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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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第一责任人,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发展程序和纪律,严格执行大学生党员发展“三投票三公示一答辩”制度;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重视在研究生中发展党员,按照本科生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目标,及时把品学兼优的大学生发展成党员。

加强在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工作,着力将教学科研骨干、学术带头人、留学归国人员中的先进分子培养成党员;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青年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内容主要包括:

本人对党的认识,个人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现实表现,缺点和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

同时附上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的简要情况,如本人有相关政治历史情况,要如实写清楚。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院级党组织备案。

在学生团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应由团组织采取投票、公示方法产生,团组织推优入党积极分子的有效期一般为一年。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组织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组织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基层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有计划、系统的理论教育和跟踪培养。

通过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组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以及定期开展培训和谈心谈话等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不断提高自身的认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至少向党组织递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其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将考察情况以写实的方法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表》,考察表的填写要简明扼要,抓住关键和重点,有针对性,并及时将考察意见和结论反馈给本人。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报告原单位党组织。

原单位党组织要及时将培养教育等相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党组织。

现单位党组织对转入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院级党组织备案审核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的确定必须严格组织程序,有针对性地征求意见。

对学生发展对象,要征求班主任、导师和同学等意见;对教工发展对象,要征求系室主任、所在团队负责人、同事等意见。

征求意见可采用座谈会和个别了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的确定必须坚持将政治标准作为首要标准。

学生在校的主要任务是学习,确定学生发展对象,要把学习成绩作为其能否列入发展对象的重要参考之一,将学习成绩与政治素养、学习态度、奉献精神、服务意识等一贯表现综合比对,避免唯成绩、轻素养,简单以成绩排名确定发展对象的情况;确定教工发展对象,既要考察其个人业绩和工作能力,更要考察其政治素养、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大局意识、职业品格等,对不遵守课堂纪律、不恪守学术道德等师德师风教风学风问题施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六条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要形成结论性的材料。

凡没有经过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

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的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再函调或外调。

第十八条党组织对发展对象应当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过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写好自传。

自传的主要内容包括:

本人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自然情况,本人简历(自进小学后的各阶段的工作和学习情况),思想成长与进步过程,各次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及认识,家庭情况,对自己影响较大的人和事,萌发入党愿望的过程,应该对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第二十条毕业生中的学生发展对象以及工作调动的教职工发展对象离校时,院级党组织应及时将其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表》、自传等材料随本人档案一并转往新的单位或托管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一条 接受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就发展对象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优缺点、本人政治历史情况、家庭成员与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形成综合考察意见,经支部大会集体讨论后形成决议,填入《入党积极分子教育考察表》,连同本人相关入党材料,报上级党组织进行预审。

学生入党可以由学生党总支预审,未设学生党总支的由院级党组织预审;教工入党由院级党组织预审。

上级党组织根据党支部所提交的材料,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相关部门和师生群众意见,经集体讨论后形成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受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预审的拟发展对象,由院级党组织报校党委组织部在组织部网站上进行集中统一公示,同时在本单位办公网上或宣传栏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院级党组织对公示后反映的意见,要及时调查核实,并进行认真的研究处理及反馈。

第二十三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经院级党组织查证明确为合格的发展对象,由院级党组织到组织部领取《入党志愿书》,由支部负责人或入党介绍人指导填写《入党志愿书》,在经过详细讲解和审阅草稿后,再由申请人正式填表。

填写时要注意下列项目:

(一)“有何专长”栏目内填所学专业,“现任职务”栏目内填某班学生及担任的社会工作职务。

(二)“入党志愿”栏目内,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心愿和对入党的态度。

对党的认识主要包括对党的纲领、性质、指导思想、宗旨和党员权利义务等的认识和理解。

在填写为什么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和准备怎样做一名合格的党员等问题时,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

此栏填写时篇幅要恰当,如栏目内写不完可另加附页,在这一栏开头处不用写称呼,末尾处不用签名。

(三)无内容写的栏目要写上“无”。

(四)“介绍人意见”栏目要在召开支部大会前填好,并要写明是否愿意介绍申请人入党。

入党申请人要严肃认真地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要对其所填表格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和投票表决接受预备党员,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并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

支部大会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和实到党员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拟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员,会议发言讨论情况,表决结果及不同意见。

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相关入党材料,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

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预备党员的审批必须由具有审批权限的院级党组织审批。

直属党支部和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受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七条院级党组织审批前,要对《入党志愿书》和相关入党材料进行审查,并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进一步了解情况,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院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八条院级党组织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院级党组织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即从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申请人为预备党员的决议之日起),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九条院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条对在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对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学校党委审查,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一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院级党组织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级党组织、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由党支部举行的宣誓仪式,上级党组织应派人参加。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要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党支部每季度要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情况进行讨论,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教育时间一般不少于十六学时,教工预备党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教育和考察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院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是:

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内容包括:

自己入党和预备期满的时间、预备期期间履行党员义务的情况、入党时的缺点有哪些已经改正、还有哪些不足、今后的努力方向,以及对能否按期转正的态度;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院级党组织进行转正公示;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院级党组织审批。

转正预备党员征求意见、转正公示、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的召开程序、参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受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大学生预备党员转正还必须由学院学生党总支(未成立学生党总支的由院级党组织,下同)组织进行转正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支部大会讨论转正事项之前。

相关程序和要求如下:

由学院学生党总支研究确定不少于三分之一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要兼顾年级和各支部间的平衡;成立由党总支委员组成的答辩小组,人数一般为5人或7人,并邀请一定数量的入党积极分子和师生代表列席答辩会;召开答辩会,答辩人就对党的认识、预备期表现、存在的问题及今后努力方向等情况进行陈述,并接受询问,时间一般每人不少于10分钟;答辩小组就答辩情况结合个人日常表现进行评议,填写《预备党员转正答辩评审表》,并汇总形成《预备党员转正答辩情况报告》报预备党员所在党支部,作为预备党员转正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六条上级党组织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

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因私出国(境)的,应该在出国(境)前报请所在院级党组织审核备案。

出国(境)期间,以适当方式与党组织保持联系,主动汇报思想和其他有关情况。

回国后,院级党组织对其在国外(境外)表现情况应进行审查,依照程序讨论其转正问题。

如果预备期已满或接近期满,院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可对其继续进行考察,适当延长考察时间。

延长考察的时间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考察期满,具备党员条件的,其转正时间从回国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转正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因私事出国(境)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以上与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无联系的,可视为自行脱党,由原所在院级党组织按规定办理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手续,并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

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院级党组织对工作调动、升学等原因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

确属不熟悉有关规定或工作程序出现的失误,由原单位党组织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的有关规定,补办手续和材料;无法补办的,要在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备注”栏中注明情况和原因。

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手续发展入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院级党组织审定,并报党委组织部门批准,对其预备党员不予认定。

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三十九条院级党组织对于新转入预备党员,应加强教育和考察。

大学生预备党员入校六个月内一般不讨论其转正问题,预备期满的推迟讨论,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转为正式党员时,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四十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的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院级党组织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和党组织书记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单位和个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院级党组织要定期向校党委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每年就发展党员工作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将根据情况组织检查。

第四十三条院级党组织书记为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具体负责指导学生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和考察等工作,并将党员发展工作融入学生日常教育管理;各院级党组织委员会成员要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员发展工作,在对党员的培养、教育、审议、监督等方面发挥作用;各院级党组织的组织员、组织干事和党支部书记必须熟悉发展党员工作的各项程序及要求,在院级党委领导下,具体落实好党员培养、教育、发展和管理各项工作。

第四十四条 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台账和全程记录制度,坚持“谁主办、谁记录、谁负责、谁签字”的原则,按照“一人一档、一事一记、一步一审”的规范要求,对发展党员工作每个阶段、每个环节的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全程记实。

规范档案收集登记、管理归档、保管保密、调档查阅等流程,维护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党员的基本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根据要求做好党内统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各院级党组织根据党委组织部下达的发展指标,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计划数。

发展党员必须使用省委组织部统一印制的有年度编号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四十六条严肃发展党员工作纪律,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并进行相应的组织处理。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的,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追究经办人、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七条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发展工作中的检举和申诉,制止并纠正一切违纪和违规行为;同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经学校党委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所指的院级党组织包括学院党委、党工委和教工直属党支部、党总支,教工直属党支部、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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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发展党员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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