类文书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及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及记录;

3.安全监督执法方面的其他文件、文书和记录。

1.查相关主管部门安全监察指令书、停产整顿通知书等各类执法文书文本;

2.查企业落实执行各类文书所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及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报告及记录。

安全

检查

1.日常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2.月度、季度及年度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记录;

3.安全检查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及整改情况记录;

4.各专项安全检查的计划安排、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

5.各项检查的总结汇报材料。

1.查检查制度文本和内容是否齐全;

2.抽查各种检查的记录处理情况;

3.抽查隐患整改情况是否与记录相符;

4.抽查相关检查计划、总结文本。

安全

教育

1.安全教育培训度文本;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受教育的记录及继续教育的记录;

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受教育的记录及继续教育的记录;

4.“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及厂级教育试卷;

5.换岗教育和日常教育培训原始记录;

6.企业开展的其他教育的记录;

7.各类安全宣传活动记录及总结。

1.查文本和记录;

2.查继续教育证书复印件或教育培训档案及试卷;

3.查“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登记表及试卷;

4.查换岗教育、日常教育的原始记录;

5.查安全教育教材;

6.抽查各类安全宣传活动记录及总结。

安全

投入

1.全年安全投入计划及专项安全投入计划;

2.安全教育、安全、培训投入的情况记录;

3.隐患整改方面的投入记录;

4.防护用品方面的投入记录;

5.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方面的投入记录;

6.安全评价、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安全代理方面的投入。

1.查文本和记录;

2.抽查财务费用支出凭证;

3.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出入库记录凭证;

4.抽查相关项目的实际状况与安全投入记录是否一致。

工伤

保险

1.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的名单;

2.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

3.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

4.其他与工伤保险相关的文件、凭证或单据。

1.查企业为员工缴纳保险费的凭证或单据;

2.发生工伤的员工获得工伤保险理赔的凭证或单据。

职业病

防治

1.企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职业病种类;

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预防措施情况;

3.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定期检测检验报告;

4.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的员工及其身体检查情况;

5.企业内确诊为职业病的员工情况及其身体检查、治疗记录;

6.其他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文件、材料。

1.查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预防措施情况;

2.查接触职业危害员工的体检表;

3.查职业病员工治疗原始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

1.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及管理制度文本;

2.各类防护用品的发放记录;

3.员工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

1.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原始记录;

2.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记录。

“三同时”管理

1.有关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方面“三同时”项目的文件、材料;

2.“三同时”项目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3.“三同时”项目的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

4.其他与“三同时”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

1.抽查有关项目“三同时”文件、图纸、报告

十一

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1.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的种类及型号等基本情况资料;

2.各类安全防护设备管理部门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

3.各类安全防护设备运行维护保养情况记录;

4.应急救援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型号及管理部门、状况等记录;

5.其他与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文件、资料和记录。

1.抽查某种安全防护设备资料及其运行记录;

2.抽查应急救援设备资料。

十二

安全用电管理

1.企业用电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记录;

2.配电室运行状况记录;

3.临时用电申请、审批及拆除记录;

配电箱等用电设施运行状况记录。

1.查配电室运行状况原始记录;

2.查临时用电相关制度落实原始记录;

3.查配电箱等用电设施的运行状况记录。

十三

特种设备管理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1.抽查某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和相关资料;

2.抽查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十四

事故

管理

1.发生事故情况经过;

2.事故调查组成人员名单及事故调查的相关会议记录;

3.事故调查收集各类证据;

4.事故分析会记录;

5.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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