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办施工类合同结算编制指引1更多资源关注微信公众号工程考试大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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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

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类合同结算编制指引

(3月22日稿)

一、总则

(一)为规范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类合同结算编审工作,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有效组织并及时、有序推进结算编审工作,根据《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合同管理规定(试行)》(穗重建办字[2008]400号)、《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施工类合同变更费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穗重建办字[2009]296号)、《关于调整亚运项目工程编码的通知》(穗重建办字[2008]255号)、《关于统一工程概算编码的通知》(穗重建办字[2007]49号)、《关于下发工程量清单PMS系统录入复核相关问题处理调整办法的通知》(穗重建办函[2008]39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光了办公室(以下简称“重点办”)亚运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指引。

(二)本指引适用于重点办负责管理和实施的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类合同(含材料设备采购,下同)结算编制和审核工作。

(三)本指引与重点办亚运城建设指挥组(下简称“亚运城指挥组”)、重点办亚运场馆指挥组(下简称“亚运场馆指挥组”)、工程管理一、二部依据其授权分工下发的相关管理规定一并执行,如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指引为准。

(四)本指引为广州亚运建设项目施工类合同结算编制总体要求,所附结算工作表格如不能满足实际所需,亚运城指挥组、亚运场馆指挥组、工程管理一、二部可依据其授权分工及各项目招标文件、合同工程量清单适当修改补充,报重点办计划统筹部门,结合重点办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要求审核后下发予以实施。

(五)参与工程结算工作的各方,应以合同为依据,坚持合法合规、客观公正、独立编审、相互配合的原则,依法办事、循规操作。

(六)参与工程结算工作的各方应清正廉洁,严格履行《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认真执行政府及重点办廉政建设相关文件。

(七)本指引由重点办采购合同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结算工作计划

(一)结算工作计划应依据合同约定、项目立项、资金来源、项目竣工验收计划结合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编制。

结算工作原则上应一次性提交结算资料,如确需分批次实施结算工作的,应在结算工作计划中明确。

(二)各项目结算工作计划由亚运城指挥组、亚运场馆指挥组、工程管理一、二部依据其授权分工组织施工单位(含材料设备供应商,下同)编制,报重点办计划统筹部审核后下发执行。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含按合同约定承担总承包职责的施工单位,下同)应依据重点办下发的结算工作计划,组织编制各专业工程结算工作计划,依据重点办授权分工相应报亚运城指挥组或亚运场馆指挥组或工程管理一部或二部审定后下发执行,并负责对各专业工程结算工作予以组织、核查及计划的落实。

三、结算编制范围

结算编制范围应依据下列内容相应确定:

(一)合同(含补充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

(二)重点办关于合同(含补充合同)承包范围或内容调整或材料设备采购方式变更的有效通知文件。

四、结算编制工作原则

(一)所有工程结算,必须在该工程验收合格后正式提交结算资料。

对于未完工程、质量不合格者一律不得办理结算支付。

申报结算不含的内容,重点办保留不予办理结算支付的权利。

(二)结算工作分二阶段组织。

一般情况下,各项目应完成结算资料组卷报经审核、整改完毕,方予开始结算审核。

(三)结算资料应区分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立项、不同专业或不同单体报送。

除重点办下达的结算工作计划已明确可分批次报送外,结算资料应一次性提交。

(四)结算资料必须具备完整有效的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审批手续完善,支持材料齐全,并满足合同约定及有关文件要求,确保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

所有资料须为原件;如为复印件,则需有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合法的签章并按重点办授权分工加盖亚运城(或亚运场馆)指挥组章或重点办公章。

五、结算编制要求

(一)结算单元划分要求

1、工程结算一般按每个施工合同为结算对象(经重点办审批同意具备分段结算条件的除外)分别编制,补充合同纳入原合同一并结算。

工程竣工后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2、结算书需依据合同内工程量清单原有全套表格内容进行编制。

同一合同内,分部分项、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还需区分不同资金来源、不同立项进行编制后相应汇总,相同资金来源、同一立项的单项(位)工程,如由多个单体工程组成的,还应区分不同单体工程分别编制后相应汇总。

3、经重点办审定具备分段结算条件的,另行结合分段结算具体要求调整。

(二)结算资料组成及要求

1、结算资料由以下八部分组成:

结算资料目录及结算书;合同换算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审批表、乙供材料设备定价审批表和工程签证费用审批表、人工及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审批表;工程量计算书;合同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和图纸会审记录;工程签证;其它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组成及要求一览表详见附件1。

2、结算资料分纸质文件、电子文件两种形式,分别按要求提交。

纸质文件、电子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文件为准。

3、结算资料纸质文件按照结算资料组成要求相应分为八册,全部应装入牢固耐用的资料箱中移交。

纸质文件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编制组卷,由监理单位审核后送重点办。

箱体内外应粘贴相应资料目录。

对于独立成册资料,各册首页应为目录,并按目录顺序进行页码编号和装订。

4、结算资料电子文件包括结算资料目录及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

5、结算资料目录分为总目录和各册目录。

总目录按附件1顺序依次编排,详细列明纸质资料所在箱号、册号、份数及每份页数,结算资料首册内首页应为结算资料总目录,总目录格式参照附件5;各册目录按成册资料顺序编排并写明资料所在页码,各册目录附在相应册首页。

6、结算书含封面、目录、结算书编审说明和结算表格。

其中施工合同结算书统一格式详见附件2,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结算书参照附件2,并应依据其合同原有全套表格内容进行编制。

7、竣工图需依据重点办《建设工程竣工图编制细则》编制;设计变更需依据重点办《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编制。

8、结算资料还应符合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36.5款的要求。

(三)结算计算机信息系统录入(包括PMS系统、OA系统、DMS系统)、审核及输出

1、重点办工程结算信息系统启用后,重点办报送终审部门审核之前的全部工程结算审核环节以电子文件形式通过重点办工程结算信息系统审批完成。

包括结算资料目录、结算书编制说明通过OA系统审核,结算表格通过PMS系统录入及审核。

2、重点办结算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手册由重点办计划统筹部组织另文下发。

3、结算资料目录(含竣工图目录)以电子文件形式由亚运城指挥组、亚运场馆指挥组、工程管理一、二部依据其授权分工通过重点办OA系统办理呈批,相应的全部结算资料纸质文件随OA系统一并流转,审核完成后,由重点办指定职责部门上传至DMS系统。

4、只有当结算资料目录(含竣工图目录)上传至重点办DMS系统且文本附件1中除结算书外的其它资料的纸质文件已按要求整改完成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始结算资料的PMS系统录入工作。

5、结算PMS系统录入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已录入数据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动。

录入范围为本指引附件1“2.4结算表格”;工程量计算书应随相应呈批内容以多附件形式挂在结算PMS系统内,作为审批支持材料。

结算书目录及结算书编审说明由施工单位报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由重点办合同执行部门通过OA系统与结算PMS系统内呈批内容同步呈批。

6、重点办结算审核工作中或结算终审部门审核且认可时,如需补充、调整结算资料,由施工单位按要求补充录入和呈批。

7、监理单位于结算PMS系统审核完成后3天内,按附件2格式打印一式二份(其中结算表格由PMS系统输出打印)并签字盖章(含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依据重点办授权分工相应送亚运城指挥组或亚运场馆指挥组或工程管理一部或二部呈批审核。

8、结算经重点办结算PMS系统审批完成后,由重点办按附件3“工程结算送审会签表”格式打印输出,并完善盖章确认手续后报送终审部门审核。

(四)计量计价方面的要求

1、工程量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的计量计价约定原则进行计算。

工程量经监理、重点办合同执行部门按规定审核后报送终审部门审定。

2、合同工程量清单内合价包干项目按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合同工程量清单进行结算;深化设计、基坑等有条件合价包干项目依据合同规定在原包干合价基础上调增或调减;经整改不满足要求的项目需依据合同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相应扣除;综合单价包干项目以经确认的竣工图(施工图加设计变更)为依据,按合同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说明列项、计算工程量和结算;措施项目费中工程保险费、技术方案论证费等需要有支付凭证才能结算的项目,必须附有支付凭证,否则视为未发生,不予结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结算。

3、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某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工作内容若实际未发生的,则在结算时应扣除未发生的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中未发生部分工程内容的相应费用。

4、工程签证依据招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原则计算造价变化并纳入结算;工程签证需有完善的审批手续及支持材料才能申报结算。

单体或专业工程签证费用纳入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无法区分的按“公共签证”纳入《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

5、总承包管理和配合服务费按招标时重点办拟另行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的合同价扣除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格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结算。

6、甲供及甲招乙供材料设备管理费按经审定的该标段的甲供及甲招乙供材料设备费扣除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格后的余额乘以合同约定的费率结算。

7、人工费调整,钢筋、电线电缆等材料费调整,材料采购方式变更,甲供材料设备超领扣款等按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8、违约金按穗重建办字〔2009〕378号《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合同违约通知签发及违约金收取操作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9、如本标段已完工程界面对比合同发生变化或有分歧,需按附件2.3.1格式填写《本标段已完工程施工范围、界线确认表》,各相关单位需签章确认。

六、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结算工作职责

(一)施工单位

一)结算施工单位工作职责

1、根据结算工作协议书,按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结算人员与监理单位、重点办结算人员一起组成结算工作小组,专门从事竣工档案编制、工程结算工作。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其施工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工程结算的牵头工作,由其督促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单位按要求及时申报工程结算资料并予以核查落实。

2、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按重点办要求及时编制结算计划。

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牵头制定其总承包管理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结算计划并予以核查落实。

3、施工单位是施工类合同结算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因重点办及监理单位的参与而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的任何责任及义务。

4、施工单位须按重点办下达的结算工作计划及规定格式在竣工验收合格后45天内提交结算资料,按规定内容录入重点办结算计算机信息系统并按重点办要求提交结算书。

由此影响诸如计量支付等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5、施工单位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全部责任。

施工单位完成结算资料整理编制后及时送交监理单位审核;当出现送审结算资料不完整、不合规的情况时,须在重点办和监理单位规定时间内及时补充完善。

提交资料须符合合同、重点办下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由此影响诸如计量支付等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单位提交结算书时,须按合同、重点办下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提交结算书对应的设计变更、设计变更费用(如有)、工程签证、合同换算及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乙供材料设备定价等申报工作。

由此影响结算工作进度滞后的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

7、配备足够专业人员从事结算编制和协助结算审核工作。

按重点办和监理单位要求,派员在规定时间前往对数或参加协调会等。

施工单位具体经办人须在对数成果书或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

8、对有分歧的结算问题,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原则与审核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双方协商一致的事项不反悔、不推翻。

二)结算工作施工单位违约责任

1、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若施工单位对重点办下发的结算编制指引及与结算有关的文件规定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重点办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2、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若施工单位对结算工作不配合的:

如未按重点办要求按时参加结算会议的、未按要求派人参加结算对数的、对数人员未在对数备忘录上签字确认的等,重点办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3、施工单位投入造价人员不足或造价人员不能胜任结算工作且未能按重点办要求及时改正的,重点办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4、因施工单位组织不力,致送审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不能按重点办下达计划规定时间提交但延迟提交时间不超过10天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延迟提交时间超过10天不超过30天的给予一般违约责任处罚一次;延迟提交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严重违约责任处罚一次。

5、重点办和结算终审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2项以上不超过10项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不完整达10项以上不超过15项时给予一般违约责任处罚一次;不完整达15项以上时给予严重违约责任处罚一次。

6、重点办和结算终审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若发现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不合规(如结算书格式或提交结算资料有效性或结算资料装订等不符合重点办结算编制指引要求的)达2项以上不超过10项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不合规达10项以上不超过15项时给予一般违约责任处罚一次;不合规达15项以上时给予严重违约责任处罚一次。

7、重点办和结算终审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若发现送审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规时,当施工单位未能按重点办或结算终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的,每发生一次,重点办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8、当施工单位送审结算金额与重点办内审金额差异超过±5%但在±10%以下时,施工单位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当差异超过±10%以上时,施工单位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9、本款规定由亚运城指挥组、亚运场馆指挥组、工程管理一、二部依据其授权分工负责执行。

(二)监理单位

一)结算工作监理单位职责

1、按重点办的要求及时派出足够的结算人员与施工单位、重点办结算人员一起组成结算工作小组,专门从事竣工档案编制、工程结算工作。

2、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展的实际情况,按重点办要求及时编制其监理范围内所有工程结算计划,报重点办批准后实施。

3、组织并审核施工单位申报的结算工作架构以及结算计划。

督促、配合、指导施工单位按重点办下达的结算工作计划和规定格式提交结算资料和结算书,并确保资料整齐、有序、手续完备,以提高结算审核效率。

对结算工作中可能存在的不足及时报告重点办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4、全面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等。

对结算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综合单价、结算总价等进行全面审核,对其审核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审核工作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格式向重点办提交结算审核书(含审核过程资料)。

5、逐项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结算涉及设计变更、设计变更费用、工程签证、工程签证费用、换算项目综合单价、新增项目综合单价、乙供材料设备定价等项目时,是否已按合同、发包人下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申报与审批工作。

6、当出现送审结算资料不完整、不合规的情况时,监理单位须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

对施工单位补充完善的结算资料监理单位须在施工单位提交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或对资料进行审批确认。

7、若①施工单位不配合结算审核工作导致结算久拖不决的;或②施工单位申报情况与监理单位审核结果差异较大时,由监理单位暂按施工单位申报金额予以上报并在其“结算争议说明表”中对争议问题进行详细说明。

8、按重点办要求派员前往对数,具体经办人须在对数成果书上签字确认。

按重点办要求派员配合重点办和结算评审机构的结算审核工作,参加结算协调会并发表专业意见,就有异议或需澄清的结算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负责进行解释、说明,督促跟踪施工单位补充或完善的资料,及时加具专业意见进行确认。

二)结算工作监理单位违约责任

1、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若监理单位对重点办下发的结算编制指引及与结算有关的文件规定公开或变相拒不执行的,重点办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2、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竣工结算经终审部门审定之日止,若监理单位对结算工作不配合的:

如未按重点办要求按时参加结算会议的、未按要求派人参加结算对数的、对数人员未在对数备忘录上签字确认的、未按重点办要求集中办公审核结算的等,重点办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3、监理单位投入造价人员不足或造价人员不能胜任结算工作且未能按重点办要求及时改正的,重点办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4、在监理合同服务期内,重点办将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抽调部分造价人员到重点办集中办公审核结算,具体将根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即抽调造价人员数与所监理项目本部人数之和不超过投标承诺总派驻人数)的原则,若监理单位未能按重点要求派驻造价人员,重点办将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按人员不到位的约定对其进行处罚。

5、因监理单位组织不力,致审核结算书和结算资料不能按重点办下达计划规定时间提交至重点办但延迟提交时间不超过10天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延迟提交时间超过10天不超过30天的给予一般违约责任处罚一次;延迟提交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严重违约责任处罚一次。

6、重点办和结算终审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结算资料不完整2项以上不超过10项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不完整达10项以上不超过15项时给予一般违约责任处罚一次;不完整达15项以上时给予严重违约责任处罚一次。

7、重点办和结算终审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结算资料不合规(如结算书格式或提交结算资料有效性或结算资料装订等不符合重点办结算编制指引要求的)达2项以上不超过10项时给予书面警告一次;不合规达10项以上不超过15项时给予一般违约责任处罚一次;不合规达15项以上时给予严重违约责任处罚一次。

8、重点办和结算终审部门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若发现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或不合规时,当监理单位未能按重点办或结算终审部门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的,每发生一次,重点办有权要求其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或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

9、当出现竣工图与竣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工程结算金额出现偏差,偏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监理单位须承担一次一般违约责任;偏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监理单位须承担一次严重违约责任;偏差金额将从监理酬金尾款中直接扣除,不足扣除的部分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10、如终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较由监理单位审定结算金额差值大于正负8%,则由监理单位按下列计算方法向重点办支付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监理酬金总额的10%:

违约金=[〔(A-B)/B〕-8%]×C;其中:

A-监理单位审定结算金额;B-终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C-监理合同酬金总额。

11、本款前9条规定由亚运城指挥组、亚运场馆指挥组、工程管理一、二部依据其授权分工负责执行,第10条规定由重点办财务审价部负责执行。

(三)上述结算工作职责和违约责任与合同矛盾时以合同为准。

七、结算报送流程

(一)结算书由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并由施工单位自审完毕后应送交监理单位审核,审核后由监理单位及时交重点办按规定进行呈批,呈批完成后由重点办按规定送终审部门审定。

结算编制和报送流程图、结算OA系统与PMS系统呈批流程图详见附件4。

(二)结算资料移交时均需填写移交资料签收表,格式详见附件5。

八、结算争议处理

1、因施工单位原因影响结算进度的,重点办有权差异送审或甩项送审。

2、对于工程结算中有争议的问题,由重点办合同执行部门牵头解决。

九、结算评审结果确认

终审部门出具的《结算评审结果确认书》,施工单位需在收到后3天内加盖原合同公章予以确认。

附件:

1、结算资料组成及要求一览表。

2、结算书统一格式

2.1封面格式;

2.2目录格式;

2.3结算书编制说明格式;

2.4结算表格格式。

3、工程结算送审会签表

4、结算工作流程图。

5、移交资料签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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