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课改革开放的新时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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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课改革开放的新时代
(一) 1982年1号文件解决的是联产承包制的性质问题
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批转1981年12月的《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即第1个1号文件)。
1、 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已经纠正了并在继续纠正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左”倾错误,对农村政策作了重大调整,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使农村出现了二十多年来少有的大好形势。
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大规模的变动已经过去,此时,已经转入了总结、完善、稳定阶段。
2、内容:
文件对农业生产责任制,改善农村商品流通,农业科学技术,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生产条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基层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政策问题作了规定。
强调我国农业必须坚持两个长期不变:
社会主义集体的道路、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长期不变;集体经济要建立生产责任制长期不变。
3、 特点:
文件不但肯定了联产承包制,认为包工、包产、包干,主要是体现劳动成果分配的不同方法,而且从理论上说明它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而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4、 意义:
文件影响深远。
由于联产承包制采取了统一经营与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
联产承包制越来越成为全国农业生产的主要形式。
(二) 1983年1号文件解决的是人民公社体制改革问题
1983年1月2日中共中央印发《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即第2个1号文件)。
1、 背景:
面临的主要的问题是,不少同志对这一历史性变革缺乏充分的思想准备,某些上层建筑的改革赶不上经济基础变化的需要。
这种状况如果不改变,农民已经高涨起来的积极性就可能重新受到挫伤,已经活跃起来的农村经济就可能受到窒息。
2、内容:
文件对实现农业发展目标,改进农村生产结构,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发展合作经济,改革人民公社体制,搞活商品流通,广辟流通渠道,农业技术改造,广辟农村建设资金来源,建立商品生产基地,加快边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建设等方面的政策问题作了规定。
文件指出,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中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
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
3、 特点:
文件在历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人民公社体制改革问题。
文件指出,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方面进行改革。
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设。
这就把农村从上层建筑的改革提到了议事日程。
4、 意义:
联产承包制这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将使农业社会主义合作化的具体道路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
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三) 1984年1号文件解决的是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问题
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即第3个1号文件)。
1、 背景:
中共中央1983年1月发出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经过一年的试行,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流通领域与农村商品生产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越来越突出。
需要在继续稳定和完善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促进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
2、内容:
文件指出1984年农村工作的重点是:
在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提高生产力水平,疏通流通渠道,发展商品生产。
帮助农民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适当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经济效益。
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延长至15年以上,生长周期长和开发性项目,还可更长一些。
允许农民和集体的资金自由地或有组织地流动。
要加强社会服务,地区性合作组织应当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农户服务上来。
还要继续进行农村商业体制的改革,要加速对山区,水域、草原的开发。
3、 特点:
文件突出了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问题。
文件指出,由自给半自给经济向较大规模商品生产转化,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村经济不可逾越的必然过程。
只有发展商品生产,才能进一步促进社会分工,把生产力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才能使农村繁荣富裕起来,才能使我们的干部学会利用商品货币关系,利用价值规律,为计划经济服务,才能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的现代化。
4、 意义:
针对农民怕变的心理,土地承包期延长至15年以上的政策,使农民吃了“定心丸”,鼓励了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资。
不仅如此,农村商品生产从此开始起步。
随着农村分工分业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脱离耕地经营,从事林牧渔等生产,并将有较大部分转入小工业和小集镇服务业。
这是一个必然的历史性进步,为农业生产向深度广度进军,为改变人口和工业的布局创造了条件。
------------中国网
改革前农村存在的问题
1,"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存在的问题和弊病:
1、"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既限制了平调,又允许平调。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本身,就决定了生产队的所有权是不完全的。
这种不完全表现在双重意义上:
一是在整个公社范围内,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劳动力和产品不是全部归生产队所有,而是"基本队有",还有一部分是归公社、大队所有。
老六十条规定是"生产队范围之内"的归它所有,当然还有一部分不在它的范围之内。
新六十条规定"要保护人民公社各级的所有权",这就是说,除了生产队,公社、大队也各自有它们的所有权。
二是生产队所有的这一部分,公社、大队在一定限度内也可以调用、支配和占有。
如劳动力是全部归生产队所有和支配的,但公社、大队可以抽调。
由此可以看出,"队为基础",生产队的所有权弹性很大,是不能得到切实保障的。
再从"三级所有"看来,公社、大队对生产队进行平调,是必然的。
因为公社、大队两级是"白手起家"的。
要发展公社、大队两级经济,无非是两条,一条,抽调生产队的劳力,举办企业或其它生产事业,通过积累,使公社、大队两级的经济逐步扩大,这实际上是对生产队逐步剥夺;在一条,大批调用生产队的人力、物资、资金等,这就是成批剥夺。
过去也曾提出:
公社、大队不要"共"生产队的"产",而要生产队能"共"公社、大队的"产",但是,这种说法是不现实的。
因为要生产队能"共"公社、大队的"产",必须是后者先"共"前者的"产"。
总之,"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这种体制就是决定了公社、大队一定要对生产队搞一平二调,一有机会,公社、大队就刮生产队的"共产风"。
2、"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为错误的过渡模式提供了具体形式。
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相联系的,我们有一个关于过渡的模式,即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先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再过渡到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然后再过渡到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最后,从公社所有过渡到全民所有。
多年来,我们把这种过渡的模式,看作是人民公社制度的优越性。
用合作社的形式改造小农,已被我国的实践证明是成功的。
那么比合作社更高级的形式是什么呢?
又通过什么办法从合作社转变到这种更高级形式上去呢?
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实行这种转变呢?
在高级合作社成立以后不久,就认为找到了这种更高级的形式,这就是人民公社。
而且一直认为,人民公社既是向更高级形式过渡的形式,又是这种高级形式本身。
转变的办法就是上述的那种过渡模式。
经过二十多年实践的检验,可以说这种"更高形式"的"创造"不是很成功的;从合作社转变为人民公社的条件也是不成熟的;特别是,这种和"三级所有"联系在一起的过渡模式,是失败的。
因为这种过渡,不是出于由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经济上的必要,通过农民自愿联合由集体经济的较低级形式向较高级形式发展,而是在基本核算单位,即生产队之上,先搭起公社、大队两级空架子,然后人为地硬性地搞所有制"升级"。
结果,每次企图过渡时,就不可避免地大搞平调。
而通过平调搞过渡,又总是引起农民的消极抵抗和造成生产力的破坏。
3、"三级所有"注定了生产队难以致富
"三有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和生产队的规模,使生产队无力和无权开展多种经营和举办小工业,收入多的企业,多由公社、大队来办,生产队永远处于受穷的地位。
回顾我国合作化的历史,初级社的规模一般是一村一社,四、五十户,五、六十户,小的二、三十户,大的百、八十户,社内分几个作业组。
这种规模,大体适应当时的农业生产力的水平。
办得好的初级社,不仅粮食增产,而且用多余的劳力搞副业,增加了现金收入。
高级社时,生产力几乎没有提高,社的规模一下子扩大了几倍,初级社变成了生产队,全社统一核算,经营管理发生了一系列问题。
后来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当时的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相当于初级社。
所以那时人们说: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初级社的规模(指生产队),高级社的性质(完全按劳分配),公社的架子(当时的公社是空的,公社企业有的解散了,有的下放给了大队、生产队)。
后来,每一次企图过渡时,就搞平调,每搞一次平调就使农民对集体失掉一次信心,于是越来越倾向于把生产队划小,最后稳定下来的生产队,就比初级社的规模还小了。
一般是二、三十户。
实际上二、三十户的生产队,光搞粮食生产,就很少以至没有现金收入;如果要搞点副业或多种经营,不仅缺乏资金,而且还会和农业争劳力。
这样的生产队,一共只三、五百亩土地,很难自己购置和使用机械,最多能用得起一部小手扶拖拉机。
总之,由于生产队规模小,很难显示集体经济的优越性。
在这种情况下,采取了一些什么办法呢?
一是学大寨,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结果把精壮劳力调离了生产队;二是批判所谓"重副轻农"的"资本主义",结果把生产队仅有的一点副业搞光;三是搞各式各样的所谓"新生事物",进一步增加了生产队的负担。
总之,生产队这个"基础"不但没有加强,反而被挖得空空的,只剩下老汉、婆婆、娃娃,搞单打一的粮食生产,很多生产队多年无力分给社员一分钱。
在削弱生产队的同时,又经过七批八斗,把社员自留地生产和家庭副业也搞掉了。
一九七五年以后,提出了大办社队企业,这确实是一个增加集体收入的重要门路,但由于仍然是把社队企业看成是"伟大的光明灿烂的希望"所在,就是说,办社队企业的主要着眼点不是增加生产队和社员的收入,而是为了增加公社、大队两级的公共积累,为过渡创造条件。
因此,办起了企业的社队,企业的纯收入还是大部分留在了公社、大队两级,派出劳动力的生产队,一般来说,从社队企业分得的收入,只是相当或略高于这些劳力在生产队劳动时的工分值。
这种情况,是"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体制决定了的。
因为在这种体制下,规模很小的生产队无力自办工业,有的可以办,公社、大队也不允许;即使允许,公社、大队已把多余的劳动力调走,生产队就无力再办了。
而公社、大队办起企业以后,就归公社、大队所有,收益如何分配,生产队就很难过问了。
实际上,只有少数地区的少数社队企业能够做到并舍得把利润的主要部分返还给生产队。
就甘肃省的贫困地区来说,办社队企业已成了农民的一种负担。
正是由于上述种种情况,作为直接生产单位和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是注定了处于受穷地位,所谓"队为基础",是个穷"基础"。
4、"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体制,助长了瞎指挥,加重了农民负担。
"三级所有"体制层次太多,而且公社、大队两级实际上已成了两层脱离生产的行政管理机构。
其次,这种体制,所有权和管理权存在着矛盾,表现在:
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属生产队所有和支配,生产由生产队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可是公社、大队的干部却可以发号施令,如因指挥错误造成损失,他们又不承担经济责任。
特别是公社一级的干部,由国家委派和发工资,却要管集体经济的事。
他们又往往只对国家,即对上级负责,很容易产生瞎指挥。
在落实农村经济政策中提出了尊重生产队自主权问题,但"三级所有"的体制不改,这个问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由于层次多,干部多,加在农民头上的负担是很重的。
如甘肃中部山区,每个公社,除二、三十名国家干部外,还有半脱产的"八成员"或"十大员",即经营管理员、会计辅导员、农业技术员、林业技术员、水土保持员、水利技术员、畜牧兽医员、广播宣传员等。
这些人名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实际上多半是通过各种关系安插的年轻社员,有些人字也不识,他们的待遇是每月由县主管部门发二、三十元工资,交生产队几元,由生产队记工。
另外,每个公社的民办教师都有上百人,也是由教育部门每月发十五二十或元工资,由生产队记工。
此外每个大队还有赤脚医生、代销员等。
连同公社、大队办的农科站、林场等(有收入的社队企业不在内),每个公社的所谓半脱产人员(实际全不参加生产队劳动)就有三百多人,每个十几、二十几户的小生产队,就要负担三人。
大、小队干部也基本上要由生产队养起来。
所以,有些贫困地区,国家免除了征购任务之后,由于社队内部负担重,生产队能分给社员的粮食,只占总产量的百分之五十左右。
二,“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体制亟待改革
政社合一:
我国的集体经济组织最早叫合作社,如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等.后来又搞了人民公社(1958年开始).所谓政社合一指的是,人民公社既是行政组织同时又是经济组织,一个牌子履行两种完全不同的职能.它就是政企合一的前身.
三,一亿农民的温饱问题尚未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