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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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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平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职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基本工资:

职工的历史积累,反映职工的历史贡献。

  

(二)岗位等级工资(又称岗位津贴):

根据职工本人情况及工作岗位确定,通过评介职工所具资格及公司岗位的不同职责和要求,确定职工的工资等级及水平,反映职工的技能及贡献。

  (三)工龄津贴:

补偿职工对国家及公司过去的劳动贡献。

  (四)福利津贴:

用以保证职工必需生活水平的各类国家、公司规定的津贴补贴。

  (五)公司补偿养老保险金:

公司根据职工所具有资格给予职工的养老保险福利补贴,以补偿职工对国家及公司的贡献。

  (六)交通津贴:

补贴职工上下班的费用。

  (七)特殊津贴:

对从事特殊工种所设的特殊补贴。

  (八)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

职工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工作的过去报酬。

  (九)午餐补贴:

对职工上班工作给予的一定伙食补助。

  (十)绩效工资(又称奖金,以下同):

根据公司效益及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工作表现,所作贡献而给予的超额报酬。

  (十一)公积金:

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购买住房给予的补助。

  (十二)基本养老金:

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离、退休、养老而给予的补助。

  (十三)医疗保险:

公司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对职工看病、就医而给予的补助。

  第四条下列款项由公司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养老保险金;

  (三)职工公积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工资、福利津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交通补贴、午餐补贴、特殊津贴于每月月初发放;

  (三)绩效工资隔月在月初发放。

  第六条职工对工资有异议时,可以提出核查。

如自发生日起两年内未行使其权力的,视为弃权。

  第二章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基本工资

  

(一)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公司自定工资岗位等级表;

  

(二)基本工资评定办法按照经董事会批准的公司文件规定执行。

  (三)物价补贴并入基本工资。

  第八条岗位等级工资

  

(一)岗位等级工资标准参见公司有关规定。

  

(二)岗位等级工资晋升由职工每年岗位考核结果确定。

考核升岗者,直接进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考核降岗者,以新的岗位等级工资为准。

  (三)新进职工在试用期间的岗位等级工资按以下标准发给(以正式录用为准):

  1、试用期限由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决定。

  2、新参加工作的,大专、本科生按公司规定发给。

  3、特殊人才及外部招聘的人员按签订协议的工资发给。

  4、试用期人员不享受绩效工资。

  5、三个月后,根据考核进入所聘岗位等级工资。

  6、公司招聘、调入人员按相应规定等级工资。

  (四)公司内部调换工作岗位者,按新的岗位登记工资发给。

试用期内调换工作的,其岗位等级工资不变。

  (五)待岗人员的工资管理按如下办法执行。

  1、待岗次月起扣除各项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费发放。

  2、待岗人员重新上岗后,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由所签上岗协议确定。

试用期满后,根据被聘岗位实行岗位等级工资。

  (六)临时工转合同工者,其岗位等级工资视同外部招聘、调入人员进行管理。

  第九条工龄津贴

  职工工龄的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龄津贴的计算=基数×工龄

  工龄按虚年计发。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起薪之日起享受。

  每年一月份,根据职工工龄的自然增长,职工工龄津贴自然增长。

  第十条福利津贴

  

(一)福利津贴的计算=水电煤补贴+书报费+洗理衣费,以上各类费用均按国家及公司有关文件独立计算,合并到岗位津贴中计发。

  

(二)福利津贴的调整根据物价调整及公司承受能力进行调整。

  (三)福利津贴自职工起薪之日起享受。

  第十一条公司补充养老保险金

  

(一)补充养老保险金的计算办法=职工工龄×基数×系数

  

(二)补充养老保险金基数、系数标准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及承受能力确定和调整。

  (三)补充养老保险金按公司经济效益确定。

  第十二条交通津贴

  交通津贴的计发办法参照当地政府文件及公司制定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特殊津贴

  有毒有害津贴的计算、计发考核办法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加班工资及中夜班津贴

  加班工资的'计发办法参照公司相关规定要求,经审核后,按规定暂行。

  中夜班津贴的计发办法参照公司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午餐补贴

  

(一)午餐补贴的计算方法=基数×出勤天数

  

(二)以下情况属于出勤:

  正常上班;

  因公国内出差;

  因献血休假。

  (三)以下情况视为出勤但不计发午餐补贴:

  产假;

  国外出差;

  按公司有关规定享受的职工带薪休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探亲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婚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丧假;

  按国家规定享受的健康疗养期;

  因工伤休假;

  公假。

  (四)以上各类情况中出勤日数均不包含其中的法定节假日。

  第十六条绩效工资

  

(一)绩效工资的计算办法:

  根据所在单位(或部门)当月经济效益情况计发。

  

(二)年终奖根据公司考核年度的经济效益情况发放,其总额及考核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公司总经理批准决定。

  第十七条公积金

  

(一)公积金的计算办法=职工月平均工资×x%

  

(二)职工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x%

  (三)公司出资=职工月平均工资×x%

  (四)公积金的计算年度为每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每一计算年度内确定公积金的最低和最高水平。

  (五)具体规定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x%为国家规定的百分比例)。

  第十八条基本养老金

  公司参加当地或养老保险统筹,由公司与职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职工个人帐户,知道退休时使用。

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政府或民航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类待遇规定

  第二十条生育待遇

  

(一)假期

  1、产前假:

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前执行。

  2、产假:

  

(1)女职工:

正常生产,产假90天,其中产前30天,产后60天。

  

(2)难产:

加假15天。

  (3)一次多胎:

每多育一个婴儿加假15天。

  (4)晚育假:

年满24周岁的初产妇,加假15天。

  (5)自然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45天。

  (6)人工流产:

妊娠三个月以内假期14天,妊娠三个月以上假期30天。

  3、哺乳假:

产假期满,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领导批准,可请六个半月,不申请哺乳假或产假届满的女职工,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可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但往返时间需半小时以上的,只能两次合并,每天一小时。

  4、女职工生育期间,丈夫可享受三天的助产假。

  5、产假、产前假、哺乳假时间均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

  

(二)待遇

  1、产假、男职工助产假期间,除扣其绩效工资和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

  2、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岗位津贴及由单位扣除其两个半月及六个半月绩效工资,其他待遇不减。

  3、如符合国家、当地政府及有关规定,六个半月以后继续申请哺乳假的,按事假处理。

  第二十一条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及事假

  

(一)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如下:

  1、医疗期内每日扣:

(本人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贴)/22,基本工资/22(在本公司工作1-3年扣除40%基本工资,工作4-6年扣除30%基本工资,工作7-9年扣除20%基本工资,工作10年以上扣除10%基本工资)。

  2、医疗期外停止一切待遇。

  3、因病假扣发工资后,确有生活困难者,经本人向公司申请,由公司根据申请者的实际情况而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事假每天扣:

(本人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午餐补贴)/22。

  (三)绩效工资原则上按病事假每日扣(绩效工资/22)。

具体考核由各单位(部门)根据考核标准、职工工作情况而决定。

  (四)病事假时间累计计算,扣除期间的休息日、节假日。

  (五)连续病、事假跨月度者,分月计算。

  第二十二条带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龄1-5(含)年,假期每年为3天。

  2、工龄5-10(含)年,假期每年为7天。

  3、工龄10-15(含)年,假期每年为10天。

  4、工龄15年以上,假期每年为14天。

  

(1)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定假除外。

  

(2)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3)新调入人员。

上半年调入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调入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4)一年内病假、事假、待岗、下岗累计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待岗、下岗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5)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者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6)凡起疗养或休养者,其当年疗养或休养时间不足当年休假时间者,可以补休;先进工作者和职工献血奖励的疗养或由组织上安排的疗养或休养不在此列,仍可享受当年休假。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单位不得因职工休年休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探亲假

  

(一)假期

  1、国内探亲:

  

(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探父母:

未婚职工,每年一次14天;如两年一次,假期为30天。

已婚职工,每四年一次20天。

  2、探亲情况:

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3、探亲假期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日,路程假按实另加。

  4、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公司满一年后方可享受,上半年期满的当年享受;下半年期满的,第二年起享受。

  

(二)待遇

  1、职工探亲路费报销情况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符合以上

(一)1、2、款规定探亲的,探亲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岗位津贴,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考核标准核发其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二十四条婚丧假

  

(一)婚假:

  1、一般婚假3天。

  2、晚婚给假10天;晚婚系双方初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二)丧假:

  1、丧假给假天数,按公司相关规定。

  2、丧假系职工的直系亲属(包括职工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才享受。

  (三)待遇:

  婚丧假期间,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职工死亡待遇

  

(一)抚恤金:

  1、职工病故抚恤金为本人10个月工资。

  2、工伤死亡或烈士抚恤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丧葬费:

职工死亡为公司2个月平均工资。

  (三)职工如有直系供养亲属,可享受困难补助如下:

  1、先发6个月本人工资;

  2、第七个月起:

  

(1)因公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费人均最低标准为185元。

  

(2)非因公死亡或因病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40元。

  (四)本人工资指扣除绩效工资、午餐补贴外其它列入工资统计的费用。

  第二十六条职工公假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参加社会活动、学生家长会,须凭通知,经单位领导批准,时间由具体情况而定。

  

(二)子女参军可享公假1天。

  (三)职工公假,由各单位(或部门)根据本单位(或部门)绩效工资考核标准,视职工工作情况核发,超过三天以上起扣发午餐补贴,其它待遇不减。

  第二十七条其它情况

  

(一)经公司同意,脱产学习三个月(含)以上的,自上学之日起,岗位等级工资按岗位等级工资基数的70%发给并停发午餐补贴、绩效工资。

  

(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因严重失职,造成经济损失者,原则上由失职者自行承担,并视情节扣发一个月以上绩效工资或岗位等级工资。

  (三)受行政记过、党(团)警告的处分者,扣一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四)受行政记大过、党(团)警告的处分及以上者,扣三个月绩效工资和岗位等级工资。

  (五)受留用查看处分,在岗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被司-法-部门判刑、管制、收容审查或劳动教养,在岗位工作的,扣除一切待遇,按当地政府最低生活费标准计发。

  (六)被司-法-部门依法拘留的,按日扣除午餐补贴、绩效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如扣除后待遇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

  (七)旷工一日者,停发一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二日者停发二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绩效工资;旷工三日者,停发六个月岗位等级工资和六个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

  以上待遇的考核仅包括基本工资、岗位等级工资、工龄津贴、福利津贴、物价补贴、午餐补贴、绩效工资等部分,年终奖等一次性发放的费用以及其它待遇均按有关规定另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以上规定所涉及的公司人均平均工资、当地人均年平均工资及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以公司办公室每年公布为准。

  第三十条

  职工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各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经各单位主管部门批准。

如有产假、产前假、哺乳假、疗养、病假、事假、脱产学习及其他脱产情况者,均应由有关部门领导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备案。

各单位(或部门)应如实、及时做好每月考勤申报工作,协同公司进行管理,如职工不经批准进行休假者,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暂行规定的日常管理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二条公司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暂行规定抵触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均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本暂行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员工工资管理暂行办法

  一、员工分类

  ㈠正式员工

  1.正式员工指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的员工。

  2.正式员工共分为五类:

生产人员、技术人员、销售人员、行政人员、管理人员(初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①生产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生产活动的工人和生产活动密切相关的人员,如:

生产工人、检验员、保管员、司炉工等。

  ②技术人员是指从事技术性工作的人员,如:

电工、修理工、技术员等。

  ③销售人员是指产品销售工作人员。

  ④行政人员是指行政部、投资利润中心的一般工作人员,如:

汽车驾驶员、炊事员、会计员、出纳员等。

  ⑤管理人员又分为初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A.初级管理人员是指各部门的副主管或副经理、班长或组长等。

  B.中级管理人员是指各部门的主管或经理、工程师、会计师等。

  C.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等。

  ㈡非正式员工

  包括临时工、试用人员和兼职员工等。

  ㈢员工的分类界定由行政部负责。

  二、正式员工工资

  ㈠正式员工工资项目定义

  1.工资总额=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学历工资+考勤工资+补贴工资+代交代扣工资+奖罚工资+销售提成工资(仅限销售部员工享受)。

  2.基本工资

  ①基本工资指公司考虑岗位的劳动环境、劳动强度、技术含量等因素而确定的岗位基础工资。

  它可以是计时工资、计件工资、月薪或是年薪。

  ②月基本工资标准(元)

  生产人员600-800

  技术人员800-1000

  销售人员600-800

  行政人员800-1000

  初级管理人员1000-1200

  中级管理人员1500-20__

  高级管理人员3000-5000

  ③身兼多职的以最高职务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计算。

  3.职务工资

  ①职务工资指所任职务应担负责任的应得工资。

  ②因工作失职或渎职,可酌情扣发职务工资。

  ③月职务工资标准(元)

  生产人员60

  技术人员80

  销售人员80

  行政人员60

  初级管理人员100

  中级管理人员200

  高级管理人员300

  ④身兼多职的以最高职务应享受的基本工资计算。

  4.工龄工资

  ①工龄工资是依据员工进入公司工作年限确认的应得工资。

  ②员工工龄从进厂上班(含试用期)年月算起,不满一年者不计工龄工资,以后每满一年工龄工资累加50元。

  ③月工龄工资=员工进厂年数×50元/年。

  5.学历工资

  ①学历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承认的学历的高低而给予的补贴工资。

  ②月学历工资标准

  硕士(含硕士)以上300元/月

  本科150元/月

  专科100元/月

  中专50元/月

  高中(含高中)以下10元/月

  ③以最高学历为准。

  6.考勤工资

  ①考勤工资是依据员工出勤情况而确认的应得工资

  ②月考勤工资=5元×出勤天数

  ③考勤工资的扣罚按公司《考勤和休假管理规定》执行。

  7.补贴工资

  ①补贴工资是依据员工工作和生活需要确认的应得工资。

  ②月(日)补贴工资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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