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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干部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加强领导人员日常管理暂行办法

(草稿)

为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干部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领导人员管理遵循的原则:

党管干部原则;

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

依法办事原则。

二、管理权限

1、处各单位党(总)支部服从处党委的领导。

各单位党(总)支部成立或撤销由处委决定。

2、处直接管理基层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由处党委任免并管理。

“副三总师”及以下领导人员由所在单位党(总)支部任免和管理,“副三总师”必须按程序实行任前备案制度,各基层单位管理的科级及以下领导人员由各党(总)支部管理,并向处党群部报备。

3、党群工作部是处党委管理领导人员的职能部门。

三、任职条件与资格

干部任用条件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基本条件和资格。

拟提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后备干部、提任基层单位正职的领导干部,一般应有同级副职工作两个领导岗位以上。

部门正职一般应在同级副职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身体健康、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

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有关事项报告等按“关于印发《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试行办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徐矿司党[2011]7号)执行。

其中涵盖了不得担任领导职务的参照范围。

4、凡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干部需要重新任用的,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报告上一级党群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凡受到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干部在任职影响期满后,需要重新任用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书面报告上一级党群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见《关于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干部重新任用事前报告的通知》(徐矿司党组[2013]4号)

四、后备干部管理

后备干部工作是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的党政领导班子后续力量的有效手段,是一项基础工作,关系企业成长兴衰。

坚持后备干部集中调整补充和动态管理相结合,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调整补充,按照干部标准和选拔程序确定后备干部。

按照《关于做好后备干部推荐调整工作的意见》(苏矿四处党〔2015〕16号)执行。

五、考察

1、考察是对处各单位领导干部任职人选的综合性考察。

干部考察主要是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的职责要求,对其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综合性考察。

考察干部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

2、考察对象人选的产生

后备干部或在民主推荐中比较集中的人选;个别特殊职务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提名,作为任职人选进行考察。

3、考察程序

(1)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总)支部主要领导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任职人选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进行民主测评或民主推荐;

(5)通过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查阅档案和有关资料、走访有关部门等方式,广泛了解情况,进行组织考察;

(6)综合分析考察情况,考察组提出初步方案,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7)听取考察组情况汇报,向党委提出有关单位领导干部任用建议方案。

4、考察工作暂由处党委负责组织,党群工作部具体操作,基层党(总)支部派员参与。

等时机成熟后,根据管理权限交由党(总)支部负责。

六、任职

1、任职程序

(1)征求纪检部门意见和建议;

(2)召开党委会作出任用决定;

(3)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

(4)进行任职谈话和任职前廉政谈话;

(5)办理任职文件;

(6)宣布任职。

2、对拟提拔任职人选,党组织讨论决定后办理任职文件前进行干部任前公示。

公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一般试用期为一年。

七、交流、回避

1、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按照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发挥特长、量才使用的原则,实施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

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一般在一个单位担任正职满5年应予以交流,在人、财、务、供、销等管理部门任职3-5年的,原则上应轮岗交流。

交流范围:

基层单位之间、相近部门之间、相近岗位之间、基层与机关之间。

交流程序:

党群部门根据交流制度的规定提出建议,基层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也可向处党委提出需要交流干部的建议。

干部交流方案经处党委研究后实施。

2、任职回避制度。

领导干部在有亲属关系的单位或部门任职需要回避。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审计、财务工作。

领导干部个人应主动向上级或组织部门提出任职回避建议。

上述亲属是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八、考核

1、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届中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在每年第一季度进行,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2、对领导干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业绩、廉洁自律等方面。

3、根据考核情况,对领导干部作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归入领导干部档案,作为对其任免、薪酬、奖惩和培训的重要依据。

九、提醒、函询和诫勉

对领导人员提醒、函询和诫勉是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又一举措,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关心爱护干部相结合,重视抓小抓早抓苗头,把纪律挺在前面,及时按规定实施提醒、函询或诫勉,防止小毛病演化为大问题,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见《关于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徐矿司党办〔2015〕20号)

(一)提醒

(1)提醒的情形

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集中教育活动、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干部考察、巡视等工作中,对领导人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应当及时进行提醒。

(2)提醒对象的确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醒对象由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总支)负责人批准后确定。

(3)提醒的方式

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提醒的,一般由分管领导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的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提醒的,应由组织部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

(二)函询

(1)函询的情形

组织部门针对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人员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洁从业、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被反映的领导人员进行函询了解。

(2)函询对象的确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总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3)函询的方式

对领导人员进行函询,应由组织部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

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

对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4)函询结果的处理

对于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再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组织部门可以进行督促,也可以报党委(总支)负责人同意后,会同有关单位和部门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经函询或者调查了解,函询对象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诫勉

(1)诫勉的情形

领导人员存在下列问题,虽构不成违规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规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于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2)诫勉对象的确定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人员进行诫勉,由组织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党委(总支)批准后实施。

(3)诫勉的方式

对领导人员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的形式。

谈话诫勉。

采用谈话方式进行诫勉的,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

谈话诫勉应当制作谈话记录。

书面诫勉。

采用书面形式进行诫勉的,应由组织部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通知书,同时,将诫勉事项告知诫勉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负责人。

(4)诫勉结果的处理

受到诫勉的领导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评选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诫勉六个月后,组织部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

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十、免职、辞职、降职

1、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2、免职程序

向处党委提出免职建议方案,处党委会作出免职决定或提出免职意见,进行免职谈话,宣布免职。

3、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处党委审批。

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

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十一、领导人员的请销假制度。

按照管理权限,管理人员凡因公或因私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1个工作日以上的,须按程序进行请销假并及时销假。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请销假制度的通知》(苏矿四处[2014]25号)及《关于领导人员请销假制度的补充通知》(苏矿四处〔2015〕48号)执行。

十二、干部调动

1、内部调动

由调出单位填写《第四工程处职工内部调动联系单》,由调出单位、调入单位双方党政领导签字同意后干部报处党群部,提交处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基层单位之间不得擅自调动人员,如发现违规情况,将追究单位主管领导责任。

2、外部调动

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单位党政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处党群部,处办公会研究同意,经党政领导签字后,上报工程公司。

经研究同意调出人员,在调出前,必须在单位填写《调出职工公共财物清缴单》,并经单位相关部门盖章,确认清缴后党群部方可办理正式调出手续。

外单位职工要求调入我处工作,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和原单位同意调出证明,经处办公会研究同意后,上报工程公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十三、干部离退及交接

1、离任交接

干部离任交接是为了进一步加强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领导人员离任交接工作,明确领导人员任期责任,保持工作连续性,防止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领导人员在提拔、交流、免职、辞职、离职休息、退休及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1)交接内容

重要工作事项(工作进展、未完成、正在进行、重要资料等情况)经营财务事项、干部人事事项或需要交接的其他事项。

(2)交接程序。

任前谈话结束后,由党群工作部向离任领导人员发出《离任交接通知书》,并做好交接联络工作。

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离任领导人员接到《离任交接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办结。

(3)交接实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离任交接工作在处党委领导下进行,党群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

领导人员离任时,向接任领导人员交接,如暂无接任者,可由处党委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指定一名班子成员交接。

2、内退、退休。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处《关于劳动力资源管理规定》(苏矿四处〔2015〕37号)规定执行。

职工到达内退年龄后,经单位通知,个人书面申请,单位同意,报集团公司审批。

党群部需提前一个月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查档,向处党政请示,经处党政同意批复后即办理相关退(离)休手续。

十四、纪律与监督

1、领导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

坚持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各类监督机构的作用。

2、处党委负责对各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3、实行企务公开制度,加强民主监督。

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制度,发挥职工代表在企业民主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4、对主要领导干部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分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审计和离任审计。

主要领导干部在离任前,都要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5、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报告。

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一般应由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委托有关部门)采用书面方式报处党委。

领导干部个人请示的重大事项,得到答复后方可执行。

6、领导人员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制度。

对有关反映领导干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采取当面进行诫勉谈话或函询的形式,由领导干部本人如实向处党委作出回复。

十五、培训

领导人员培训由处经营管理部归口管理。

培训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及学历教育等。

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报考前,应填写《干部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申报表》,按干部管理权限申报审批同意后,方能报名参加入学考试。

毕业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学历、学位更改手续。

处机关和基层单位班子成员报公司党群工作部审核后,提交办公会研究批准。

基层科级及以下人员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由各单位审核审批。

否则不得报销相关学习费用。

在职领导干部参加认可的培训机构学习,按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在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考核结果归入个人档案,作为对其任用的重要依据。

领导人员年中病事假1个月以上、受组织委派脱产学习3个月以上影响的工作日数,按不在岗天数相应扣减本岗位绩效薪酬、特别奖励薪酬;年中累计病事假或受组织委派脱产学习6个月以上的不再实行年度薪酬。

十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专业技术人员归口经营管理部管理。

加强新分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工作,见习期满要对其进行按时定级并申报初定专业技术资格,对高校毕业生的职业生涯进行规划,促进高校毕业生的健康成长。

对符合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进行严格考核并进行申报。

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把创新、创优、创效做为聘任条件进行考评,实施内容与管理办法按照《关于开展技术创新创效活动的实施意见》开展,所有受聘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都要在公开刊物上发表论文或撰写工作总结。

每年结合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进行综合评定,考核为“差”的要予以解聘或低聘。

连续3年没有创新、创效成果的,或工作总结互相评比连续3年不达标的,不再续聘。

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定岗定编,也可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定岗定编之外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津贴似具体情况,不聘或享受同级职称津贴的50%。

处将在苏矿四处信息上设立专业技术交流平台专栏,相互切磋技艺,择优对专业技术论文进行采用,同时向公司网站进行推荐或自行投稿到相关杂志。

十七、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2016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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